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 监察建议议书的(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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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5 00:00:00    小编:小鱼爱吃yu-

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 监察建议议书的(5篇)

小编:小鱼爱吃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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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监察建议议书的篇一

法律基础课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之一,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中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和普及。本文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思想教育功能、提高其教学质量进行了探讨。

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重要意义;学习兴趣。

在现代社会,法律素质是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之一。法律基础课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的一门必修课。它涉及的知识面较广,概念性较强,与生活关系密切,新形势下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使本课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现结合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谈几点体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_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难题。涉嫌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文化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平时对法制不够重视。有关调查表明,正处花季的17岁是危险年龄,正成为犯罪高发期。高中阶段正是青少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学习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必定会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形成。

法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仍处于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地位,有些学生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于我何干?学法律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恐怕也不是少数学生才有的。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不乏一些虽有理但却不知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吃亏上当或走上歧途的事例。因此,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水平,建立起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进而使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法律基础知识在初中课程里略有涉及,有些学生对“重炒旧饭”不以为然,还有些学生对理论知识提不起兴趣和学习热情,课后知识记忆不牢,所以学生在学习时普遍存在无所谓情绪。针对这些情况,第一节课尤为重要。俗话说,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所以,首先必须上好第一节课即绪论课,为日后的顺利教学奠定基础。第一次课除了介绍本课程的安排和以往一些考试情况外,要重在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入门欲望,使他们对后面知识学习充满期待,对学习这门课程充满热情,从而树立对本课程的积极学习态度,坚定学好本课程的信心,为日后的学习奠定思想基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绪论课教学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在备课时,以教学目的为中心,搜集素材,合理选择教法,认真充分备课,做到胸有成竹。同时,应通晓教材全部内容,以便熟练运用教材。其次,开讲要引人入胜,悬念迭起。针对学生第一节课常有的好奇心和猎奇心理,可以提出问题:“当面对物质的诱惑时,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鲜艳的刺激时,你能不能抑制往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时,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伤害时,你会不会束手无策?”让学生充分交流、各抒己见,以便引起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然后再逐一讲解,从而使学生觉得既熟悉又新奇,于是追求新知识的愿望油然而生。同时,再次强调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法律能给人以安全的指南;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应该懂得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地处理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教育与法治实践联系密切,源于法治实践的案例在法律教学中被广泛运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学中最具特色、最有优势的教学方式。案例既是法律学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教学的重要内容,缺乏案例的法律教学是不完整的。恰当运用案例,能帮助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在对一些理论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有时教师只用语言很难把学生带入爱听爱学的氛围中,即使学生听了,其理解或记忆效果也不深刻。这时,针对学生易受声音、图像感官刺激的心理特点,教师可将多媒体信息技术融于教学,适时播放相关视频片段,利用视觉形象把学生带入一个全新的知识殿堂,使教学的表现形式更加形象化、多样化、视觉化。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图文并茂、声像并举、能动会变、形象直观的特点为学生创设各种情境,激起学生各种感官的参与,调动学生强烈的学习欲望,激发学习动机,从多角度挖掘他们的潜能,达到使学生能感兴趣,“自我激活”的效果。这就需要教师在上课前,有意识地搜集学生感兴趣的、对教学有帮助的视频素材,使课堂教学形象、生动,从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并更好地领悟知识。比如,在讲到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时,可放一个相关片子——《“小偷”之死》,形象直观地让学生明白: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抓小偷是见义勇为,但抓住小偷后怎么处理不归个人管,应马上送_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就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试想一下,是非善恶的观念如果演化成暴力,像视频中把小偷打到河里淹死或是把小偷绑在太阳底下暴晒等,这样是非善恶就颠倒了。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遵纪守法是我国21世纪创新型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律知识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必要手段。教师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要经常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注重它的现实意义,应当利用各种教学手段,优化教学过程,从而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监察建议议书的篇二

张贴小广告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规定,乱贴小广告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对行为人并处警告、罚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一、在大街上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随意张贴,破坏市容环境,不利于创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除此之外,更为关键的是,小广告私自张贴未经审核批准,其散发的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四、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监察建议议书的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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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法律及政策两个层面,考察人大信访制度的依据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大信访制度现有的法律、政策依据给予分析和评价,明晰人大信访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对人大信访制度功能与定位的两点认识以及完善有关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的几点建议。

