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内容三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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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8 00:00:00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内容三篇(实用)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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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施工项目管理程序篇一

发布部门: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的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会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审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 ±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证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 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昌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处 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鉴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级的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明废止。

关联法规: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施工项目管理程序篇二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五)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一)综合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通过诉讼解决。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施工项目管理程序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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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版)

1.目的

为确保xx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顺利开展,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方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策划、施工准备、施工设计、施工质量和质量服务的控制。

3.项目质量管理职责及权限

3.1项目部经理的质量职责

1、项目部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负责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其有效运行,并在运行中不断改进。

4、根据公司质量目标控制计划要求,组织编制质量目标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

5、组织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并合理进行资源配备(人员、设备、资金等)。

6、负责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处理好费用、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抓好进度和费用管理。

7、主持建立项目的激励机制,根据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具体的质量奖罚办法(方案)。

3.2项目部副经理的质量职责

1、项目部副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3、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目标实施计划的落实。

4、监督检查各部门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有关接口工作。

5、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并领导处理质量缺陷工作。

6、项目部经理缺席时代行经理职责处理质量管理工作紧急事务。

精.选

3.3技术负责人质量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

3、负责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协调质量相关部门的接口工作,检查质量职责的落实情况,定期向项目部经理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措施。

4、主持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质量目标实施计划,并进行宣传和贯彻。

5、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熟悉和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严格按要求施工,

避免施工错误发生。当发现设计图纸及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6、项目技术负责人要严把审核关,在自行设计和计算时,必须履行设计(计算)、复核、审定程序,三者缺一不可,以杜绝或减少错误发生。

7、组织和审查施工方案,优化设计,使方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主要施工方案要吸收操作层有经验的人员共同研讨,使其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8、领导试验、测量、质检、计量工作,对四个重要控制环节进行全面技术管理,要切实实行协调、指导和把关,使其处于受控状态,并有效运行。

9、负责技术交底,使管理层和操作层切实明确各自质量职责和具体工艺要求。

10、审定测量队恢复定线成果和特殊重要工程部位的施工放样实施方案。

11、审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及实施方案。

12、负责计量管理工作,贯彻国家计量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确保试验、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确保测量试验数据准确可靠。

13、审定质检、测量、试验方面的检测成果和试验报告。

14、组织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落实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15、代表项目部发布质量信息,并及时处理来自内部及外部的质量信息。

16、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7、负责开展精品工程及优质工程活动,制定实施措施,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的具体奖励办法。

18、组织项目技术质量的总结和交流。

精.选

19、负责组织交、竣工资料整理及施工总结。

3.4施工管理部质量职责

施工管理部是质量技术主管部门,试验室和测量队从事专业技术质量试验检测工作,三个部门直接受技术负责人领导,全面履行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评定进行系统管理。

2、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事务。

3、根据项目质量目标计划,制订项目质量实施计划,确定各工序的质量目标、控制方法,下发各相关部门和施工工段,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向工段技术人员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等。

5、研究编制项目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冬季、雨季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6、复核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根据项目提出的变更设计要求,整理并向监理和业主报送相关资料。

7、负责将业主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资料及时传递给各工段主管技术员。

8、监督检查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及时收集、整理、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并分类妥善保管,应确保其真实、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和伪造。

10、对潜在的质量隐患及时制订预防措施,以便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和杜绝质量事故。

11、参加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研究、制订处理方案,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有关人员予以实施。

12、负责组织并参加对各工段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13、组织实施有关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和四新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

14、检查各施工工段对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

15、对违章操作、野蛮施工的行为及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现象及时制止,并向项目有关领导建议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6、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和业主组织的交工验收工作。

精.选

17、配合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中间交工验收。

18、负责建立项目“质量通病档案”、“质量事故档案”、“返工损失档案”、“交工验收档案”。

19、负责计量管理工作,做好计量器具管理,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确保项目质量检测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单位统一,量值准确。

20、组织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3.5施工管理部资料员质量职责

1、核查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图纸本身及资料之间有无错误或矛盾。如有问题及时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取得书面答复。

2、重视质量信息工作,认真地分类登记、管理各类文件,如:原始记录、检查证、报验单、与业主、驻地工程师的来往文件、函、电传、批示及其他媒体的信息资料。

3、根据工程需要和施工队伍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要点等技术质量文件。

4、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活动,进行及时跟踪,收集整理资料,总结成果。

3.6测量人员的质量职责

1、根据项目工程和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配置相应精度等级的测量仪器设备。

2、参加设计单位的现场交桩,负责导线点、水准点的复测与加密,并编制复测成果报告。

3、负责编制大中型构造物控制测量方案,实施控制网的外业观察及平差计算,负责全线主要点位定位放线。

4、对重点部位进行变形和沉降观测,负责控制桩的保护和恢复。

5、负责本标段的竣工测量工作。

6、负责向各施工工段提供测量成果和现场交桩,并对测量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配合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部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和交工验收工作。

