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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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6 00:00:00    小编:日本程序员桑社长

2025年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通用11篇)

小编:日本程序员桑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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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一

1.承担学生班导或辅导员的任务,深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2.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与实验室建设。

4.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

5.与讲课教师密切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经常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做好沟通教与学的工作。

6.担任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参加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8.根据二级学院和人事处的安排,集中一定时间参加与专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二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且不服从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人员,以及不服从管理或因考核不合格被所在单位淘汰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1、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3、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三、待岗人员仍由其原所在公司或部门(处室)管理(调至新单位不满三个月的员工退回原单位管理),并负责提供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的培训。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原所在单位考勤,并服从管理,无条件的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临时性工作。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待岗工资的依据,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等。

六、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执行章丘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等,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待岗期间工龄不计算在岗补贴。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七、待岗期限为12个月,自待岗人员至原单位登记之日起计算,待岗期满,公司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

八、对在待岗期间表现较好者,公司可根据用人需求,在其待岗满半年后,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推荐至缺员岗位。待岗人员被聘用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仍执行原待岗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试用期满不合格,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九、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本人可以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因病不能参加待岗培训者,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十、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十一、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如: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2、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或不服从原单位管理者;

3、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原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5、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十二、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如: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1、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无单位接收的;

2、因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新岗位工作者;

3、不服从安排者。

十三、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并予以调解,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十四、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待岗人员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诉,或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办法的执行。

十五、本办法经20xx年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三

4.1主管档案工作的副总经理领导档案工作的整个流程;4.2公司档案室的职责包括:

c)及时了解工程建设计划与进度,做到工程档案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

g)参加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1各个工作阶段应该存档的文件如下:5.1.1可研报批阶段。

前期可研结果;发改委批复文件;5.1.2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结果;初步设计报批文件;5.1.3工程准备阶段。

a)所有需要存档的文件按照《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b)合同、竣工签证书、评标文件等应制作规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完整。

c)提高文件题名的编写质量,文件题名应简明准确表达文件的主要内容,不能抽象。如协议书,应明确关于什么问题的协议书。各种文件应标明编制日期,各种表格应注明制表日期。

d)进口设备资料编制中英文对照目录。

e)凡是需要审签的文件,原稿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手签。f)打捆招标的文件要按单项工程移交。

g)单项工程资料预立卷时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及时;资料移交。

不能缺页、缺卷、签字手续完备,自产文件必须原件归档,批复文件要有原文、附件,签报附件要齐全;评标打分表要齐全完整;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按规定在一个月内移交。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四

为了使公司员工业余生活过的丰富多彩﹐娱乐工具管理有章可循,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娱乐工具﹕是指公司为员工业余时间锻炼身体﹑充实业余时光而提供的活。

动器材(含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象棋﹑军棋﹑跳棋等)。

4.1由管理部福利组工作人员将公司所有娱乐工具的种类﹑数量﹑购买金额进行登记。

4.2公司娱乐工具明细由管理部张贴于宿舍公布栏供员工查阅﹐并由宿舍。

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4.3员工所借租之工具,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使用时得随时收回,借租人不得拒绝。

4.4租借精神﹕原则上免费使用﹐但部分工具因使用寿命问题采取出租方式进行,)。

4.5公司娱乐工具由管理部负责每日清点一次。

5﹑借租时间﹑数量及地点﹕。

5.1租借开放时间﹕每日上午8:30~9:30﹐下午17﹕30~19:30。借租地点﹕宿舍管理员办公室。

5.2租借期限为当日租借﹐当日归还﹐每日宿舍熄灯休息之前必须归还,第二天需续借租者,务必重新办理借租手续。

5.3租借数量以一套为限(以活动性质需要为准)。

6﹑借还工具手续﹕。

6.1员工在租借前应先向管理员查询工具有无借租出去,然后向管理员借租,租借者拿到工具的同时须在“娱乐工具借租卡”填写“借租记录”。

6.2员工归还工具时在“娱乐工具借租卡”填写“归还记录”﹐管理员验收合格后签名确认。

7﹑处罚规定﹕。

7.1员工租借的工具如有破损或遗失情况,一律按照原样购赔。

7.2员工租借期限满,经通知仍不还者,一律照原价赔偿。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五

1、目的为了保证模具验收、使用、管理过程受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出资制造和客户制造在我司使用的注塑模、冲压模管理。

