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工作总结 大队消防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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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打好“奥运安保”攻坚战我所为打赢“奥运安保”这场硬仗,紧紧围绕“确保奥运期间xx社会政治、治安稳定”这一中心目标,强化民警责任意识,突出“重点人、事、物”管控,狠抓基层基础大排查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定信心夺取奥运安保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指示精神,结合辖区内治安形势,狠抓严打整治工作。所领导率先垂范,全所民警信心十足,发挥吃苦耐劳的精神,进村驻户开展奥运安保大排查工作的同时,开展线索搜集、证据搜集,伺机抓捕网上在逃人员、打击“两抢一盗”等影响较大的刑事犯罪活动,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平安奥运。
一是强化治安整治和防范工作。xx派出所针对辖区面积大、人口多的特点,采取多项措施对涉爆、涉毒、危化等单位进行宣传检查,督促安全责任落实,防止爆炸、有毒、危化物品流入社会;二是加大治安巡逻力度。对主要的社区、街道、公路加大警力,对违法犯罪较为突出的部位严防死守,对突出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大大减少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消除了安全隐患。
1 全体民警以坚定的信心发扬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用务实有效的行动打赢了“奥运安保”这场硬仗,为辖区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面对难题,创新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xx镇地处温岭市东南沿海,集海塘、山林、农田于一体,地域广阔,人口分散。全镇115个村居,140平方公里,14.5万常住人口,2万暂住人口。xx镇是温岭市有名的信访镇,人多矛盾纠纷多,加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而引起的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大量的牵扯了公安警力和工作精力。
xx派出所针对辖区矛盾纠纷现状,在积极争取xx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在原有的四级调解机制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推出的人大代表介入调解机制,使公安调解工作在息访、化解矛盾纠纷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四级调解机制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一些比较难处理的问题,面对新的问题,xx派出所在调解实际工作中精心探索,针对这些新问题的矛盾纠纷实际“量身裁衣”,创新推出了“人大代表介入调解机制”。
2 所谓“人大代表介入调解”,即在原来的纠纷调解制度基础上,将部分德高望重、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具有一定的组织、表达能力的人大代表聘请为调解员,利用他们的个人魅力和社会威信,促进矛盾纠纷调处。
特殊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使我所的调解工作如鱼得水。自人大代表介入调解制度运行以来,xx派出所及时化解了多起疑难复杂、涉群涉访的矛盾纠纷,有效地减少了各类“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xx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同时,由于新的调解机制有效运行,使大量的警力从非警务工作中解脱出来。
4 出重点,先期介入。为把握工作的主动性,xx派出所积极开展调查排摸工作,将防范工作做在前头,积极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极力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针对收集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找准矛盾源头,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四是合理部署,保障有力。在选举过程中,科学安排警力,合理调配使用,确保“有警能动,及时到位,处置有力”,妥善处理影响选举的不稳定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选举顺利进行。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拉拢群众、争取选票、捣乱选举秩序等一些有意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切实保证选举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快速反应、优质服务、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我所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打击犯罪、控制社会面治安稳定能力,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在辖区内编织一张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
5 也加强了充实调整,基本完成了辖区街面、村居、企业单位治安防控网络建设。今年下半年我所新增巡逻车辆后,我们坚持三辆巡逻车保持街面24小时巡逻,做到有警接警、无警巡逻、治安防范取得明显成效。
2、加强治安防范巡逻督察,落实治安通报制度使巡逻防范制度化。我所民警巡逻中加强对各防控点的督察,对警务室的人员在岗情况,对各巡逻分队的出勤巡逻情况,对社区单位值班巡逻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值班巡逻督察登记薄》,每月在向辖区村(社居)委及有关单位治安通报中,除对辖区案件等情况予以通报外,警务室、值班室、村居巡逻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也同时进行通报。此举有力地促进了治安巡逻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各级治安部门抓管理提供了抓手。
6 上,我所今年也规定了一系列奖惩办法,对巡逻人员执勤中抓获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除通报表扬外还发放一定的奖金,这些奖惩机制的运行,对调动巡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巨大作用。
六、依托人口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7 响较大的赌博窝点,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派出所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得到了辖区群众的普遍赞誉。
今年的工作我所虽取得一些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不少差距,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解决突出问题,开拓创新,尽我们的力量稳护好社会治安,创建平安xx。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七条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紧盯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坚持刀刃向内、突出问题导向,既是一次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也是一次激浊扬清的“延安整风”。几天来,通过授课辅导、专题学习、讨论交流,进一步增强了认识问题、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紧迫意识和主动意识。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名老兵,必须以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树立起求实担当负责的态度,认真对照反思、强力推动整改,切实把思想上的灰尘打扫掉,为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贡献力量。