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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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9 00:00:00    小编:单位晋升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九篇)

小编:单位晋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一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1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臵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 3 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实际管理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30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获取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办理入住手续家庭的申请情况书面反馈产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产权单位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 4 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一)承租家庭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房屋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 5 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调换完成后,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配租住房调整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臵、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产权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退出承租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一)承租家庭未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但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的,可继续承租住房,并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房屋租金。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30日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源给承租家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位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地面、阳台、设臵的防盗栏等。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燃气、供热、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厨房器具和相关的上、下水管道及其他配套电器。

产权单位接到住户报修后,应组织专业维修人员或委托 7 物业服务企业工程人员及时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相关标准向住户收取。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员变化、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

产权单位组织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的房管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第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臵、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房管员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房管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向承租家庭明确 8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各类不良行为,并对承租家庭租住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家庭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不良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臵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产权单位可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协助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对承租家庭成员及收入、住房情况复核、公示张贴及意见收集等工作。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臵、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物业委托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护栏等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区域内其它物业分隔。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臵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租户档案资料保存、租户接待、人员值班备勤等日常工作。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小区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首层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配套用房,由产权单位按回购价格收购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收购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配套用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无法收购的,产权单位可安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首层房源作为租赁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的,应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单位牵 10 头,会同其他产权单位组建业主大会或建立业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决定小区物业服务等公共事项。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推进业主大会的成立。产权单位作为物业所有权人参加业主大会,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在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结合承租家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评价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协议中约定,建设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交付给产权单位后,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

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档案资料抽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受委托参与管理服务企业、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承租家庭资格变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并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与其他部门共享,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单位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臵、改变用途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承租家庭有骗租、转租等违规行为,或接到产权单位报告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如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或纵容、隐瞒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13 闲臵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的相关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产权单位应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相关服务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通过市场趸租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单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后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二

我叫方xx,1975年2月28日生,系下岗职工,属城郊村孙瓦组人,现租住在瑞景花园四单元501室,家有父母亲、妻儿三人代住在一起,自20xx年至今12年来连租孙瓦组、九铺组、花园、乔院等共8家,象蚂蚁搬家一样搬来搬去,本人当兵退伍后,安排在植物油厂,后因植物油厂破厂,被迫下岗,一直无职业,夫妻靠打工度日,前几年女儿生病在上海医医治无效死亡,花去7万多元,母亲身体不好,常年生病等家庭出现种种困难,现有家庭收入难以维持生活、房租及孩子上学开支,家里现只有一台冰箱,一台七、八年前旧电视,还外欠十几万元债务,在没有办法无钱买房今生也不想买房子条件下,恳请党和政府领导从实际情况考虑公租房一套。特此报请,请领导调查解决为盼!

致此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3月16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三

您好,本人张仕慧,女,20xx年7月毕业于遵义师范学院, 家住仁怀市二合镇同民村,20xx年9月通过事业单位招考到 德江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 在城区也无房子,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今年学校刚好有公租房提供,为解决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学校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领导给予准许,解决住房实际困难。本人将全力投入工作,为德江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 4月 21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四

您好,本人xx,男,20xx年x月毕业于xxxx,2012年x月至今在xxxxxxxxx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月收入仅xxxx元,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本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贵阳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申请人:xxxx

20xx年 x 月 x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五

我向贵局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现将基本家庭情况说一下:父亲早年去逝,由身患残疾的母亲将我抚养长大。

因无力购买商品房,现在是无房户,孤儿寡母一直居无定所,便暂借住在姥爷家,一家三代人居住在一起非常拥挤,又因心脏病一直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无收入。

为此我特向贵局申请公租房以求得保障,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敬请贵局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六

我校是双庙镇一所较为偏远的学校之一,学校设施落后,基础力量薄弱,现有学生400人,学校教室紧张,3、4年级人数过多还亟待分班。

教师15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办公室紧缺,基本没有辅助用房,教师们没有生活与休息的地方。

教师们爱岗敬业,为此付出了很多。

为了教学,外地教师们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民房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来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也导致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极大地困扰和制约了我校特色办学的健康发展,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已然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地步!