文中所列法律层面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类。因篇幅所限,有鉴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更为直接,而其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虽有借鉴之效,却因多数立法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直接依据,内容上难有大的突破,故这一部分着重论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类的依据,对地方性法规只作概述。

文中所列政策层面的相关文件及领导人的讲话,主要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人大信访制度发展的脉络编排。同时,将信访工作划分为八个阶段,则是在参考《人民信访史略》的有关提法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细化,以使各个阶段的特征更为突出。

一、现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概览

截至2010年10月,现行有关人大信访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条例或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一)宪法

这一条既赋予了人民群众权利,又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权限。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申诉、检举,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二)法律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行使的职权。这一条规定,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信访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信访作为一种监督渠道与监督手段,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

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之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由此,监督法明确了人大信访可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将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群众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列为常委会议题,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这一条的规定,从另一角度看,也是人大信访职能在监督法中的法定化、具体化。

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是涉及信访秩序的维护、信访人在非正常信访中所需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这类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规范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并非人大信访制度的直接依据和渊源。同时,由于条款分散于同一层级不同的法律之间,适用上存在交叉,这些法律在信访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三)行政法规

笔者认为,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立法实践中,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大多也是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直接依据的。不但如此,在具体人大信访实践工作中,国务院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办理、督办等工作环节,也是地方人大信访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观点的争议、暴露的是当前人大信访工作行政化的倾向和问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人大信访在基本法律依据上的不足。

(四)地方性法规

据统计,全国已有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信访条例或者若干规定。其中,有些制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前、且未予修改;有些制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前但已做修改;还有些制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后。从立法体例及内容的规定上看,大体有四种模式:一种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框架结构做细化,章节排序以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为主线;一种是在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机构的职权、不同国家机关的受理信访事项范围、信访秩序等实体性规定,立法体例上比较全面;再一种是将法规调整对象明确为“信访工作”,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四种则是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命名的信访条例,专门适用及调整人大信访的相关事项。

上述四种模式中,值得关注的是第四种。尽管这一模式仅限于内蒙古、广东、福建、海南四省、自治区,但这些地方立法依据的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是人大常委会的受理范围、机构设置与职能、工作原则、办理程序、信访秩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某种程度上说,这些立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关人大信访的法规依据。

此外,从内容上看,各地之间的立法也并不一致,在受理范围、程序性规定等内容上都各有不同。比如:受理范围上,有些只包括对“一府两院”的建议与意见,而不包括“申诉”,有些则不然;程序规定上,多数对“听证”提及,但多为一种手段或途径,少数对“听证”加以程序化和规范化,不单是手段,更是赋有效力的法定程序。

二、历届领导人讲话及中央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新中国信访工作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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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监察建议议书的篇四

执法监察建议立足于已发事件,着眼于对继发问题的预防,对有关单位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监察建议书,欢迎阅读。

《执法监察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权和建议权的具体工作体现,是执法监察任务中经常要运用的一项监察手段。

近年来,霸州市纪委监察局充分利用执法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威性,针对有关部门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不良情况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了苗头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贯彻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全面推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防腐朽体系的进程,我们将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建议制度特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严格程序,强化监督,促进执法监察乃至整体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充分把握执法监察建议的特点,在实践中将监察建议用好、用足《执法监察建议书》依据执法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及《行政监察法》而产生,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执行,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同时其运用主动、灵活、应用面广,已成为监察机关不可缺少的工作手段。

回顾过来工作,具有以下几点经验:

一是围绕热点执行监察建议,切实纠查群众关心的问题几年来,我们坚持服务群众,稳定基层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大与群众密切相关事项的监察建议。

累计对中小学乱收费下发建议书3xx-xx次,群众农用电价收费1xx-xx次,殡改执法收费xx-xx次,其他涉农收费xx-xx次,切实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针对中小学乱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这一问题,我们实行联合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全市中学、市属小学检查面达10xx-xx,对乡村小学检查面达6xx-xx。

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写明,提出切实的整改监察建议。

同时将《监察建议书》报送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文教室或主管教育部门,责成其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

