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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xx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xx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xx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xx却于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xx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xx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xx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xx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xx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xx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xx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xx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xx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77.1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196525.17元人民币,被告xx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xx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xx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xx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xx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xx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xx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与被告xx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xx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______,性别,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独立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____市____县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单位:
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xxx的委托,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1、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起诉的依据),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被采信,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另外,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应当以具备该三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冲突的认定书证明其主张,这两份认定书中只有且必有一份是真实和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其作出的主体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员、出现场交警,且不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疑问,那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法院也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更不可理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第二份认定书后,又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以第二份来推翻第一份,那么前提是第二份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既然认定了第二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就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以一份非真实合法的认定书来否定另一份的真实合法性,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
同时,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是对行政权的极度不尊重和蔑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推翻两份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2、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严重违背居中审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应当居中审理,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审中,法官严重违背了该审判原则,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歪曲事实,错误认定受害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事实上,成雅高速公路双流段是四车道设计,从左至右第三条车道是货车专用车道,最右面的(即第四条)才是应急车道。无论是交警出具的两份责任认定书还是事故现场图都表明受害车辆停在货车专用车道上而非应急车道上。
(2)对杨东的询问笔录作对一审原告有利的选择性认定。20**年7月4日01时55分到02时23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队对受害人石xxx同车杨东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杨东承认石xxx出事前曾喝过两次酒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反,对杨东指称的石xxx停车后打开了应急灯的说法却予以认定。事实上事故发时,杨东本人也喝了酒,在停车到事故发生仅一分钟的时间内,其如何能对是否开了应急灯记忆深刻?如果真的打开了应急灯,在车后的余树斌不比他看的更清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东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作为与石xxx关系密切的杨东对在与石xxx相处的几个小时内连续发生的事情以及其对石xxx喝酒的事实的清晰详尽的叙述,更应当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为何一审法院就是不予以认定呢?!可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背了居中审判的审判原则。
3、对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严重违背常理、常识本案是汽车碰撞事故,要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应当对各方行为与本次事故的违法性、关联性和危险性进行分析。
(1)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国家制定该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在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速度极快,任何存在于车道上的障碍都会给正常行使的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极易发生连环碰撞,酿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发生时石xxx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该强制性规定,违法将机动车停放在货车车道上,已经形成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将车辆停在车道上即形成主动接受被其他车辆碰撞的态势,是一种将自己至于危险环境的故意行为。在白天正常视觉条件下尚且危险,更何况在夜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发生事故的唯一条件是要求正常行驶条件下的司机时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条件下行驶的高度警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则具有相当的偶然。因此,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上诉人车辆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
首先,上诉人车辆在货车专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车辆的行驶在第三条车道即货车专用车道上且速度在60—70公里/小时,属于正常行驶速度。
其次,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使得上诉人余xxx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上诉人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根据交警对余x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故发生时余xxx距离石xxx车辆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00米,其左面有车辆在行驶,因此,如果其立即向左变换车道,那么他必定会跟第二条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时,其不可能选择立即停车,因为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立即停车他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驶的汽车会对他追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至少需要5—6秒钟的反应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这种突发局面。然而,他本人驾驶的汽车时速为60到70公里,也就是17—19.5米每秒,这就是说在5—6秒的反应时间内汽车已经行驶了85米——117米。等到他反应过来立即将汽车进行完全制动时,其与离被撞车辆最多只有15米的距离。根据测试表明,空车在每小时60公里和7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从完全将刹车踩死到制动器起作用需要18米和24米的距离,而将汽车完全停下来需要30.48和39米的距离。可见,即使是空车情况下,在余xxx反应过来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需要30.5到39米的距离才能将车子完全停下来。事实上余xxx驾驶的汽车满载货物,因此,在惯性的作用下,其需要的有效停车距离应该是在40米以上。根据前面的分析,余xxx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距石xxx仅约15米,根据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表明石xxx的车被向前推进26米,二者相加为41米。可见,事实与我们的分析相互印证。由此分析可知,上诉人余xxx在正常驾驶时面对了自己根本无法克服的力量,纵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情形。
