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死亡赔偿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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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7 00:00:00    小编:B站经济金融一点通

意外事故死亡赔偿协议(3篇)

小编:B站经济金融一点通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意外事故死亡赔偿协议篇一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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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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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都不会太多。

另外,各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都不一样,你要根据你们省上公布的数据来计算。

意外事故死亡赔偿协议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害人父亲)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人父亲)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分许,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的车行驶至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向甲方_____支付。

赔偿金________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_____元于_____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银行_______________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见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意外事故死亡赔偿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配偶) ,身份证号:

(子女) ,身份证号:

2014年9月22日晚,徐大兵与甲方在吃饭后突发疾病(心脏病心肌梗死),后经抢救无效意外死亡,为妥善处理徐大兵的善后事宜,甲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自愿就徐大兵意外死亡作出补偿。

现甲、乙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意外死亡补偿金(含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补偿款之日起,甲、乙双方同意终结徐大兵的意外死亡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徐大兵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三、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徐大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要求,不得再对本事件有任何异议。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补偿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乙方须开具收款收条。

五、乙方自行负责补偿款项在徐大兵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保证在签署并协议时,确认其为徐大兵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不得就此事宜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否则除返还甲方支付的本金外,另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整(¥: )。

八、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地址:***市****区*******19号

乙方: ,系受害人****之母,身份证号码:

,系受害人****之妻,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2011年11月 日在 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 日死亡。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 *** 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其为 ** 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

一、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 万元,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以及乙方处理本次工伤死亡赔偿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

经乙方确认,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 *** 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也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

乙方违约的,需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等。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市********** 乙方(签字):

有限公司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户口簿复印件;

2.父母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1.因病死亡赔偿协议

2.死亡赔偿协议书

3.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4.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5.交通死亡赔偿协议书

6.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7.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8.工地死亡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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