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需要系统性地整理和概括所学和所得。总结是人们对自己一生经历和成长的概括和反思,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摘录,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国务院最近也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和国务院的决定描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轮廓。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调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有效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从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济贫法》,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社会安全法案》问世,以及随后“福利国家”出现,社会保障制度已存在约一个半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或暂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对其提供经济补偿和援助。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有效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以下客观要求:
1、充分运用大数法则,覆盖面要宽广。大数法则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般规律。社会保障的“大数法则”说明只有覆盖范围越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才会愈强,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全民性。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看,其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涵盖了所有居民,而且涵盖了每个居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从我国情况看,要均衡企业之间的负担,体现社会互济,社会保障应该覆盖所有城镇中的各类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所有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帮工。
2、切实保证代际供养,基础性保障要强。当今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据统计,世界各地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人已有5.4亿,其中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的就有3.3亿。我国老年人口的长寿比例由1982年的6.6%上升到1995年的8.6%,全国已有上海、北京、广东等1/3的省市区人口呈老年型。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老年人越来越多,它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人口老龄化给代际供养带来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和国家只能承担基础性的保障,一方面使劳动者一旦因风险失去收入来源后能享有基本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使国家和社会能够长期地提供保障。
3、积极适应市场机制,社会化程度要高。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价格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形成优胜劣汰,而社会保障机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互济互助,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由于市场是竞争的,资源是流动的,包括人力资源也是流动的,因此,社会保障必须适应市场社会化要求,适应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全民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促进公平和稳定。
4、充分考虑收支平衡,法律措施要过硬。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包括三大部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除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基本上依赖于公共财政支出外,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在完成个人缴费义务基础上享受机会均等的社会保障,因此必须专项征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社会保障体系能否成功除了取决于能否对经济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外,还取决于能否有效地避免财政危机。因此,通过法律强制性筹集基金,并保证基金运营的保值增值,是有效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一是一般都有一整套全国统一的、完备详尽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对因年老或失业而没有收入的人实行收入保障,使他们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在生病时能够支付必需的医疗费用。二是建立覆盖全社会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人缴费与雇主缴费紧密结合,通过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发放,使一般人和贫困者,健康人和病人,有工作的人和失业者之间能够互助互济,形成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三是具有防止贫困恶化,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职能。社会保障不仅可以缓和因贫困恶化造成的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保护劳动力,保持被保障者的购买力,给经济发展带来比较稳定的需求。四是资金筹集方式法制化。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几乎遍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已成为本国的主要税种,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提供了稳定的来源。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教训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炫耀“福利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导致财政负担沉重。以瑞典为例,1965年该国社会保险支出占gdp的7%,80年代初占17%,到90年代初已占到60%,大大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形成大量的债务和财政赤字,成为难以诊治的“瑞典病”。二是高福利来自高税收。税收过高截断了劳动与收益之间的有机联系,严重地影响了在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一部分宁愿失业在家领补贴,也不愿意多赚钱多缴税,惯坏了一批懒人。三是庞大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虽然能够使社会保障系统比较稳定地运行,但由此带来的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低效率等弊病也成为公众猛烈抨击的对象。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认识到改革其社会福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相继提出一些改革设想:如增加私人保险并承捍更多的费用,逐步减少社会福利开支;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失业救济金或疾病津贴;通过灵活的工时制和工资制来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等等。但由于多种社会经济矛盾的制约,这些设想往住难以实行。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和难点。
党的十四大以后,从1992年到1997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旧体制向新制度过渡的阶段,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为重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扩大。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8738.2万城镇职工,2241.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6.3万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10.6万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500万人;全国有314个市县的42.4万离退休职工实行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10亿元,支出894亿元,累计结余523亿元;1995年全国失业保险金收入35.3亿元,支出18.9亿元。这反映了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了。
多种方案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二是先易后难,逐步扩大。在构筑社会保障新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项目是逐步推开的,首先从养老保险开始,1991年国家决定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1993年国家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失业保险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职工;1994年底国务院在镇江、九江两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三是统帐结合,不断转换。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不仅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供款来源,也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全面加快了建立新型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的步伐。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的难点:一是不统一,条块分割。由于我国各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时间不同,设计的改革方案也各有不同。从养老保险改革来看,虽然都是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缴费比例上,因为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数量和金额不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不同的城市有比较大的差异,有不少城市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大大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要求。同时国家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也先行建立了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条块分割,使劳动力资源难以流动,社会保障体系各自封闭,防范风险能力也相应削弱。二是措施不力,强制性差。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强制性保险,是国家为企业和职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编织的一道“安全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而商业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防范风险而自愿进行的投保。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征集保险费的形式筹措资金,因此,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少的新企业认为是变相的集资摊派,是“劫富济贫”;一些亏损企业也以种种困难为由而拒缴养老保险费。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率越来越低。据统计,1990年上半年全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为84%,比上年同期下降9个百分点。三是覆盖面小,调剂性差。现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养老保险主要在国有、集体企业中实行,相当多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没有参加,个体户更谈不上,失业保险的范围也很有限,医疗保险难度更大,仅仅在少数地方试点,由于覆盖面较小,保险基金的调剂余地很少,容易出现财务危机。四是增值困难,管理多头。现在除少数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机构外,大多数地区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认为有利可图,为争夺社会保险管理权而成立各自的保险机构,政出多门,交叉管理,不仅互相掣肘,而且造成管理成本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离退休人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老企业过去创造的财富都交给了国家,一些老企业现在经营困难而负担沉重,难以全部承担保险费用,缴费不足而又最需要社会保险。因此,如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总结自身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坚持长治久安的原则,构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防线。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人均创造的经济效益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也比较低,因此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起点只能是最基本的。从社会保障项目上看:现阶段主要建立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三大基本保险。这三大保险应该全部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相结合,缴费多少与保障水平相结合的模式。从社会保障水平上看,国家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是社会保险改革成败的关键。现阶段建立的只能是最基本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必须控制基本保险的待遇水平,必须控制企业保险负担的增加,把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需求上。