为确保监察建议执行效果,我们对相关单位实行问题备案制度,对整改结果实施二次检查监督。

对在二次检查中仍存在整改不彻底或问题更加严重的,则严格采取追究措施。

如20xx年通过执法监察对市开发区小学下发建议书,责令其针对财务管理混乱,白条开支过大问题进行整改。

但在二次检查中问题仍然严重,我们立即将监察建议执行情况和二次监察结果移交检查室,对该校主要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给予其撤职调离所在学校的纪律处分。

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我们将上级立项与本委立项相结合,以政府工作为中心,以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针对行政部门单位存在的弊端陋习主动实施动态监督,积极运用监察建议制度推进源头防腐。

如几年来,针对单位部门收支两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回避矛盾,不推脱责任,迎难而上,累计下发《监察建议书》24份,涉及部门2xx-xx,清理财务收支问题87项,累计涉及违规资金90xx-xx万元,xx-xx受到党政纪处理,有效减少了财务管理黑洞,私设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制度,推进标本兼治,我们在向问题单位下发建议书的同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归纳研究,总结分析,形成全面的调查建议报告,报送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20xx年全市成立了“财政统一集中支付中心”,针对一些问题对症下药,将5xx-xx个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统一纳入专户管理。

逐步建立形成了一整套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操作简单,公开透明的财务支付运行机制,促进了全市行政单位部门的廉政勤政。

三是围绕重点执行监察建议,确保上级政令畅通。

工作中,我们围绕上级的重大监察立项加大监察建议工作的执行,把握主动,力求防范在先,切实推进了政策贯彻落实。

如在20xx年开展社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中,我们针对社保所、再就业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停止其违规行为。

同时对市财政局下发建议书,建议将两部门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问题根源。

监察建议得到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内容很快被落实。

并且财政拨付专款将以前被社保所、再就业中心借支的“管理费”如数补还,保证了专项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褒奖。

几年来,我们在开展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努力熟悉业务,着眼大局,围绕粮食体制改革、土地和建筑市场治理、环境保护、失地农民补偿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下发《监察建议书》,逐一进行问题整改,逐一完善监督机制,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并将多项工作纳入了执法监察的长效监管范围。

四是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问题,确保监察建议效果。

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主动、灵活、适合用广泛等特点,从源头问题入手,不忽略任何线索,不回避普通问题,力求切实巩固监察建议效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克服矛盾。

2001年,我们在开展维护企业权益专项检查中,发现胜芳镇劳动服务站对企业违规收取劳动用工年审收费且使用白条收据。

当时胜芳镇有企业20xx-xx家,而劳动服务站受镇政府与市劳动局双重管理,问题较为复杂。

我们对有关情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并将情况及时向纪委领导进行汇报,经批示后,对该所收费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一举查出该所违规收费3xx-xx万元,同时纠查出市劳动局监察大队私设小金库,公款送礼等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党政纪处理。

我们及时对胜芳镇、市劳动局下发《监察建议书》对有关问题解决提出明确整改方案。

市劳动局与胜芳镇政府果断提出整改措施,撤销原胜芳劳动服务站,在胜芳镇建立劳动分局,由市局下派专人进行业务管理与服务。

此举减轻了胜芳镇内企业的负担,对规范全镇劳动用工、农民工维权等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保证了全镇经济建设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执法监察建议立足于已发事件,着眼于对继发问题的预防,对有关单位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工作中,执法监察建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切实加以规范和改进。

第一,确保《执法监察建议书》下达规范化、制度化。

《执法监察建议书》是对整个行政执法队伍是否规范运行的监督纠察,是对监督体系的再次监督,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要求作为执行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从程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执行程序上,当发现被监察对象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时,及时下达《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纠正或需要进行整改建制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按法定程序下达《监察决定书》,依法进行纪律追究和强制性执行。

监察建议内容要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要写明执行依据和整改目标。

经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执行机关要出台有关工作规定,对监察建议书执行程序、时限、执行原则、依据等进行规定。

防止执行随意性,促进执行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增强监察建议的约束力,把监察建议纳入廉政建设的总体格局,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干部管理、干部教育中的参谋作用;完善监察建议书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机制,把执行情况纳入责任追究制、纠风廉政考核等制度框架内以强化其执行效力。

第二,突出监察建议的重点。

有些同志在监察建议书下达内容方面官话套话多,对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或虽有分析但内容空洞无物,整改措施和建议内容含含糊糊,模棱两可,缺乏整改依据和可操作性。