一、新模具接收、验收。

1、车间主任接到采购部模具移回相应信息,通知班长接收模具。班长安排现场技术接收模具,现场技术必须取得模具送货单,确认实物与送货单上清单一致,且模具外观无任何异常,将模具拉到新模区域,在模具上写好产品编号及模具名称(如需要),在单上签字交由车间计划员进行登记。计划员取得送货单后,对新模具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在模具台帐上进行登记,并反馈至班长。上述任一阶段如出现任何异常,须逐级上报,由车间主任反馈至采购处理。

2、车间计划员根据生产情况,在2周内安排对模具进行试模,试模作业计划须提前二天下发到班长。

3、班长接到试模作业计划,提前进行领料,并安排现场技术进行前期准备(快速换模前期工作),同时通知工艺工程师提供试模工艺文件。

4、在试模日,现场技术根据试模作业计划,快速换模结束后,进行试模。现场技术填写模具履历表,试模后将试模时间,生产数量详细记录,填写模具验收记录,将试模情况详细填写在记录表内。生产的样件做好标识,提供5件样品送交质保部相应人员检验。

5、试模结束后,对模具进行外观、水道、型腔的清洁,喷洒防锈剂进行防锈处理,并将模具合模后拆下,放置于新模区域,履历、模具验收记录随模具放置。

6、现场技术对送检后的产品,追踪检测进度,三日内取得质保部检测报告,后续2周内组织质保、研发、生产进行验收。供应商同步提供易损件(开模前车间与模具供应商确认),如合格,出具模具验收报告签字交采购。如不合格,将不合格原因写在模具验收报告中,反馈采购,由采购发往供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试模,直至整改合格。

7、现场技术将合格模具验收报告原件交车间计划员进行汇总。车间计划员依据此验收报告通知班长安排现场技术将该模具放置到模具架相应位置,模具转入批量生产状态。

二、批量模具使用。

1、现场技术对计划安排生产的模具提前进行模具进行外观清洁。

2、模具快速换装到设备上后,换模记录、模具履历表、模具保养记录随模附上。

3、模具从安装生产到停机拆下,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模具使用期间,员工应注意观察工件有无质量缺陷,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则必须拆下修理或润磨。

4、模具正常拆卸前,现场技术对该模具进行保养,主要为外观、型腔、分型面、轴套、轴进行清洁、加润滑脂,对拉杆、定位销、紧固螺钉进行紧固,顶杆如不能复位更换复位弹簧。

5、在凸模和凹模刃口部位及导柱面上,应涂有防锈油,以免长期不用,受潮生锈。

6、严防上、下模拆卸后单独存放。

7、上述保养情况如实记录到保养记录表上,使用时间、数量、模具状态记录到模具履历表,并随模具一起移到模具区。

8、模具应按模具编号定位上架,退库的模具应放在原来的位置,确保模具上的标识和编号完好并清晰可见,注意吊装安全,使用可推式推车进行攀登。

9、车间计划员根据每月模具使用模数,统计到模具台帐。

三、

1、模具小范围的修理,现场技术须在修理区域进行修理。修理结束后,现场整理干净,工具、模具归复原位,修理情况记录到模具履历表内。

2、当现场技术无法修复模具,车间主任现场确认模具必须至供方修理时,现场技术应填写修理申请单交工程组审批,填写用车单(如需要)。同时填写资产转移清单,各部长签字确认同意后移出,并交采购部备案,原件车间计划留存汇总,并在模具台帐上注明移出时间、地点、原因。该模具修复拉回后,必须进行试模确认。

3、当由于生产线产能不能满足时,车间申请经批准,车间计划填写资产转移清单,车间主任、生产部长、财务部长签字确认,交采购部备案,原件车间计划留存汇总,并在模具台帐上注明移出时间、地点、原因。外移模具使用人在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动原有的模具,否则模具还原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则由改模方负责。发现有任何异常,及时通知公司联系人处理。

四、模具报废。

2、模具的停用或报废由生产线填写报废申请单,各领导签字确认后,由生产线对停用模具予以标识并妥善保管,财务部对报废模具予以处置并记录备案。同时车间计划在模具台帐上对该模具进行标注报废。

1、开模前,现场技术、车间主任一起与模具供应商确认备件名称、数量。

2、备件在新模具提供后二周内交付,现场技术核对备件名称、数量,做好标识,确认无误后,交给班长。由班长保管在备件柜内,并登记在模具备件台帐上。

3、当现场技术需要使用备件时,向班长报告申领。在备件台帐上登记领用,同时在对应模具保养记录表中,将更换备件情况记录清楚。

4、更换下来的备件,应立即报废处理。

5、班长每周六核查备件台帐,确保帐、物一致,如发现某备件数量为0,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安排进行申购。

