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一
xx年,我们着重以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为主,同时在复杂的环境中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宣传等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农机工作以安全预防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为契机,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使全县农机安全工作在困境中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一、加强培训学习,规范工作言行
根据农机局的统一部署,我们参加了全体成员进行的为期限两天的业务技能培训,而后监理执法中队又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了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道交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两个工作规范,同时对如何更好地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进行了广泛讨论、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对安全检查车配上农业部统一的标识和行风监督电话,执法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展示了农机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注重宣传教育,服务广大机手
1、春节期间的检查、宣传活动
每年一度的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我们都积极参与,xxxx年初的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更不例外,我们安排工作人员,有黄站长带队,出人出车,积极参与,同时在春季乡镇庙会期间我们积极和各乡镇政府联系,开展庙会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检查活动,在双涧、马集、岳坊等镇,我们设起咨询台,宣传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以及农机及驾驶人员的办事程序,所须申报材料等内容,在检查中,我们着重纠正农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违章载人等严重的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违章违法行为,在春季安全检查和宣传的活动中,我们对于轻微违章的,采取说服教育的形式,责令其改正,对于严重违章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2、春季服务到现场,安全教育到农家
当前安全监理工作重在服务,工作的前沿在农村,我们在xxxx年年刻意把监理工作向镇村延伸,把监理工作寓于农机部门为农服务的大的工程之中,我们在县局的统一安排下,我们重点开展机车保有量大的村镇的安全教育农机技术培训活动,深入双涧路南、贾井、荣庙、柳林、陆瓦房等乡镇村,今年我们又新建立了坛城、范集、田桥等新的农机安全示范村,开展安全宣传会,现场受理农机驾驶证、行驶证业务,使机手在家门口就受到了安全教育。把安全宣传教育和现场办公同时开展,再与安全检查结合起来,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多管齐下,再创辉煌。
3、流动宣传与定点接待并举,确保农忙季节农机安全生产
午季和秋季是农机作业的高峰期,农机工作进入了一个年度中相对繁忙的季节,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午季、秋季农机安全生产,我们采取一系列、多方位的举措,突出了“以人为本”,突出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突出了服务,得到了机手和社会的好评。全方位宣传,营造安全氛围,我们利用六月份安全生产月,同时又是三夏会战拉开序幕的时机,大造声势,采取拉过街横幅,在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打游动字幕,同时我们印刷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指南”5000份,省站又免费赠送了《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手册》宣传册1000本,我们通过安全宣传台,跨区接待站,秋季我们通过执法检查组,制作〈服务农家〉电视节目等多种渠道,既向机手宣传了农机安全生产,又免费为机手提供了跨区信息,为机手特别是外地来蒙跨区作业机手提供了方便,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外地机手的认可,同时也得了上级领导的肯定,电台、电视台作了连日报道。
三、加强执法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我们坚持常年在道路外开展安全检查,全年进行安全检查120天,检查机手1600人,纠正违章530起,午季处理群众拦机事件5起,化解矛盾纠纷3起,秋季为农机免费安装反光标志500余台,深入乡村道路,农机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以国强对机手宣传教育,纠正违章为主,处罚为辅,对广大农机手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取得机手的理解和支持。检查中我们严格程序,文明执法,为机手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得到机手的好评。
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坚持在道路上积极开展农机检查工作,并在午季和秋季农机监理中队开展联合查,及时纠正无牌证,违章载人等违法行为,较好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发挥属地管理作用
农机监理执法中队把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定期乡镇进能通报,指出所辖区域农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定期分析农机安全形势,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达成共识,积极探索农机监管新途径和乡镇安检部门深入农村砖瓦窑场,楼板厂,麦草收购开展人性化安全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指出声音地为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开展安全检查,我们发现:1、午季农机安全重心已转移至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这样小型农业机械的“三夏”安全生产工作容易忽视;2、跨区作业机手机车基本上都有驾驶证、行驶证和跨区作业证,但并不是随车驾驶员都有驾驶证;3、疲劳驾驶现象在农忙时段普遍存在;4、违章载人现象较为普遍。
六、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乡镇进行通报;
2、积极与乡镇政府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3、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村建设,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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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xx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市农机监理所的帮助指导下, 在农林局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体干部职工以“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紧紧围绕 “强化安全基础、
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依法进行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广泛深入开展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提高拖拉机驾驶员遵守 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增强拖拉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xx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三季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汇报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明确安全责任,层层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贯 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方针,强化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机安全生 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市农 业局与区农林局、市农机监理所与区农机监理站、区农林局 与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级目标任务考核,结合业务工作,区 监理站与机手(车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64份,签订率达 100%,与农机驾驶员226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层层明确职 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督促和协调,确保了我区农机 安全生产势态平稳。(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强对农机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了〈〈 xx区农林 局20xx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实施方 案》(西农林〔20xx〕197号),?xx区农林局20xx年春运农 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西农林〔20xx〕8号)、《xx区20xx 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西农林〔20xx〕77)及〈〈xx区农林局20xx年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西农林
