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 中国法院(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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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5 00:00:00    小编:大狗外贸

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 中国法院(三篇)

小编:大狗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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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篇一

【案情简介】

三、四脚。2011年10月25日,郑小姐的伤情经鉴定,意见为伤者腰部、腹部及肢体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1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给郑小姐收执,该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冯甲与郑小姐于2006年5月8日结婚,郑小姐在婚前用其自己的积蓄购买房子一套,位于深圳市。现双方因感情不和,本人承诺放弃对该套房子的分割权,双方现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及财产均由个人自行承担和享有,与对方无关特此承诺,不予反悔。承诺人:冯甲。”2011年1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8月上述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郑小姐向福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福田区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郑小姐的离婚请求。2015年6月,郑小姐再次向福田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冯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涉案房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

【律师代理】

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离,甚至经常酒后殴打原告及小孩,原告忍无可忍先后多次报警。双方于2011年11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14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无任何好转,双方也没有任何联系,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婚后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和照顾,并由原告承担一切费用。婚生子习惯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工作稳定,收入尚可,有能力抚养婚生子,原告的父母也可以提供帮助。改变婚生子现有的生活方式及习惯,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婚生子的抚养权应归原告。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婚生子生活、学习费用等实际需要以及深圳市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三、关于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我们认为: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写《承诺书》,故该《承诺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由原告收讫,故该承诺书能真实反映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就《承诺书》的内容而言,《承诺书》中载明“郑小姐在婚前用其自己的积蓄购买房子一套,位于深圳市。现双方感情不和,本人承诺放弃对该套房子的分割权„„”虽然讼争房屋购买于婚前与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不符,但《承诺书》载明的房屋座落情况明确,与本院查明的情况相符,同时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该套房屋的分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故该《承诺书》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对其财产权益的放弃作出了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虽然被告庭审中辩称该承诺书系其本人签写,但被告是在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的情况下,为缓和夫妻关系才签写的,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可了我们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签写的《承诺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承诺放弃上述房屋的分割权,即丧失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的权利,上述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采纳了我们团队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小姐被告冯甲离婚;

三、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郑小姐所有。

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篇二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关于离职的一些小知识你了解多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员工离职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税,欢迎阅读!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职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在达到纳税标准的情况下,肯定是需要缴纳一定个税的。那么你知道离职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吗?本文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综上所述,离职补偿金的纳税标准为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也就是说对于超过的部分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

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病假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劳动补偿金补偿期限往往是包含病假期间的,实际上在现在大多数公司当中,员工请病假往往也是会发放工资的,所以计算劳动补偿金时也是需要包含病假期间, 而如果遇到没有算入的情况,可以联系律师。

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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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职员工签订“无劳动纠纷”协议是否有效
和萨 2014-07-23 10:013
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期、加班费等都进行了确认,员工也签字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劳动争议。
hr来信:我公司曾与外商签署品牌代理合同,合同期满后,外商提出希望将我公司部分员工转至旗下,经协商,部分员工同意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外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个别不愿意辞职的,我公司也安排至其他品牌门店。
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期、加班费等都进行了确认,员工也签字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劳动争议。没想到去年年底,陆续有十几名员工要求我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现我公司已经收到仲裁通知,请问我公司与离职员工签署的这些约定有效吗?
劳达专家回复这些《离职情况说明》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若其中某些劳动者权利遭严重侵犯,由仲裁或法院裁决,还可能会被重新定性、调整。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就现有的证据来看,贵公司并未强迫员工辞职,而是采用员工自愿的方式决定去留,另外贵公司也已经在离职时特别提示和告知员工是否还有疑问,员工也确认了放弃权利,这在法律上并不违法,所以这样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只要企业签署类似“免费声明”就能避免所有法律风险,如果仲裁、法院发现协议的部分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员工权益,则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自由裁量,这在司法实务的部分判例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签署此类协议的要点还在于公平合理地协商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处理的过程等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类似声明时,尽量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相关利益列明提示或主动结算到位,不要采用利益交换或者是施加压力的方式。(本文摘自《员工关系》2014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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