下面,结合学习思考,汇报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教育是践行“两个维护”、永葆忠诚本色的需要,是解决突出问题、纯洁公安队伍的需要,是锻造过硬铁军、履行使命任务的需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公安队伍建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公安部、省厅、市局、县局的部署上来,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打一场从严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为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要抓好组织落实,高标准完成教育整顿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紧扣“五个进一步”的工作目标,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查摆、着力整改,认真落实学习教育、整改落实、制度建设等各项措施,做到把握根本遵循、强化理论武装,把握原则要求、强化精准施策,把握重点任务、强化靶向发力,把握科学方法、强化组织实施,有序有效推动教育整顿扎实深入开展,坚决打好打赢教育整顿这场政治仗、攻坚仗、整体仗,努力锻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
三要突出工作重点,推进教育整顿深入开展。要迅速贯彻落实《**公安局关于做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先行先学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方式,严格工作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抓实抓好先行先学工作。
全体民警职工辅警要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教育整顿工作,做好个人学习记录、检视问题清单、心得体会等材料,确保教育整顿有所获、有所得。
要建立常态学习制度,以支部为单位,严格落实“十个一”工作要求,持续加强政治理论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要完善警示教育制度,通过加大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开展典型案例剖析,组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民警强化作风建设的“免疫力”。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公安机关开展的一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自我革命,对**公安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非常必要、正当其时。我们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发扬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久久为功的韧劲,坚决打赢这场铁腕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素养
1.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这一年,认真学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了_届三中全会精神,领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再次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明确了新《党章》在重要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重大创新,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和水平,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
能积极地协助监区主要领导展开工作,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顺利确保了“三无”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了很好的锻炼,自觉在能力上有了一定的提高。
2.廉洁自律,规范执法:
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改造方针、政策,能做到规范执法,文明管理,执法公平,对自己严格要求,自觉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形象,不利用公务权力图谋私利,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
在工作中,认真遵守监狱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总结出一定的不足。比如讲,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有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改进。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有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党的_大精神,认真贯彻实践“__”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为实现我监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案件查破情况
上半年以来,我所共接处警***起,办理刑事案件***起,网上追逃***人。办理治安案件***起,查处赌博案件***起,行政拘留***人,罚款***人;查处吸食毒品案***起,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人,罚款***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起,行政拘留***人;查处殴打他人***起,查处***人;查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起,查处***人;调解案件***起。
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1、“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开展以来,我所民警到各镇村帮助贫困人员,发放二代证,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辖区民警提高了工作水平,警民关系稳定和谐。我所在原有开展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载体,完善机制,深入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关注民生,收集警情民意,拓展便民、利民服务范围,不断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锤炼基层民警综合素质,自觉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强力打造和谐社会。
2、在“春雷”行动、“433会战”等各项专项行动中我所积极配
合上级,主动出击,打击犯罪,确保辖区治安良好,社会和谐稳定。
3、我所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学习,在“民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斗争的专项行动中,我所按照“打防结合、多管齐下,标木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全面整治、强化管控等措施,扎实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对辖区的涉爆单位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安全。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三、严格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我所在警力少、辖区面积大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辖区无重大火灾、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剧毒物品中毒事故,重大节日和活动安全无事故。