8、对永久性导线点、水准点定期进行监测、复核,发现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各施工工段。

精.选

9、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部汇报测量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10、建立施工控制测量和成果计算复核制度,并负责测量原始资料和记录的保管、归档。

11、建立测量成果书面报告制度。

12、制订项目测量工作操作规程。

13、建立测量仪器档案和台帐。

14、建立测量仪器使用保管制度。

3.7项目部实验室(可按市政、水利工程的要求设置)的质量职责

1、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试验工作。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编制项目试验工作计划。

3、根据试验工作任务与检测技术要求选购适用的仪器和设备,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定,确保单位统一、量值准确。

4、负责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进场检验工作,杜绝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控制与检验工作。

6、配合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部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和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试验规程规定进行各类原材料试验、过程检验及各种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工作,并监督施工现场按配比规定实施计量。

8、制定主要试验项目和主要试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9、建立试验设备使用保管制度,确保试验设备在适宜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10、建立并按规定保存试验记录,建立试验报告审核制度。

11、建立试验人员台帐;建立试验仪器、设备台帐。

3.8项目部采购的质量职责

1、根据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进行市场调查、取样试验,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确定采购意向。

2、对供应商的业绩、资质进行调查和评价,确认合格后才能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同时,要保存合格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3、加强进货检验管理,做好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的材料禁止进场。

精.选

4、做好库存物资的贮存及防护工作,确保物资的使用质量。

5、采购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3.9现场技术人员质量职责

1、认真熟悉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工艺,并向承担该项目的工段(班、组)长和全体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工作。

2、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制止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用于工程实体中。

3、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质量把关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对关键工序更要采取合理的方案和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

4、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5、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纠正违章操作,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6、积极参加qc 小组活动,运用四新技术,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7、认真填写施工日志,详细记录工程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信息,发现质量隐患和质量缺陷要及时上报。

4.工作程序

4.1策划

4.1.1组织准备

公司总经理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部经理,以实行项目部经理负责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以满足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需要。项目部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管理。

4.1.2技术交底

项目部应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人员应通过学习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工程参建单位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熟悉和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掌握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

精.选

4.1.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

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技术、质量、预算、采购等人员),依据项目招投标策划情况,合同要求及技术交底情况,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策划,形成项目策划书,包括:

(1)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目标包括单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目标,可包含检验批优良率、合格率的目标;

(2)项目部经理部组织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能分配、图表或说明内容;

(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清单和文本,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要求;

(4)劳动力配置计划、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主要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分包计划、施工方案编制计划,施工详图出图计划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方案;

(5)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6)质量关键点及其控制措施,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特殊过程管理方案;

(7)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8)检验试验计划(各工序、施工阶段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的指标与检测方法),质量检查和验收流程(包含预检、隐检、交接检的时间、频次、验收标准和方法);(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预案、应急方案、事故报警、抢救险情等);

(10)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包括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评审、处置和改进);(11)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流程(包括应收集的信息内容、收集者、收集方法以及沟通和传递的方法);

(12)与工程建设有关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包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相关部门等)的沟通方式;

(13)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清单、记录表式和保存要求;

(14)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

(15)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它要求。

精.选

4.1.4项目策划书须得到发包方或监理方的认可。则相应项目质量计划、施工方案等报审表应经发包方或监理方审批。

4.1.5项目策划书的动态管理

当项目的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项目部经理对项目策划书进行评审,并适当地进行调整,对调整情况再次向企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发包方、监理方报批。项目部经理按新的文件要求组织施工。xx公司的工程部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2 施工准备

4.2.1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策划书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如下:

(1)办理开工手续;

(2)项目工程的划分与编号,以便控制、检查、评定和监督;

(3)技术准备,包括施工交底等;

(4)现场准备,包括:工程定位和标高的基准控制,施工平面布置;

(5)材料准备,包括:工程材料设备选型、采购或租赁,进场安装验收;

(6)施工机械设备准备,包括:办理、采购材料设备并组织进场,选择分包并组织进场,搭建临时设施。

4.2.2项目部按规定向监理方或发包方进行报审、报验。公司项目部经理确认工程项目施工已经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方、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4.2.3施工交底