模具岗位职责。

模具自我鉴定。

模具调查报告。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六

一、目的为加强原材料存货管理,保障存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真实地反映物料的结存状况,使物料的盘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下阶段的生产计划及财务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存货盘点范围:主要指原材料盘点。

三、职责。

2、保管员:负责仓库物料盘点工作;

3、财务部:负责对盘点抽查、对盘点盈亏调整审核;并对盘盈、盘亏物料做出处理意见,进行有关的帐物处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存货进行核实、盘点。

四、盘点方式、方法、时间。

1、盘点方式:动态盘点(即不停产)。

3、盘点时间:每月结账后进行一次全面盘点,要求3个工作日完成;全面盘点后进行复盘,要求1个工作日完成。

4、财务不定期的盘点采取动态盘点、抽盘的方式进行,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确定后通知物流科即时安排。

五、盘点工作流程。

1、库房所有账目处理应在盘点日前一天完成;

3、保管员接到《盘点计划表》后即时开展盘点工作;

4、盘点前应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分区域按规定存放,并张贴好物料。

标识卡;

六、全盘。

1、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打印《盘点表》分发给盘点人员;

4、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名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由专人保管盘点记录;

5、部门主管对盘点确认的差异物料填写《盘点盈亏报告单》进行账目处理;

6、部门主管将《盘点盈亏报告单》交财务部处理。

七、复盘。

1、复盘人员在初盘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盘点区域进行实物盘点;

2、复盘可采用100%复盘,也可采用抽盘,但抽盘比例不得低于物料种类的30%;

3、复盘人员按复盘安排分工进行盘点,将盘点结果记录在《盘点表》上。

5、若复盘物料种类差错率超过15%(含15%)以上时,则报告部门主管处理,必要时,主管可要求实物保管员对所管全部物料进行重新盘点。

6、复盘完成后,复盘组长将《盘点表》上交部门主管,主管审核《盘点表》后整理《盘点盈亏报告单》提交财务。

八、财务处理。

予以扣除。

2、财务部对《盘点盈亏报告》复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调整工作。

3、每月盘点结束后10个工作日,物流科召开盘点工作总结会议,对盘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拟定纠正、预防措施,经与会相关人员确认后实施,由财务部验证改善效果。

九、突击抽查。

1、财务部不定期抽查物流科存货情况,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突击抽查,抽查物品各类不得低于实物存货各类的5%。

2、抽查可采取由账至物或由物至账的方式,抽查人员应将抽查结果填写在《原材料存货抽查盘点表》上,若有差异则须计算出差异数量,并要求保管人员在《原材料存货抽样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3、抽查盘点后账目处理及后续工作按第九条规定执行,若抽查发现重大问题,财务部督促物流科召开检讨会议,查找原因。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计划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使计划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公司各项技术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第三条、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将公司一定时期的任务分解给各部门、项目或个人,并为其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依据,为决策目标提供组织保证。公司的计划管理通过确定发展战略,围绕一定时期内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目标,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开发、建设、财务经营及要项工作计划和制定可靠的保证措施,以保证各项目标实现和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公司计划按时间分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按具体业务内容分为项目开发计划、财务经营计划、营销计划、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包括维简大修计划等)、其他要项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公司经理是公司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计划的管理工作,各部门(项目部)是相应计划实施完成的终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业务工作内容,负责相关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开发部负责土地收购、利用及开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土地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渣土处置及有关规费计划指标的测算或审核。

(二)营销部负责年(季)度销售、招商、租赁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营销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测算。

(三)策划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方案设计以及相关的方案图纸审查、规划综合服务和人防移地建设等各种费用计划指标的测算。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年度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查,季度工程建设计划汇总、下达工作。牵头对各工程的工期、年度形象进度的初审。

(五)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年度维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大修计划的编制。

(六)财务部负责年度财务经营计划(预算)的编制,计划内建安工程投资等指标的测算或审查,牵头组织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汇总及初审,并负责上报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范围内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季度工程建设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以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执行等。

