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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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7 00:00:00    小编:小胡职鉴

最新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通用10篇)

小编:小胡职鉴

总结是思考前进的必备步骤,是成长的支点。如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时光如水,光阴似箭,充满机遇与挑战的20xx年即将过去。一年来因为有了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有了公司同仁的关心帮忙,第一营销服务部各方面的工作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有了长足的提高。看到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我的内心感到无比欣慰和骄傲,因为这其中饱含着我们全体员工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是我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精神风貌的体现,也是我们兢兢业业,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的结果。

在那里我要感激分公司能够给我这样一个开创事业的机会,能够让我亲身参与和见证一个新的部门的成长,我想一个人仅有经过不断努力,不断奋斗,才能克服自身的缺点,才能不断超越自我,实现梦想和人生的价值,这些经历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来说都将是宝贵的财富。现就我自20xx年12月任第一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以来所做的在主要工作向大家做一简要陈述,不妥之处请批评指证。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我一向认为,干好工作的前提是不但要对自我的本事有客观的估量,并且对自我的岗位职责也要有相当清醒的认识。作为一名副职,我给自我的定位是:顾全大局,听服从安排,进取协助正职开展日常工作,此外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我个人的业务本事。有了这一明确的定位,在工作中我就完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张弛有度,全身心的投入。目前我和张经理的职能分工还不是很明确,下一步还需要再加以细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二、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进入保险公司多年,一向都是在从事机关工作,缺乏管理和一线销售的经验,新的工作岗位又要求我要尽快完成主角转换,能够在以前不太熟悉的领域有所建树。在实际工作中,其实有很多问题都不是很难解决,但恰恰是知识与经验上的不足使得我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事倍功半。现代社会是一个快节奏,重本事的社会,稍有不慎就会被淘汰,我必须知耻而后勇,时刻心存危机感。所以一年来我几乎所有的业余时间都在学习和充电,营销、管理、策划、政治、法律、金融,我如饥似渴的补充一切有用的知识。为了能够胜任这个岗位,为了能够做出更大的成绩,为了以后不再出现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我清楚的意识到,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了。

三、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向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貌”,如果在台上说的是一套,在台下做的又是一套,就会对下属造成十分不好的影响。所以,任职以来,在日常工作中,我十分注重自身言行一致的形象,要求下属做到的,我自我首先坚决做到,要求部属不能做的,我带头不去违犯。在这一方面,我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同时我自我也要克服长期从事机关工作构成的惰性,严以律己,戒骄戒躁,把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展此刻大家面前。

四、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在管理艺术上寻求新的突破。

在机关时,可能习惯了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分工,多少有一些人浮于事的工作态度,此刻初次创业,这才发现凡事都要亲历亲为,并且工作开展缺少头绪,所以有时候会觉得无从下手,在屡次受挫后甚至产生了一些消极沮丧的情绪。经过反思,我发现,作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时候都使不上劲,要想达成一个大的目标,则必须充分整合、调动所有人的力量,用团体的智慧解来决问题,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协调,懂得去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绝对是一门学问。

然而由于经验的缺乏,我的工作方法显得简单而粗糙,最初并不能有效的调动员工的进取性。随着自我对业务工作的逐步深入,慢慢才了解到一线销售人员的甘苦,我觉得,必须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本着这样的理念,我开始尝试走进员工当中去,不断与他们加强沟通交流。我们经常坐在一齐探讨业务,聊聊家常,不但了解到了员工的想法和需求,并且加深了彼此的感情和信赖,我也从中得到了不少新的启发和灵感。在这种温馨的氛围中,部门上下变得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谁有了困难大家都会伸出援手,谁有了成绩大家都会为他喝彩,队伍变的更加团结,更加富有力量,这样工作也能够较为顺利的开展下去了。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二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会计法》、《_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借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三

1.保障执行电话中心的总体工作计划,制定电话中心的各项业务及运营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确保各业务及运营指标达到电话中心标准。

(国税发[20xx]51号20xx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_保险法》和《_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_中国__)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_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_保险中介机构_),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_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_业务结算表_,并逐笔列明该_业务结算表_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_业务结算表_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_公司法》、《_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_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_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_的管理和指导,中国_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六条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_的管理和指导,中国_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六条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_公司法》、《_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_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_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农村营销服务部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营销服务部”指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根据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设在农村的机构。