2、坚持法律强制的原则,采取最有效的法律性筹资方式。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基本保险必须具有强制性。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障事业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很了地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性和强制性。社会保障税与一般的公共税种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它既具有一般税收的法律强制性、公开公平性、稳定规范性和范围广泛性,又具有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直接返还性和财政独立性。由于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是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紧密结合,以支定收,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所设计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应该是有弹性的、有差别的和有区域特点的。社会保障税放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表明了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更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共同负担的精神。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形成具有弹性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中西部收入水平差异很大,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的人们收入水平也极不相同,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很不相同。既然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主要负责养老、失业、医疗三大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那么在其它社会保障领域就应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发展。除了鼓励人们购买人寿、健康、生育等多种项目的保险外,在养老、医疗保险上也要鼓励人们购买补充性和储蓄性保险,适应人们的不同需求。以法律强制性保证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多种保险项目鼓励人们提高效率、创造财富和取得收入来满足多种保险需求,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强制性、补充性和储蓄性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4、坚持资本营运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高度重视。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障税必须征足收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应该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予以惩罚。二是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设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稳妥性原则进行资本营运和管理,严防资金损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营运使其保值增值。三是考虑结合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适当划出一部分国有、集体资产补充社会保障金的不足,切实解决中老年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四是建立独产的监督体系,强化法律、行政、财政和审计等多种监督,保证资金营运的安全性,严厉打击挪用、滥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防止腐败,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探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完善工伤保障制度;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深入,迅速进行,三农问题也备受关注。其中农民工即拥有农村住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和乡村社会关系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获得经济收入为目标的农民。[1]目前我国6亿农民中有1.2亿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这个数字不断上升,由于农民工的出现,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注入到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中,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农民工为一个重要的关键点,与异地的打工状况以及生存保障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农民工必须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本文主要对农民工社保保障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1、社保立法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仍然处于缺失阶段,2010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并不是社会保障全文,社会保障只是笼统的概述,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就更没有相应立法。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在农民工社保工作中不能强制要求,又因为个别地方上对本地区利益更加注重,总是会对城市居民就业问题优先解决,没能对农民工就业问题有足够的关注,现行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也需要完善,所以牵涉农民工基本保障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社会地位较低。
我国社会正在转型时期,农民工受户籍制度的约束,没有城镇户口就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的.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养老、失业和医疗这些社保待遇都不能平等的享受。
3、社保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国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农民工本身又缺少对社保知识的了解,自身的社保意识较差,同时农民工担心因为缴纳保费会减少自己的工资等原因,这就延缓了农民工社保问题。以上等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对自身和用人单位的参保并不是持很积极的态度。
4、保障资金短缺。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还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原因就是资金短缺.近些年来我国更为注重城镇社保的建设和改革,而且城镇职工在失业和养老保险方面依然处于资金困境中。[2]中国的总人口目前为13亿7千万人,就业人口是8亿,2010年我国城镇养老金支出为5140元,由于企业的持续裁员以及下岗人员的增多,进行再就业,就会有更多的人员老领取失业保险金,近些年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加之农民工大量拥入城市,如果再考虑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资金缺口就更大。目前资金短缺,阻碍了社会保障覆盖扩大。
1、完善工伤保障制度。
农民工群体为出现工伤事故最多的一个群体,规模较大,而且还存在职业病,从而造成很多劳资纠纷,为此要建立工伤的保障制度,尽快确立我国最基本的社保项目。[4]由于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其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仅对城镇劳动人员,也对所有劳动及务工人员都有很大作用。因为农民工经常从事一些户外作业,所以工伤的发生频率较高,但因为支付能力的限制,一旦工伤很有可能自己负担不起,而单位又不能承担较大部分的资金,所以国家需要在立法中提出强制保险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办保险,或者直接支付工伤员工的赔偿费用,需要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
2、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要给予模式分类,针对市民化程度高的农民工,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参保当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专门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有医疗支出时,根据缴费情况来享受医疗待遇,农民工缴费越高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农民工医疗基金也有个人缴费底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待遇。
3、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外出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其失业之后在城市的基本生活,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就要登记,可选择费用较低的保险。当工作确定后,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可为农民工设立专门失业保险基金,农民工需缴纳失业保险金,农民工失业后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
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应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特点,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定相应的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缴纳方法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企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费用比例要占务工工资总额20%,而农民工缴纳的部分为个人工资7-8%。若农民工返乡,一次性将能够返还的数额都返还到农民工手中。
5、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支出资金短缺的难题,所以农民工社保基金的筹集制度要创新,改变投资运营方式,使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如可通过土地换保障,农民工放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等,健全农民工社保制;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鼓励农民工用人单位缴纳其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税前列支,这样不仅积累了农民工社保的个人账户,还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扩大规模。
三、结束语。
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在大局角度对社会弱者利益进行维护,完善司法保障措施。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合理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当地政府也要引导农民工提高社保意识,让农民工积极参保,使农民工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缩小和城镇居民的差异,享受到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使其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整体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良刚.关于新型城镇化下教育与农民工社会融入关系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林洁.新型城镇化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4.
[4]黄丽云.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中的价值观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
[5]张旭晨.欠发达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的问题与政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2.