〔20xx〕83), ? xx区农林局深入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大检 查工作实施方案》(西农林〔20xx〕94号)、〈〈xx区农林局集 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西农林〔20xx〕95号)、《xx区农林局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西农 林〔20xx〕111号、〈〈xx区农林局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西农林〔20xx〕116号),
对我区20xx年“两节”、“两会”、“春运”“六月安全生产月”、
“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及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了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 农机安全监理站监理员为成员的 xx区农林局农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宣传、信息收集整 理上报等工作。(三)举办农机安全生产集中教育培训班,普 及安全常识在团结、碧鸡、海口街道办事处举办了 7期农机安全生产知识集中宣传教育培训班,参加培训农机驾驶操作 人员400人,完成计划的114%,向参训的人员发放培训资 料1360余份。培训班采取课堂讲授与多媒体电教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向参加培训的学员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制作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 证管理》、《农机安全作业》、《道路安全驾驶》、《农机事故处 理》、《违法行为处罚》及《拖拉机驾驶实用手册》 ,并播放 了 xx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制作的电教宣传片《遵章守法, 平安和谐》等农机安全使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有效 提高社区干部、农机操作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更重 要的是提升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树立“重安全、 抓预防、齐治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无事故” 氛围的进一步形成。(四)参与春运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区政 府的安排,从1月23日一3月6日,每天安排2名农机监理 员,与安监、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 加大路面监管力度, 在高海公路设置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点进行春运安全检查, 实行不间断24小时执勤,切实执行好对过往 7座以上客车 的“六个必查”要求,对检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 处理,并对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五)加强安全检查、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监管,认 真落实市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所、区安委会、交安委、推 丘办的文件精神,确保农机道路安全,我站在节假日、农村 赶集日、民俗节日等组织农机监理员在危险路段、拖拉机通 行虽集中路段,农贸市场附近开展农机执法安全检查,加大对运输型拖拉机超速超载、 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载人载客、脱检脱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共组织农机安 全生产检查91次、参与监管农机监理员 356人次,检查车 辆1028台,纠正违法行为 30起,近年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形 势平稳,没有发生大的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六)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对前来农机监理站窗口办理业务的机 主、驾驶操作人员面对面地宣传农机安全驾驶操作常识、播 放安全宣传警示光碟,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在农村赶集日组织 监理员,深入田间地头、农机操作场所,农贸市场以宣传展 板、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农机安 全生产知识读本》及其配套规章和安全出行常识,群发手机 短信15条,组织375人次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发放农 机安全宣传资料 4995份,受益群众4727余人。(七)规范农 机监理业务,严格拖拉机的检验、落户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制定并下发了〈〈 xx区农林局关于开展 20xx年度拖拉机及驾 驶员检审工作的通知》(西农林〔20xx〕28号,为方便群众, 我区采取集中检验与按时检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检验 分两批进行,即4月、8月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到各涉农街 道办事处村组为机手集中检验、办理签证手续,未在集中检 验时间前来年检、签证的,按拖拉机行驶证副证签注时间自 行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检验窗口检验签证。对参加年检的拖拉机,按有关规定,逐台进行检验,做到见人见机,查验证 件,校验机车,认真落实“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 任制,对达到要求的,及时办理检验手续,核发检验合格标 志,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给予签证;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 “严禁违法载人”警示语,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有效消除农 机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拖拉机的注册登 记,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管理规定》 、《拖拉机登记工作规 范》和〈〈xx市农业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厅等五部 门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管理规范 (暂行)〉 的通知》(昆农通〔20xx〕26号)的规定,严格审查拖拉机所 有人提交的法定材料,对符合落户挂牌的给予及时办理,对 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挂牌。截至目前,共办理拖拉机 年度检验549台,变更、转籍过户 39台、补换牌证47台、 注册登记21台,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期满换证 15人,参检拖拉机交强险投保率 100% ,拖拉机检验率完成市级目标责 任书的81%,拖拉机挂牌率、驾驶人持证率达 95%。(八)做好台账的收集整理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台账的收集整理, 建立健全了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10个基础痕迹管理工作台账, 台账规范、齐全,能随时提供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再次清理了我区拖拉机及驾驶人的档案,使电子台账与纸质档案资 料相吻合,帮助各办事处建立了相应的台账,便于管理、查 询,并按推丘工作的要求,建立拖拉机及驾驶人 “一车一 档、一人一档”的台账。(九)“迎南博、卫生整治及维稳” 工作按照农林局的统一安排, 从20xx年5月20日至6月15 日,我站已安排 36人次在马街街道办事处、金碧办事处开 展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及维稳工作,通过整治、对全面提升城 市形象、环境卫生质h、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保障“南 博会”的顺利举办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二、存在的问题及 下步工作打算自去年我区行政区域内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 其驾驶人委托农机监理站监管以来,我站严格按照委托监管 的范围和委托权限开展工作,但由于经费一直没有落实,农 机安全委托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执法装备建设滞后,各级每 年投入工作经费极少,造成一些工作难于开展。目前,我区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无固定的行政执法执勤车辆、缺乏必要的 酒精检测仪、照相、录像、录音、警示牌、办公等执法设施 设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健全,区级农机监 理人员年龄偏大,主要的三个涉农街道办事处都没有建立专 门的农机管理机构,也没有专职农机监理人员,工作措施难 以落实到位,由于我区现有的人员状况、设施设备等与委托 执法的需求相差甚远,制约工作的开展。下一步继续做好农 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农机 监理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落实 经费,购置必要的执法车辆、设施、装备,服装、对农机执 法人员培训、全面开展委托执法工作;认真抓好拖拉机年度检 验工作,继续开展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坚决遏制各类农机重 特大事故,加强进村入户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力度,扩大宣 传面和宣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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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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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推动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发展趋势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量。