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机监理岗位职责(实用九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4-08 00:00:00    小编:奈何奈何情

2023年农机监理岗位职责(实用九篇)

小编:奈何奈何情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经销与使用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章安全监理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来源证明; 

(三)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二十六条禁止拖拉机从事客运。 

第二十七条驾驶拖拉机,应当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服务对象到我站办理事务所遇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一次性告知制度 

2、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即受理。若不能

- 3 -  

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限时办结制度 

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违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过错: 

2、过错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制奖金。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5)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6)触犯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二

四、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和核发驾驶证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和对违章人员的教育、处罚等工作;

七、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事故的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八、负责向上级报送月、季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九、完成上级农机监理机关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农机安全监理目标任务。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三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农机安全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职能定位。这部法确立了农机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农机安全监理彻底甩掉了“委托管理”的多年限制,与公安交警具有平等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在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上也带来新的变化,对农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好地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摆在我们农机安全监理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关键词:农机监理;农机安全;监理

1以法管机,依法治机

现阶段,农机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坚持秉公办事,公正执法,不能掺杂个人情感好恶,要充分体现执法的公正性。坚持做到执法程序严格、正确;执法依据正确、公开;执法结果公开、公正。增大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以安全生产为主要目标,以为民服务为宗旨

在执法过程中,以安全生产为主要目标,以为民服务为宗旨。离开了服务去谈执法,就失去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离开了执法去谈服务就失去了根本方向。在执法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更应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随时解决农民在生产运输时遇到的难题。帮助农民检测、维修机具,不仅排除了农机事故突发的隐患,更拉近了监理人员与广大农机手的距离。在广大农机手心中一改过去“一收费、二罚款、三瞪眼”的高高在上的黑脸形象。树立切实为农机手办好事、办实事,一心为民的农机安全监理形象。对业务素质低,执法水平差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坚决清除出监理队伍。切实做到“能者上,庸者下”的考核制度。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確保农机安全生产有序地进行,真正做到心理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3协调配合,成功高效的管理

在目前形势下,农机安全生产仅靠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理机构是不够的,只有加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充分借助政府、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职权,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树立和谐管理,开拓创新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强化农机安全网络建设,创建平安农机

农机监理部门由于人员少,设施简陋,而监管的范围又比较散,如果仅靠县级监理部门管理是很难管理到位。通过创建“平安农机”的活动,充分调动各乡镇基层管理人员,加强法制化教育和农机安全知识培训。借助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真正把一些新的农机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高度重视农机化信息工作,做好数据的收集,信息的及时通报。为上级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为指导基层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加强行风建设接受监督走向社会化

为擦亮农机窗口,树立良好的农机执法形象,我们注重加强农机监理行风建设,把监理行业作风建设同其他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广大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六不”,即:不以手中权力接受商业贿赂、不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不为违章者说情减罚、不增加监理收费项目、不抬高收费标准、不超出政策范围增加农民负担,一直未发生诉讼纠纷等案件。在日常业务中注意做好调查研究、汇总基层及机手的建议,对照在方便基层、服务群众、遵守制度、承诺兑现、业务效能、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此外,为做好农机执法服务的社会监督,我们聘请政府、政协等部门的人员为农机监理执法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意见、注意整改;经常召集基层农机管理人员、镇街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就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看法,实现了农机监理执法监督的社会化。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刘辉(1973-),女,就职于吉林省梨树县农机监理站,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研究方向:农机安全监理检测和统计分析。

相关热词搜索:;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  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罚则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联合收割机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判断与排除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考试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的方式,时间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一)图形:

(二)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三)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5倍;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的1.2倍;

4、库宽:操纵杆式的为机宽加40厘米;方向盘式的为机宽加80厘米。

(四)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转弯完成进机库,然后倒车转弯驶出机库。

(五)考试内容:

2、对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联合收割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六)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在不准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一)图形:

(二)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三)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2倍;

2、路宽:机宽加0.1倍机长。

(四)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驶入,在第1桩转弯处,将割台下降至接近收割位置(离地),在第4桩转弯处,将割台回升至运输状态,最后通过出口驶出。

(五)考试内容:

2、对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在联合收割机田间(模拟)作业中操纵割台升降的技能。

(六)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按规定位置升降割台的行驶距离超过0.5米;

5、在不准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一)考试内容

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联合收割机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考试机型宽度应不大于3米,考试距离不少于1.5公里。