文档为doc格式。
摘要:本文从分析中国城乡社会保障的现状出发,认为中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运作的基础是农村的“土地保障”,并以农村的“土地保障”及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为后盾,通过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不断优化城市的人口结构(或者说在延缓城市人口结构上的老龄化速度),使城市的社会保障得以实现,而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与不合理的城乡人口比例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障碍。因此,文章进一步认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真正实现,只能通过加快城市化、改善整个社会的阶层结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扶养比,同时改善城乡人口的比例,使农民在市场中与市民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才能真正增加其收入,从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建设,也是一项开拓创新性的重大改革任务。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政策更加配套、管理更加规范、运行更加稳健.坚持三个原则,把握社会保障发展方向。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标准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从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求。三是坚持由近及远、循序渐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注意把握改革政策出台的时机,注意保持有关政策的相对稳定和衔接配套,注意采取平稳可行和符合国情国力的过渡措施,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
推进四个转变,强化社会保障意识。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城市和企业职工为主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转变。二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向多种所有制转变。三是适应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四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单位管理为主向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转变。
完善三个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稳定可靠多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通过利益导向鼓励参保缴费,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的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调剂机制,将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下拨与上解挂钩,与扩面征缴情况挂钩,对基金困难的地方,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调剂金予以支持。三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机制,及时落实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优势企业对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集中供养。
强化两项措施,夯实社会保障基础。一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肃查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二是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起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服务对象跟踪一生、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目标。
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着眼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步署。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这一重要精神。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改革发展“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安定的“稳定器”,是一张促进社会进步的“安全网”。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的来看还为不够完善,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总的要求是:坚持广覆盖、促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照十七大精神要求,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
一、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以创业培训促进再就业。
效果。二是加大投入力度,满足就业再就业工作资金需要。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支持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注入小额担保基金,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贷款支持。三是开展扩大失业金支出范围,提高失业基金补助标准。
二、支持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事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开展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工作。二是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企业养老保险与事业养老保险的分开运作前期工作。三是组织资金确保企业、事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调标按时足额发放。
三、完善制度和加大投入并举,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加投入,规范管理,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取得新进展。一是建立和完善低保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衔接配套措施,将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与享受城镇低保和失业保险相衔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三是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低保制度。会同民政部门深入开展调研,研究进一步规范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政策以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为广大城乡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救助,为抗灾救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继续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效地解决广大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使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抑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强化监管,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一是会同社保、民政、卫生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社保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完善基金征管体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三是配合审计部门对养老金、失业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低保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审计,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对做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更新的目标,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将解决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阳光雨露,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1、社会分配制度改革。
先富包括劳动型的先富和巧取型的先富。先富是鼓励勤劳致富与破除平均主义;共富是对贫富悬殊的一种否定,但也有别于均富。均富是反对差别的,共富则不尽然。一般而言,共富允许合理的富裕差别,但这种差别的允许应以不防碍富裕程度不高的人们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亦能较前有所致富。共富不是同等富裕和平均富裕,而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个阶层和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创造性活动都能获得自己应有的财富,同时这种财富的获得会随着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一、什么是共同富裕。(比赛时运动员是否同时到达终点?为什么)(不是同步、同时、同等富裕)。
第二、先富与共富的辩证关系。
先富(必要手段)(示范和带动作用)。
共富(根本目的)(规定方向)。
先富与共富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先富是共富的前提与基础,共富离不开先富的带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同步富裕、同等富裕,而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借助先富者的示范力量或其经济实力,带动和帮助越来越多的人和地区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先富是实现共富的手段,共富是先富所要趋赴的目的。我们鼓励依靠诚实而勤奋的劳动致富,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更快地发展生产,是为了促成先富帮后富、后富学先富、赶先富,先富者向更高的目标前进的你追我赶、共同前进的局面,使全国各族人民和各个地区都能够比较快地富裕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如果说“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刺激经济所做出的策略安排,而“共同富裕”是中国促进经济增长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的话,那么“先富带动后富”则是连接“工具-价值”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实践中“蛋糕切分”的不均等意味着“先富”对“后富”的带动机制存在障碍,带动效应尚不显著,这种情形已经影响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也影响到“蛋糕做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持续性。
在后果上应形成“先富”对“后富”的带动机制,而不是“先富”利用其资源优势挤压。
“后富”的成长空间。
第三、先富带动后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确看到了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实现了先富,但先富带动后富的效应还未成为主流。官方数据显示,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均在不断加大。而未反映在数据里的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则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不容忽视的来源。考虑到这些因素,中国实际的收入差距要比数据所反映的更加严重。
先富带动后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第二、既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两极分化。
反面案例:房价大涨是先富起来的人带动后富的一个例子?
先富的人大量购置房屋,不断地炒卖房屋。于是,这些计划经济的受益者,也被带富了起来。
先富为什么没有带动后富?先富不带动后富怎么办?
先富者”移民潮(原来先富的都移民了)。
新一波移民潮,中国人才两空!
