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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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停车场对于车辆受损并非全部担责,在三类情况下就免赔。
临时占道停车场
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案例:冉先生每天驾驶一辆雅阁车上班,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和,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一天下班时,冉先生发现该车被盗,遂将管理该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
法院认为,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路边占道停车场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点评:据法官介绍,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免费停车场
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案例:杨女士驾车到某小区去看望朋友,将车停放在了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虽该地下车库有保安值班,但并没有人对杨女士的车辆履行收费手续。杨女士取车时发现车身被人为划伤,因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因停车场并非收费停车场,杨女士亦未交纳停车费,故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停车场内设有专门值班人员,并有保安定期巡逻,已尽到妥善管理义务,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车辆损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决杨女士败诉。
点评: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托付保管物品
被盗不会赔偿
案例:郭先生驾车去某商场购物,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内并拿了计时收费凭证。购物后取车时,他发现车锁被撬,致车辆损失、车内的一台手提电脑等被盗。为此,郭先生向商场索赔修车费及被盗财物的损失。
法院认为,郭先生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车内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交付管理人员单独保管,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管理人员车内有贵重物品的情况,难以认定其与商场之间就车内物品另行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郭先生的修车费,但驳回其要求赔偿车内物品损失的主张。
点评: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欲一并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缔结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郭先生既未将车内的贵重物品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车主为自己的货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按规定时间到车管所年检,而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另一种是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接下来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情】
2013年4月17日,陈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2月10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驶失误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车辆的技术性能、车况和外表撞碰刮擦痕迹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事故前,车况良好,各部机件、灯光装置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陈某逾期年检,该车实际年检时间为发生事故后的2014年2月28日,经检验合格。
陈某赔付第三人医疗费等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对责任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据责任免除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
【分歧】
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虽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车辆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交警部门认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司机驾驶失误,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仅依据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拒赔,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陈某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均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免责条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义,且免责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作出提示,陈某本人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之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已经对陈某作出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此可见,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便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表述,被保险人也应当予以遵守。
一、及时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你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二、积极施救。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主动协助。
根据《保险法》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所以,别以为向保险公司的人报了案就万事大吉,而是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
四、心中有数。
根据《保险法》和最初的保险合同,结案前向交警了解事故中自己的责任大小、损失多少、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再问保险公司哪些能赔、哪些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司机在找救援公司拖车、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相差太远;如果发现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司机自己埋单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造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五、见好就收。
2019年7月1日,李女士被诊断为贲门癌。
李女士到人寿保险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人寿保险以李女士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有乳腺癌术后的既往史为由拒绝理赔。
李女士将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人寿保险给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应当向李女士给付保险金,并支付本次诉讼费。
理由如下:
1、李女士在申请患支气管炎所支付医药费的保险金时,出院记录中已载明有乳腺癌术后18年、7年的既往史,说明人寿保险在支付这次保险金时已知晓李女士的该既往病史。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李女士申请支气管炎住院保险金的日期为2019年3月,当年7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解除合同的权限已超过30日,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2、《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订立日为2011年4月7日,重大疾病确诊日为2019年7月1日,合同生效早已超过2年。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拒赔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李女士保险金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926元。
二审判决——
人寿保险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人寿保险支付。
这个案件,怎么说呢,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自己给自己挖坑了,一方面也是投保人比较走运,住院医疗报销得到顺利理赔。
如果初次理赔住院医疗保险金就拒赔,走诉讼渠道投保人不一定能胜,毕竟曾经确诊过癌是很大的隐瞒告知了。
2025年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四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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