1、构建打、防、控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治安隐患的检查整改,采取打、防、治相结合、落实层层责任制,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开展经常性的清查、检查工作。我所对辖区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三级防火单位和民爆安全进行了不定期的抽查,清查。确保了重点单位安全无事故。
3、强化管理整治。今年我所加强了对校园、幼儿园等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有效的维护了校园周边的秩序环境,确保了广大师生的安全,为校园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4、加强政治重点人口的管理,认真搜集信息,全面掌握情况。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的情况,搞好辖区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动向。做到心底有数,有力的杜绝了上访滋事的事情发生。
5、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防范控制能力,预防、减少各类恶性案件和灾害事件发生。
6、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理登记,依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严格审查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目前管控暂住人员***人,均已录入派综系统进行动态管控。
7、我所始终把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我所的实际特点,制定了方针、政策。在所领导的指导下,倾全力抓户籍工作,严格执行户口政策,对手续不全的,坚持做到“把关严”。户籍民警进一步掌握辖区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下一步制作“二代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大力加强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强三项建设,加大对社会面的控制力度,减少刑事案件、治案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破案率和查处率。
2012年上半年来,xxx派出所在县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局总体目标任务和助推德清新崛起要求,结合xxx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治安特点,以深入推进“警务广场”战略和构建民意导向型警务为指引,着力推动创新服务型警务体系和队伍执行力建设,强化职能、服务大局、惠民保民、与时俱进,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又与辖区百姓建立了和谐的警民关系,维护了一方的稳定和平安。
一、开展工作及取得的成效情况
今年伊始,我所紧密围绕党委政府“打赢安保战、惠民求满意、沪杭新崛起”的工作重心,结合自身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工作措施。
(一)深入学习党的先进思想,提高队伍自身素质
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自己本身的思想认识将会从从根本上影响执法以及服务的质量。只有统一树立正确的工作思想,使每一位队员明确自身的定位,才能让我们这支队伍具备战斗的能力。
1、我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在全所民警、协警中开展了“科学发展观”、“警务广场战略”、“警营廉政教育”等一系列专题座谈会,组织全所每一名队员参加。并详细的制订了学习计划,合理的安排了每周的集中学习时间,要求全体民警定期撰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和自我剖析文章。在查摆剖析阶段,所内党员积极带头,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面向广大老百姓征求意见,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全所工作的科学发展。目前,我所已形成一股工作热情高、学习氛围浓、责任意识强的良好风气,为进一步开展警务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2、量化到线,细化到人,责任到位。我所结合贯彻县公安局队伍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采用上级负责下级、民警负责协警、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制度,充分了解责任下级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家庭生活状况,把全面掌握队伍思想动态当做长效机制来抓,严格跟踪督查,使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营造了一个上下齐心,互为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势。
(二)打造前置警务,以群众要求为根本
1、深入群众,落实“三访三评”基础工作,加强群众满意度。如何推进警务广场战略,如何做到以民意领跑警务?关键在于听取“民意”,只有踏踏实实走到百姓家中,听取“民意”,我们才能真正的了解“民情”,为民解忧。我所每位民警在接处警、清查、走访等日常的工作开展过程中都会尽可能多的对当地老百姓进行询问,听取群众的心声,并且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在统一汇总后,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我所还开展了“一对一扶贫助困”活动,对辖区内生活十分困难的群众,进行结对子,给予帮助,切切实实体现了为民之心、爱民之情。
警根据辖区内发案情况制定了一套警民联防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辖区百姓的防范意识;然后,提高乡村见警率,在远离派出所的案件高发地区设立警务室,充分调动村干部、村内小店店主、固定地点务农农民等一些群众安全防范的热情,设立治安“观察哨”,建立起“动与静”相结合的防控体系;最后,普及派出所应急电话的使用,方便群众在遇到问题或者困难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向我们求助。今年我所还加强了对校园、幼儿园等周边环境、校车行车安全的整治力度,有效的维护了校园周边的秩序环境,确保了广大师生的安全,为校园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警民联防机制开展以来,我所有有力的打击了一批白闯盗窃团伙,基本防止了辖区内电信诈骗案发生,保持辖区内学生安全事故零发生的记录。
3、全心全意为人民做实事、切实维护百姓人身财产安全。我所在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不稳定因素以及日常接处警类型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后,针对xxx乡内交通安全事故多发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惠民、保民措施:一是加强对辖区内百姓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人们自身的防护意识;二是定期设置安全卡点,对那些存在危险驾驶行为的老百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予以训诫;三是在一些临崖、临水、事故多发地段树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人们放慢车速,注意安全;四是为辖区内存在的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电瓶车等安全防护性能不强的车辆,义务粘贴反光安全带;五是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对接,设置道路安全路灯,保证夜行的车辆的视野,防止事故发生。
(三)严格人口登记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我所在警力少、辖区面积大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辖区无重大灾害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剧毒物品中毒事故,重大节日和活动安全无事故。