(3)漏油和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
车检报告显示,上诉人车辆“该车第三轴承油封损坏,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这将对该车制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上,该车的摩擦片仅仅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对制动效能的影响力相当的小;同样,该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也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即使这两个因素对汽车制动有影响,其作用与前面的因素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这两个因素作为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原则,偏袒一审原告,主观臆断,认定事实违背常理且明显错误,责任划分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不公。
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一审原告逾期增加的诉讼予以审理。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在这个时间点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然而其直到20**年9月30日才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车损赔偿的请求。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的规定,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逾期,法院应当不予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不仅对其进行了审理,而且判决支持了对方增加的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于举证期限20**年9月18日届满且一审开庭完毕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的做法违法重新为原告指定举证期限,并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明显偏向于被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发生,余xxx驾驶的货车同样受到损失。其中为修复车辆花去1500元修车费,因事故发生车辆被迫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22491元,这些有上诉人提交的养路费、运管费等支付凭据以及账本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然而一审法院却置事实于不顾,断然拒绝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系xxx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业企业主,而上诉人仅为一货车车主,二者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比较都差距悬殊。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肆意作出裁判,让对上诉人承担3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差距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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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在我单位诉讼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龙泳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受委托人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地址:
现委托xxx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风险提示: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______元无法律依据。_______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______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____%,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____%,如果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_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如果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元,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____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人民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此致
____仲裁委员会。
xx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xx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包括:代理起诉等相关一切事宜。委托期限延续至该案有效诉讼终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
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
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
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
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
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
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人就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x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xx抚养。
我与x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x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x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x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x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xx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xx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xx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年月日。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在肖立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人:
年月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在我单位诉讼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作为原告,经历了一场官司,不仅仅是撑起了自己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一些珍贵的心得体会。官司的过程是艰辛的,但是它也是我成长的过程,让我懂得了许多人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其他人提供帮助和经验。
第二段:坚持自己的信念。
在官司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反抗和挫折,这时候我们必须要坚持自己的信念。在我的案件中,我曾经遇到过很多困难,有些人劝我妥协,但是我一直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因此坚持了下来。最终,我赢得了官司,并且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我的故事,得到了更多的支持和认可。
第三段:不要轻易放弃。
在官司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不能轻易放弃。很多人在官司中遇到了挫折就会放弃,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是失败者。我们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观点,相信自己的目标,即使经历了被拒绝、拖延和无理取闹,也要坚持下去,努力攀登到最高峰。
第四段:积极预判风险。
在官司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积极地预判风险,尽可能的减少我们的损失。在我案件中,我预设了许多的预案,包括与对方的交锋方式、调整言论、寻找证据等等。这让我在官司中表现的游刃有余,并且最终让我赢得了官司。因此,预判风险和制定完善的预案至关重要。
第五段:感谢身边的支持。
