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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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8 00:00:00    小编:讲爆真相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实用五篇)

小编:讲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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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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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对于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今天,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就是要认真分析当前营改增工作形势,客观总结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确保全区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全区营改增工作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增强推进营改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全区已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3103户纳税人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管理职能从地税部门有序划转至国税部门,5月1日成功开票、6月1日成功申报、7月1日叠加申报三个关键节点目标已顺利实现,取得了“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三场战役的阶段性胜利。从目前情况看,全区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征管和技术保障支持有力、宣传和培训辅导持续深入、申报和办税服务秩序井然、税负分析和运行监控有序开展,试点改革成效逐步显现,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市政府也对我区营改增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营改增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财政收入受到一定影响。由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政策,随着改革红利的不断释放,财政收入收到一定影响。按照增值税预算分配中央、地方五五分成的共享比例后,我区与其它县又有差别,区级比例为25%,较其它县少10%;同时,我区原营业税征收基数大,改征增值税后基数变小,财政收入明显减少,区上对自主财源的支配权明显缩小。二是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建立。营改增试点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但目前我区税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信息资源不能完全共享、衔接配合不够顺畅、合作成效不够显著。三是新的纳税方式尚不适应。营改增后,征收方式由营业税全额征收调整为增值税抵扣征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纳税人还未完全转变经营观念,未完全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四是个别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上升,纳税人主动索取发票获得抵扣意识不强,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经营周期长,进项税发票滞后等原因,造成个别企业税负暂时上升。

二、强化举措、密切协作,全力推进营改增工作深入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动适应营改增工作新形势,着力破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区营改增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国税全面完成任务,财政、地税超额完成任务”目标顺利实现。

一要扩税源、促增收。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小税源齐抓、重点零散并重”的理念,既要紧盯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摸清税源底数,算准税款额度,确定专人、靠实责任跟踪征收,不断加大监管征缴力度;又要加强零散税源征缴,在“主税收缴与散税管控”上再加力再突破,对农村道路砂化、乡村舞台建设等小项目也要全面摸底、造册登记,一并纳入税收征收范围,做到应征尽征、能征尽征。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和监控营改增对全区财税收入造成的影响,对行业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和科学分析,把握好促改革和稳增长的关系,强化挖潜堵漏增收,确保完成年度财政收入任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行业和企业动态,把好核准、审批、立项、发证等涉税第一关口,协助税务部门加强源头控管,对上缴税金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他相关部门要把握改革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密切关注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多渠道收集进展情况,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对接联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凝共识、聚合力。财政部门要根据体制机制调整情况,对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对地方财力格局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加强财政收入预期管理,落实好中央与省、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税务部门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信息交换、税款征收、纳税服务、税负分析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平稳有序,改革红利应享尽享,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发改部门要协调提供全区境内未完工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国土部门要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等信息;住建部门要提供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建筑许可、合同造价和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屋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信息;统计部门要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工商部门要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交运部门要提供交通建设投资及合同造价、项目建设、竣工结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实现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凝聚加强财税工作合力。

三要建机制、强保障。一是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由财政与国税部门牵头,建立**区协税护税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解决建议,确保营改增工作稳步推进。二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共享机制,定期或实时获取交换信息资料,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税收源头控管。三是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准事项审批等,进一步靠实责任,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努力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三、提高认识、强化保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面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这场攻坚战,我们要继续发扬敢打硬仗、善打硬仗、能打硬仗的优良传统,最大限度提升税制转换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成本,最大限度地优化升级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是国务院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虽然在短期内对地方财政造成减收影响,但从长远看,随着税制完善、消除重复征税、税负整体减轻,涵养税源、“放水养鱼”举措将有力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为我区带来新的税收增长点。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将其列为今年的重大改革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国家政策精神,从一切有利于改革的角度出发,增强大局意识,排除思想障碍,顺应改革潮流,将营改增工作当成全年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主动作为,抓紧抓好,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要突出抓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政策口径,把握正确导向,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要通过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营改增改革。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宣传营改增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动态和税制转换后的改革成效,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政策学习,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正确理解政策,特别是对于因经营结构未调整到位税负暂时增加的企业,要帮助准确分析税负上升原因、研究解决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税负。

