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中,很多人都经常追着老师们要知识点吧,知识点也可以通俗的理解为重要的内容。哪些知识点能够真正帮助到我们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休社保减员流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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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退休职工生日当月,在网上申报变更个人身份,工人或干部
3.在企业版软件中,办理医疗在职转退休业务,打印在职转退休表
7.同步社保卡
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所提供的表格(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其它章不能用)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另一类为调入本单位时曾在北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1.新参保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 身份证复印件(本市城镇人员);
②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本市农村户口、外埠城镇及外埠农村户口人员还需提供。如果四险和医疗一起办理时请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一份)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的,需在增加表中注明:“增加人员的缴费人员类别及相关信息已由单位核实无误,如有问题由单位负责”,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办理转入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医疗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一)新参保人员增加
1、所需材料:
(2)带装有导出信息的软盘u盘及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二)转入人员增加
1、所需材料:(1)带装有导出信息的软盘或u盘及手册;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所提供的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其它章不能用)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停止缴费
指由本单位调出,转入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
办理减少时所需材料
(2)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3)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表里个人停止缴费原因请填写代码或文字)
(4)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二、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
办理所需材料:
(3)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4)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表里个人停止缴费原因请填写文字或代码)
(5)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三、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减少
指农民工解除合同、缴费人员转外籍、缴费人员死亡、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缴费人员等。
(1)办理所需材料: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申请书(必须参保人本人签字),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转外籍(中国户口注销证明及外国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办理死亡);2004年《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花名册)及失业保险增加表;到达退休人员但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3)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4)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5)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单位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即时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填写《外埠城镇和农民工汇总表》(失表三)和《外埠城镇和农民工明细表》(失表四)办理支付手续。
安徽职工个人养老退休金查询办法,怎样计算社保退休金,安徽养老保险退休金工资计算方法及公式,安徽省退休政策,退休年龄,个人领取退休金方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1995]3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1) 国有企业(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2) 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下统称“非工薪收入者”)。
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2.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省政府批准各地、市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执行,同一地区的各类企业应统一缴费比例;所辖县(市)较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2――3年过渡办法。
3.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对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同)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4.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应限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对一九九五年以前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地根据情况适当予以补征。
5. 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6. 企业分立、合并、变卖、兼并、承包、租赁时,企业和职工必须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立、合并、兼并的企业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租赁和承包的企业,承包方必须承担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企业拍卖时,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拍卖所得的资金中,将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划转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 破产、倒闭企业,在财产清算时,除优先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外,对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平均余命15年,将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交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
8. 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步进行登记,年终汇总,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下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9.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范围计算。包括国统字[94]37号规定的上下班补贴和洗理费。
10. 企业下列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1) 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全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2) 企业内部待岗、离岗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按其停止工作前本人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 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的工资基数。
(4) 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病假工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的工资基数。
(5) 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按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6) 对无法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租赁、承包等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不低于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 企业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 企业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按原所在企业领取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9)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参加企业工作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0) 职工受行政、刑事处罚,但未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的工资收入低于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及其管理
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996年1月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保险个人帐户。
12. 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一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到个人帐户的部分,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两部分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
1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职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累计储存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必须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形式,通过企业发至每个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50%的利率基数。
(2) 本年度划转记入的储存额及利息同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作为下年度职工个人帐户计息基数。
(3)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年末余额,按在职职工个人储存额的同利率计算利息,当年养老金按50%的利率计息。
15. 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企业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记息。
16.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关系的转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 职工在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劳动部的规定办理。
(3) 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企业调到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
17. 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8、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包括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按年计算。
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增发比例按《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5年底。1995年前,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增加的工资已列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足额缴纳的,其职工年度升级在2级以内的,按实际升级列入退休金计发基数。升级超过2级以上的,按2级计算;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其职工增量工资按月人均35元列入退休金计发基数。
