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根的危机申论4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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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7 00:00:00    小编:万众创薪

失根的危机申论4篇(模板)

小编:万众创薪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失根危机失根的危机申论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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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机公关始末

在市场竞争中,危机总是与企业如影相随,在企业意想不到事给企业致命的一击„„在这时,如何处理好此次危机挽救企业于水火之中就成了重中之重,让我们先来看看康芝尼美舒利事件康芝公司的解决方法。

2010年11月26日,央视新闻频道播报了一则关于“2010年儿童安全用药国际论坛”的报道。报道称:“尼美舒利用于儿童退热时,对中枢神经及肝脏造成损伤的案例频频出现。根据中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数据,尼美舒利在中国上市的6年里已出现数千例不良反应事件,甚至有数起死亡病例。”尼美舒利似乎成了奶粉中的“三聚氰胺”,以此开始并在两月以后又被提起,康芝药业首当其冲,至2011年2月中下旬,媒体报道称全国多地大药房已开始下架“尼美舒利颗粒”等含有尼美舒利的药物。

3月,一封被称为“强生打击尼美舒利”的匿名绝密邮件的出现使得整个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邮件称这场引发骇人听闻的安全性恐慌的事件或是一场阴谋,某跨国药企策划此场商战,意在排挤对手。随后,康芝药业发表声明,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各类媒体散布并无端扩大‘尼美舒利颗粒’的副作用,从而达到恶意诋毁康芝药业的目的。

众和投资者的视线尽早移出事情本身,康芝药业无疑会让公司走进死胡同。

本次公关危机中,最令人注目的事便是尼美舒利用于“儿童”这一类人群,在我们的心中,老一辈与小一辈的安全无论是食品、药物、还是人身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这件公关危机中康芝药业的处理方法缺乏诚意并且使人怀疑让公司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危机诊断

首先,对于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应该成立危机管理领导小组、沟通小组、市场小组和生产小组。

目前公众最关心的就是这个问题,康芝药业所生产的药品是否有害,而不是去关心是不是有人恶意竞争。

三.处理方案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立刻发出通知与下架通知,哪怕是不睡觉,也要在三天左右内发到央视。

如果康芝药业试图以一纸空文来博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是不可能的,需立刻将产品下架并作出检查,最后将详实的检查结果公之于众。才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而不是一味地去逃避去找借口。在遵守儿童用药的相关管制前提下,康芝公司应该竭尽全力去证明本公司所生产的尼美舒利对于儿童是无害的,并将此次危机变成一次机遇,让公司更上一层楼。

康芝药业在发出道歉后应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具体内容流程如下:

四.公关策划总结

因为尼美舒利事件影响,康芝药业股价暴跌,数亿资金竞相出逃,公司形象仍在继续下行。

然而,康芝药业应对危机的重点策略,却是投诉其竞争对手强生公司,从而使事件**在扑朔迷离中进一步发酵,离解决问题的终点越来越远。

无论是否委屈,康芝药业要做的,都是尽快跳出事件漩涡。所有壮士断腕行为之中必有无奈,相对瑞芝清的生死存亡,药品安全和整个公司的生死存亡更为紧要深谙进退之道,不计较一时得失,也不纠缠矛盾本身,更不迁怒他方,而是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办法,这样才能绝处逢生,这一点值得康芝药业思考。

将企业危机简单理解为危机,而是将其看做提高自身危机处理能力并有力宣传自我的良好契机。对于企业而言,危机处理时应该认真倾听、追踪公众舆论,并且及时对舆论情绪做出反,第一时间将危机扼杀在萌芽状态,恢复消费者、社会、政府对它的信任。这样不仅可以使品牌形象得以恢复,而且还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

失根危机失根的危机申论篇二

[论文摘要]公共危机的本质是社会结构系统的失衡,现代社会危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应对和处置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深入地探索和认识危机形成、发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据此构建完备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有力的秩序控制来应对、调控和处置危机,是必然选择。

危机管理又称突发事件管理、紧急状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事件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需要实施应急法律规范并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来调整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在危机时期,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紧急措施来对抗危机,而法治行政的原则又要求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危机管理的各项权力,即政府危机管理的法治化。离开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的危机管理可能会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加强对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首先应该从法治原则的要求出发,将政府危机管理严格地限制在法治行政的范围之内来加以讨论。

