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四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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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5 00:00:00    小编:小熊努力努力再努力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四篇(精选)

小编:小熊努力努力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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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 范围

医院所有的临床、医技科室、后勤服务保障部门。

三、 职责

1、 建立健全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主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实验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具体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各级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 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负责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洁工人负责垃圾收集、包装密封并运送到科室医疗废物暂存点。

3、物业公司专职人员(总务科监管)负责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 (手术室等)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医院暂时贮存地点,并与 产生点工作人员交接登记签名,按要求存放。每天/隔天与市医疗废 物处理中心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每月收集各科室及市医疗废物处理 中心的交接记录,并检查数量是否一致。交接表保存3年。按要求为 临床科室提供合格的包装容器。

4、 药剂科负责输液瓶的回收及无害化处理。负责药物性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5、 核医学科、检验科、实验室负责放射性废物、病原微生物标本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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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四、标准

1、临床科室

(1)科室主任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2)医务人员负责垃圾的分类投放,科室清洁工人负责垃圾收集、包装密封,污物袋装满3/4时即需包装密封,分类投放于科室的暂时贮存地点,并做好交按记录,交接记录月底护士长签名后一份交总务科统一保存,另一份物业公司存档。

(3)科室设感染性废物收集桶(黄色污物袋)、锐器合(黄色)及生活垃圾收集桶(黑色污物袋),容器必须加盖、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各种污物桶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污物收集桶每周定期清洁消毒二次,有污染时随时消毒。

(4) 进行污物收集、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胶手套、穿胶水鞋、戴口罩、帽,必要时穿橡胶围裙等。

(5) 病人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头)、输液器(带针头)、输血器等用后直接投入锐器合。治疗室加药后的注射器可分离针头后投入感染性废物桶,针头投入锐器盒。

(7) 使用后的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 采血后针头、玻璃安培等直接投放于锐器盒。

(8)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废弃的被服;其它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投放于感染性废物收集桶。

(9)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感染 性废物收集桶,按医疗废物处理。

(10) 输血袋用后送血库集中存放,到规定时间后投入感染性废物桶,按医疗垃圾处理。

(11) 各科室的污物在送出科室前,需用大污物袋密封包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上应系有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产生日期、类别、责任人及需特别说明的问题,医疗废物必须加盖运送。

(12) 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3)各科室必须设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污物交接要登记签名,资料保存3年。

2、 医技科室

(1) 科室主任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2)医务人员负责垃圾的分类投放,科室清洁工人负责垃圾收集、包装密封,污物袋装满3/4时即需包装密封。

色)、放射性废物收集桶(红色污物袋)及生活垃圾收集桶(黑色污物袋),容器必须加盖、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各种污物桶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污物收集桶每周定期清洁消毒一次,有污染时随时消毒。 (4)检验科应对病原体培养基、菌种、毒种保存液就地压力蒸汽灭菌30分钟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5) 各种废弃的'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唾液、胃液、关节液等每1000亳升加漂白粉5g或健之素2g,搅匀后作用2--4小时后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痰、脓、血、粪及其它固体标本,可投入感染性污物桶按医疗废物处理或加2倍量的漂白粉溶液或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健之素消毒液拌匀作用2—4小时。若肝炎、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处长至6小时后倒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可采用高压消毒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6) 污染的载玻片、玻璃试管、取血针等锐器投入锐器盒。 (7) 一次性使用的输液瓶(包括塑料及玻璃)由药剂科回收按要求交定点的回收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 药物性废物由药剂科根据药物的性质及危害程度选择下列方法:

a、返还供应商; b、采用化学降解法; c、填埋、封存处理

d、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进行焚化处理,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9)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用黄色污物袋盛装密封送医疗废物处理场转交殡仪馆处理。

(10) 病理科废弃的化学试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11)批量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及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统一由药械部收集,交专门机构处置。 (12) 核医学科产生的废液,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后, 用红色污物袋密封,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13)核医学科的废物袋、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 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 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玻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14) 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 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待处理。

(16)将废弃的密封放射源及时退换给供应商。

(17)各科室的污物在送出科室前,需用大污物袋密封包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上应系有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产生日期、类别、责任人及需特别说明的问题,医疗废物转运需加盖。

(18)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9) 各科室必须设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回收工作,污物交接要登 记签名,登记表每月由科主任审核后签名交总务科统一存档备查,资 料保存3年。

(20) 进行污物收集、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胶手套、穿胶水鞋,戴口罩、帽,必要时穿橡胶围裙等。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医院废物是指医院所有需要丢弃、不能再利用的废物,包括生物性的和非生物性的,也包括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是指在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下文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2、废物盛放不能过满,大于3/4时就应封口,封口紧实严密,注明科室和数量。

3、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4、运送时防止流失、泄露、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透、放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各种包装和运送工具应有专用医疗废物标识。