三要有效提升服务质量。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办税优势,持续深化国地税合作,使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特别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控管,破解征管瓶颈问题,抓好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全面落实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好供给侧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当减则减、应免则免,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活力。突出抓好辅导培训。要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大力推广网上办税,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同时,不断强化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业务水平和办税服务质量。

四要注重做好舆情应对。为有效的预防因舆情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有效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工作,切实加强涉税舆情的应急管理。要专门建立舆情管理制度,加强对舆情的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及时搜集全区范围内与营改增工作有关的各类舆情信息,并实时跟进网络舆情动态,对舆情信息做到第一时间上报,对纳税人诉求做到第一时间回应。对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要立即向党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汇报请示,争取政府和官方媒体支持,掌控权威信息发布权,通过实施正面舆论引导,消除质疑、化解危机,为营改增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同志们,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区上下要齐心协力、密切协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抓实见效,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为助推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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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二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会给酒店行业带来很大的变化,下面小编整理了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xx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细则已经正式出台。北京酒店邦日前携手承接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税制改革项目的供应商及酒店财务专家,从财务、运营、it和营销角度全面分析解读了「营改增」对酒店行业的意义及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酒店业需即刻采取的行动。

据了解,国务院于今年3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时,确定了尚未纳入「营改增」的最后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需在今年5月1号之前完成营改增。由于时间紧促且细则迟迟未出,酒店业者多抱持侥幸心理,未深入了解面此变革酒店需采取的措施。然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间,再次强调了5月1日之前,营改增必须全面推行,意即未完成者,5月1日之后将无法继续营业。因此现下酒店业当务之急为,确定4月30日23:59一过便能开出增值税发票。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与商务咨询总监岳蕾表示,「营改增」后,过去由酒店承担的部分税负将转嫁给客人,对酒店业实为利好消息。但由于酒店是业务内容极为复杂的行业,过渡期会充满挑战。比如,酒店及餐饮服务适用6%增值税率;停车场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餐饮娱乐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对于服务提供者,混合销售将征收增值税等。另外,汇总缴纳政策仍不确定(汇总缴纳是酒店行业普遍需求,因酒店行业的固定资产指出通常在业主账下,而销项税额产生在酒店股那里分支机构下),而酒店客房服务「似乎可能」可以抵扣。

因此营改增对酒店来说是「内外兼修」的过程,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是很大的挑战。一方面,企业必须内部修炼,比如审视收入和成本发生的变化,进行定价策略调整;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对企业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等。另一方面,酒店也须进行外部调整,比如判断自身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收到的影响,调整产品业务链,以及复核供应链安排、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充分沟通等。

现阶段,酒店业应将目标设在5月1日营改增试点正式全面推开之前,达到「能开票、会申报」的基本要求,在试点实施后,则需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进一步进行企业信息系统改造,并开展企业内部制度设立调整等后续完善和管理的工作。