农业发展应改变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但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中,农机的普及和使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几率较高,必须开展有效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本文概述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阐述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开展的新思路和对策,以期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現阶段,我国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效果良好,农民购机补贴较高,极大地提高了农民购机的积极性,使得农村各类农机数量明显增加,极大地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但是农民对于农机使用相关知识掌握不充分,在使用中存在农机安全事故,给农业发展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开展有效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至关重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属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在具体工作开展中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农民农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其中错误使用情况,最大限度上杜绝事故发生,进而确保农机使用的安全性。同时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使用、维修、保养等流程进行监督,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此外,农机监理工作将安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农民为中心,合理调节农业生产关系,有效处理农机纠纷事件,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适当开展有效的培训活动,提高驾驶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而从根本上提升农机使用的安全性。
2.1加大农机安全管理宣传力度
现阶段,我国出台了农机安全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执法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存在农民或地方政府不配合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根据各地农机发展实际情况,在厂矿企业或乡镇等农机操作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宣讲教育活动,向其介绍农机新技术和新方法,并对农机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在此基础上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讲座,邀请专家对农机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介绍,并给出常规处理方法,以提升事故的应对效率,同时向农民播放农机安全知识视频,提高其安全意识,此外,工作人员可充分利用媒体,延伸安全知识普及范围,并有针对性地发放宣传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主要职责为服务农业生产,满足农民切实需求,基于此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工作人员应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明确自身职责,以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为了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效率与质量,安全监理机构应该制定工作激励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给予明确的奖惩标准,以激发员工的竞争意识,使其存在危机感。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制度建设,单位以“优质服务”为主题,出台“服务承诺制”规章制度,保证具体工作有章可循,提升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性;第二,开展文明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必须耐心解答农机用户问题,并主动分析农机户实际需求,以此提升服务质量;第三,提高工作透明度,监理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此确保具体工作开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3提升安全监理人员综合素质
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安全监理机构应结合辖区农机使用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采取理论培训和实践训练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员工薄弱环节,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同时在工作开展中鼓励员工参与下乡实践活动,将理论知识转化为问题处理能力,切实帮助农机户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实践过程中深化理论知识,找出自身不足之处,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正,在提高自身实际能力的同时,促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此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促使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禁出现徇私舞弊情况,进而切实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切实为农机户解决问题,使其感受到工作人员的专业和态度,在日后工作中更加配合具体工作开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以工促农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农业机械化水平日渐成为衡量农业发展程度的关键标准,同时国家日渐重视对农业机械购买与使用的扶持力度,其中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工作人员必须提升服务意识,增强自身技能,为农机户提供全面、科学的服务,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刘丽,大专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农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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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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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央一些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农业机械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发展步伐也逐步加快,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在农业生产、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由于农业机械保有量的大幅度增加,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农机安全生产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本文主要论述了如何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以确保农机进行安全的生产。
关键词:农机;监理;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关键。近几年,随着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农业机械得到迅速发展,农机违规操作、黑车非驾、非法改型、客货混装、酒后驾驶等违章现象呈上升趋势,农机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降低农机事故发生率,有效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迫切要求加强农机监理。
一、当前农机存在的问题
1.农业机械存在“黑车非驾”现象严重。所谓“黑车”是指无牌、报废、拼改装等农业机械;“非驾”是指无驾驶操作证人员驾驶农业机械的。主要表现在农机注册登记率、安全技术检验率、驾驶员持证率水平较低。农机“黑车非驾”是引发各类农机事故的首要隐患。
2.农机技术状况差,带病作业现象普遍。近几年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由于缺乏农机保养维护知识,操作不规范,保养不及时,通常只注重经济收入,追求“多拉快跑”,不注重农机安全生产。往往由小“病”变大“病”;另外有些农机手不按时参加年度年检,潜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农业机械超期“服役”安全性能差,易发生安全事故。