系数由省劳动厅测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20.《实施方案》实施后,少数三年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三年内退休人员退休金水平的,可按三年内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21.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厅根据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的数据,每年定期公布。
2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23.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4.《实施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实施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省级和国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5%―15%的,其社会性养老金提高2%―6%。
25.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其社会性养老金提高2%。
26.《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实施方案》的规定计算,其社会性养老金按20%计发。
28.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职工,按省政府97年82号令规定执行。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29.《实施方案》实施后,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按劳险字[1995]第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30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见角到元。
五、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节机制
31.现已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实施方案》实施后批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关于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皖政办[1996]5号)定期予以调整。
当年批准的退休人员,从下一年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待遇。
企业的离休人员,按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执行。
六、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
32.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3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专户”,并相应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帐户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利率计算利息。
35.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或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职工死亡后,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全额收缴和全额拨付。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3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它用途,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38.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含利息)不计征税费。
4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企业的有关帐目、报表及资料,审核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工资、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发放情况。
4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擅自增加、减少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擅自降低、提高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责令纠正外,应严肃处理,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42.对多领、冒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43.省、地(市)、县三级均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纪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八、 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4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作为岗位责任制的一项指标,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45.职工在办理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转移的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4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适当场合,提供通俗、简明的宣传品,并设立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窗口,使企业和广大职工、离退休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享受待遇及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有关程序。
48.企业或职工需要核对、查询与己有关的缴费记录和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接待并提供便利条件。
49.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3年内将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并采取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社会保险金措施,扩大社会保险发放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离退休人员。
50.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设立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使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积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
1、办理时间当月1-20号,但一般5号之前柜台不办理业务,另外需注意,退休金在退休审批结束后次月发放,故不能及时办理完成,退休人员将不能按时领取到退休金,劳资双方需协商解决。
2、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上做四险减员,并报盘。
(1)如果该员工涉及到补缴等事宜,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两份且加盖公章)。 (2)如果方便的话带上公章,表五可以直接在柜台系统里出,加盖公章带着现金去缴费即可。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打出来以后要看一下1996(1-3,4-12)年和1998(1-6,7-12)年的缴费基数是否已经按缴费年度分段,如果没有,还要在柜台做分段,带着公章,请柜台协助办理即可。如需分段,下卸的数据需对分段后的数据重新下卸。注意:最好在去社保的时候带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并盖好章,同时带好退休员工身份证,盖好章。
本信息表》一起到社保进行变更,并重新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下卸数据。 4、下载“退休审批系统企业版”,打开后下方有导入提示按钮,点击后有“个人基础信息文件路径”和“个人缴费记录文件路径”,导入的文件是不同的,需仔细操作,最好是一个一个的'导入。导入成功后,点击员工社会保障号,进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界面,填写必要信息,然后点击“z实指数”,计算相关数据,保存,打印,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注意:身份是干部的一定要填干部;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要对应填写准确,如果是副高级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单位需出具《聘书》,说明聘用谁任何职,至何时等内容,双方签字、盖章。
另外,最新版本“退休审批系统企业版”有时会出现对之前导出文件不兼容的情况。遇到此类问题可将导出文件拿到柜台进行办理。
5、网上预约退休审核。带好《核准表》一式六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档案,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养老保险科审核。审核时若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变更,需填《职工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填写正确的养老视同缴费年限,盖好公章和审核专用章后去补缴办公室(114)办理变更,变更后会打印新的缴费信息表,再回到审核处审核。
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
单位版”上做医疗在职转退休。
网上预约普通号做二次减员。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两份(盖章),不用报盘。再带上审批完成的《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预约到柜台做医疗减员,同时提醒柜台出具《朝阳区参统职工社会保险清算信息核对表》(盖章)。如涉及补缴,需填写补缴表。注意:带好社保卡,以更改卡内信息。
7、到支付部做退休金支付申请
网上预约支付号做入库。需带《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进行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退休时间延后),需提供《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如有因调基数造成延后退休手续办理的话,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支付非正常情况审批表》。
8、通过邮局发放养老金,需携带社保登记证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于次月10日以后到支付柜台3号窗口凭社保登记证领取介绍信,凭社保开具的介绍信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邮局领取存折和银行卡。(员工也可按照《增扩与自选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信息采集流程图》中要求自行办理代发养老金银行卡)。 9、完毕。
10、员工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医保卡原件;4)养老金代发银行卡原件;5)2寸彩色照片1张;6)员工人事档案原件。
11、退休审核、二次减员和入库可网上预约同一天统一办理。
一、分时间段受理单位申报:市级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在11-20人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4月20日;21-100人的为3月1日至5月20日;10人以下(含10人)和101人以上的为3月1日至6月20日。对在指定时间内申报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给予优先办理,逾期办理或未申报的单位将列入社会保险稽核对象。区级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
二、符合条件单位可进行社保基数申报:凡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注册过的单位,经市征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可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查询)。所有单位在网站注册后都可上网下载基数申报花名册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
三、市经办机构柜面申报统一在二楼大厅受理:市级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社保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证》年检,10人以上(含10人)的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水西门大楼61号)二楼大厅g区取号办理,基数拷盘、《社会保险证》换证在g区43号窗口直接排队办理。10人以下的基数拷盘、申报、《社会保险证》年检在二楼c区办理(每月1--20日取号办理,21日后在48、49号窗口直接排队办理)。取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4:00--17:30。
四、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寄送至参保人员本人的准备工作,从今年起我市在社保基数申报时需采集参保人员通讯、邮编、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用人单位需如实填报,以后如有变更须及时到经办机构或登录网站更新。同时核对申报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
⑷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对象。⑸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医疗补助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