岳蕾总结,企业的内部修炼重点应包括:实时关注政策实时细节,制定过渡期预案;进行信息系统升级、产品和业务梳理并更新法律文件条款;梳理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负税收入处理方法及针对新产品和服务的税务考虑。外部调整措施则应包括:梳理价格策略和新采购流程、更新与客户和供应商的沟通流程,并重点关注时间跨度较长的业务。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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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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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对于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今天,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就是要认真分析当前营改增工作形势,客观总结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确保全区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全区营改增工作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增强推进营改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全区已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3103户纳税人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管理职能从地税部门有序划转至国税部门,5月1日成功开票、6月1日成功申报、7月1日叠加申报三个关键节点目标已顺利实现,取得了“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三场战役的阶段性胜利。从目前情况看,全区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征管和技术保障支持有力、宣传和培训辅导持续深入、申报和办税服务秩序井然、税负分析和运行监控有序开展,试点改革成效逐步显现,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市政府也对我区营改增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营改增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财政收入受到一定影响。由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政策,随着改革红利的不断释放,财政收入收到一定影响。按照增值税预算分配中央、地方五五分成的共享比例后,我区与其它县又有差别,区级比例为25%,较其它县少10%;同时,我区原营业税征收基数大,改征增值税后基数变小,财政收入明显减少,区上对自主财源的支配权明显缩小。二是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建立。营改增试点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但目前我区税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信息资源不能完全共享、衔接配合不够顺畅、合作成效不够显著。三是新的纳税方式尚不适应。营改增后,征收方式由营业税全额征收调整为增值税抵扣征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纳税人还未完全转变经营观念,未完全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四是个别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上升,纳税人主动索取发票获得抵扣意识不强,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经营周期长,进项税发票滞后等原因,造成个别企业税负暂时上升。

二、强化举措、密切协作,全力推进营改增工作深入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动适应营改增工作新形势,着力破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区营改增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国税全面完成任务,财政、地税超额完成任务”目标顺利实现。

一要扩税源、促增收。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小税源齐抓、重点零散并重”的理念,既要紧盯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摸清税源底数,算准税款额度,确定专人、靠实责任跟踪征收,不断加大监管征缴力度;又要加强零散税源征缴,在“主税收缴与散税管控”上再加力再突破,对农村道路砂化、乡村舞台建设等小项目也要全面摸底、造册登记,一并纳入税收征收范围,做到应征尽征、能征尽征。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和监控营改增对全区财税收入造成的影响,对行业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和科学分析,把握好促改革和稳增长的关系,强化挖潜堵漏增收,确保完成年度财政收入任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行业和企业动态,把好核准、审批、立项、发证等涉税第一关口,协助税务部门加强源头控管,对上缴税金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其他相关部门要把握改革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密切关注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多渠道收集进展情况,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对接联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凝共识、聚合力。财政部门要根据体制机制调整情况,对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对地方财力格局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加强财政收入预期管理,落实好中央与省、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税务部门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信息交换、税款征收、纳税服务、税负分析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平稳有序,改革红利应享尽享,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发改部门要协调提供全区境内未完工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国土部门要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等信息;住建部门要提供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建筑(施工)许可、合同造价和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屋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信息;统计部门要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工商部门要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交运部门要提供交通建设投资及合同造价、项目建设、竣工结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实现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凝聚加强财税工作合力。

三要建机制、强保障。一是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由财政与国税部门牵头,建立**区协税护税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解决建议,确保营改增工作稳步推进。二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共享机制,定期或实时获取交换信息资料,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税收源头控管。三是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准事项审批等,进一步靠实责任,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努力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三、提高认识、强化保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面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这场攻坚战,我们要继续发扬敢打硬仗、善打硬仗、能打硬仗的优良传统,最大限度提升税制转换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成本,最大限度地优化升级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是国务院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虽然在短期内对地方财政造成减收影响,但从长远看,随着税制完善、消除重复征税、税负整体减轻,涵养税源、“放水养鱼”举措将有力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为我区带来新的税收增长点。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将其列为今年的重大改革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国家政策精神,从一切有利于改革的角度出发,增强大局意识,排除思想障碍,顺应改革潮流,将营改增工作当成全年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主动作为,抓紧抓好,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要突出抓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政策口径,把握正确导向,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要通过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营改增改革。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宣传营改增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动态和税制转换后的改革成效,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政策学习,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正确理解政策,特别是对于因经营结构未调整到位税负暂时增加的企业,要帮助准确分析税负上升原因、研究解决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税负。

三要有效提升服务质量。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办税优势,持续深化国地税合作,使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特别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控管,破解征管瓶颈问题,抓好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全面落实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好供给侧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当减则减、应免则免,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活力。突出抓好辅导培训。要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大力推广网上办税,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同时,不断强化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业务水平和办税服务质量。