1、我所始终把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我所的实际特点,制定了方针、政策。在所领导的指导下,倾全力抓户籍工作,严格执行户口政策,对手续不全的,坚持做到“把关严”。户籍民警进一步掌握辖区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在上半年全面办理“二代证”工作中,我所民警、协辅警加班加点,克服一切困难,通过村委干部、走访群众等方式,对辖区内未办理“二代证”的人员进行了详细的统计,针对一些年岁高、行动不便、需要帮助的群众,开展“上门办证”活动,据目前登记显示,我所辖区内的二代证普及率达到了85%。
化;接着,对此类场所的基本信息、业主和从业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一家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产生;最后,在每月的中旬以安排集中大排查或者开展场所业主汇报会等形式,对该行业的运行情况、最新动态以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
3、提高政治敏感性,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存在的敌情、社情。面对今年国际、国内形势复杂、治安形势严峻,我所正确对待涉稳、维稳信息的搜集、上报工作。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的情况,搞好辖区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所内还安排了一名所领导抓此项工作,在xxx乡辖区内的几类特殊场所安设情报联络员,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动向,牢固树立稳定发展压倒一切的政治信念。
**派出所成立于**年 8 月 30 日,现有民警 20 人,辅警 45人,地处经开区主城区,辖区面积 6.3 平方公里,辖**、九莲两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开发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 51 处,中小学幼儿园 38 所,宾馆 49家,网吧 30 家,小区 541 个,户籍人口 52021 人、流动人口 65000余人。
近年来,在市局、分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派出所按照"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目标定位,以"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为契机,以党建统领、多元化解、整体防控、精细服务为抓手,探索形成**式"枫桥经验"。
派出所"一网考"成绩连续两年在全省一类派出所名列前茅、全市第一。先后获评"集体三等功"一次,荣获"青年文明号"、" **省公安系统先进单位"、"**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 "全省最强支部"。
党建与社区警务、社区治理深度融合。三是创最强创建。严格执行党员活动日、集中学习、先锋活动等制度,开展党小组比拼、党员政治生日等特色红色活动,加强从警初心、警察职业教育。**年 2 月,被省公安厅命名为"最强支部",连续 5 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坚持多元化解,确保纠纷不上交 (一)端口前移矛盾纠纷排查在"早"。一是警民共建"沟通畅"。以"六进六边"为契机,建立警民联系调解室,制定矛盾纠纷调解方案,细化公安、物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能职责。**年来,小区内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30 余件。二是汇集力量"化解快"。学习枫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人员、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小区物业(业委会)、社区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推动普通纠纷不出小区,特殊纠纷不上交。三是构建网络"保障强"。依托 4 个警务室组建社区网格员、社区积极分子、物业工作人员构成矛盾纠纷排查小组 20 个,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多级联动、齐抓共管格局。**年来,收集矛盾纠纷线索 610 余条,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590 余次。
13 名民警身先士卒深入开展重点人员走访 3560 余次。三是及时调查摸排。始终牢记"疫情不退,警察不退"的铮铮誓言,今年以来,共核查辖区来自疫区人员 1500 余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早在小"170 余起。
(三)公调对接矛盾纠纷化解在"精"。一是阵地规范化。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2 人,设置专门驻所调解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设备,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确保"公调对接"稳定开展。二是人员专业化。聘用政法系统离退休人员为驻所调解员,调解员具备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在群众心目中德望高、信服力强,调解专业化有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三是调解流程化。制定"民警先期取证—移交手续规范—公调及时介入—难题合议协商—调解结果反馈"工作流程,确保每条纠纷"受理快、记录全、结果明"。**年,"公调对接"调解矛盾纠纷150 余件,调处结案率达 98%。
三、坚持整体防控,守护平安不出事 (一)多角度巡防。一是健全群防"防控网"。组建特巡警、物业保安、联勤联防红袖套、安防公司巡逻员组成的巡逻队伍10 支,在重点部位、背街小巷等易发案部位构建巡逻防控圈。二是构建防控"一盘棋"。采取"挂图作战"方式,对可防性案件高发的路段、部位、场所进行分析总结,在重点部位进行"驻点防控"、重点街道采取"线路巡逻"。
(二)多数据流转。以宏桥小区为试点建设智慧平安小区,积极引入"刷脸"进门系统,形成高效闭合式数据流转体系。**年,宏桥小区共采集有效流动人员数据 1300 余条。
(三)多并举创建。结合"六进六边"工作,以蓝光国际小区等为蓝本,全力创建"平安小区",在小区门卫室设立警民联系点,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回访,切实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每周对重点企业、学校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年来,辖区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不断下降。
四、坚持以民为本,确保服务不缺位 一是个性化服务。全面推行"点警"自助服务平台,群众通过点警咨询微信公众号、手机点播咨询服务,民警当即办理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分流给专业民警 5 小时限时办结,群众接受警务咨询更加便捷、高效。
二是专业化服务。秉承耐心讲解、文明礼貌、服务至上的理念,精心打造温馨、阳光、高效、规范的办公模式。一是创新"大堂经理"模式。对群众来所事由进行先期了解,并告知其事项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手续,减少群众空等时间。二是创新"集成办公"模式。由接待民警直接受理,后转交责任民警办理,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避免群众多地奔波。**年我所户籍民警万晓丽以过硬的业务本领、服务态度得到群众一致认可,成功获评全市十佳最美人民警察。
冲锋号"。从自身内部挖掘潜力,由支部书记带队,选择 13 名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党员民警参加疫情防控,在疫情防控一线争做先锋表率,让党旗在抗疫一线高高飘扬。二是争做"请战者"。党员民警踊跃报名,深入社区开展宣传工作 160 余次,劝导不理解抗疫工作群众 50 余次,提供抗疫问题解答 120 余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60 余次。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消防工作总结报告 大队消防工作总结(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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