第三章主要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计划编制由各部门、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总体安排,按照计划管理分工进行并经公司研究确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中长期规划按5年以上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初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及环境变化进行一次调整,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方针,规定在计划内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绘制长期发展蓝图。确定公司主要投资方向、目标市场,拟开发项目及产品定位目标、主要经营目标、资金筹措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议计划在每年初进行编制。主要确定全年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程量、投资及进度的目标,是组织年度工程施工及相关要项工作(包括拆迁、资金筹措、招标、勘察设计等)的依据,也是对各项目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划已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经公司审定后实施。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开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部全年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编制,主要是对年初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重大影响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环境变化、公司及上级有关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项目部应对照年初建议计划和1-10月份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预计全年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的编制,经公司审定后做为年终工程财务结算、编报统计报表和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季度工程建设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公司审后年度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设计划分解到季度进行落实,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由项目部将季度计划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初审和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下达执行,并做为公司对项目部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8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部审核后下达到施工单位执行,同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要依据合同工期、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季度工程计划进行编制,要明确月度施工形象进度,主要工程节点完成时间、计划完成工作量等指标。是各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营销(包括物业销售、招商、租赁等)计划,依据项目开发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营销的项目、销售(租赁或招商)的物业类型、面积、收入、费用支出、进度安排等指标。

第十四条、负责计划编制的各部门和项目部应相互配合,按时、按质的完成计划编制工作,各相指标齐全,并附有计划编制说明。

第二章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中长期规划是目标性的,年度(季度)计划具有指令性,各项目部和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分解落实。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目标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协调处理计划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分析原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部门的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办牵头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下文之日起执行,公司负责解释。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

(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九

为了提升各部门管理人员对5s的执行力,提高参与积极性;以保证华中运作的高效率、高质量。特此更新《5s作业奖惩管理制度》。

从20xx年3月1号起,5s奖金发放管理规范更新如下:

3.1、华中现场5s作业奖惩管理制度。

1、奖惩规则:依据当月各部门5s业绩指标得分进行奖惩。

处罚规则:5s业绩得分退步不达标或者5s业绩得分排名最后三名的部门,处罚如下:

部门负责人、领班:扣除绩效奖金100元(rmb)/月;。

部门5s小组长:扣除绩效奖金100元(rmb)/月;。

其余部门员工:扣除绩效奖金50元(rmb)/月(无违章记录人员除外);。

2、若有部门5s业绩得分连续3个月没有达到华中目标值或排名最后三名,则:。

扣除该部门负责人、领班、5s小组长第3个月绩效奖金300元(rmb);。

取消该部门第3个月的月度员工评优资格;。

3、若是有部门在1年内累计有6个月5s业绩得分没有达到目标值或排名最后三名,则:。

取消部门负责人、领班、5s小组长、所有员工的年度评优资格;。

取消部门负责人、领班、5s小组长、所有管理人员的年度升职加薪资格;。

4、若是所有部门5s业绩指标得分都超华中5s业绩当月目标得分,则各部门所有员工奖励:100元(rmb)/月(有违章人员除外)。

3.2、华中5s审核组奖惩作业管理规定。

1、审核组奖惩规定:(审核员任期不得小于3个月)。

奖励规则:华中5s业绩得分进步且达标,绩效奖励100元(rmb)/月;奖励条件如下:

审核员、巡查员当月每周准时、按质完成审核、巡查作业;。

没有缺席当月审核、巡查作业;。

审核结果没有出现申诉,审核作业按标准文件格式制作提交;巡查作业按标准文件格式提交,巡查作业高质量(违章位置、区域、工具等内容明确)。

处罚规则:

审核小组没有在每周5下午16点前提交审核作业的,取消当月奖励资格;。

缺席审核、巡查作业的人员,取消当月奖励资格;。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十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行为,净化育人环境,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的心理素养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情趣,提高学生抵御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手机,是指各种电子移动通信工具,包括各类电子音视、游戏机等便携式无线娱乐设备,便携式电脑、ipad等可以作为拍照、娱乐、上网平台的电子设备以及上述工具或设备的相关配件如号卡、电池、电源、充电器。

第三条。学校不提倡学生将手机带进校园,如果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手机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手机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学生依据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服从学校管理,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学生使用手机必须坚持“自我负责、规范使用、服从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学校、住校部、班主任、年级或班级均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和丢失后的任何赔偿责任。

一、高二住校生在全校范围的非教学区域使用手机;北京时间22:10—22:30内允许所有住校生在全校范围的非教学区域使用手机。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手机应置于关机状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未经许可的时间或地点使用手机的,经班主任或任课、管理老师同意后,可到办公室或教师指定的地点开机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即刻将手机重新置于关机状态。

