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司法鉴定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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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___,女,汉,__岁,19__年__月__日生,住合肥市__区__路__号_幢_室,电话: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_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___”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_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___”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现在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理由:
***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日期为20xx年**月**日的合同中“***”签名字迹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笔迹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为了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请贵院通知。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月**日
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三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宋园新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上公章、私人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打印文字的时间及与加盖印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原告彭某某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审理,本案原告彭某某用于起诉的证据是两张借条,但是,申请人从未向彭某某借过款,该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是彭某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伪造的,该两张借条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申请人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朱咸虎,厂长 地址:建湖县建阳兴荡路58号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要求: 被上诉人泰州市东升工业设备制造厂出售给申请人的kgps1200/2.0/1s中频炉频繁出现的 死炉 现象是操作不当引起,还是因内在质量瑕疵或设计缺陷引起。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26日,申请人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东升工业设备制造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向申请人出售型号为kgps1200/2.0/1sk 中频炉一台,价格17万元;由被上诉人负责安装调试,提供产品基础图;质量与技术标准为jb/t4280-93、jb/t8669-20xx,主电路保修1年,二次回路三年质保。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申请人在使用该炉后,发现经常出现 死炉 、电容及晶闸管烧毁等内在故障。被上诉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于20xx年6月份到9月份之间曾多次派人进行维修,但始终未能使该炉正常运作。
20xx年10月份以后,被上诉人开始拒绝维修,甚至连申请人的电话也不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炉从事生产经营。上诉人为此提起了诉讼。现因被上诉人不承认出售的中频炉存在内在质量瑕疵,并认为 死炉 是上诉人操作不当造成的。
为此,申请人特具申请书,恳请贵院依法对诉争中频感应炉 死炉 现象的形成原因委托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五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医院治疗,但三二○一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三二○一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 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