第三条农村营销服务部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如:湖南省保险代理公司寿险部)人事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审批,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制订、市场开拓与销售队伍管理。

第五条(如:市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个人业务管理部负责当地农村业务发展潜力的分析、区域布局、本地发展规划制订,并设置专岗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负责农村营销服务部的日常管理,由一名经理亲自负责,并配备相称的组训人员。

第七条等级,如:分三个等级:部、分部、处。对外标准称谓。

内部组织结构主要遵循血缘关系,以销售分散性业务为主。

主管职责。

第三章设立。

设立原则在具备一定人口、经济基础,按照经济区划具有一定辐射效应,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原则设立。

申请设立资格:专职销售人员达到20人,年度新单期交保费达到100万元。

设立程序:

第四章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负责人管理)。

(xx年12月12日__令第336号公布根据xx年5月30日《_关于修改〈_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_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中国_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_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_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_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_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章资金运用。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十章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_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附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第四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第九条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解释公司诉讼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办公司重大诉讼案件、指导督办分支机构非保险类诉讼案件;

(六)承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险诉讼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实务标准;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五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_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六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_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_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_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_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_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_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_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_的批准文件文号。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七

我于20xx年加入xxxx支公司,十年来,曾在xx和xx担任内勤工作。现任xx科内勤。主要负责农村的业绩统计、每日战报的制作、各项奖励的发放及为领导们提供各种数据。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帮助下,我不断加强工作能力,本着对工作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能力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现在这份工作对于我来说,可以说是得心应手,也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我深知办公室是一个工作非常繁杂、任务比较重的部门。作为一名内勤人员,肩负着领导助手的重任,同时又要兼顾正常运转的多能手,不论在工作安排还是在处理问题时,都得慎重考虑,做到能独挡一面。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不拖延、不误事、不敷衍;对职工自己的事,只要是原则范围内的,不做样子、不耍滑头、不出难题。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件细微的工作,不敢有丝毫的怠慢。

二、端正作风,摆正位置。

在工作中,我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每项工作。服从领导分工,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只注轻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时间,做到最好。从不能耽误任何领导交办的任何事情。

总之,在工作中,我通过努力学习和不断摸索,收获非常大,我坚信工作只要用心努力去做,就一定能够做好。相信自己在销售内勤的平台上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发展,并且能为公司的发展多做贡献。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八

中国_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_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_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中国_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_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_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_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_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_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_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_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二十六条中国_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_。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_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中国_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_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_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_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保险公司行业规范最新版优秀篇十

为规范和加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支公司渠道部在职、兼职人员出勤、纪律方面的工作管理,特由国寿xx中支公司,针对每周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的出勤、纪律等方面工作出台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勤与奖惩办法。

第一节:考勤管理。

一、渠道部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和程序进行考勤登记,作为对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日常行为约束机制。

我公司将以每次会议签到考勤表上的签字为准,做到统一、规范。

二、公司团队主管会议每周一早晨总部会议室,9:00准时开始。

直销部全体会议在每周二早晨9:00准时开始。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所有工作人员出勤均以签到为准,工作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须在会议开始前在会议签到本签到。

三、在会议开始后,将停止签到,由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汇总、上报渠道部经理。

四、参会团队主管、客户经理不得迟到、早退。

五、会议期间禁止任何人说话、打电话、随意走动、吃东西。

六、团队主管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须填写请假单,且由渠道部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七、渠道部所有工作人员,需穿工服参加会议。

八、各团队主管做好销售、追踪、管理等,积极推进团队工作。

第二节:奖惩办法。

一、团队主管每迟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二、大晨会每迟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三、在会议期间,接电话、随意走动、随意交谈,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四、未提交请假单无故旷工者,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五、若未按规定穿工服参加会议,每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六、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在周二公司参加会议,每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

并且对其团队主管追究连带责任,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七、若在月度考评中,该团队无一人违反上述规定,且表现积极向上,公司将对该组给予元物品奖励。

第二章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由渠道部经理核准修订。

三、渠道部将指派专人在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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