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咨询人(全称):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建设工程咨询相关事宜,签定本合作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以下咨询业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咨询:
3.招标阶段咨询:招标文件审核、招标过程控制咨询;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拟定、审核咨询;
5.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咨询;
6.项目后期评价咨询;
7.建设项目其他相关咨询;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3.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4.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签定与索赔;
5.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自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自__年__月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标的物名称 : 签 约 地 点:
签 约 时 间: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万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方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方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
咨询方的权利
1、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方如果向咨询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详见《附件二:服务内容》。
第四条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
本工程造价咨询方员要求:咨询方必须全部使用专职人员并针对本合同项目成立项目组并驻场,项目组的人员需固定。小组项目经理 名,其中土建人员 名、弱电人员 名,精装人员 名,机电人员 名。其他非驻场人员由咨询方确定,具体人员名单在本合同《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中进行明确。
咨询方工作必须是由项目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项目组人员需接受委托方的造价管理流程、规章制度、配合要求的培训,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组人员为主要工作人员,负责完成与委托方的资料交接,信息反馈等工作。服务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提出的各项咨询服务,不得拖延。合同生效期间,咨询方不得随意更换小组人员,如需变更造价咨询方员,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方可更换。
如委托方发现咨询方人员不能满足造价咨询任务进度时,有权要求咨询方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咨询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方负责。
第六条 委托方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咨询方造价咨询方员应对委托业务中的各种资料和结论保密,不得透露给对第三方。
第八条咨询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阶段的成果文件:详见《附件二:服务内容》。
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须由编制人员(或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及造价咨询公司印章,咨询方必须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七条 在项目施工现场,为咨询方提供工作位置,其他咨询方自行解决。
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提供合同以及编制工程预算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在3日内对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但如委托方要求答复的属工作量较大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双方应另行商议提交成果文件的期限。
第十条 委托方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咨询方项目经理为: (联系方式: )。
第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监督检查委托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质量,并对咨询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确定。如咨询方不按合同条款、委托方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进行整改,一切责任由咨询方负责。
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更换小组中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配合不力的造价咨询方员,咨询方应在委托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更换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由咨询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工程造价咨询周期即为咨询方的服务周期。但鉴于结算工作的完成时间可能会受制于各种因素,故上述服务周期不包括项目竣工以后的结算工作所持续的时间,结算阶段的服务时间截止日期为竣工后6个月内,结算完成后将结算资料移交委托方接收且配合委托方完成本项目审计之日。
若本项目施工期延长6个月,则咨询服务费不发生变化,若实际施工工期超过本合同规定工期及延长期,则因工程工期调整造成的实质性服务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三:项目延期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表》计费。
第十四条咨询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委托方的实际损失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咨询方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本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总金额为: (大写) (小写)
(二)计费标准见附件。
(三)咨询费支付办法: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完成每一项《附件四:造价咨询通知单》里具体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完成商务部分清标工作后,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评估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对应造价咨询费用的75%;在办理完具体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结算手续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施工期现场服务(施工现场中甲方与施工单位对造价出现争议,乙方应到场咨询服务等)完成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5%。