(二)合格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及格、扣20 分、扣10 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

(三)评判标准

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2)起步时联合收割机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3)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4)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

(5)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的现象;

(6)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7)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8)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标准;

(9)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10)不按考试员指令行驶;

(11)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2)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14)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联合收割机有异常情况起步;

(2)起步挂错挡;

(3)不松手制动器或停车锁起步,未能及时纠正;

(4)起步时联合收割机溜动小于30厘米;

(5)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

(6)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

(7)控制行驶速度不稳;

(8)路口转弯角度过大、过小或打、回轮过早、过晚;

(9)掉头方式选择不当;

(10)掉头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11)停机未拉手制动器或停车锁锁定之前联合收割机后溜。

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检查仪表;

(2)起步时联合收割机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3)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

(4)掌握方向盘手法不合理;

(5)挡位使用不当或速度控制不稳;

(6)换挡时,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

(7)换挡时机掌握太差;

(8)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9)错挡但能及时纠正;

(10)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

(11)变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

(12)制动停车过程不平稳。

4、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检查挡位或停车制动器;

(2)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3)未松停机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

(4)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5)换挡时机掌握稍差;

(6)路口转弯角度稍大、稍小或打、回轮稍早、稍晚;

(7)停机时未拉手制动或锁停车锁;检查挡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五

;

摘要:随着农业机械化的迅速发展,农业机械的保有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为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便利,降低了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同时,也为农机的监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传统的农机监理模式已不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机监理队伍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新形势下,努力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积极促进农机监理工作全面开展,是农机监理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机监理;存在的问题;队伍建设

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农机监理工作行为主体的监理人员的主要任务不仅是引导农民致富,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开展一定的工作对农业机械起到安全保障作用。但是,从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的农机监理工作普遍重道路检查、轻田间作业,重主机、轻农具,农机监理人员的主要精力多放在道路交通安全上。形成了所谓的放弃田间一大片,只抓道路一条线的局面。其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由于农机监理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水平还跟不上现代形势的需要,自身建设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农机监理工作的应有作用,长此以往,势必会削弱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能,使农民失去了对农机监理的信赖。

2 开展农机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开展,农村逐渐富裕起来,一些较贫困的地区也逐步开始寻求农民致富之路。在这种形式下,广大农民为了扩大生产,增加经济收入,逐渐开始注重农业机械的应用,积极主动购买各类农业机械,以提高农业生产率,由此也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蓬勃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也为农机监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适应新形势需要。由于各类农机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农机监理工作也必须因为农机具的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方法把拖拉机道路行驶的安全监理工作做为农机监理工作全部内容去抓,而且把拖拉机做为单一农业机械去管理,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为广大养机户服务则是一句空话。由于农机监理工作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农业机械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农业机械全面安全监理工作,不单单只是抓不抓的问题,而且是能不能把这项工作抓好的问题,这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抓好农业机械的全面安全监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3 如何做好农机化安全监理工作

3.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

要做好农机监理工作,就必须具备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技术过硬且能吃苦的农机监理队伍。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求广大农机监理人员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切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时刻为农机事业的发展服务;其次是不断强化改革意识,改变思维方式,善于发展新问题,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农机监理人员要洁身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在原有农机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对新加入农机监理队伍人员要严格把关,挑选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监理工作的人员加入农机监理队伍,以便使这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适应工作需要。

3.2 提高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监理形象

要求农机监理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一名合格的农机监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及时掌握农机发展现状,了解致富信息,当好农机信息服务员。要了解和掌握各种机械的性能和质量,为农民推荐适合本地区农业生产、经济实用的农机具;二是能够全面掌握各种农机维修技术,当好农机维修员。农机监理部门要转变作风,增强服务功能,由行政管理变为法规管理,走技术服务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监理之路,农机监理部门要开展检测、维修等服务,为机手排忧解难;三是掌握各种农机事故的发生原因,做合格的农机事故安全员。在抓好农机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农机安全工作,要了解农机事故的发生原因,找出事故的发生规律,妥善处理事故,从中吸取教训,保障农业安全生产。

