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门前三包责任制度3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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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6 00:00:00    小编:大谦聊职场

2025年农村门前三包责任制度3篇(大全)

小编:大谦聊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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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篇一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督促社区、乡镇、部门、组织、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应注重对机制建设、落实措施、工作成效等实施过程的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扩大考评结果应用范围,改进考评方法,提高考核考评工作的时效性和客观性。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考评体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制定本地考核细则和奖惩标准,年终进行考核,并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和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对考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每年年初做一次调整、修改。

第七条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根据考评结果,按照考评分值由高至低,确定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先进个人证书。对考评分值列后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有:

(三)人为因素形成安全隐患,如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以及打粮晒场,破坏道路隔离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第三条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主管部门,道路经营和施工养护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的省道、县道、乡道以及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查随排,重大问题要制定专项计划解决。当年未完成治理的,列入下一年治理计划,但当年完成治理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五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台帐,实行一案一卷,详细记录每次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的人员、路段名称、位置、主要隐患、及相关图片、治理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定期召开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形成、规律、特征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措施并逐点整理、健全整治台帐,对治理完成的进行效果评估。

第七条及时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评析和研判,健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向专家通报有关交通安全隐患,积极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办,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进展不力的单位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完毕的,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予以验收。

第十条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经费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肃北县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是指:针对全县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出现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采取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联合整治活动。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对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管理问题,各乡镇、相关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整治。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要通过相应的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安交-警、城建监察、农机、运管等部门要联合定期开展渣土车、运料车、工程搅拌车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公安交-警、县教育要对校车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整治;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会同相关乡镇,定期组织联合整治行动,严查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超速行驶、拖拉机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区工商、旅游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全县各酒店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责任,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厂矿企业、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动员全民共同参与。

第二条各行业要从源头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监督,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布局中,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经费,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职员应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要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要对本单位驾驶员、车辆底数、年检情况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报废手续。

第五条教育局、中小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学校安全法制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幼儿园要开展学龄前儿童教育,改进现有教育形式,开展有针对性教育,提升学生的文明交通素质。

第六条宣传部、县司法局、县电视台要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整治氛围。各宣传单位应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办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第七条建设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使其掌握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

第八条县农机局要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严格农机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切实加强对农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到农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消除拖拉机“两无”(驾驶证、行驶证)上路、进城现象。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相关农机手续和证件。

第九条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全县各酒店等场所的交通安全教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进酒店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酒后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提示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用餐客人进行宣传、劝阻酒后欲驾驶人员。对不履行义务的酒店造成酒后驾驶被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工商局对该酒店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城建监察局应以“三车整治”工作和环卫工人安全为重点,全力开展“三车”整治,加强对渣土车运输秩序的规范,强化对渣土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经常性地对环卫工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应加强对环卫工人作业时的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体系,加强对源头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评。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表彰和处罚。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公开监督乡镇、部门、组织、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

第二条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是指:对全区各乡镇、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县电视台上予以公开曝光和通报的制度。

第三条宣传部门和电视台应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义务,主动配合、协助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开辟专版、开设专栏、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对全县各乡镇、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条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内容主要为:

(一)各级各部门和各组织、社会团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二)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三)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存在的突出交通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及考核情况;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新闻曝光的内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送交相关新闻单位,并同时抄报宣传部、县文明办,抄告被曝光单位。

第六条受到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单位,要立即组织问题整改,整改情况必须在一周内报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新闻单位。

肃北县文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推动我县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全力营造全民参与交通秩序管理的良好氛围。

1、乡镇、社居委要在掌握辖区内人口基本情况的同时,要求对常驻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车型、车号及驾驶证等相关信息建立基础台帐,将人口管理和车辆管理有机结合。

2、乡镇、社居委要掌握辖区内各单位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建立基础台帐。

3、乡镇、社居委要组织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和失业救济金人员,定期到辖区附近交通繁忙路口执勤,协助交通民-警维护路口-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每月不少于一天。

4、乡镇、社居委在社区文明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以“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课。每月不少于一次。

5、乡镇、社居委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一定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事故处理程序。在深入社区工作时要向群众散发“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材料,并讲解交通安全常识,为社区群众提供相应法律咨询。

6、乡镇、社居委通过在社区宣传栏内张贴“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内容,在社区内小街巷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7、乡镇、社居委在办公地点悬挂“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标语、标牌、招贴画,交通安全和交通事故处理常识展板,提供便民服务。

8、乡镇、社居委要协调联系本责任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公司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在小区公告栏内设置有关“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内容的宣传招贴画,摆放宣传展板;在小区门口设置相关内容提示标牌;通过在入门卡上印制提示语等形式深入开展以“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9、乡镇、社居委要配合交-警部门深入辖区内学校开展相应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宣传活动。

10、社区范围内常驻人口-交通法规知晓率达到90%。

第四条对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出租和客运企业人员和车辆进行交通文明评审制度。

第五条各社区要积极发动社会单位认领县城区主要路口,派出交通文明劝导员;团要组建固定的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参加维护重大公共活动交通秩序。

第六条实施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每月向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抄告党政机关、出租车、公交车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整治不力的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责任。

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

《意见》规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意见》特别强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此外,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

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规范化经营,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