自上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的两拨移民潮以来,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三拨移民高潮在进入新世纪的十年中已成愈发汹涌之势。不同于第一拨混杂偷渡客的底层劳工和第二拨国门初启之时的洋插队,新世纪移民潮的主力由新富阶层和知识精英组成。
投资移民。美国推行的eb-5类签证,吸引各国有钱人入籍,最低投资50万美元(约人民币342万),即有资格申请美国绿卡。北京因私出境中介机构协会会长齐立新笑说,“理论上,居住二环以内的北京人都具备了移民美国的条件。”投资移民成功率高的国家分别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其规定投资门槛分别为40万加元(约235万人民币),80万澳元(约454万人民币),150万新元(约962万人民币)。
技术移民是一个更为庞大的群体。近十年申请各国技术移民的数量与投资移民相比,大约为20∶1。这意味着,每天都有近60名教育背景良好、工作体面、收入颇丰的中国中产精英同时向加拿大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
目前“先富者”们掀起的第三拨“移民潮”就再次充分地证明了“先富带动后富”必须具备的主动和被动条件。除开少数人的高尚品格之外,大多数的“先富者”其实是不愿损害自己的利益来带动同胞致富的,因为他们中间的两种主要成员之所以能够迅速富起来,本身就是不讲道德更蔑视法律的成果。比如贪官这一类,把老百姓的血汗钱都要攫为己有,又怎么舍得拿来带动群众致富?再如奸商这类人,更是在贪官污吏的帮助和保护下发展壮大,又怎么可能产生道德上的负疚感从而有“恻隐之心”?贪官外逃和富豪移民的一浪高过一浪,就表明他们根本不可能自觉自愿地“带动后富”。所以假如真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真正“带动”更多的同胞富裕起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强制。现在国家终于决定制订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其实就是一种重大的觉醒。然而遗憾的是无论贪官还是富豪尤其是后者,当看到要强迫他们“牺牲”一部分可得利益来缓解社会矛盾的时候,就要携财移民,宁可把税收给外国也不给“穷棒子”同胞。
式。
二是政府作用的“转移效应”。从“发展型国家”的角度看,政府的目标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据此,政府有必要依靠经济手段将“先富”与“后富”的“偏差”保持在适度范围。其原因是,“先富”和“后富”的群体固化或偏差拉大,将会通过影响社会秩序和内部消费而对长期发展产生挑战。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源在群体之间的再配置来实现“先富”带动“后富”,通过公共产品的相对均等化配置,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等形成对“后富”者的“社会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富”带动“后富”的次生性方式。
显然,市场有序和政府尽责是“先富”带动“后富”的基础要件,涓滴效应和转移效应是“先富”带动“后富”的两种方式。依靠“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包容性增长和持续性发展(结对子扶贫)。
(怎样实现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指望先富一族不太现实,我想我们政府必须做好一些工作:一是进一步为全民,特比是穷人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就学、就业、创业、竞争环境,让穷人在起跑线上不输富人;二是切实维护穷人,特别是工人、小资产者、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弱势群体在和先富人群博弈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结果;三是调整税收和分配政策,抑制贫富悬殊进一步分化,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四是建立全面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困难群众起码生产生活。
(2)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城乡差距、行业差距、阶层差距)。
当代中国社会不公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我想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方面是在收入差距上,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感受最深的。收入分配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叫做基尼系数。简单地说,基尼系数如果在0和1的幅度内,越接近于1,收入分配越不公。如果是0,说明是完全平均的,如果是1,那就意味着只有一个人享有社会的全部收入。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7,与美国接近,处于世界的中上水平。北欧国家是最平均的,他们的基尼系数只有0.25---0.27左右,稍高的是东亚一些经济体,如日本、南韩、台湾,他们的基尼系数基本在0.35---0.37之间,比我们高的集中在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接近0.6。中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临界点,即通常所说的0.45这个警戒线。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收入差距不公主要体现在城乡上,这点在日常讨论中往往会忽视它。城乡收入差距是3.3倍,也就是一个城里人的平均收入是农村人的3.3倍,这在世界上是最高的,津巴布韦第二高,它的城乡收入差距是2.8倍。如果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差距扣除,我们的基尼系数就能降到0.37左右,这样与我们周边国家基本相同。当然,这不能否定在城市内部、农村内部,最高收入的1‰人群和最低的20%群体的这个差距越来越大的事实,这也是很多人感受到收入分配越来越不公平的最大感觉。看两头而忽视中间构成我们看问题的盲点,事实上,中间这部分人收入上涨的非常快,这说明中产阶级的数量在逐渐增加,这是判断我国家收入分配很重要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平,很多发达国家也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据统计,全国的平均水平是22%,而农村肯定不会超过10%,这个差距是相当巨大的。过去很多人曾测算,所谓教育回报,在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多接受一年的教育,工资相应增加15%---20%。中国略低于这个数字,但也有12%---13%。照此计算,城里人受教育的平均年数如果比农村多5年,差距就不知道多出多少赔。
第四,来源于福利的差距。当前,尽管城市人口的福利降低了,但比农村强很多。全国平均40%的城市人口、80%---90%的有职业的人有养老和医疗保险。研究发现,性别比高的地方储蓄率就高,而且有儿子的家庭比有女儿的人储蓄率高很多。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没有社会保障。
以前叫“三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现在叫“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后两项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养老保险要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缴费一年后失业的方可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三个月后可享受。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是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一是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到不幸者;三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是扶贫;四是社会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及社会群体。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探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完善工伤保障制度;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深入,迅速进行,三农问题也备受关注。其中农民工即拥有农村住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和乡村社会关系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获得经济收入为目标的农民。[1]目前我国6亿农民中有1.2亿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这个数字不断上升,由于农民工的出现,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注入到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中,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农民工为一个重要的关键点,与异地的打工状况以及生存保障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农民工必须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本文主要对农民工社保保障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1、社保立法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仍然处于缺失阶段,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并不是社会保障全文,社会保障只是笼统的概述,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就更没有相应立法。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在农民工社保工作中不能强制要求,又因为个别地方上对本地区利益更加注重,总是会对城市居民就业问题优先解决,没能对农民工就业问题有足够的关注,现行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也需要完善,所以牵涉农民工基本保障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社会地位较低。
我国社会正在转型时期,农民工受户籍制度的约束,没有城镇户口就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的.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养老、失业和医疗这些社保待遇都不能平等的享受。
3、社保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国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农民工本身又缺少对社保知识的了解,自身的社保意识较差,同时农民工担心因为缴纳保费会减少自己的工资等原因,这就延缓了农民工社保问题。以上等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对自身和用人单位的参保并不是持很积极的态度。
4、保障资金短缺。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还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原因就是资金短缺.近些年来我国更为注重城镇社保的建设和改革,而且城镇职工在失业和养老保险方面依然处于资金困境中。[2]中国的总人口目前为13亿7千万人,就业人口是8亿,20我国城镇养老金支出为5140元,由于企业的持续裁员以及下岗人员的增多,进行再就业,就会有更多的人员老领取失业保险金,近些年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加之农民工大量拥入城市,如果再考虑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资金缺口就更大。目前资金短缺,阻碍了社会保障覆盖扩大。
农民工群体为出现工伤事故最多的一个群体,规模较大,而且还存在职业病,从而造成很多劳资纠纷,为此要建立工伤的保障制度,尽快确立我国最基本的社保项目。[4]由于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其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仅对城镇劳动人员,也对所有劳动及务工人员都有很大作用。因为农民工经常从事一些户外作业,所以工伤的发生频率较高,但因为支付能力的限制,一旦工伤很有可能自己负担不起,而单位又不能承担较大部分的资金,所以国家需要在立法中提出强制保险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办保险,或者直接支付工伤员工的赔偿费用,需要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
