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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南通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管信息系统
委托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甲方)
研究开发人:北京宏德信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南通市 省(市)市、县(区)
签订日期:20xx年 9 月 11 日
有效期限: 20xx年 9 月 11日至 12 月 31日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开发目的、使用范围、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
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大写) 陆拾贰万捌仟元。
(二)支付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 贰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时间:合同签定后7 叁拾肆万伍仟肆佰元,时间:项目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叁万壹仟肆佰元,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使用满两年。
③按利润额的 %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 %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臵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一、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 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免税营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技术开发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 项目负责老师根据免税条件在交回合同时即提出是否申请办理免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知识产权办会通知项目负责老师开具发票,并将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提交财务部办理国税备案。
注:老师如申请办理合同免税,至少要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我办,以留出充足时间办理技术市场登记、核定收入以及国税局备案等事项。
证明
◇ 国税局备案完成后,我办会通知老师来我部财务办公室取回发票以及入账分配。
◆ 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税)
◆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合格后,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待遇。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开发目标
7.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 非软件类
1.技术开发内容
※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描述出技术的内容、技术的构成等。
2.开发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
※ 应写出体现先进性的技术指标、技术功能参数、定性的描述划用量化指标列出;采用的技术核心内容。
※ 研发计划:结合研究开发内容,把研发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阶段的工作概括的表示出,直至最后以什么形式交付研发成果。
3.创新性
4.注意问题
开发内容要详实,避免简单空洞。要把开发项目的内容、技术的组成、应用、所属技术领域达到的科技水平(先进性)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开发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理论、原理、技术方法、手段、路线及交付的技术成果的方式(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资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样品、样机等),总之内容要突出“新”先进性技术进步特征。
◆ 软件类
◆ 撰写框架
1.开发内容
2.开发目标
3.开发原则
4.系统架构
5.功能详细描述
6.运行环境和配置
7.具体开发计划或步骤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交易额。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委托开发所得的技术性交易收入经认定后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江苏省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下列各项属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公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三、办理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应遵循的原则
2、交税在先,认定在后的技术合同,已交税部分不予退回;
3、校财务处在收到经省技术市场认定、地税局核准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后,方可开出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4、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第2联(收执方付款凭证)由课题组复印 交校科技处备案。
(二)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图如下:
一、技术合同认定说明
1)使用省科技厅的合同模版;
5)合同签署齐全:包括法人签名、公司盖章和签署日期。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定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费用清单1份(盖公章、财务章);
合同登记表(申报材料填完后在网上下载); 合同封底页。
2、6)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二、技术合同认定流程及时限(从提交至审批下发约18个工作日)
三、免税办理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 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免税营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
2.技术内容: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
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
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
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
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
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
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
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
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
2. ;
3. 。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
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
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
2. ;
3. 。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是:
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
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
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
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
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
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
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
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
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
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
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
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
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
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
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
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
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八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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