3. 农机存在违法超速超载与客货混装现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为了“多拉快跑”,追求经济利益,为了提高行驶速度私自加大发动机驱动三角皮带轮;为了增加装载容积加高、加长拖斗等。超速超载不仅会加速机械磨损,还会引发故障和轮胎爆胎等险情,由此而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农机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甚至无视法律法规不准拖拉机载人的规定,客货混装。
1.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监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图版、宣传单、广播电视、媒体、短信和设立安全教育宣传咨询台,组织安全宣传小分队,调动村级安全员等多种形式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抓好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重大节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抓好“年检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送督促检审短信,邮寄督促检审通知。
(3)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日”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发放安全手册、宣传单,上平安农机宣传课。
2.做好农机安全检查。由于农业机械量多面广,执法环境特殊,农机监理部门在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隐患,把农机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机作业特点积极开展春季、午收、三秋和冬季农机安全检查活动。要建立安全巡查和故障检修制度,深入农家场院、田间地头、乡镇集市、停车场、码头和农机作业现场。做到有违章必纠正,有隐患必排除,安全事故零容忍。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解决农机监理部门对上道路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执法困境,推进公安农机联合执法,落实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共建农机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平台。农机监理部门要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协作,在农机事故多发期,积极开展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校车安全专项整治等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要建立健全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和农机安全维护、检修制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和建立安全员考核制度。
(2)农机监理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油料库、维修间等场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设施步局合理便于安全通行。
(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组织农机监理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对合作社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力争实现合作社农机挂牌率、检验率、办证率达到100%。
4.规范业务办理。(1)农机监理部门要将各项服务项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效,在服务窗口上墙公示,切实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2)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等重点环节。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将岗位责任细化分解到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3)设立行风投诉热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4)积极开展实地检验,做到服务送上门,法规送到户。
6.积极推进平安农机创建,营造创建氛围,抓好农机源头管理,构筑农机安全生产防线,为构建和谐乡村提供保证。
7.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将农机监理装备纳入政府预算,提高农机监管水平,切实推进农机驾驶人员理科考试无纸化,术科考试电子化,检验检测制动化,事故处理迅捷化。
三、结语
农机监理工作是保证农业机械化安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保证农机化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直接为广大农民机手服务。因此,在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加强法律建设,增加技术装备投入,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主管部门汇报请示工作,加强沟通,通力协作,文明执法,廉洁奉公,热情为广大养机户服务。我们要以加强农机监理服务建设,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的,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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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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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目前我国农业经济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地区的农业生产逐渐向机械化、现代化转型。在农机生产过程中,虽然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其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从目前我国的农机监理执法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农机登记在册数量与实际拥有数量不符、农机检验审核合格率过低、农机违章现象频发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实际农业生产中,农机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政府部门应做好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为了进一步杜绝在农机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农机的质量完好是需要保证的首要前提。如何确定农业机械的质量完好程度就在于对农机检验审核工作的重视程度,只有对农机进行了严格的检验,才能确保农机在生产过程中达到完美的技术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农机检验审核的工作中,要挨家挨户对农户所拥有的农机进行严格的检验,重点检查入户手续、挂牌手续、喷号等,在对基本手续审视的同时,还要重点检验农机的工作运转是否正产,而且还应对农户的操作驾驶技术进行审核。只有质量合格、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再加上合格的操作驾驶技术,才能允许投入到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
2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中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的提高农户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充分利用各种新兴传播手段去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可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去对农业生产当中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大力宣传,并且结合当地的农业安全生产实情与安全生产工作进展进行宣传。定期举办农机安全知识讲座,邀请专业的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去开展各类活动,进行技术指导,还可通过横幅标语、散发传单的形式去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专业的农机监理人员对于农村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要让农户清楚地认识到农机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引起重视的环节以及有可能存在危险,加强农户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农户农机操作技术,从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率,避免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害。
在实际的农机监理执法工作当中,执法人员对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有足够的认识与了解,执法过程要采取文明执法的方式进行,面对不同问题要采用最合理的解决手段进行执法。然而,当前我国仍然有许多地区在进行农机监理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暴露执法的现象,这种现象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当地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时时刻刻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接受来自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将政府部门赋予的权利与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执法过程中的准确、公正与文明。此外,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还包括专业技能方面,对于农机的牌证管理、年检年审、安全检查以及违章处理等方面的业务流程要熟记于心,保证实际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高效。只有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才能进一步保证农机的安全生产。
