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继承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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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元,协议签订当时__________公司基本账户余额:__________元)以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转让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以__________(备注:现金或转帐)方式分__________次支付给甲方。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__________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3、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方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各页应加盖__________公司骑缝章。
甲方(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的股权以_____币_____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北京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北京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北京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日期:
住所:
受让方(乙方):
住所:
鉴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署了《 投资协议》及《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2.5%股份。
第二条:转让价款
1、转让价款计算公式
依据《补充协议》转让价款计算公式为:
转让价款=增资价款(500万元)+增资价款×回购利率(年利率10%)×投资方缴清增资价款日(20__年 月 日)到回购日天数/365-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从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利。
2、转让价款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本次转让价款为: 万元。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回购款40% 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支付回购款30% 万元;
3、本协议签订后1年内付清余款 万元。
第四条: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
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实际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之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迟延转让款,应每天按照应付而未付的转让款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迟延转让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2) 乙方丧失回购权。甲方有权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转让价格由甲方自行决定。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出具相关文件。
第七条:有关税费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应缴纳的应税款和工商登记等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目标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四方出资设立___有限公司,特于___年7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国内零售、批发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 万元___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一年半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贬值为当下股值的60%被公司收回,由股东会管理。)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特。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资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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