3.3 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农机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农机监理的执法工作要以保障农业生产为宗旨,以执行法制、传授技术、管好农机、化解矛盾、促进工作为目的。因此,做好农机监理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坚强能干的监理队伍,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思想,农机监理人员不仅要有技术,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工作过程中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农机监理工作也要做到依法而行,农机监理不仅要严执法,还要加强农机监理执法监督工作。一是加强职能作用,农机监理执法过程是政府行为,可是现在变成纯业务事务,难免在执法中出现一些问题解决不了;二是应把执法监理提高到保障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同其他执法人员一样要求,一样对待,克服重交警,而轻农机监理的现象;三是个别农机监理人员政治素质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者也大有人在,因此,加强农机和执法监督势在必行。

作者简介:徐子良(1964-),男,吉林舒兰人,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农机站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农机技术推广。

相关热词搜索:;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六

;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农业机械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这为农机监理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传统的管理方式和行政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全方位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是农机监理部门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机监理队伍在引导农民致富,保证农机作业过程中起到安全保障作用。但在目前情况下,仍然普遍存在着重道路、轻田间,重主机、轻农具的现象,农机的主要精力多放在道路交通安全上。形成了所谓“放弃田间一大片,只抓道路一条线”的局面。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机监理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水平还跟不上现代形势的需要,自身建设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充分发挥农机监理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实行全面农机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开展,农村逐渐富裕起来,就连一些较贫困的地区也逐步解决了温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开始积极主动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以满足和扩大生产需要,这就促使农业机械化开始向高层次发展,这也要求农机的安全监理工作必须跟上脚步,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农机化正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繁荣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此时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因此,抓好农业机械的全面安全监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3 做好农机化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要加强监理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一切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时刻为农机事业的发展而服务;农机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加强队伍建设。对新加入农机监理队伍人员要严格把关,挑选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监理工作的人员加入农机监理队伍,以便使这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适应工作需要。(2)提高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监理形象。作为一个合格的农机监理人员一是要了解农机化的发展,当好农民的信息服务员;二是掌握農机维修技术,了解致富信息,当好农业机械的服务员;三是妥善处理农机安全事故,从中吸取教训,保障安全生产。(3)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监理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农机监理法律建设和农机监理执法监督工作。一是农机监理执法属于政府行为,只有加强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提高农机监理的执法水平;二是应把执法监理提高到保障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同其他执法人员一样要求,一样对待;三是加强农机和执法监督势在必行。

相关热词搜索:;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七

;

随着目前我国农业经济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地区的农业生产逐渐向机械化、现代化转型。在农机生产过程中,虽然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其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从目前我国的农机监理执法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农机登记在册数量与实际拥有数量不符、农机检验审核合格率过低、农机违章现象频发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实际农业生产中,农机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政府部门应做好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1农机监理执法要有法律依据,做好检验审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杜绝在农机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农机的质量完好是需要保证的首要前提。如何确定农业机械的质量完好程度就在于对农机检验审核工作的重视程度,只有对农机进行了严格的检验,才能确保农机在生产过程中达到完美的技术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农机检验审核的工作中,要挨家挨户对农户所拥有的农机进行严格的检验,重点检查入户手续、挂牌手续、喷号等,在对基本手续审视的同时,还要重点检验农机的工作运转是否正产,而且还应对农户的操作驾驶技术进行审核。只有质量合格、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再加上合格的操作驾驶技术,才能允许投入到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

2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中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的提高农户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充分利用各种新兴传播手段去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可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去对农业生产当中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大力宣传,并且结合当地的农业安全生产实情与安全生产工作进展进行宣传。定期举办农机安全知识讲座,邀请专业的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去开展各类活动,进行技术指导,还可通过横幅标语、散发传单的形式去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专业的农机监理人员对于农村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要让农户清楚地认识到农机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引起重视的环节以及有可能存在危险,加强农户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农户农机操作技术,从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率,避免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害。

3提高监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保证监理执法工作的文明

在实际的农机监理执法工作当中,执法人员对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有足够的认识与了解,执法过程要采取文明执法的方式进行,面对不同问题要采用最合理的解决手段进行执法。然而,当前我国仍然有许多地区在进行农机监理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暴露执法的现象,这种现象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当地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时时刻刻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接受来自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将政府部门赋予的权利与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执法过程中的准确、公正与文明。此外,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还包括专业技能方面,对于农机的牌证管理、年检年审、安全检查以及违章处理等方面的业务流程要熟记于心,保证实际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高效。只有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才能进一步保证农机的安全生产。