项目部经理组织施工管理部,向参与施工和质量检查的人员(包括发包方的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说明,其目的是使施工人员和质检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方面有全面系统了解,以便于科学的组织施工,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交底内容:

(1)施工范围、工程量、工作量和施工进度要求;

精.选

(2)施工图纸的解说;

(3)施工方案措施;

(4)操作工艺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5)工艺质量标准和评定方法;

(6)技术检验和检查验收要求;

(7)技术记录内容和要求;

(8)其它施工注意事项;

交底应形成记录,记录的形式按项目所在地技术资料的管理规定执行。

4.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3.1项目部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包括:

(1)正确使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及适用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适当时,对施工过程实施样板引路。

(2)调配符合规定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按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规定,配备适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

(4)施工过程监控。项目部应按图纸规范和方案等要求组织施工,按检验试验计划及时进行检查、监测。对施工过程的检查、监测包括:对工序的内部检查、技术复核,施工过程参数的监测和必要的统计分析活动。

(5)根据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6)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xx公司工程部对此进行指导,项目部对此进行监控。

(7)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项目经理对施工队、分包方、分供方的施工进度、工作进度进行管理控制,确保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并保证施工质量。

(8)采取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项目经理制订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确保相应责任人,通过施工作业时的相互监督、巡回检查等方法,确保施工全过程做到防盗、防火、消防及物资的维护;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实施监控;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

精.选

4.3.2施工过程的确认

主要针对隐蔽工程的事先确认,包括:对工艺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进行鉴定;对施工机具进行认可;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确认。

4.3.3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过程及进度标识,确保施工过程具有可追溯性,可采用以下措施:

(1)记录人员做好过程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表明施工过程状态;(2)施工现场标识:根据施工过程特点建立标识,根据施工进度变化调整标识,根据施工变化突发情况改变标识,施工完工后撤销标识。标识的管理需与施工进度相匹配,与施工需求相适宜。通过记录可对施工过程进行追溯性。

4.3.4施工过程信息沟通

项目部负责做好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顾客、监理、设计、分包方等的信息沟通工作,包括:

(1)工程信息(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要求);

(2)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的修改;

(3)建设方问询的处理、建设方反馈、包括投诉。

4.3.5项目经理组织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包括:

(1)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

(2)交底记录;

(3)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

(4)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

(5)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6)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7)质量管理相关文件;

(8)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他记录。

精.选

施工记录应符合记录管理制度的记录控制要求,并在工程竣工交付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移交给公司档案室存档。

4.4 质量检查

4.4.1质量检查形式

质量检查形式包括各施工队层次自查、项目部质安部门及xx公司工程部对各施工过程的检查。

4.4.2质量检查类型

(1)日常质量检查

(2)月度质量检查

(3)专项质量检查

(4)公司工程部的不定期抽查

4.4.3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组织管理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常质量检查。由项目部专职质检员负责,每天对现场的施工工序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各施工部位施工工序工艺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求其整改或返工处理。

(二)月定期质量检查。由项目部质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每月组织一次对本月的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

(三)专项质量检查。主要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管理,有专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对照专项方案进行检查。大致分为:

(1)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检查:检查施工准备是否充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2)隐蔽工程检查:凡隐蔽工程均应由复检和专检合格并审报终检合格后方能覆盖。(3)成品保护检查,由复检和专检人员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精.选

(四)公司工程部的不定期抽查

公司工程部采取不定期进行项目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每次检查以标段为单位,对不同施工阶段中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样板先行”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施工情况以及相应的内业资料进行现场巡查和抽查。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分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工程、配套工程及室外工程等六个检查分项进行。

内业资料检查包括现场签证联系单、资料设备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4.5 质量服务

4.5.1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间的防护

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间,由项目经理制订成品保护措施,确定相关责任人,通过施工作业时的相互监督、巡回检查等方法,确保工程防盗、防火、消防及各物资、设施的维护。

4.5.2服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公司综合部负责制订服务管理制度,由项目部按服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工作,包括:

(1)保修;

(2)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

(3)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4.5.3项目部按服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处理各项目阶段的服务需要信息,包括:收集信息、作出响应、有效实施服务措施、及时测量服务效果,进一步改进服务。

4.5.4 项目部根据上述4.5.3服务信息收集及处理情况,用于质量分析和改进。

5.记录

记录包括施工日志、现场签证联系单、资料设备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及隐蔽工程确认记录等。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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