(四)本合同中全过程造价咨询总额指: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车辆、利润、税金、各种保险、交通差旅费、食宿、资料费、文件打印及装订费、风险、现场派驻等与本咨询业务相关的全部费用并含税的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五)造价咨询服务报价:合同总价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在造价咨询服务期内,单价包干。
(六)结算单据:委托方每次付款前,咨询方应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符合咨询方要求的国内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咨询方支付服务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应支付全部服务酬金,并以未支付部分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5%。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方与咨询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至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补充条款:
1.咨询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咨询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和职责,咨询方的一切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咨询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委托方。咨询方的造价咨询成果必须有项目经理的签字。
2.咨询方应认真清点并保管好委托方提供的造价资料,工作完成后,咨询方须如数、原样返还委托方提供的全部造价资料。
3.咨询方应对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测算资料、预结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工程经济标评审意见、工程造价分析等相关书面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4.咨询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按建筑产品类型分别进行统计、成果编制,以便配合委托方各产品类型成本的核算工作。咨询方在进行预算工作时,应按具体产品类型进行编制。
(2)不能积极配合委托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本专业职业操守,出具的报告有虚假成分的人员,情节严重者委托方有权追究咨询方因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
6.乙方造价咨询人员在履约过程中,不得擅自与施工单位等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核对工程量等工作时,必须由甲方组织,乙方造价咨询人员参加,重大事宜的决定应经甲方认可。当甲方认定乙方咨询专业人员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项目施工现场,咨询方自行负责除委托方提供工作位置外的其他一切工具及费用。
8.咨询方出现任何损害委托方利益的情况,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减不低于委托业务造价咨询费用20%的违约金,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9.由于咨询方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咨询方按500元/日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咨询方原因逾期10天仍未完成委托业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咨询方需承担由于业务延期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10.咨询方如未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委托业务有关信息,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造价咨询费用未付委托方可无需支付,如已支付咨询方应在委托方终止合同后三日内退还已付款,并且咨询方还须赔偿因此给委托方带来的损失。
1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咨询方未开始工作的,应退还委托方所付定金(预付资金),已开始工作的,双方按已完成工作阶段(经委托方认可工作量)办理结算。
12.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争议未解决前委托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关费用并不属迟延付款。
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附件二:服务内容及成果要求
附件三:造价咨询计费标准
附件四:造价咨询通知单
附件五:造价咨询委托资料清单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确认表
附件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及经济指标分析表
附件八:造价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质量标准
附件九:咨询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十:廉洁协议
委托方: 咨询方:
代表: 代表:
20__年12月日 20__年12月 日
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姓 名职 务年龄职 称执业资格本岗位工作年限分工
附件二:服务内容及成果要求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造价咨询服务: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合约规划所列的各个合同包或标段的招标图纸和详细的招标范围,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以及可供签订合同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依据工程量清单、当地市场价格及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清单标底,并且参与甲方组织的招标期间工程量清单的答疑会议对存在的差异或错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在甲方于发标前不能提供足够深度的招标图纸情况下,可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暂定工程量清单,并负责工程合同签订及正式施工图纸具备后工程量清单的重新核算。
二、编制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合约规划所列的各个合同包或标段的划分要求制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及其附件、评标办法、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一般要求和开办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各种附件、表格、格式和汇总整理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等,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提供打印成套招标文件。配合甲方招标工程的招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澄清、质疑、清标等,对所有招标文件中单价、总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及分析,并提供相关澄清、质疑标函、清标等分析报告。