4加强田间道路的农机检查工作,有效查处违章现象

为了进一步保证农机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不仅要做好农机在生产工作之前的检验审核工作,还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在农机进行田间工作的过程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田间道路检查查处违章工作是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的警示灯,也是避免农机事故发生的必要工作。相关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要提高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深入到当地的田间地头,在路上对农机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要立即纠正,对“黑车非驾”要予以严厉打击,一经查处立马处理。同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还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农机实际操作有充分了解,在进行田间检查工作时,还应对农机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避免农机事故的发生,指导农机操作技术,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安全意识,保证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农机事故扼杀在摇篮当中,保证农机的安全生产。

5针对农机操作手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要想从根源上提高农机生产的安全性,首先要提高农机操作手的安全意识,那么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必不可少,农机的安全教育不仅关乎着广大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提高农机操作手的安全意识,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农机操作手去学习新的农业机械操作技术与实际驾驶培训,完善农机技术培训管理工作的建设,聘请专业农机操作人才进行现场教学,或者组织观看科教片再结合实际器具进行实践操作,实行集中化的培训学习,让广大农机操作手的经验得到交流,将其运动到实际的农机生产工作当中。此外,还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当地的农业机械与农机操作手登记在册,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当地农机操作培训的全面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6发挥农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做好农机检验补贴工作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在购买农业机械时,都会享受到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农机检验审查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对于积极主动配合农机检验审查的农户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從而提高农户的农机检验审查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机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于农机安全隐患带来的安全问题还没有表现出足够的重视,大部分农业生产者认为审查程序浪费时间,所以主动配合检验审查工作的人员极少。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当地主动配合检验审查的农机予以补贴,适当减免挂号等程序服务费用,并且对于逾期不年检年审的农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开展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实效性针对农机生产的安全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前我国出现的大多数农机安全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大量违章违规农机被投入到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进而出现农机生产事故。因此,要努力做好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保证农机安全生产,才能保护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136000吉林省四平市农机监理处)

相关热词搜索:;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八

;

如果不使用先进的农业设备,就无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这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关键。加快农业机械化,可以有效提高农村的环境和经济效益,确保农业技术生产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以确保充分实现农业机械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农机监理部门深入基层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提出了几点措施建议。

1、新时期农机监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①基层组织不健全,管理服务职能弱化

在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农机监理机构中,都存在基层组织不健全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如果基层组织不健全,那么人们就无法接收到这个组织的服务,从而导致组织名存实亡。尤其是基层结构上的不健全,更是如此。因为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所能够接触到的就是这些基层人员,基层人员本身都不够健全,那么人们需要如何找人为自己服务呢?因此,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在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农机监理服务人员本身最大的问题就是素质低。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农机监理人员主要是两种人员构成的:第一种就是农业部门的闲杂人员。由于这项服务的本质属于公务员,所以只要是农业部门的公务员就可以被调用到这个部门。但是很多的人员单纯是因为所在的单位岗位不够,从而调动道这个部门的,导致这些人员本身的水平有限,根本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是一个极为常见的现象。第二种就是老龄化的人员,由于农机监理工作一直不被人重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少会新聘用一些人员,因此,都是采用一些原本的工作人员管理。但是这些人员的知识已经落后,无法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地区农机监理服务本身都存在服务范围不够广泛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实际的过程中,农机监理人员素质不够,而且项目经费等有限,往往就难以做到全面的开展业务,因此导致了这个问题的出现。这是当前必须重视的内容之一。

2、加强农机监理服务的策略

①农业机械化体系

就目前来看,机械化生产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一个潮流,因此在实际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农业的机械化生产。其中主要的办法有如下几个:第一个就是加大机械的应用。在很多的地区,虽然已经购买了农业机械,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往往因为人员水平不够等,难以操作农业机械,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出现,这也就导致了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不够完整。第二就是农机监理服务要到位,要从基层做起,每一部分都能够切实的解决人民的需求,才能确保农业实现机械化的生产。毕竟,农民自身的知识有限,使用农业机械困难,但是这些监理人员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教给人民使用。

②提高农机监理服务人员的的工资待遇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地区农机监理服务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在于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全新的薪资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全面的提升农机人员的薪资水平。在原本的水平上上调,要确保其达到地区平均水准以上,这样才能确保农机监理人员基础生活。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做好绩效管理,说到底这是一个服务的岗位,只有服务的好,工作才算是完整。因此,绩效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可以全面的提升监理服务人员工作的热情。