2、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要给予模式分类,针对市民化程度高的农民工,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参保当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专门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有医疗支出时,根据缴费情况来享受医疗待遇,农民工缴费越高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农民工医疗基金也有个人缴费底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待遇。
为了确保外出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其失业之后在城市的基本生活,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就要登记,可选择费用较低的保险。当工作确定后,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可为农民工设立专门失业保险基金,农民工需缴纳失业保险金,农民工失业后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
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应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特点,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定相应的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缴纳方法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企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费用比例要占务工工资总额20%,而农民工缴纳的部分为个人工资7-8%。若农民工返乡,一次性将能够返还的数额都返还到农民工手中。
5、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支出资金短缺的难题,所以农民工社保基金的筹集制度要创新,改变投资运营方式,使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如可通过土地换保障,农民工放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等,健全农民工社保制;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鼓励农民工用人单位缴纳其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税前列支,这样不仅积累了农民工社保的个人账户,还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扩大规模。
三、结束语。
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在大局角度对社会弱者利益进行维护,完善司法保障措施。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合理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当地政府也要引导农民工提高社保意识,让农民工积极参保,使农民工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缩小和城镇居民的差异,享受到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使其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整体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良刚.关于新型城镇化下教育与农民工社会融入关系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林洁.新型城镇化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
[4]黄丽云.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中的价值观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5]张旭晨.欠发达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的问题与政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2.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有了较大的发展,如在农村推行医疗保健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等等,而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在农村实施的任何一种“社会保障”项目都不完全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们都不应该归属为社会保障,而是社区保障。无论是农村医疗保健制度、或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或是农村计划生育保险都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联,因为它们都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制是有违社会公平的,因此,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势在必行。
(一)中国社会保障的前提:城乡二元分割。
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2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入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
由经济二元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仅占全国保障费的11%。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二)中国社会保障的基础:“土地保障”
广大乡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无一定保障,主要依当年的农业收成好坏而定,农业收入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经济来源,土地亦成为农民赖以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农业大国,“靠天吃饭,靠土地为生”是农民数千年来世代相袭的传统,从这个意义而言,土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大二公”的农村经济格局,使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龙头的改革为农民铺就一条通向富裕的大道,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多元化生产经营方式构筑了农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显示,我国农户生产性纯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非农业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1980年的17.0%上升到1992年的43.2%,农业收入则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80年的83.0%降至1992年的56.8%。1可见,尽管农民的非农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农业收入目前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土地谋生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社会保障的实现机制: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或通过特定的社会流动渠道定居城市或进城打工,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快。青壮年的城市化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使城市的扶养者与被扶养者比例减小,城市社会保障中的大量空账也因此而变得充实起来,从而保证了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可以说,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城市化时刻在优化或者说在延缓城市人口结构上的老龄化速度,正如外来人员对超级村庄经济的发展造成负担轻于国有企业形成优势一样。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有土地作最后的保障,加之农村基本保障水平极低,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只需少量的经济扶助就可以实现自己农村亲属的基本保障,一般情况下,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对农村亲属的扶助主要在于他们加强了这部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正是借助于这种城乡保障水平上的差别与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保障”,城市化后的青壮年,支持或者说延缓着城市老龄化进程,即通过城市统一的群体或者说集体的转移支付方式——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又通过非正式的个体间的亲友馈赠方式支持着部分农村人口的基本保障运行。显然,这种方式的运行,是由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农村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共同决定的。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从总体上来看,农村为其城市化的青壮年提供了抚养、教育等相关费用,即在这些城市化的青壮年的身上积累了大量的人力资本,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些人在城市化以后,借助于城乡差别,实际上给农村所做出的是不对称的回报。换一个角度来说,实际上是由农村投资,而同时由城市和农村共同来收益,甚至是城市收益大于农村。所以,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源上来说,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农村资源凝结成人力资本的形式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化这一机制,使城市化的青壮年在支持城市社会保障运行的同时,也支持了农村基本保障的运行。
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障碍之一: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
“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等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3。而社会保险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层次,一般由疾病、生育、工伤、残障、失业、老年和死亡等保险项目组成,其中老年、疾病及失业等项目居于最重要的位置,并成为各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但不论社会保障的项目与内容有多在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
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从社会阶层结构上来看,主要是一个从金字塔型向纺锤型转变的过程。所谓金字塔型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成员从上至下逐渐增多的一种结构类似于金字塔的形状,而纺锤型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同样三个阶层的成员中,中层的成员多,而其它两个阶层的成员比较少的一种阶层结构。目前,单从城市或农村内部的阶层结构上看,二者都呈现出一种纺锤型的结构,但从整个社会即城乡一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结构,因为我们还存在一个巨大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将金字塔型社会的上、中、下阶层的比例定为1﹕2﹕3,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推进得很快,但社会的下层阶层(主要是农业劳动者)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到我国人口的城市化率仍然只28%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被城乡壁垒人为地向后拖着,4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下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运用理想类型法,将金字塔型阶层结构与纺锤型阶层结构作为社会阶层结构两极上的两种极端类型,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仍然是更靠近金字塔型结构这样一种状态。