基于此,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为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庭离学校较远又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扎根偏远薄弱学校的积极性与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特决定向局领导申请公租房建设以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欲使乐其业,必先安其居。

为此,司疃小学全体教师祈请县局有关领导本着勤政为民切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宗旨,批准此请求。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七

您好,本人xx,男,20xx年x月毕业于xxxx,20xx年x月至今在xxxxxxxxx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月收入仅xxxx元,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本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贵阳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申请人:xxxx

20xx年 2 月 26 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八

本人xx年生,系xx镇居民,xx年至xx年在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年生,xx镇xx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xx年xx月xx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xx,现年xx岁,就读于xx县xx小学xx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xx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xx月和xx年xx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 1 月 24 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篇九

一、我国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问题分析

(二)重庆模式——政府专门机构管理1.主要内容及特点。与深圳模式不同,重庆公租房运营管理由专设的公租房管理局专门负责,其职责涵盖公租房规划、房源储备、配租审核、监督管理等;保障对象十分广泛,无住房者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皆可申请,保障对象的范围持续扩大,在主城区无住房的人几乎都可申请公租房;租金设置相对较为合理,大致为主城区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其标准设置以户型大小为参考;租赁期限设置较为合适,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从承租人具体情况加以确定。2.存有的主要问题。(1)准入机制设置过低引致“挤出”效应。重庆模式下,保障对象范围设置很广,限制较少,容易导致部分亟待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无法享受政策的优惠。重庆的公租房社区主要位于二环附近,而重庆的二环交通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由此租户居民的出行成本较高,合理优惠租金的优势被削弱。导致中低收入人群即使符合申请条件,亦不愿租住。(2)管理主体相对较为薄弱,监督管理工作滞后。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有助提升公租房运营效率,但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仅有45名工作人员,却需面对截至2014年初已经竣工的30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重庆对公租房建设运营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真正实施起来却存有困难,某些社区空置公租房违约事件仍然存有。面对巨量的公租房出现,如何对公租房住户实行有效的动态监管,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需重点注重的问题。(3)重庆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规定租户五年租期结束,可对承租房屋实行购买,从当前反馈的信息看,很绝大多数先期承租行为的目的皆为“购买”,其购置意愿较为强烈,若随后的公租房融资建设无法跟上步伐,则将有可能出现“无房可供”的尴尬情境。(三)上海模式——市场化运营模式1.主要内容及特点。从运营管理主体来看,上海通过设置一批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租房运营企业,在“全封闭”的模式下具体实施公租房市场化运作,其职能集中在房源供给、租赁管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等;保障范围设置宽泛,不要求当地户籍,符合经常居住一年以上、有一年就业合同、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条件即可申请入住公租房;公租房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上海市、区两级制定规范化申请审核检查办法,以定期或随机的方式实行监督。2.存有的主要问题。(1)上海市在保障对象准入标准中,并未设置收入门槛,容易导致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与可供房源之间形成巨大落差,造成真正存有住房困难的群众“希望越大,失望越大”。(2)对居住年限、工作稳定性、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方面加以限制,可能会对很多底层外来务工人员产生“挤出”效应。这部分群体普遍存有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由此无法申请公租房。这部分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被制度排斥于保障体系之外。(3)上海市取消了收入与财产的限制,住房面积的要求更是宽松至人均15平方米的条件,试想一户三口之家拥有上海市将近45平方米的产权房,依据当前上海市的房价行情,整套住房的价值将超过100万元,如果拿去置换,完全不存有住房困难的问题。而且拥有产权房的申请者,如果成功申请到公租房,极有可能将公租房或产权房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将产生很大的寻租空间。(4)监督管理机制不甚健全,即使上海要求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制定规范化检查办法,但具体执行效果不理想,过多集中于检查运营机构的申请审核状况,未使用多种手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导致很多违约甚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即时惩处。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住房管理模式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并以法律权威为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依据。如美国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先后颁布《国家住房法》、《住房和社区发展法》、《国家经济房法》等法律,力图透过法律的强制力实现住房保障的目标。

(二)充分调动非营利性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通过对我国现行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的分析发现,不能仅靠政府责任强化这个手段,还应看到非营利组织的巨大潜力,应注意引导非营利性机构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减轻政府负担,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法国建立低租金住房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着法国相当部分的公共住房营建、投融资平台构建以及运营管理职责,而法国政府更多为其提供政策倾斜,提供补贴和优惠贷款等。