4加强田间道路的农机检查工作,有效查处违章现象
为了进一步保证农机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不仅要做好农机在生产工作之前的检验审核工作,还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在农机进行田间工作的过程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田间道路检查查处违章工作是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的警示灯,也是避免农机事故发生的必要工作。相关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要提高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深入到当地的田间地头,在路上对农机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要立即纠正,对“黑车非驾”要予以严厉打击,一经查处立马处理。同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还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农机实际操作有充分了解,在进行田间检查工作时,还应对农机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避免农机事故的发生,指导农机操作技术,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安全意识,保证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农机事故扼杀在摇篮当中,保证农机的安全生产。
要想从根源上提高农机生产的安全性,首先要提高农机操作手的安全意识,那么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必不可少,农机的安全教育不仅关乎着广大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提高农机操作手的安全意识,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农机操作手去学习新的农业机械操作技术与实际驾驶培训,完善农机技术培训管理工作的建设,聘请专业农机操作人才进行现场教学,或者组织观看科教片再结合实际器具进行实践操作,实行集中化的培训学习,让广大农机操作手的经验得到交流,将其运动到实际的农机生产工作当中。此外,还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当地的农业机械与农机操作手登记在册,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当地农机操作培训的全面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在购买农业机械时,都会享受到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农机检验审查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对于积极主动配合农机检验审查的农户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從而提高农户的农机检验审查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机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于农机安全隐患带来的安全问题还没有表现出足够的重视,大部分农业生产者认为审查程序浪费时间,所以主动配合检验审查工作的人员极少。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当地主动配合检验审查的农机予以补贴,适当减免挂号等程序服务费用,并且对于逾期不年检年审的农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开展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实效性针对农机生产的安全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前我国出现的大多数农机安全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大量违章违规农机被投入到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进而出现农机生产事故。因此,要努力做好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保证农机安全生产,才能保护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136000吉林省四平市农机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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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经销与使用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章安全监理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来源证明;
(三)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二十六条禁止拖拉机从事客运。
第二十七条驾驶拖拉机,应当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服务对象到我站办理事务所遇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即受理。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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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违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过错:
2、过错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制奖金。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5)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6)触犯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 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罚则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联合收割机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判断与排除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考试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的方式,时间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一)图形:
(二)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三)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5倍;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的1.2倍;
4、库宽:操纵杆式的为机宽加40厘米;方向盘式的为机宽加80厘米。
(四)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转弯完成进机库,然后倒车转弯驶出机库。
(五)考试内容:
2、对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联合收割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六)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在不准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一)图形:
(二)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三)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2倍;
2、路宽:机宽加0.1倍机长。
(四)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驶入,在第1桩转弯处,将割台下降至接近收割位置(离地),在第4桩转弯处,将割台回升至运输状态,最后通过出口驶出。
(五)考试内容:
2、对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在联合收割机田间(模拟)作业中操纵割台升降的技能。
(六)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按规定位置升降割台的行驶距离超过0.5米;
5、在不准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一)考试内容
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联合收割机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考试机型宽度应不大于3米,考试距离不少于1.5公里。
(二)合格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及格、扣20 分、扣10 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
(三)评判标准
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2)起步时联合收割机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3)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4)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
(5)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的现象;