所以《执法监察建议书》在执行的内容上应重点围绕“发生了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采取什么措施改进”这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问题要找准。

要尽可能地多做调查研究,坚持让事实说话,问题找准讲细,切忌千篇一律地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等空话、套话;其次,原因要讲清。

对存在的问题要从深层次上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着眼解决问题,在预防犯罪上作文章、下力气;再次,措施要具体。

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是监察建议书的核心,建议必须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证明,一份好的监察建议书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明确监察建议书的发送范围。

确定适当的《监察建议书》的发送范围,有利于保证工作的落实。

即除去受建议单位外,应同时发送以下几个部门或单位:受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权力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通过报送监察建议,可以使受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了解其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了解建议书的内容,引起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视,促进建议的落实。

可以使部门内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情况,强化监督,通过查办违犯党纪政纪问题促进整改,更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可以使人大代表通过质讯案件、视察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建议工作。

还可以通过行风评议办公室等部门对受建议单位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实践中无须向上述几个部门同时行文,只有在被建议单位对监察建议书消极对待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抄报或抄送监察建议书,促使受建议单位及时整改。

增强建议的权威性。

通过规范制作、准确建议使受建议单位受益,以监察建议的实际效果建立权威。

第四,强化执行后监督。

一些监察建议书发出后,未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整改措施也落不到实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有的单位极力从部门利益出发,认为既然是“建议”就是可采纳可不采纳的,对自己违纪、违规的行为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对执行建议书的内容存在抵触心理或故意置之不理;有的单位对下达的执法建议书不能正确处理违纪者功与过的关系,认为违纪者在过去的工作中做出了一定成绩,功大于过,因而在处理时往往下不了决心,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至在执行建议书时出现了推委应付、重错轻处,有错不处的现象。

所以我们必须改变过去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的状况。

一是严格被执行单位整改报告制度。

改变过去被执行单位一两页报告应付了事的现象。

对整改报告要求逐一对照监察建议内容逐条选项做出整改措施,要客观反映整改结果,必要时附以其他资料说明。

二是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制。

对部门内下达的建议书要求有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负责人的有关整改承诺。

对一些工作要求被执行单位以保证书或责任状形式促进整改工作的执行力度。

另外,建立监察建议工作台帐式管理模式,实行跟踪监督,与新闻媒体实行联动,促使监察建议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领导重视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所增加,群众每年来信来访数量总体处于稳中有升水平。

从近年来乡镇纪委查办的纪检信访举报件来看,可以说是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上访与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缠访并存。

因此,如何做好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深思的一个问题。

一、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匿名举报的信件所占比例居高不下。

从历年来受理的纪检信访举报(来信、来电、来访)来看,大多为匿名举报件。

在这类信访案件查办中,难以得到举报人的继续帮助,给案件的迅速查处带来困难,直接影响了纪检立案率。

二是越级信访仍占据较高比重。

有些信访人不按程序逐级反映问题,动则越级反映、错误地认为越向级别高的领导和部门反映、问题的解决就越快。

三是多头举报。

有些信访人为引起社会重视,不论部门是否是有受理调查权限,都将所举报的问题一一投递,这样做不但给纪检机关造成调查取证难,也不利于信访保密。

四是重复举报多。

重复举报的信件在历年来受理的来信来访中都占据一定的比率,尤以村(居)换届选举期间为最。

大有不达目的,信访不止的趋势。

五是举报线索质量不高。

从历年来的实践看,除少数举报的问题有可查性外,大部份的举报线索是听到或是看到的表面现象,或是个人猜测,没有实质性内容、线索也不清晰,导致立案查处率不高,也增加了工作量。

六是老上访户、缠访户问题。

他们不仅上访次数频繁,并且听不进信访工作者的解释,他们的思想上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看法,以致动则扬言上省进京或向新闻媒体反映。

妨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是联名信件署名人数不实。

有些信访人为了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信件中擅自将不愿或不明情况的群众的姓名签上,以显示信访人数众多或有声势。

二、原因浅析

一是举报者怕打击报复。

在处理来信来访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中我们感到,大多数举报人最担心的是遭到打击报复。

相对而言,举报人所处的地位是弱势,而被举报人都是具有领导职务的人或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从而使举报人有后顾之忧。

