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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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区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镇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汇总上报乡镇安监站登记备案。
(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六)对重大(重点)隐患采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或上报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七)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乡镇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一、目的和内容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七、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和落后的生产设备,最后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一、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技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作。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各部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4档案建立
相关部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xxx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xxx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风电场、x局安监〔20xx〕461号文件《水电x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七、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和落后的生产设备,最后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乡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
二、隐患排查的内容:一是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二建设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三是用电线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四是火源隐患排查。五是民爆物品的隐患排查。六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排查。七是农机具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八是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
五、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报告。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在节假日确定值班人员,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安排监管人员立即查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七、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有限公司。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区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镇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汇总上报乡镇安监站登记备案。
(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六)对重大(重点)隐患采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或上报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七)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乡镇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隐患排查是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地发生。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县(市、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
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一)市、县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市、县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市、县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市、县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晋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晋城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主体。应把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日常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逐级落实。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书面报送街道安监站。
街道安监站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监部门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报告。社区要专人负责,每日报告,无事报平安,有事报情况。
第五条发现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向街道安监站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各级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于发现后3日内公示,街道安监站按规定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向安监站提出验收申请,安监站在接到申请10日内,上报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确认其整改完成后,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公示销号。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街道安监站在街道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街道其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并接受安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街道安监站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街道安监站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落实责任,督促治理。
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协调多个部门整改的重大隐患,安监站应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由街道安监站牵头督办。
第十二条街道安监站和社区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街道安监站和社区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街道安监站接到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街道安委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六条街道安监站及有关部门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惩奖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为了将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为0,那就要做好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科技信息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层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能源部。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专业系统。
3、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区域分工、包机制度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某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见附件1),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专业汇报。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作业区上报作业部,由作业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部领导和某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专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4)。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专业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专业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正指令书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某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需某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某公司安全专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某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某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19元/项,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长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区域长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某公司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科技信息部。
2、组织辖区内作业层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能源部。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专业系统。
3、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是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中国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文档为doc格式。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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