(三)使用多种手段实施动态管理美国和我国香港在动态管理手段实施中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如美国的地方管理机构以5年为周期重新审查接受房屋补贴的低收入人群,若发现其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范围,则将取消其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不再协助其解决住房问题。香港房委会也经常对公共住房申请资格标准实行审查,防止出现租金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脱节现象。

(四)持续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公共住房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完善的配套服务保障。新加坡的很多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新加坡公共住房建设以方便居民出行为要旨,其主要在公交车站、地铁出口等附近营建,“组屋”住宅施行24小时紧急维修制度,为居民住户营造出安心、放心的居住环境。我国香港地区重视公屋建设与配套设施同步完成,并对学校、商场、文化娱乐项目等实行合理布局,尽量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三、公租房可持续运营管理发展建议

为解决现行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运营方式,保证住房公平目标的实现,提出完善公租房可持续运营管理的建议。

(一)理清公租房参与主体角色,形成有效良性互动根据社会治理理论,政府并非社会管理的唯一有效主体,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能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像公租房资源这样的准公共物品,政府理应以各种形式积极促动非营利性组织、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公共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完备很大水准仰赖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在法制治理模式下,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应通过多样的媒体宣传手段,在社会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意见稿,充分参考民意、反映民意,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公租房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从当前我国的公租房建设来看,房源数量有限,必须把好入口关,否则将导致高收入阶层的投机行为,损害公租房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准入机制的完善主要在准入与资格的审核上。1.设置合理的准入标准。公租房准入标准的设置与社会公众和承租人有着密切联系,应积极汇集民意民智,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状况的标准。关于申请对象身份的认定,户籍不应成为公租房申请的障碍,只要申请者对城市发展做出贡献,其收入无法保证其租住到合适的市场化住房,就应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对于申请对象条件的限制,必须对财产设置严格要求,保障房体系内的群体必须为无法通过自身水平解决住房问题的人员,政府应科学、合理地综合考量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房租水平等,合理地划分公租房收入线以及总资产量化标准。2.对申请条件实行严格审核。公租房的审核程序必须实现透明化、规范化,对申请条件实行严格审核,申请者家庭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为审核工作带来很^v^烦。申请者财产和收入审查工作十分繁复,若仅靠政府实行审查,行政效率不高,且存有浪费行政资源现象,作为运行模式的重要参与者,非营利性组织可依靠其专业性、贴近基层、灵活性等优势在公租房准入程序审核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应提供初审意见,据此非营利性组织实行复核,并将检查结果实行公示,任何参与主体都可行使其监督职能。其次,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给公租房审核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将有效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实时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变动以及收入变化情况,当前上海市廉租房建设中采用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值得推广,政府部门之间理应构建信息交换平台,对掌握的信息实行共享。最后,可根据保障对象的表现,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与保障对象的银行贷款、保障房申请直接挂钩。

(四)合理设置租金标准政府、社会公众、承租人等参与主体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不应由政府或者产权者单方面确定。租金标准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承租人收入水平,制定合理的标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极端。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如地方立法确定租金控制水平,主要通过承租人投票表决,多数人认为租金过高,则可适当调整租金的标准。我国可根据治理机制,通过定期举办价格听证会,保证听证会程序的透明化、规范化,充分征求承租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广泛参与主体的利益,避免出现“听而不证”的现象。

(五)重视并增强退出、监督管理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障对公租房使用效率的有效监管。首先,应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管优势,非营利性组织作为贴近基层的民间团体,可与承租人之间实行更有效的沟通,更容易获取其信赖,也更容易收集其所需数据。能够两年为周期定期检查承租人的收入变化、住房使用状况等,不定期抽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是否规范,有无私自改变租赁用途现象存有。其次,应建立健全有效互动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基本的监督渠道畅通。最后,应持续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增大惩处力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些都需要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此外,我国的公租房建设也应注重配套管理与服务的跟进,争取实现公租房建成后相关配套服务能马上运转,以吸引更多的“夹心层”群体申请入住。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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