在官司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感谢那些支持我们的人。在我的官司中,有许多人为我提供了帮助和支持,他们是我的家人、朋友、甚至是陌生人。正是因为他们的陪伴和支持,我才能有信心和勇气坚持下去,并获得了胜利。因此,我们必须要感激身边的支持,他们是我们心中最坚实的后盾。
总结:
在官司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坚守自己的信念,不能轻易放弃。同时,预判风险和制定完善的预案是至关重要的。最后,我们要感激身边的支持,他们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和力量。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更多的人坚定信念,勇敢前行。
段落一:引言(约200字)。
起诉他人往往是原告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困扰和挣扎后,决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作为原告的个人经历深深地影响了我,不仅改变了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加深了我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原告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其他人在类似情况中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段落二:理性和冷静的思考(约300字)。
作为原告,首先我学会了理性和冷静地思考问题。对于纠纷的产生,当事人往往由于情绪的干扰而难以客观地看待问题。然而,作为原告,我必须保持冷静,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做出决策。通过梳理事实,收集证据,与专业人士咨询等,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
段落三:坚持信念和承担风险(约300字)。
在作为原告的过程中,我也学会了坚持自己的信念,并勇敢地承担风险。起诉他人往往面临着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巨大投入。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信念和勇气,就很难在困难面前坚持下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但只有坚持到底,相信正义终会到来,才能最终获得胜利。
段落四:法律知识和自我提升(约200字)。
作为原告,我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开始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参加法律培训课程、阅读法律案例以及咨询律师等途径,我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法律素养,也提升了自己的综合能力。通过了解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程序,我能够更加理性地面对诉讼过程,并更好地与律师合作,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辩护。
段落五:经历与成长(约200字)。
作为原告,整个诉讼过程不仅是一次法律较量,更是一次自我成长的过程。通过与律师、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交流,我学到了如何有效地沟通和表达自己的要求。而在与律师合作中,我也领悟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和力量。经历了这一切,我发现自己变得更加坚强、沉稳和自信,这将成为我未来成长和发展的宝贵财富。
结束语(约100字)。
作为原告的心得体会,无疑是一个独特而宝贵的经历。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理性思考、坚持信念、承担风险、提升自我,并获得了成长和收获。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够给其他人在类似情况中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让更多的人敢于面对挑战并为自己的权益而奋斗。让我们共同努力,追求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理想。
作为原告的我,经历了一场长达半年的官司,最终取得胜利,获得了自己应得的赔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很多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同时也领悟到了一些人生的道理和智慧,这对我将会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地总结一下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二段:自我成长。
诉讼过程中最让我收获颇丰的就是自我成长。在实践中,我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更好地学会了如何突出案件的重点,如何掌握证据链,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此外,诉讼对我的心理素质也是不小的挑战。在长时间的等待和不确定性中,我学会了耐心和沉着,赢得了整个案件的主控制权。因此,我相信这次经历对我的成长一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法律教育。
带着普通人的市井情怀,我在这场官司中更全面地了解到了民事诉讼程序。我明白了要如何选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条款来保卫自己的权益。诉讼的过程,虽然波涛翻滚,但其中有了许多细节、规矩、程序。通过这场官司,我更加了解、熟悉了法律程序,也更加知晓了法律对每个人的意义。
第四段:家庭关系。
在整个过程中,我的家人给了我极大的支持。每当我感到拖延,或者想要放弃的时候,他们会及时给我鼓励和建议,使我重拾信心。事实上,我得到了家人的支持,也获得了更好的结果。我的事情,也变成了我们家庭的事情,在家庭的支持下,我打赢了这场官司。
第五段:希望与感恩。
感谢身边的人和事,感谢法律的公正与灵活。虽然还有很多难民和不安,但我想告诉大家,只要我们坚持,只要我们努力,就可以一步一步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懂得感恩。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周围人的付出和理解,在得到胜利时,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喜悦。作为一个幸运儿,我的胜利不仅仅是对我的自我肯定,更是希望能够对大家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通向胜利的道路,可能很长,但只要我们勇敢前进,一路披荆斩棘,我们就能够打赢自己的人生官司。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工作单位:
住址:______电话:______。
现委托在______肖立遗产继承纠纷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现委托______在我与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______。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布雷恩为原告作证。
2、原告控告被告犯有欺诈罪。
3、原告希望同被告的最上层达成幕后交易。
4、原告不服这项判决,上诉直到最高法院。
5、法官写道,“即使这段婚姻没有维持下去,原告对于照片和录像的不满还在继续。”
6、原告和被告都成功地通过了第一项测试。
7、当开庭的那一天到来,在开庭后,法庭会要求原告陈述他的案情。
8、原告是被告的反义字。
9、起诉书说,所有这些说法都是不实的,使原告在全世界受到了羞辱、嘲笑和奚落。
10、但是国王站在原告这一边,‘律师,为这个案件花费了数千个小时记录事件而且为客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12、许多国家对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不加区别,但对身为政府官员的原告可能有更为严格的举证标准。
13、调查由于唯一的原告人不移的决心得以施行。
14、在这篇文章的.截止日期前,巨数公司和原告没有提出对这个政府摘要的评论。
15、一旦犯下了一件违法行为,犯罪者首先找到他的奥代,接着后者和原告的奥代组建一个法庭。
16、而且,原告的女子不是唯一应该受到谴责的。
17、意大利一法院日前对一位98岁高龄的原告表示,让她在的时候再来参加该财产权案件的下次庭审——这竟然是该案件自提出以来的10多年之后。
18、这家公司正在寻求得到一个影响深远的法院令,阻止原告在美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执行他们的裁决。
作为原告,我经历了一场漫长的官司。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了什么是真正的公正、什么是真正的勇气,感受到了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感。我为自己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收获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第二段:心路历程。
在诉讼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挑战和困难。面对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信念,处理好自己的情绪和行动。当然,有时候也会感到沮丧和失落,但是我总是能够鼓起勇气并与之抗争,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第三段:亲身感受。
在整个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什么背景或资源,但是当我遇到了问题时,宪法和法律一直都是在我身边,支持和保护着我。我看到了法律对所有人平等地适用,因此没有谁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四段:学习和准备。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收获了很多知识和经验。我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有关法律和诉讼程序的知识,提前准备了所有的证据和文件。我学会了如何正确处理困难的问题,如何与律师和法官沟通,以及如何表达我自己的观点和态度。我相信这些经验和知识对我的未来非常有价值。
第五段:总结和未来计划。
总结这次经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始终保持信念和积极的态度。虽然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可能非常严峻和复杂,但只要我们保持勇气和自信,总有一条通往胜利的道路。接下来,我也会继续学习和提高与法律和律师的沟通能力,为未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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