从上面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既存的与潜在的社会弱者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社会的下层成员由于其比较低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主要来源。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所依靠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物质方面以转移支付为手段实现的社会成员间的再分配,简单地说就是上、中层社会成员对下层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一种扶助。显然,在金字塔型的社会阶层结构社会中,有能力提供扶助的社会成员是社会的上、中阶层,接受扶助的成员是社会的下层成员,这样,社会的扶助比率为3(1+2)﹕3,即1﹕1的比例,显然,这样的扶助比例过高,不可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体化保障,即使勉强实现,其保障的水平也不可能很高,起不到保障的作用。
因此,如果我们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使社会的阶层结构转化为类似于高福利国家的纺锤型结构,即中间大、两头小的服从正态分布的结构,我们将其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比例理想化为1﹕2﹕1(一般情况下,这些国家的中间阶层的比例远远大于2),显然,这种社会结构的社会扶助比例为3(1+2)﹕1或更大,所以这种扶助比例是社会的上、中层成员可以接受的。
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实践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发达国家是一种存在一个巨大的中等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较高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话,即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进行考察的话,那么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智利,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其社会保障建设得非常完善,社会成员接受政府救济的贫困线的水平比较高,是每天收少于4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即一个人如果1个月的收入少于120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5在如此高的保障水平下,墨西哥、智利政府却没有感到有多么的吃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阶层结构的影响。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阶层结构已呈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型结构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仍以墨西哥、智利为例,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仅为总人口的20%,而且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比较快。6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只有改善我们的社会阶层结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才能真正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的障碍之二:不合理的城乡人口比例。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国,农民(farmer)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普通雇员、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一般来说,农户不但拥有他们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并且这些财产是可以随时变现的。
而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导致的城乡居民在缴纳保费上的差别是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真正障碍已是学术界和社会各实际工作部门不言的共识,只有农民的收入实实在在地得到不断提高,并和城市居民达到真正的平等,农民才有实力参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所享受的保障待遇也才能和城市居民达到公平,可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产品收入,因此,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最终落实于能否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民就能真正提高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就只能是空谈。如何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些学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宜采取继续提高农产品价格以保护农民的收入得到不断的提高。8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单方面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除了人为地增加了计划性排斥市场以外(这对于一个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国家来说,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只能增加政府的负担,其可行性非常低,即便可行,由于广大农民群体的存在,这也就决定了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不可能与市场价格有太大的差距,因而达不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决定农产品价格高低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人为的计划性,因此我们需要从市场本身中去寻找其根本原因,下面我们从市场机制本身,即农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来分析决定农产品价格偏低的原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产品的市场供给大于其社会需求的话,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可能非常理想,这是因为由于存在多家生产者,且相互之间处于一种竞争状态,这就决定了购买者的主动权,其有充分的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卖方则明显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也即市场中的交换双方并不是处于对等的地位上,因此,农产品价格的相对偏低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
同样根据市场原理,这多家生产者中必然有些生产者由于利润的下降甚至亏损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之外,从而调节供求状况,使之达到供求的平衡而不至于使某一产品的价格长期偏低。但是,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却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这一规则来运行,因为农业生产是农民唯一的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农民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商品可以生产,因而市场对其作出生产决定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即使是亏损也要生产,这一状况是普遍的,这就更加剧了买方的心理预期和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价格不可能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即使人为地提高了其价格,在这种市场的作用下也不可能持久,最终还是会被压低下来,更何况我们的城乡人口比例相差悬殊。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决定农民不能增收的决定因素是农产品价格偏低,而农产品价格偏低又是由不合理的农业、非农业从业人口结构决定的,这一不合理的结构主要表现在城乡人口的比例上,因此,不改变城乡人口的比例,要实现农民增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只能是不现实的,只有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从根本上改善农产品的供求状况,才能实现农民收入的绝对、相对上的提高。这种决定关系我们可简单概括成如下表格:
城市化的阶段与农产品供求比例。
城市化阶段城乡人口比例农产品供求比例。
早期小大。
中期中中。
晚期大小。
显然,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上表中的早期或者是早期与中期的交接处,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我们离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同样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所能做的也只能是调整城乡人口的不合理比例,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的供求状况,进而改变城乡收入上的巨大差距而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而要调整城乡人口的不合理比例也只有城市化这一条道路,至此,我们已经非常明确地知道,不是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而是城市化人口比例不高在真正阻碍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尽管各级政府和学术界对如何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多种观点,但是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和农业产业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趋势和发展方向。可以说,农村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中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农村问题不得到较好的解决,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大的跨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而奋斗。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比例和数量的农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的生活和生产状况令人担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更是使这种状况雪上加霜。农村的贫困和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它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更牵涉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民对政府及执政党的信任。因此,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发展,切实保障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已是迫在眉睫。
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其对象应该为全体国民,但一直以来,作为在我国已经建立和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针对于城镇,农村地区是一片空白。作为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及利益格局的变动过程中,农民同城镇居民一样也承受了巨大的改革成本代价,而且农民付出的也更多。目前,农民也正面临着更多的生产和生活风险,他们也需要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来维持最低生活和抵御风险。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同时还能够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步伐。
1.维护社会公平。