三、结算审核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督促相关承包人或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结算文件和资料,掌握现场实际情况,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单等资料严格审查结算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确定数据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查看定额套用、综合单价组成、工程量计算、材料单价和合理性与准确性。审查由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结算文件和资料,对结算文件的依据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结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批。 在每个合同的结算报告基础上合成整个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并协助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竣工结算支付。以合同为依据,提交所有合同的保留金的扣留情况报告。
结算审核需满足甲方成本控制的有关要求,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高效完成甲方交付的结算审核工作,满足甲方项目建设的需要的基本原则,所有的提交给甲方的资料除签字盖章的文字资料外,还必须有可编辑电子文件且须与书面文字资料相一致。审定的结算必须附有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咨询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说明、双方结算审核对照表。
附件三:造价咨询计费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收费基数费率备注
一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方式施工承包方式:
1其中钢筋工程量计算 0 元/t
2
3
说明:1、以上费率已包含乙方应缴纳的一切税金,其税金由乙方自行缴纳。
2、若委托项目中无对应计费标准,则在造价咨询通知单中双方另行协商价格,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3、以上费率有区间的,甲方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在咨询任务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计费费率。
附件四:造价咨询通知单
咨询单位: 编号:
项目名称: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作内容□总包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 □总包竣工结算审核
□分包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 □分包竣工结算审核
□其它
时间要求:
咨询收费标准:
工作要求:(附资料签收单)
备忘:
公司:
年 月 日造价咨询公司: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格主要用于合同项目委托。
附件五:造价咨询委托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序号项目单位数量
资料签收
审价结束,资料退回签收
备注:本表格主要用于合同项目委托。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确认表
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确认表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工作内容合同单位
甲方评估意见序号评定内容评估标准满分得分
中途无故调换造价工程师,每更换1人扣1分。
2工作时效咨询任务每超时1天完成扣4分。12
单个项目中工程量错误误差超过±5%(不含5%),扣2分。25
定额应用定额应用错一项扣1分。10
费用应用费用应有错一项扣2分。10
4资料管理遗失或严重破损委托方的送审资料一份扣1分。3
5其他服务为业主提供一次造价测算分析或提供相关造价资料加2分。5
6沟通协调综合评审:好10分,一般6分,不好0分。10
合计100
备注得分≥80分为合格。
改进建议:
甲方经办工程师: 甲方负责人:
日期: 日期:
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说明
合同单位签章:
日 期:
说明:1本表作为《付款申请》附件
2、得分≥80分为合格,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费的100%;得分70-80分(不含80分)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费的95%,60-70分(不含70分)支付咨询服务费总价的90%,小于60分,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费的80%。
3、此表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附件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及经济指标分析表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指标分析表
编制时间: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结构类型
工程概况工程规模(m2)建设高度(m)
楼层结算方式
层高(m)结构形式
竣工时间工程类别
材料价格取费标准
建设标准基础
墙体
门窗
楼地坪
室内外装饰
给排水工程
水消防及报警系统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工程
总平
主要材料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单方指标(/m2)
地下室(面积 m2)
钢材吨
水泥吨
锯材m3
砂石m3
页岩实心砖千匹
页岩空心砖m3
商砼m3
地上部分(面积 m2)
钢材吨
钢材吨
水泥kg
锯材m3
砂石m3
页岩实心砖千匹
页岩空心砖m3
商砼m3
安装工程给排水\雨水工程
主要材料各种规格钢塑给水管m
各种规格pp-r给水管m
各种规格upvc排水管及雨水管m
强电工程+弱电配管
各种规格暗配管m
各种规格管内穿bv铜芯线m
各种规格铜芯电缆m
各种规格弱电配管m
各种规格配电箱台
各种规格灯具套
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分析表
序号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单方造价(元/m2)造价比例%类似工程单方造价(元/m2)类似工程单方造价(元/m2)
一地下室
1地下室建筑及砌体、抹灰
2地下室土方及护壁
3安装
3.1地下室强电
3.2地下室给排水
3.3消防:防火卷帘+水系统+报警系统
3.4地下室通风工程
二地上部分土建安装
1地上土建(主体\建筑)
1.1建筑
1.2外装
1.3内装
1.4防盗门
1.5窗
2地上安装工程
2.1室内外给排水
2.3水消防及报警系统
2.4强电系统
2.5变配电系统
2.6弱电系统
2.7电梯
三室外工程
1室外污雨水及给水工程
2室外总平、道路
3景观绿化
附件八:造价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质量标准
造价公司工作成果要求
一、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
二、提交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报告,提供类似工程经济指标分析:
1、征对类似项目比较分析,对本项目进行经济合理性分析,分析报告要求数据详实、描述客观、来源可靠。并提出优化建议。
三、随同工程量清单一起,提供分户型工程量清单,要求按图纸规定的相同户型编号归集户内工程量,要素必须包括:户型数量、套内面积、天棚面积(区分面层作法)、内墙面积(区分面层作法)、门窗数量和面积(区分门窗规定、数量)、栏杆数量(遵照设计或规范,按阳露台和凸窗、落地窗区分普栏杆和护窗栏杆)、阳露台(区分天棚、地坪和外墙面积)、厨卫(区分天棚、墙面、地坪及防水面积)。
四、随同工程量清单一起,提供基本数据清单,必须包括的要素:总建筑面积(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建筑面积(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外墙面积、楼栋内墙面积。此外,应单独列表区分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地上建筑的建造成本。按楼栋提供每层钢筋工程量。
1、门窗工程量清单(必须至少分入户门、户内门、防火门、窗等四个类型、要素包括规格、数量、总量、单位以m2或樘计量,应根据甲方委托时的要求按铝合金或塑钢提供当期市场参考综合单价和总价)。
2、栏杆工程量清单(必须遵照设计或规范,按户内落地窗栏杆、凸窗栏杆、阳露台栏杆以及楼梯栏杆等,单位以m计量)。
3、土建甲供材料工程量清单
4、安装甲供料工程量清单。