③提高农业机械的专业知识

在目前来看,农业机械的专业知识不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不断的普及此类的知识。在目前来看,其主要的办法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就是监理人员的教育教学。这些人员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只有他们学会了,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此就需要对其进行系统性的培训,要确保每一个监理人员都有着过硬的知识,才能保证其完整相关的工作。而且在培训中要采用考核的制度,只有考核完成的,才能加入到岗位之中。对于不合格的人要采用清退的办法。第二层就是农业机械知识的普及,监理人员需要全面的进入农村中去,给人民普及农业机械的相关知识,这对于农业的发展非常的关键。而且农民本身了解了这些知识,也方便于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建设。

④提高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监理形象

要求农机监理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一名合格的农机监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及时掌握农机发展现状,了解致富信息,当好农机信息服务员。要了解和掌握各种机械的性能和质量,为农民推荐适合本地区农业生产、经济实用的农机具;二是能够全面掌握各种农机维修技术,当好农机维修员。农机监理部门要转变作风,增强服务功能,由行政管理变为法规管理,走技术服务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监理之路,农机监理部门要开展检测、维修等服务,为机手排忧解难;三是掌握各种农机事故的发生原因,做合格的农机事故安全员。在抓好农机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农机安全工作,要了解农机事故的发生原因,找出事故的发生规律,妥善处理事故,从中吸取教训,保障农业安全生产。

⑤抓住国家对农机补贴政策的契机,大力扶持农机大户发展。国家对农民购机补贴款的增加,农民购买农机具的积极性也增加,我们要在土地平整且较集中的地区扶持农机大户,为他们传送技术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在生产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开展跨区作业,增加他们的收入,起到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使更多的农户看到应用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我们可以不断扩大推广范围。

农业监理工作是确保农业机械化的重要工作,为农业生产服务,保证农业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直接服务于大批农民工。因此,在监管体制明確,责任明确,加强法制建设,增加技术资源,提高检查人员的总体标准的同时,积极向主管部门通报工作,加强联系,互动,文明执法机构。我们要加强对农业建设的产业保障监管,建立服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农业生产稳定,提高农民收益,增强农村稳定,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15003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人民政府)

相关热词搜索:;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篇九

1、驻地办进场以来,针对本工程项目需要及合同条件的要求,积极购买试验设备及仪器,进行安装、调试、标定,申请工地临时资质,同时不断完善试验实施细则、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图表上墙,经省质检站验收,具备施工准备阶段试验条件。在建设驻地试验室的同时,督促、检查承包商进场试验人员、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及合同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要求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为顺利开工奠定基础。

2、开工前,首先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对承包商提出的各种原材料、砼配合比、土及石灰土标准击实进行标准、验证试验,使各项指标均满足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为全面施工提供可靠、准确的试验依据。

3、材料质量控制,是我们试验监理质量控制的重点,合格产品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合格的原材料,这是我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最切身的体会,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与现场所进材料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的核对,承包商的自检和监理抽检控制,对可疑材料的调查和复试等都是我们日常材料质量控制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拒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过程控制,每个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试验人员对砼配合比进行检验确认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随时观察砼的和易性,始终保持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之内,确保砼的内在质量,承包商与监理同时制作具有代表性的砼试件,作为该工程质量控制指标之一。

20__年即将过去,回顾这半年来的监理工作,体会最深的是做好监理工作,就必须严格认真,有较强的责任心,不管多么复杂的工程只要监理人员能够一丝不苟地按照施工规范、规程履行职责,就能全面的掌握整个工程动态,控制整个工程质量,同时监理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就能对每一工序,每一环节,做到事前提示,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可能造成质量隐患的环节事先防范,这两点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大有帮助,必将有力推动我们的工作。虽然我们一直努力扎实的去做每一项工作,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外业控制监管不力、内业资料填写混乱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存在的问题提醒我们继续认真学习施工规范、试验规程,熟悉设计图纸,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抽检频率,随时掌握施工动态,控制施工质量。

在西过境公路项目办、总监办的大力支持下和承包商的积极配合下,一如既往的做好20__年的监理试验工作,20__年任务艰巨,工程量大,对我们的试验工作要求更为严格,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试验人员做到事前控制,杜绝事后处理,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充分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弥补过去的不足,严格把好工程材料进场质量关、施工现场质量检验关,当好工程质量的守护神,为_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西部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musicolet
2025-08-21
BBC英语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