二是处理信访方式简单。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待信访群众采取拖拉,推诿的态度,将信访群众拒之门外或是在处理问题上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脸色难看,三言两语就打发上访群众,使信访群众无处申诉,造成信访群众越级上访等。

三是工作不透明。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办事透明度不够,宣传教育解释工作不到位,给群众造成“官官相护”的错觉,群众为讨一个“说法”,因而上访。

四是以上压下。

少数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时信奉采取“高压”政策,使群众口服心不服,怨气大。

有的甚至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与群众发生纠纷,不能克制自己,并且扬言“随便你去告”等语言,群众气不过而上访。

五是举报者怕得罪人。

现实生活中,对腐朽现象,群众是最忿恨的,但对腐朽行为的举报,有时被认为是“多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还深深地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因此,举报人不愿实名举报也是原因之一。

六是办事效率不够高。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周期长,有些久拖不决,当然有时存在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就造成重复信访的主要原因。

七是少数领导干部执法执纪不公,难以服众,也是造成群众信访的主要原因。

三、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处理好群众信访的问题,是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召开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专职人员信访问题专题会议,研究纪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措施,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是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的预防和处臵工作。

信访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上访的源头,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

如何做好信访的预防和处臵工作呢?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

开通纪检信访工作网络举报渠道,畅通双向反馈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探索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

主动下到基层,深入到问题多、群众信访活跃的重点村组、重点上访对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

三要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力争就地解决问题。

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加以解决,对群众要求处理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得到解决。

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矛盾,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解决。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来信、上访的苗头和隐患。

五要建立健全乡、村信访工作信息员网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电子眼”,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六要建立健全信访易发问题排查化解机制。

成立以乡镇纪委书记为组长的纪检信访突出问题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成员任务分工,制定纪检信访突出问题应急预案,以防范违纪违法问题为切入点,为把纪检信访工作的重心由事后调查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坚持经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掌握可能发生纪检信访问题的领域和方向,做到信访矛盾激化问题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出现。

三是加强换位思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

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

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工作。

二要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思想,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要把群众来信、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

三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带着深厚感情,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每一件可能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信访问题,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众信访。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访责任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

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档案并加强督办催办。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

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

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干部的素质能力。

信访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信访举报工作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是完成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

一要强化学习,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纪检监察干部要联系本部门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加强对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及金融、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疏导群众的能力。

二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处臵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

第一,要在“传”字上做文章。

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纪检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推广好的工作经验。

第二,要在“帮”字上下功夫。

就我市而言,由于乡镇纪委书记变换频繁,从而导致部分乡镇在查办纪检信访案件中业务不熟,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为此,建议市纪委在乡镇请求协助查处信访案件时,从信访件立案开始,选派专人到乡镇“帮”到信访案件查办结案,相信经过1-2次的帮助,乡镇应能独立查办纪检信访案件了。

第三,要做好一个“带”字。

建议市纪委信访室在查办重大信访举报案件中抽调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参与,让乡镇纪检干部在“带”中学习,“学”中悟道,从而积累案件查办经验,提升自身办案能力。

三要建立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激励机制。

建议每年对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做得较好的乡镇纪检干部实行奖励,提升其工作积极性。

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对基层纪检信访干部的培养重用,让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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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法律依据监察建议议书的篇五

提出检察建议是我国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开展的一项工作,然而理论界一直对检察建议有没有法律依据,以哪些法律规定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争议的存在导致实践中检察建议往往不被相对方所认可,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有鉴于此,笔者试就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于检察建议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从上文论述中可以看出,以上几种观点中涉及到可能成为检察建议法律依据的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1)宪法第129条的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5)检察官法第33条的规定;(6)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和第174条第1项的规定;(7)《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规则》的相关规定;(8)《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要探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问题,就必须分析上述法律规定是否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两条只是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类似的规定还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检察建议权。那么我们能否认为,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当然也有权选择法律监督的方式,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呢?显然是不行的,公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程序、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该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法律监督权,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检察机关更没有权力去创造一种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因此,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检察建议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如此,第一位肯定论者也只是提出上述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都隐含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而没有直接提出这些法律条文就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开展检察活动所要完成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只是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上述两条根本无法得出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的结论。因此,上述法律条文也不能成为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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