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不仅已上缴农业税、其他种类的税收以及名目繁多的收费,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还通过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即使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纳税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淡化国家及社会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模糊城乡居民身份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2.维护社会稳定。
农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我国整个政治局势的稳定。邓小平说:“因为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80%,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为农村的稳定提供重要条件。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少数外出打工外,大部分在家待业,他们和城镇下岗工人一样需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户脱离了集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要承担比以前更多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应也产生了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如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尽快建立,会产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3.保持国内经济良性发展。
1997年我国经济顺利实现“软着陆”以后,通货紧缩的现象日益明显。从1998年中期开始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以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但从执行几年的情况看,财政政策的效果并不显著。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消费不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农民不敢把养儿防老的积蓄用于目前的消费。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除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刺激农民的消费,保持国内经济的良性发展。
1.坚持城乡分治的原则。由于中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及城乡居民对土地的产权背景存在的差异,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内容及标准上应有所区别。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标准可以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当前最迫切需要的一方面是最低社会保障,另一方面是养老和医疗保障。要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逐步完善。
2.坚持地区差异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保障水平总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因此不同的地区应建立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因地制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保障程度较高,以农村合作性的保障为主;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些,以地方政府的保障为主。
3.坚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以农民个人为主筹集的,而目前大部分农民收入较低,社会保障意识也不高,因此,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农村居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4.坚持保障基金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的前提下,农村社会保障要实行基金制管理。在现阶段,保障基金可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做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结合工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业务的经办要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由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非盈利性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承担。
1.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的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从1997年开始,中国有条件的农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2年5月底,全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口为338万人,约占农村贫困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享受的对象大部分是失去劳动能力的五保户、残疾人等,带有社会救济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的巨大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一是中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财政收入逐步提高,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保障;二是长期以来在城镇开展的社会救济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三是比较发达的省份已开始建立这项制度,为全国各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经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中国的基本国情。
出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标准要参照当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来确定。中央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应当尽快制订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
2.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
公共卫生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样是现代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当前中国农村的公共医疗卫生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农村医疗卫生设施相当落后,医疗水平较低;二是现有的医疗机构收费脱离了农村经济状况,中国的医疗价格和医药价格是依据城市的标准制定的。
在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为1:6的状况下,农民要支付和城市居民一样价格的医疗费用,而且农民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广大农民无论如何也承受不起这个医疗价格水平带来的经济重负。如何形成一个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是解决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的重要前提。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此外,国家要制订政策鼓励城市医疗人员下乡,防止农村医疗人才的大量流失。同时要以大病防治为重点,在农村建立大病、重病社会统筹机制。这部分医疗费应当尽快纳入社会统筹,让全社会来负担,分散农民遭遇的健康风险。
要改革农村现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全国农村虽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但在农村地区,政府资金几乎全部投到了县、乡卫生机构,这种情况与农民的卫生消费模式不相适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但目前对村级卫生机构的财政支持极少。重建村级合作医疗体系,已成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的重点。
要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是大趋势。应当抓紧制订相关的规则,例如可以按照在农村和城市居住的时间等标准进行细分来确定,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事实上已经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要尽快纳入城市公共医疗卫生保障的范围中。
3.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延续千年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依靠子女提供保障。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家庭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的改变使得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难以为继。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的建立既能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有助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老补充保障系统一样,在农民年老时,社会保障机构按农民个人帐户中的金额发放养老金;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或个人储蓄的形式获得附加保障。
对自己付费有困难的老人国家通过敬老院、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给予救助。其资金主要通过社会募捐、吸引外资、政府扶持等方式筹措。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市场机制是以顺畅运行所要求的外部环境。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建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将更丰富,并将进一步成熟起来。然而,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市场的关系,否则,易于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失败,使其难担保障之责。
一
经济运行的领域和埸所是市场。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使人们的观念束缚在僵化的计划之上,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显现出残缺的计划与破碎的市场并存的局面。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成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市场的特性,要求的是竞争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排斥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干涉。在“看不见手”的调节下,即使经济发生危机或周期性波动,都会通过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机制而使危机消除,并熨平周期,从而在新的平衡下完成市场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尽管这是一个关于市场作用的理想化模型,但是“自由”的确是市场以及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内在原则,这一点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至关重要。