一、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重大自然灾害、疫病、恐怖主义或者重大社会冲突与骚乱等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社会进入危机状态,公共管理机构必须行使非常权力并采取特别的应急措施以领导和组织社会与民众共渡危机,尽快结束危机状态。在危机状态下,政府的权力与措施将会突破常态法制的框架,超越平时法治的要求,甚至可以暂停某些法律乃至某些宪法条款的执行或效力。但是非常时期和特别状态下不能成为背离法治的理由,非常时期需要非常法制。危机状态法制或称非常法制的出发点,就是迎接各种社会危机对法治提出的挑战。在宪法中规定危机状态是为了通过宪法对危机状态制度的确立,明确政府在危机状态下所享有的行政紧急权力,防止政府在危机状态时期随意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免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实施危机状态制度是为了能更好更快地恢复社会的正常状态以恢复正常的宪法秩序。

关于危机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 各个国家十分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危机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防止危机状态的发生而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因此,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在危机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构成了危机状态法,是一个国家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法治的法律基础。

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合宪性主要是指政府采取危机管理措施必须有宪法上的授权;合法性主要是指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政府危机管理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准。关于合宪性原则,《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共和国总统有命令临机应变之权,但这种应变命令不得违反宪法[1](p88)。关于合法性原则,如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规定:当出现联邦法规规定的可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时,总统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2](p158)。上述规定都是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不同角度强调了政府危机管理的“合法”原则。

2.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指政府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的时候,必须针对所发生的公共危机状态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避免政府不必要地实施危机管理,许多国家对政府危机管理的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如法国1955年《紧急状态法》规定:非经法律批准,实施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2](p158)。此外,还规定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来处理的事务,也不应当通过实施应急管理的手段来进行。如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就规定:戒严期间,不得停止实施宪法,不得取代民事法院和立法议会的职能,不得在民事法院能够正常行使职能的情况下授权军事法庭和军事机构行使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1](p89)。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危机管理权力而破坏宪法和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在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期间,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采取各种危机管理措施来有效地应对公共危机紧急状态,特别是可以通过适当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政府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后,仍然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这种法律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不应该对那些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加以不必要的限制。此外,对于因采取危机措施的需要,给公民的财产和权利造成损失的,也应当在事后给予必要的补偿。如1984年《马来西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不得依据宪法的规定将议会权力扩大到涉及xxx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不得使与宪法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规定生效[1](p94)。

4.责任原则。要保障政府实行危机管理权力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就必须建立起与行使危机管理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度,这是各国政府危机管理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如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55条就规定,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宣布特别状况和戒严时,非法使用或者是滥用有关组织法所赋予的权力将像践踏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和权利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1](p348)。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非常清晰地表明了政府危机管理的责任制度。

5.时效原则。政府危机管理一般会以限制公民权利为前提,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政府采取危机管理的措施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否则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延长。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利用实施应急管理的便利,滥用或者超越职权,给公民的权利保护造成一定的危害。各国实施政府危机管理的期限并不是统一的,有的规定不超过12天,有的规定不超过3个月。可以延长的次数有的是一次,有的允许两次以上。但少见无限期延长的。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宣布紧急状态的公告令如未被总统提前撤销,应自宣布之日起届满14日停止生效,延长生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1](p362)。

三、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来明确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法律对政府在危机状态下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应明确规定。如制定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和强制治疗的权力等。另一方面,法律也要严格确定政府应用紧急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得限制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其限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授予政府无边界、无限制的紧急权力。

2.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确定其处理危机事件的职责范围,是防止其应对紧急状态失职、不作为。如法律规定政府在突发危机事件出现后,应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采取救助遇难、遇险、致病、致伤、致残人员以及防止危害扩大等各种措施;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等等。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忽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法律应对之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3.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法律授予政府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授予xxx门可协助防疫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权力时,也规定了具体条件:(1)隔离对象应是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2)隔离对象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3](p73)。如果政府和政府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4.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行使紧急权力的严格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警察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预防措施,须于48小时内通知司法机关并申请其批准,如在48小时内未获司法机关批准,则视为该措施已被取消,警察机关应解除对相应人的人身自由限制[1](p343)。

