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假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经批准后,请假单交于纪委书记存档,请假期结束后,当日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申请年休假(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病假必须附有医院有效证明;事假应先抵消年休假;休假期间,除病假外,若遇抢险救灾和其他紧要事情,要服从镇里调配,休假期则延后。
3.加强对事假控制: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双休日,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4.逐级请假:所有干部请假需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请假单交于镇纪委存档。因公出差的请假必须附文件通知或分管领导意见。
去向。
本规定适用于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三个月。原请假制度自本制度实施起废止,本请假制度统一由督查室负责解释。
中共**镇党委
2015年9月27日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全体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上挂镇机关的大学生村官。
1、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2、机关工作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包括外出公务)不到单位上班而直接外出,需事先告知分管领导并征得同意,事后办理请假手续。
3、凡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岗到位(在督查中请假未办理手续或事先未告知分管领导并征得同意的)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4、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出勤督查制。每周不定期对到岗情况和工作去向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1、凡因事或因病请假1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半天以内的可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
2、书面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领导班子成员向书记、镇长办理请假手续,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和党群副书记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及以上者还须向书记或镇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3、病假原则上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4、请假审批表交政府办登记留存。
(1)病假:1个月(30天)以内的,工资不予扣发;1个月(30天)及以上的`,次月起,每天按20元标准扣发工资。
(2)事假:每天按50元标准扣发工资。
(3)全年累计请事假15天及以上或累计请病(事)假2个月及以上的,年终奖金按三等奖发放。
(4)产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不予扣发。
(5)旷工3天以内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扣200元/天、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内,在机关内部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取消年终奖金;对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1)病假:1个月(30天)以内的,工资不予扣发;1个月(30天)及以上的,次月起,每天按10元标准扣发工资。
(2)事假:每天按25元标准扣发工资。
(3)全年累计请事假15天及以上或累计请病(事)假2个月及以上的,年终奖金按三等奖发放。
(4)产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不予扣发。
(5)旷工3天以内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扣100元/天、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内,在机关内部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取消年终奖金;对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
1、机关工作人员请年休假的,按照吴兴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行。
201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