5、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6、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7、对垃圾暂存处、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8、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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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保护环境,防止交叉感染。就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过程中,对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设施建设、回收、分类、包装、运输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医疗废物,有效预防医疗废物感染。

关键词:医院;医疗废物;废物感染;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制度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五大类。为预防废物感染医院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的预防感染的发生和处理。

在医院有些科室当中虽有制度却流于形式化,医生护士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法律知识基本不怎么了解,没有认识到医疗废物安全的重要性和处理不当带来的危害,没有将医疗废物视作危险废物对待,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混装在一起,针头外漏等现象频频发生,各个科室没有很好的去了解医院制度。管理上没有明确的告知患者那里是生活垃圾哪里是医疗垃圾,患者在自己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把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混在一起,给患者带来感染风险,给收集者带来一定的危险性,也给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的繁殖,造成病毒蔓。

1.2 医疗废物处置难点

医院医疗废物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来处理,在一些感染性、病理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当中,如果得不到合理有效的无害化处理,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一般情况下,针对这些医疗废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均可以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由于很多科室的化学性医疗废物在无害化处理难度较大,化学医疗废物特性很难有效清除,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也十分不理想;医疗废物中,输液和针头均是由塑料、钢材制作而成,如果直接丢弃不符合资源回收利用原则,甚至为很多不法商贩留下可乘之机,一旦将这些丢弃的输液医疗废物回收利用,未经处理后再次售卖,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影响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1.3 包装、运输、存储存在的问题

我院现阶段在包装、运输、存储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收集人员的老年化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弊端,医院医疗废物收集者由物业进行招聘,由于所在城市的原因,所招聘的员工往往是农村年纪较大的工作者,知识能力缺乏,收集运输存储上需要做到的安全意识不足,大大的提高了在包装、运输、存储上感染几率。

2.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加强领导,医院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组成成员由分管后勤领导、医务部、院感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以及各个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医院感染科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理监控工作,各个科室成立医疗废物处置小组,监控各科室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根据医院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2 加强医疗废物法律意识。加大监管、规范收集、集中处置。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别采用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包装收集医疗废物,存放于专用的暂时贮存场所,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运送时间及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严格管理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或向环境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废物遗失。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及污染防治应急预案,配备相关设施,并明确相应措施。

2.3 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医生护士的医疗废物处理意识,鼓励医生护士参与进来,加强监督。借助医院大会,加大宣传,使各个科室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有充分的了解,增强各部门的健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科室与医疗废物的回收管理,构成全院共同关注医疗废物处置的良好氛围,从而推动医疗废物全面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2.4 加强全院的培训和学习。医院应当对全院员工进行相关医疗废物知识,提高员工对医疗废物的认识、处理方式方法、保护措施等。明确医疗废物概念,了解其危害,从而将医疗废物管理变成自觉行动,这样才能有效地处理好医疗废物。

2.5 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規范收集运输存储,同时加强对薄弱环节进行专人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哈应将医疗废物处理纳入考核当中,实行监、控、管一体化模式,有效避免医废感染发生。

2.6 加强运送人员管理,在运送过程中,应当防止包装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运送人身体,特别是损伤性,一旦发生刺伤应立即上报医院采取措施,运送人员应带手套、口罩以及防护服,认真进行手部消毒。每天结束后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废物移除暂存点以后,应对暂存点进行消毒处理。运送人员工作细节纳入考核当中,一旦发现应及时严肃处理。

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感染是保障每位患者、医务工作者以及收集者的安全,医疗废物属于高危废弃物也是每个医院的重点工作,加强医院内部员工医疗废物知识,人人参与进来,给一个美好医院。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宣城市人民医院,安徽 宣城 2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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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确保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意外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意外事故对人体伤害或环境污染扩大,尽最大努力减轻其危害程度。

凡在我院范围内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四、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医疗废物未按《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处理而发生的流失、泄漏、扩散和人体伤害。

(一)、组织领导,部门配合

当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领导统一部署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临床科室、医教科、控感办、后勤总务科、保卫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处置效果评价,各部门应服从命令,积极配合。

(二)、报告

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及控感办,并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方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收治暴露人员

当有人暴露于泄漏或扩散的医疗废物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将病人收治于相关业务科室,接受科室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

(四)、各部门职责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事件按程序进行报告,并争取时间积极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处理事故现场,控制事故扩大化。总务后勤务负责提供人力物力和医疗废物技术支持,处理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发生科室追回流失的医疗废物;控感办负责提供现场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技术支持;感染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应做好急救准备;其他部门和科室应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调度。

(五)、消毒隔离防护要求

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时,根据医疗废物性质及时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空气、物品和人员隔离,对隔离区域进行空气、物品及物品表面消毒;发生人体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后在考虑收住相关业务科室;在应急处理现场时,各类人员应采取呼吸道、血液和皮肤粘膜的保护措施。

(六)、宣传教育

发生意外事故时,在有效范围内进行正面的应对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各参与意外事故处置的部门科室,应对其所履行职责和工作进行认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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