5.通过各种相应法律规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目的。在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以便制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力,在授予政府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例如日本的《警察法》在授予警察处理紧急事态以及各种相应权力时,为保障这些权力和警察的其他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不被滥用,在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保障以民主观念为基础的警察管理工作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2](p183)。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因危机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即使是在危机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滥用行政紧急权,而使公民失去不应当失去的权利。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不仅享有法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还有一些权利,如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它不仅实现着危机管理的公开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而且有利于公民“趋利避害”,减少危机产生的社会危害。政府必须通过履行公开义务和危机信息通报责任来予以切实回应。

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即便是依据合法,正确行使应急权力,这种非正常行使管理权力的方式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对政府启动管理机制提出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以保证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合法性,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这些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危机事实的存在。所谓危机事实,即是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关系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了混乱,国家的正常管理机制失灵,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危机事实的存在是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的客观要件,没有危机事实的存在,政府是不能启动法律所规定的危机管理机制的。二是危险要迫在眉睫。没有危险性的社会秩序,不能称之为危机状态。危机状态必须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于危机状态,由于其迫在眉睫,不能通过正常的管理手段来加以控制,所以,必须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所谓迫在眉睫,主要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是危险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必须立即采取危机措施来加以防范和制止。三是有必要采取危机措施。在社会出现了公共危机状态之后,如果是政府可以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加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四是对需要采取政府危机管理措施的紧急状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加以确认,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宣布。此外,对于危机管理机制生效的期限、宣布解除应急管理措施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立法机关在公共危机法制化建设中的作用

现代宪政国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能否依法办事,是对一个政府的能力和法治水平的考验,是法治和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危机状态法作为宪法秩序下的一套非常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立法,需要解决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它包括:第一,宣布进入危机状态的条件、程序和决定,危机状态的及时解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战争状态和戒严(全国和个别省)由xxx常委会宣布;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而引起的危机状态,由政府来宣布。第二,给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授权。它主要包括:特别指挥机构的建立,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特别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危机状态时期的特别权力涉及到:危机立法权和特别立法程序;危机的财xxx,主要是增加财政拨款和预算的变更,以及所需的特别程序;危机状态下的行政措施和特别行政程序;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强制措施和对公民财产的限制与征用;警察的特别使用和军队的投入使用的条件和指挥;对危机状态下某些现行犯罪的处理和特别司法程序;授权程序和限制;等等。必须对授权的程序和范围有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保护。在危机状态下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一些限制,但应该明确限制的条件和程序,特别要规定哪些是不可限制和剥夺的权利。危机状态立法的核心主要是要解决给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和救济的界限问题。给政府授权要充分、有效,但又要给出必要的界限和程序限制。

立法机关在危机状态下不是无所作为,放任政府,而是负有更重大的职责。为此,立法机关也要获得一些特别的权力和程序,包括宣布危机状态、召开立法临时或紧急会议、按特别程序行使紧急立法权。立法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可以就特定问题或特别时间的问题制定特别问题的法或特别时间效力的法),如决定对政府的授权、决定紧急财政问题、决定设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监督紧急权力的行使、宣布或监督危机状态的及时结束;等等。

立法机关不仅在危机时刻需要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启动紧急程序,还要从法制的角度寻找防范和化解危机的手段,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同时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危机过后在社会常态下,立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有关公共危机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制定防范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危机状态下有法可依。一些社会性的公共危机,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恰恰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执法的不公或者司法的腐败造成的。对于这一类问题,公共危机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理之后,还要认真研究有关立法、司法与行政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失根危机失根的危机申论篇三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飞机本应于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6:30抵达北京,马来西亚当地时间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马航已经启动救援和联络机制寻找该飞机。失去联络的客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包括两名婴儿)和12名机组人员。其中有154名中国人(其中中国大陆153人,其中成人152人,和1名1岁婴儿,中国台湾1人)。失去联络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2014年3月24日晚10点,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在吉隆坡宣布,马航失联航班mh370在南印度洋坠毁,机上无一人生还。

马航在航联失联五小时后发出第一份声明,确定mh370航班失联。 3月11号,马航公布mh370上的239名乘客的名单和实际乘机人数,这239名乘客来自中国美国马来西亚等14个国家。

3月15日马来西亚召开新闻发布会,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表示,失联航班可能在一个或两个走廊型地区之间,一个是飞向泰国北部的航道,一个是南印度洋航道。

[键入文字]