(6)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7)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8)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标准;
(9)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10)不按考试员指令行驶;
(11)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2)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14)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联合收割机有异常情况起步;
(2)起步挂错挡;
(3)不松手制动器或停车锁起步,未能及时纠正;
(4)起步时联合收割机溜动小于30厘米;
(5)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
(6)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
(7)控制行驶速度不稳;
(8)路口转弯角度过大、过小或打、回轮过早、过晚;
(9)掉头方式选择不当;
(10)掉头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11)停机未拉手制动器或停车锁锁定之前联合收割机后溜。
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检查仪表;
(2)起步时联合收割机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3)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
(4)掌握方向盘手法不合理;
(5)挡位使用不当或速度控制不稳;
(6)换挡时,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
(7)换挡时机掌握太差;
(8)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9)错挡但能及时纠正;
(10)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
(11)变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
(12)制动停车过程不平稳。
4、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检查挡位或停车制动器;
(2)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3)未松停机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
(4)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5)换挡时机掌握稍差;
(6)路口转弯角度稍大、稍小或打、回轮稍早、稍晚;
(7)停机时未拉手制动或锁停车锁;检查挡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汇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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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农业生产逐渐走向机械化,农机在农业成产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同时农机的安全生产已经逐渐被社会所重视,本文中主要接受了农机应用不断普及的今天,怎样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以确保农机进行安全的生产。
【关键词】农机;监理;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关键。近几年,随着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农业机械得到迅速发展,农机违规操作、黑车非驾、非法改型、客货混装、酒后驾驶等违章现象呈上升趋势,农机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降低农机事故发生率,有效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迫切要求加强农机监理。
农机监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图版、宣传单、广播电视、媒体、短信和设立安全教育宣传咨询台,组织安全宣传小分队,调动村级安全员等多种形式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抓好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重大节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抓好“年检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送督促检审短信,邮寄督促检审通知。
3.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日”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发放安全手册、宣传单,上平安农机宣传课。
4.抓好农机重点作业区域和主要交通路段,村镇集市的过街横幅的悬挂和张贴工作。
5.做好庙会,农资交易会期间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努力做到安全宣传无盲点,确保对农机手和公路沿线群众农机安全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对农民群众的宣传覆盖面达到90%以上,从根本上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意识。
由于农业机械量多面广,执法环境特殊,农机监理部门在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隐患,把农机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
1.做好季节性农机安全检查
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机作业特点积极开展春季、午收、三秋和冬季农机安全检查活动。要建立安全巡查和故障检修制度,深入农家场院、田间地头、乡镇集市、停车场、码头和农机作业现场。做到有违章必纠正,有隐患必排除,安全事故零容忍。
2.做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2.1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解决农机监理部门对上道路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执法困境,推进公安农机联合执法,落實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共建农机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平台。
2.2.集中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农机监理部门要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协作,在农机事故多发期,积极开展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校车安全专项整治等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三、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安全监管,提高三率
1.要建立健全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和农机安全维护、检修制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和建立安全员考核制度。
2.农机监理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油料库、维修间等场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设施步局合理便于安全通行。
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组织农机监理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对合作社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力争实现合作社农机挂牌率、检验率、办证率达到100�。
四、规范业务办理,推进阳光政务
1.农机监理部门要将各项服务项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效,在服务窗口上墙公示,切实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2.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等重点环节。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将岗位责任细化分解到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
3.设立行风投诉热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积极开展实地检验,做到服务送上门,法规送到户。
1.政府主管领导、各乡镇长、农机局长、监理站长以及村级农机安全员,签订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监理站长、检验员、考试员、登记员、事故处理员、外勤执法人员签订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将农机监理装备纳入政府预算,提高农机监管水平,切实推进农机驾驶人员理科考试无纸化,术科考试电子化,检验检测制动化,事故处理迅捷化。
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农机监理队伍建设是关键。
1.要认真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三严三实”为统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领导班子和全体农机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积极引导农机监理人员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
2.要积极开展培训。农机监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机实地检验办法》、农业部41号、43号令专题培训和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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