第九条。在允许使用手机的时间、地点外,一旦直接或间接发现手机(如铃声、闹钟等),无论是否使用,不论是否开机,均作违规使用手机处理。

第十条。在校内,学生对手机只做一般通话使用,严禁学生在任何时间使用手机进行发短信、上网、发帖、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读小说、查词典、下载歌曲、听音乐、下载图片等超出一般通话需求的活动,严禁浏览、下载、发布、传播不健康图、文、音、视信息内容。

第三章。

督查。

第十一条。家长、班主任、学校各位老师和德育处有权力监督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若发现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督查以学习教育、个别谈话、信息查询、巡察笔录、情况通报、定期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家长对子女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负有主要教育责任;班主任、各年级组对本班或本级学生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负有教育和主要督导责任;德育处对全校学生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以及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违规手机的代管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德育处、值周干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布置、检查、考评和落实。

第十四条。校团委、学生会的纪检部和安全部等部门是督查学生使用手机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定时、定期的检查和登记,各班班委干部协助督查,各位同学应配合学生干部的检查和登记。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应进行处置。处置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收代管、校纪处分、退回学籍所在学校(指借读生)等措施。本条内容中的处置措施可单项采用或合并采用。

暂收代管是指为了达到教育和管理的目的,受家长委托,学校依照本办法对违规学生所使用的手机代为保管的一种处置措施。通常由班主任、科任教师、年级组、住校部管理教师和德育处老师负责实施收取,由德育处负责保管,暂收代管期限为一学年或代管至高三结束。在代管手机时,德育处主管老师应开具注明保管期、附带德育处主管老师签字并加盖学校德育处鲜章的手机领取凭条,并将手机代管凭据交予家长,作为代管期满学生领取手机的凭证。德育处代管手机的主管老师,应对被代管的手机进行登记、贴签、编号、保存。德育处代管的手机在代管期出现损坏,德育处主管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校团委、学生会、班委等学生干部要带头遵守本办法,若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应从重处置,情况严重时可免除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七条。在未经允许的时间或地点违规使用手机,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对学生提出批评之后,手机由德育处代管,代管时间为一学年整。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家长、班主任、德育处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其手机由德育处暂收代管至高三结束,并对学生追加相应的处分。

1.在校给手机充电的,处以警告处分;

2.私拉电源给手机充电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3.宿舍熄灯后在床上、床边出现手机的,处以警告处分;

4.在升旗、集会等各种校内外集体活动场合出现手机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5.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晚自习、住校生的二段晚自习)和午休期间使用手机的,处以警告处分;6.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对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声誉、健康、安全或正常生活带来任何影响的,处以警告处分。

8.屡次违规使用手机,不接受教育的,视情况、态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甚至记大过的处分(借读生违反此项规定的视情况退回至学籍所在学校)。

9.登录色情、暴力、境内外非法等不良网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处以记过处分(借读生违反此项规定的视情况退回至学籍所在学校)。

对于前述9条规则中情节轻微的学生,如果认错态度端正、改正效果良好,并且同学、班主任、科任教师和住校部管理教师反映良好,经本人申请,德育处可酌情将代管期缩短至一学年;在手机代管期内再次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将从重处置,其各次违反本办法的手机均代管至高三结束。

第十九条。以手机为联系方式处理矛盾,如利用手机邀约他人到校外处理同学、师生、家校甚至社会矛盾的,一经发现,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不论是违纪主谋还是违纪共谋、从谋,一律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并视情节、态度,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违纪终止情节的,例如:发现处理行为不当,在学校发现和造成后果之前即主动停止不当行为并向家长、学校、公安机关报告者,及在违纪共谋、从谋中劝阻同学并起到违纪终止效果者,可以酌情减轻处分;在上述行为被学校发现、造成后果之前主动向学校举报不当处理行为的违纪共谋、从谋,可以考虑免于处理)。

第二十条。上传、下载、传播手机色情内容,属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者,手机暂收代管至高三结束,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处以记大过处分;违法行为达到量刑标准的,移送国家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课老师实施暂收代管措施后,应于当天下班前将手机及时交给该生班主任。班主任可以交德育处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后,告知家长并对该生进行教育处理,还应就处理结果和情况及时向任课老师反馈。

第二十二条。对在规定使用的时间外或在规定使用的地方外使用手机的学生,学生干部和学校的任何老师都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处置,凡不接受监督、检查、管理、处置者,须先参加德育学习,再按以上相关规定并视其学习的效果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德育处会同学校其他处室、班主任及年级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年级、各班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执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优秀篇十一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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