直到3月11号,马航才正式公布乘客的名单和国籍,这对于等待中的家人来说无疑是最煎熬的祷告了。马航对事件的反应如此的迟钝,如此的慢,必然激化受害者家人以及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这注定使马航作为亚洲优秀的航空公司的形象一落千丈。

8日下午召开的发布会上,马航方面只用短短5分钟就草草了事,更像是被形势所迫不得不做,然而又没有意愿去做的态度。而且对于这种大事件竟然没有高级领导的出席,更表现出对此事件的轻浮态度和态度的恶劣。实在难以看出马航对此事故的关心,反而是一种无所谓的轻视态度,怎能让广大民众信服,怎能让广大消费者对马航还抱有好感。

马航没有对媒体提供及时的真实的信息导致媒体只能根据非官方的渠道获取信息,这必然会导致信息的失真,而这对于马航是完全没有好处的。这只会显示出马航的办事效率低、办事能力差,品牌形象也就荡然无存了。

危机公共关系处理要遵循速度第一原则,面对危机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回应;承担责任原则,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责任首先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至少表现出对危机事件诚恳的态度;权威证实原则,权威有关部门要利用自己的威信,做出正确的信息披露,。真诚沟通原则,危机发生后要积极与危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系统运行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努力,共同处理危机事件。

失根危机失根的危机申论篇四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的言行处于媒体和公众的高度注视之下,任何有可能伤害或误导观众的话都会引起强烈的指责和批评,甚至引起危机。所以明星要有危机意识,注重自身的形象,谨言慎行,用严格的标准来规范行为。对于敏感话题、自身私人活动也应三思而行,以免陷入危机旋涡,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危机公关也是对明星的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重大考验,在包装明星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对明星专业素质的培养,更要注重其良好道德品质的塑造,惟有强烈的危机公关意识,才能未雨绸缪,做到防患于未然,把明星“经营”好。

(二)处理时遵循的原则

明星及经纪公司在面临严重影响明星形象的危机时,必须保持镇定,按一定的处理原则妥善地加以处理,以主动及时的反应、实事求是的传播、最大努力的控制局势,尽力赢得公众的谅解和信任,挽回影响,尽快恢复明星的信誉和形象。

1.主动性原则。“处理危机要根据危机性质,主动采取措施,控制局势,最好不要急于追究责任而任凭事态发展。”[6]一旦陷入了困境,明星以及经纪公司就要挺身而出,勇于承担责任,寻找解决问题的契机,变被动为主动,使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如当明星的负面新闻被曝光后,作为当事人先承认错误,稳定局势,控制事态发展。强词夺理、推卸责任,只能导致让人反感、信誉下降。

2.真实性原则。“对于情况多变、后续影响尚不明朗的突发性危机,容易引发公众的种种猜疑误解,特别在媒体这面放大镜下使谣言纷飞,恶化局势。这时,明星只有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审时度势,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行动,主动向公众讲明事实真相,才能使危机的影响逐步消除。”[7]在新闻发布中更要坚持真实性原则,公布事实真相,让事实说话,不遮遮掩掩,否则会欲盖弥彰,不利于控制危机局面。如果记者或公众对明星产生不信任感,就极可能加大危机处理难度,影响到明星形象的恢复。

3.责任性原则。危机不仅严重损害了明星形象,而且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损害。无论危机有多么严重,明星要勇于承担责任,做到不推卸责任、不埋怨,不寻找客观理由。“明星应要换位思考,站在社会公众和受害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选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表谢罪声明。”[8]这种诚心诚意的态度与行为不仅有利于缓和与公众的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而且可以变危机为机,重新赢得公众的谅解和好感。

4.善后性原则。危机带来的社会影响具有后续性,因此还要做好危机善后工作,包括对公众损失的补偿、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对明星自身问题的检讨以及妥善的媒体管理等,这些都是重整声誉的必要途径。

