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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奖励制度细则篇一
一、 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 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 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6) 拾金(物)不昧者。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 通报批评;
(2) 一次性罚金;
(3) 减薪;
(4) 留用察看;
(5) 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 重量级处罚: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5. 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 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国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在奖励上要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二节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b) 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c) 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d) 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e) 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f) 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者;
g) 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h) 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j) 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l)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o)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p) 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第二条、 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b)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c) 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b) 即时奖金;
d) 奖励性旅游;
e) 参加外部培训;
f) 出国考察。
第四条、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人力资源部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第三节惩罚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第一条、惩罚种类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处罚细则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 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时、认真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办公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 在办公区内、公司门口、走廊抽烟、扔烟蒂、扔废纸等垃圾者。
4) 桌面摆放零食,上班期间吃零食者。
5) 发物料人员不能及时清除办公区内包装物。
6) 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7) 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8) 说脏话、粗话者。
9)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10) 在办公区内打闹,大声喧哗者。
11) 参会人员迟到者。
12)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13) 在食堂就餐,浪费食物,乱倒饭菜者。
14) 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下班后所辖区域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15) 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16) 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17) 工作时间内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络者。
18) 非工作要求午餐饮酒者。
19) 工作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网站、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0) 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时间半小时以上者。
21) 纪律松散,当月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
22) 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怠慢工作者。
23)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24) 无正当理由,培训旷课者。
25) 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26) 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7) 私自移动消防设施,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8) 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记过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29) 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 公司者。
30) 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31) 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自流者。
32)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3) 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34) 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
35) 工作时间酗酒者。
36)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37) 培训无故旷考者。
38)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39) 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降职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40) 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对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害、情节较轻者。
41) 不服从上级领导 工作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2) 违反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且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 对下属正常申诉做出阻挠或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4) 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
46)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7)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 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48)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
49) 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50) 年度内累计记过二次者。
5、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1)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52)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3) 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 、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54)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贪污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 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 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 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64) 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 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 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 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 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 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73)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 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 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节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幼儿园奖励制度细则篇二
1、对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教职工颁发全勤奖每月50 元。
2、每学期对遵守园内安全制度,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职工颁发安全奖200元。
3、对个人获园级、镇级、市级、省级等奖项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能积极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或作品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特殊贡献奖》有关规定。
4、对指导本班幼儿获园级、市级、省级荣誉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特殊贡献奖》有关规定。
5、每月对一日常规检查评比中获得"好宝宝班"称号的班级给予50元的奖励。
6、每月对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全额的月考核奖。
7、对获得"金点子"奖的教师奖励50元购书款。
8、对取得大专学历的教师,学费每门报销50元,工资每月增加50元;对取得本科学历的教师,学费报销三分之一,工资每月增加50元。
9、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工资每月增加100元。
二、处罚
1、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故违反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园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处罚条例中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须经园领导班子讨论,做出相关的处罚。
2、对迟到、病假、事假教师的处理办法参照《教师出勤考核细则》。
3、带班时间内,教师私自离开幼儿,又未能安排其他人代班,给幼儿的生活造成安全隐患者,按违纪处理,酌情扣除月考核奖。
4、带班时间内,教师未履行职责,与他人闲聊,或独自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视作违纪,0酌情扣除月考核奖。
5、无故缺勤、擅自离岗的教师作旷工处理,每天扣除50元,5天以上作自动离岗处理。
6、如出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参照《班主任》考核细则。
7、如有体罚、变相体罚者,园领导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如无悔改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教师之间搞不团结,影响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园领导给予调解及批评教育;一意孤行,激化矛盾者,幼儿园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教师发生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并且严重影响幼儿园声誉,幼儿园予以解聘。
幼儿园奖励制度细则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 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
第八条 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九条 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第十条 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 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 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
(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
(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
(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
(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
(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 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
(五)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
(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
(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
(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
(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
(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
(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
(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
(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
(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
(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
(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二十九)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三十一)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第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办评查上诉案件。
第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函)、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第二十二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判质量奖罚的标准是:案件优良者100元,法律文书优良者奖50元。
一件案件出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50元。
一件案件出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100元。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一件案件处罚200元,并扣发审判长、法官助理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10元。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2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100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 独任审判员(执行员)审判(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执行员)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合议庭审判(执行)的由审判长(执行长)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案件处理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由导致决定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案件承办人掩盖、歪曲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案件笔录的质量问题由书记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评查办经评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认为审判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执行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xx年7 月1日起执行,本院泸纳法发(xx)4号文件《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意见》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时间:9月初至12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
1、名额的确定。根据区人口数量、受案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于2015年1月底前提请区人大会确定。2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发布公告。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书面申请或推荐。发放《人民陪审员自荐审查表》和《人民陪审员推荐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推荐。指导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时间:2月中旬—3月中旬)
1、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2、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上交政治部。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时间:3月中旬—3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眩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社会公告(时间:4月初)
1、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2、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培训。(时间:4月初—4月20日)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征求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2、按照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统一安排,配合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