四要注重做好舆情应对。为有效的预防因舆情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有效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工作,切实加强涉税舆情的应急管理。要专门建立舆情管理制度,加强对舆情的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及时搜集全区范围内与营改增工作有关的各类舆情信息,并实时跟进网络舆情动态,对舆情信息做到第一时间上报,对纳税人诉求做到第一时间回应。对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要立即向党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汇报请示,争取政府和官方媒体支持,掌控权威信息发布权,通过实施正面舆论引导,消除质疑、化解危机,为营改增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同志们,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区上下要齐心协力、密切协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抓实见效,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为助推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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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四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下文是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1、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程序简单,贷款按照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核实抵押情况、担保情况、贷款委员会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贷款受理之日起7天内办理完毕,比在银行贷款方便,也比较快捷,相比民间借贷,利息要低很多。

2、还款方式灵活;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分两次还本付息等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

3、贷款范围较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

4、营销模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下实行不评级、不授信的营销形式,打破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具有方式简便、高效快捷的特点,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得信贷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短期融资困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不足。

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贷出资金几乎全部是股东的自有资金,所以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就更为谨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私人经营,主要在当地放款,对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了解,所以对风险控制有一定好处。

6、小额贷款社会风险小。小额贷款公司不非法集资、不放高利贷、不用社会闲散人员收贷。其集资、放贷、收贷都有自己的执行办法,而且只贷不存,不涉及公众存款问题,社会风险小。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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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本文分析了试点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并对试点企业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 建议

一、“营改增”背景

随着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成功实现税制转换,“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已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大幕拉开至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4年上半年因实施“营改增”减税851亿元,从2012年开始试点至2014年6月,因营改增实现的减税总规模已达2 679亿元。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效应明显,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这一政策背景之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节约企业的资金支出,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途径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针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试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17%、11%、 6%和0%四档税率;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税。

因此,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则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企业应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1:河北省某广播影视服务公司于2013 年8 月1 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60 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 万元。请对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适用3%的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460×3%=13.8(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460×6%-20=7.6(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6.2万元。由此可见,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收负担较小的纳税人身份。但应注意,企业一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1.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首先,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从定义可知,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及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针对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之后的增值额征税,这就要求实行“营改增”后的企业,要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尽量减轻纳税负担。例如,企业购买车辆用于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予抵扣进项税;如果购买的车辆用于运营,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买的车辆既用于员工班车,又用于运营,则可全额抵扣。其次,合理选择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营改增”后的企业,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应尽量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并且要尽可能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从成本领域扩大到费用及固定资产领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有所扩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2.减少销项税额。通过收入分类核算,尽可能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减少销项税额。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往往比较宽泛,经营业务不只一种,而不同的业务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企业应将这些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开核算,尽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举例来说,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属于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适用的税率为11%;属于对运输货物进行的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收入,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税,适用的税率为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2:北京某物流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销售额为50万元,其中,40万元属于运输收入,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另外10万元属于针对运输货物进行的装卸搬运费收入,适用“部分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万元。请对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该公司未分别核算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则全部收入应按较高税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50×11%-2=3.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则两类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40×11%+10×6%-2=3(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0.5万元。由此可见,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核算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案例3:个体户王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7 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 010 元(不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 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当月收入仍保持20 010元,则当月收入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应按3%的征收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20 010×3%=600.3(元)

方案二:适当减少当月收入,使其降至19 999元,当月收入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则免征增值税。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600.3元。由此可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当月收入快达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时,应适当控制销售,减少当月的销售额,把其控制在起征点之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三、“营改增”后对试点企业的建议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计税方法和使用税率都有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人身份,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另外,企业也应注意,一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就不能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二)细分应税收入项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试点企业应该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细分应税收入项目,通过收入分类核算适用较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财政补贴的措施,对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因此,对于提供跨境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充分把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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