(三)明星危机公关策略

1.选择时机,诚实公布事实真相

明星的危机事件是形形色色的,因此针对不同危机的处理时机也不尽相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灵活性的处理。遇到危机时,明星应根据实际情况,寻求最佳危机处理时机,争取公众的谅解。“xxx事件”中,当艳照正处于大量爆发的阶段而大家对这些照片还是半信半疑时,第一个出来承认必遭谴责。阿娇这一突然承认一下子让很多人的心理“崩溃”,她便成为众矢之的。而随着人们对这件事的真实性逐渐接受,恰好遇上沈殿霞去世,分散了很多传媒注意力,陈冠希选择这个时机现身道歉,效果就好很多。这一过程,另一个涉案女星张柏芝一直隐匿于媒体的镜头下,当该事件从xxx逐渐走向理性时,她适时发表了“道歉信”,勇敢地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她的以静制动、泰然自若显然得到了较之阿娇更多公众的理解。8年前,“军旗装事件”中赵薇的行为触及了中国人最敏感的神经,揭开了人们的心灵创伤。面对媒体,赵薇摆出了“无可奉告”的姿态,采取了躲缩的鸵鸟行为,激怒了公众,她一夜之间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由于错过了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赵薇“军旗装事件” 越闹越大,差点无法挽回。

现代公共关系之父艾维·李有句名言:“公众应该被充分告之” [9]。诚实而坦白是成功的危机公关的第一步。只有真诚地把事实告诉媒体和公众,表现出对社会、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方能获得公众的谅解。陈冠希在新闻发布会上承认艳照为其亲手所拍,对公众、涉案女星及粉丝的“十个道歉”内容涵盖到方方面面,措辞诚恳。相比之下,阿娇一句“好傻好天真”、 寥寥数言就想将“照片门”事件蒙混过去的做法只能是事与愿违。而“孟广美丑化内地人事件”后,孟广美在道歉视频最后用一句恶狠狠的“我要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将少数人对她难得的同情都化成了厌恶,这也证明了她危机公关意识的淡薄。

2.进行形象管理,表现出真诚负责任的态度

明星危机公关,很大程度上是明星所属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一场危机公关能力之战。明星危机公关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纪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明星是经纪公司的产品,经纪公司必须为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我国目前的许多明星经纪人是亲人和好友担任, 缺乏经验和应急能力。危机公关水平高的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可以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和迅速找到解决危机的方法,并进一步探索今后发展的道路,让公众认识到一个具有改过自新和积极进取精神的明星形象。同时,有经验的经纪人善于与明星沟通,及时指出明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能真正地影响到明星,使明星知道自己一言一行的重要性。明星危机公关既包含了导致失败的原因,同时又蕴藏着成功的种子。危机管理得好,可以使明星的社会形象更好、知名度更高,将为明星带来无限的益处。

4.重视媒体管理,顺畅信息沟通

成也媒体,败也媒体。新闻媒体的报道对公众的舆论观点起导向作用,受众的兴趣会被媒体所塑造和培养。“成功的媒体管理可以弱化公众对明星在其危机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失误和犹疑不决的负面印象,从而尽可能多地排除外部负面因素对明星的干扰和不利影响。”[12]所以明星要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重视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善于向记者公关,赢得新闻把关人的支持与信任。若视新闻媒体为“冤家”,拒绝说明危机的真相,其结果不但无助于危机的平息,反而会令其自身陷入新闻媒体、消费者谴责的孤立境地。

在媒体面前闪烁其词、躲躲藏藏,只可能使明星和经纪公司陷于被动甚至在媒体竞相枪发的独家新闻中一蹶不振。危机发生时,赵薇和孟广美的共同败笔是明星本人以及经纪公司没能重视媒体管理,对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想以“捂”的方式过关,这只会让媒体更加集中火力进行捕风捉影的报道,以致公众的猜测无序流传。危机发生后,明星要找准时机同公众真诚沟通,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介绍真相以及正在进行补救的措施,做好同新闻媒体的联系使其及时准确地报道,以此去影响公众、引导舆论,使不正确的、消极的公众反应和社会舆论转化为正确的、积极的。尤为重要的是明星或经纪人向外界表明立场时应注意调整姿态,在敏感的问题上应采取妥善的处理方法,尽量避免与媒体的冲突。唯有如此,方能避免在明星与媒体之间、明星与公众之间形成一道鸿沟,而丧失解决危机的良机。因此,在危机期间能进行妥善的媒体管理——时刻同媒体保持紧密的联系、努力争取媒体的理解和支持,明星危机公关也就成功了一半。

总之,由于危机的突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危机公关定将成为明星们的一门必修课。明星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尽一切努力避免陷入危机;但一旦遇到危机,就要接受它、管理它,并努力将视野放长远一些,借以为契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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