六、随同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纸版或电子版均可)备查。
成果要求标准表格1:
项目 栋 户型统计表
序号户型名称单位合计数量其中
单体建面(m2)建筑总面积(m2)
1户型1套
2户型2套
3户型3套
4户型4套
5户型5套
6户型6套
7户型7套
…
成果要求标准表格2:
项目 — 栋基础数据清单
序号内容项目单位合计其中说明
1栋2栋…
综合指标
1综合指标总建筑面积m2
建筑物占地面积m2
楼栋外墙面积m2
楼栋内墙面积m2
楼栋屋面面积m2
明细面积指标
1住宅别墅m2
高层m2
商业m2
2其它地上建筑m2
地下车库m2
半地下车库m2
架空车库m2
单方造价指标m2
1住宅别墅元/m2
高层元/m2
商业元/m2
2其它地上建筑元/m2
地下车库元/m2
半地下车库元/m2
架空车库元/m2
总建筑面积(区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建筑面积(区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外墙面积、楼栋内墙面积、楼栋屋面面积。此外,应单独列表区分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架空车库、地上建筑的建造成本。
质量标准
一、每一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误差不得大于1%。承诺的误差标准作为甲方对技术标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2、误差等于或超过定案造价的3%的,除按第1条扣减咨询服务费外,另每次扣减人民币--万元。(该单项工程的咨询服务费按该单项工程占全部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核定)审核误差=(咨询人提供给甲方的结果—甲方最终核定的结果)/甲方最终核定的造价*100%; 甲方最终核定的结算造价为与施工单位确认的结算造价。
二、咨询人以图纸为依据编制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误差不得大于2%
1、工程量计算误差应控制在±5%范围以内:如甲方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完成后,甲方审核的单个项目中出现10%的项目工程量错误,则视为工程量计算误差大于±5%,乙方必须全面复核,并再次报送甲方审核确认,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2、定额子目不缺项、不漏项、不重项:甲方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完成后,发现乙方出现三个缺项、漏项、重项的类似错误,经甲方提出并经乙方确认,且单个项目直接费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3、套用定额无偏差:甲方对控制价审核后,乙方出现套用定额错误,经甲方提出并经乙方确认,且单个项目直接费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错误金额1%的违约金。
4、定额取费无偏差:甲方对控制价审核后,出现任何取费偏差时,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6、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按照施工图进行计算,要求项目完整,不漏项,工程量的误差率控制在±5%以内;成果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按本条前述相应部分约定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提出索赔要求。
7、乙方出现上述错误或误差的,除按以上相应部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负责予以纠正。
三、要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作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或非为委托目的而进行利用。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双方据实结算合同价款,咨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咨询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附件九:咨询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十:廉洁协议
廉 洁 协 议
一、委托方、咨询方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咨询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委托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咨询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咨询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咨询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或其他第三人承担的费用。
四、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委托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批准。
五、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咨询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咨询方不得接受委托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咨询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委托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委托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委托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委托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咨询方如发现委托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委托方举报。委托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咨询方进行报复。委托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咨询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咨询方继续合作。
九、委托方发现咨询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委托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方(盖章): 咨询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内容:
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及本项工作的繁简程度,双方约定:
专业修正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如下:
b、土建、桥梁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1.0;
c、其余项目的专业修正系数为0.9
2、结算方式
经双方议定,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日内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书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执一份。
十、附加协议条款: 无 。
(本页为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月x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咨询人(全称):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____年11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____年12月15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