《意见》指出,严禁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农村短途客运车辆为重点,开展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强化农村校车和摩托车安全管理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或提供校车服务,无论是专用校车还是非专用校车,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要及时审批,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幼儿的乘车需要。同时,加强对现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排查和监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员超载。

此外,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惠民政策,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负有管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倒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篇二

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是寄宿制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如何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请各位教师批评指正。

一、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3、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4、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5、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6、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二、 安全排查制度

1、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走廊、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2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4、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三、学生离返校安全

1、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2、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四、安全教育

1、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 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2、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3、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4、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五、安全责任

1、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为了推动全市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健康发展,改善学生生活条件,确保学生在校生活舒心、安全、健康、满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教育局、卫生部令第14号)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号令),结合我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现状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榆林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管理办法》。本《办法》专指学生在校期间的吃、住、行、安全管理 、勤工俭学管理等,未规定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食堂管理

第一条     学校学生食堂的规模与布局,以满足学生就餐需要和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与食品加工流程要求为前提,结构功能明确,布局合理。

第二条     食堂应设置加工间、烹调及蒸汽间、储藏间、售饭台、炊事员生活间、餐厅等。地面用易清洁防漏材料铺设,围墙高度不低于1.5米,采用易清洁材料装饰,屋顶为防震无害涂料。室内用电、照明设备齐全,排烟、排气、排水、排污设施 ,有灭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各间、室、厅整洁明亮,通畅通风,环境优雅。

第三条     各类炊事设备齐全,使用不锈钢或搪瓷菜盆、餐具,学生使用不得混用,定期消毒,有保洁设施。

第四条    提倡每日三餐制,主副食合理搭配,保证质量,并能提供特殊或病号饭。逐步达到多品种,营养搭配合理。

第五条    有供凉、开水设施,供水卫生良好,能满足学生洗漱、饮水需求。

第六条    食堂离污染源25米以上,食堂外键有专门垃圾点、排污池,垃圾处理及时。食堂内废弃物容器存放地合理、整洁、加盖,能按时处理过期、废弃的食用油脂、食品等。

第七条    食堂各种规定证件齐全。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服务规范,举止得体,着装统一,个人卫生良好。

第八条    食堂管理民-主,组织有力。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有效,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和学校、学生、家长共同组建的灶委会一起监管、管理。选派管-理-员专职负责,逐层签订责任书,责权明确,管理规范。

第九条    教师、学生灶实行分离。售饭处设有菜牌,明码实价。食堂账务正规,并定期公布食堂财务收支状况,接受进餐者和灶委会的监督。炊事员工资由学校负担。

第十条     就餐场所公示相关卫生管理条款,有文明就餐和不浪费粮食等教育宣传标语上墙,营造健康、文明的文化氛围。

二、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中学生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7平方米,小学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分单元布置,24小时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地面为水泥、瓷砖面,墙壁、屋顶为大白粉、乳胶漆刮墙。室内配备物品齐全完好,门窗、玻璃、供暖设施完好,采光、通风、照明完好,零星维修24小时解决。

第十三条    宿舍内无蜘蛛网、蚊蝇、臭虫、老鼠等;无渗漏、起皮现象;无乱写、乱画、私拉电线、私换灯泡和违章用电现象。有防蚊、防蝇纱门窗。各类物品摆设整齐美观、干净卫生。有育人功能的标语、名言警句宣传画等。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区内设有公用电话;有洗衣、晾晒衣物的配备设施;有公用厕所或卫生间、洗澡间;有齐全完好的消防配套设施,通道畅通,有固定的生活垃圾存放点,处理及时;有住宿区专用宣传栏、橱窗等。周围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五条   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负责制,政教、后勤、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住宿、宿舍的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制度规范,有处罚、奖励、教育措施,整改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   坚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卫生寝室”、“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把宿舍建设成学生休息、娱乐、生活的理想场所。

三、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休息应该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责任,确保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日防、日查、日验、日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校外机动车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等危机物品进入校内。定期对建筑物、设备、设施、食物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冬季重点对防一氧化碳中毒、火灾发生,夏季重点对防学生溺水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学校应建立报告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采取防护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直到排除险情为止。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样和记录制度。封闭管理水源,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全天候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强化对女生宿舍的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住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使用校车或接送师生用车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粘贴校车标示。严禁使用不合理车辆或为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载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期间,英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学校应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学生的自身安全和学校安全。

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不得组织有安全隐患的活动及操作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勤工俭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努力为学生开展劳动实践教育创造条件,为教育教学服务。学校的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应该成为学生劳动实践、实习的主要场所,科技示范的推广基地,提高师生生活,改善办学条件的生产基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大力发展。

第二十七条  勤工俭学劳动实践基地农村小学不少于5亩,中学不少于10亩,高中不少于15亩。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满足学生劳动实践教育需要。实践基地要有合法的土地证或较长时间的有效租赁合同,管理规范,收支合理,能 落实安全责任,无违法乱纪和重大事故发生,教育、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积极开展办好一个食堂,种好一园菜、开好一个小卖部、养好一栏猪、办好一个豆腐或米面加工作坊的“五个一”工程建设,提升学校勤工俭学水平,为学校发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生活副食品能基本自给,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利润分配合理,用于发展再生产的金额不少于纯收入的20%,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第三十条   勤工俭学年初要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通过教学、科研、生产活动提高师生素质教育水平,为农村培养适用人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城市寄宿制学校参照执行。

农村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xx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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