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弱化了市场的内在调节机制,并且使市场体系的完善受到抑制。这并不是指市场发展不需要社会保障的存在,恰恰相反,现实中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保障的“理性”原则之间,又确实存在着排斥关系。这是由于在市场完善的过程中,每一个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人或是企业,都不必有所担心和顾虑,而去放心地接受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一切,即使是缴纳一定费用的保险业也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怎么算,缴纳的有限的分期的费用不会对每个人的现实生活产生大的影响,相反,其最终的收益将总是十分诱人。这样,在一个没有建立完整完善市场的经济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导致经济人内在的风险和利益冲动的减弱,无疑会更加延缓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特有的灵活的经济性,它总是使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不发挥或失去作用。也就是说,使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保障成为微不足道的东西,这无论是危机还是繁荣时期都是如此。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成熟,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一矛盾:在市场的波动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时,社会保障体系无能为力;在市场膨胀使经济高速发展时,社会保障体系则成为无人过问的东西。瑞典等福利国家已无法继续维持其社会保障体系。在纳税人大部分尚仅限于涉外人员及其要增加投入发展经济的中国来说,仅能维持最低水准,一旦波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都无法保障。这里所说的是全面的经济社会波动,比如失业的膨胀等等,而不是仅指一些事故事一般性的灾害。比如,目前许多省市针对大量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的状况,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界限或最低救济额度,但这些保障标准是偏低的。如果借用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则目前的保障额仅仅是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个人维持费用,根本谈不上发展、享受和养家糊口及其教育、训练,另一方面甚至出现“大款”或高收入者领救济的情况,从而使社会保障流于形式。
从另外的角度说,市场发育的过程无疑是市场机制萌芽和苏醒的时期,而这期间最需要的是一个完全宽松的经济空间,即市场体系保要素以获取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要素的能动性,从而不断优化市场体系要素之间的结构,发挥结构效率和效益,提高各要素质量,使市场机制在螺旋上升中充分起到经济发展指挥者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运行的素质和质量。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化再加上计划的经济优势特征未能显现,将使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一个较长时期。这是由于社会保障依靠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共同的经济支持,而保障则只对出现特殊情况的个人起作用。尽管每一个经济人都有潜在的需要保障的可能性,但由于这种可能性转化成现实对于发展中的经济人来说是一种类似于“乌托邦”式的东西,这就出现了社会保障出资者与社会保障获得者之间的不对称性,从而引起社会保障出资者的不满,各种虚假行为必然出现;出将引起保障获得者无后顾之忧,甚至形成无资本的食利者,破坏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从而使经济的发展处于一个萎缩的空间之内。可见,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与市场本身存在着本质上的背离。这一背离用一句话说,就是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个人利益目标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或更准确地说是政府目标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个体或个人目标,与社会或政府目标的融合,或在共同收益的前提下的交叉。
二
我国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制度、制度决定的体制、体制决定的机制和措施等,都必然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有特征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因此,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可能性。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化特征,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的前提下共同占有产品,同时也就共同占有消费品。现实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国家所有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而实现形式则具体化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根据产品的不同划分为企业所有(使用),从而形成了在全社会的大生产、大交换、大分配、大消费的总过程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和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占有。这样就使公有制从抽象落实到了具体。而在这一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必然使社会的所有剩余产品由社会统一掌握,通过财政和信贷,把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经过社会的分配和再分配以货币的形式返还给劳动者;另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掌握,因此,社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立在统一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运行,就不再是以拾遗补缺的形式出现,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所有制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式,社会主义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主义保障还只能以一般的社会保障形式出现,还仅仅是有限度的保障,而只是在某些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的原则。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从而比较少的社会剩余产品生产,“蛋糕”还不够大,对社会成员的全面保障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体系自身的崩溃。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第二个可能性是市场成为直接计划调控下的间接市场,从而消除或限制市场的破坏性机制作用,并且使计划对市场的直接调控成为一种经济对市场的纯粹调控,而不是行政命令式的僵化调控。这一可能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存在的。这一方面依赖于世界经济发展史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使得无论市场还是政府都不能独揽控制经济的大权,而必须在理论上得到更新,亦即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交互作用,以弥补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政府强制力的极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从总量上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机制的发展,从而市场体系的建立提供足够的速度和足够多的较高素质的要素,现代的管理方式和现代经济的扩张能够在一个较为广泛的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劳动岗位,这就给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空间,即在不影响市场发育以及市场要素配置效率和素质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发展以至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必须的经济源泉。但是,这个可能性仍然未必会转化为现实性。据美国医学会期刊10月23日刊登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美国有3700万成年人没有医疗保险,原因在于这些人付不起过于昂贵的保险费。这从一侧面提醒我们,要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体系真正实现对接,在现实的状态下,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需要从更为广阔的目标下拓展思路,以在不影响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另一个二者对接的可能性是存在于文化领域,即我国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从而有其独特性,使之不同于其它的文化体系。从宏观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植于大国、战乱、强权、贫穷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国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采取一种较为淡漠的态度和对于衣食有余的不高的满足感。中国传统文化作用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影响表现在极强的自律性及比较稳定的心态上,因此不会对经济的波动产生过分的狂热,从而在另外的方面,对市场机制的膨胀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西文化的融合和借鉴,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对经济采取谨慎而又积极的态度。相反,对社会保障体系则有一种认同感,而且由于历史文化因素的沉淀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融合生长的文化空间。
同样,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市场中的经济要素也越来越庞杂,越来越多样化和具有独立的要素的要求(如资本要求利润、劳动要求工资、土地要求地租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和充满了利益分配的瞬息转变,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市场自身的缺陷就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随要素的增加和要素关系的复杂而呈现递减的趋势。而阻碍这一递减趋势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这就使得市场及其内部机制与社会保障这一外部环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在市场发展到一个较为充分的前提下的融合关系的可能性。现代经济现实所表现的也正是这一概括的内涵,这也是重点与多点论的有机统一。
另外,由于市场是经济的,市场是否完善,决定着经济的发展状况,经济的发展又制约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互补关系。而这种互补关系的得以形成和确立,其关键是市场利益主体与社会保障利益主体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来自于市场以及社会保障本身的优势与缺陷。
三
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毕竟需要有具体的中介,否则会使可能性变成相反的排斥因素,而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对接得不到实现。二者的对接,在现代经济中要靠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来具体实现。
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政府(或政府机构)处于经济发展的权力推动者的位置,所以,在人类经济发展历史中的相当长的阶段上,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了强权下的直接控制,而这种控制对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是一种客观要求。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强制力就是组织生产资料并减少浪费的最可靠的保证。这对于一切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尤其重要,现化工业的前身的主干是政府领导下的对农作物进行加工的国营工业。在城市复兴以致现代国家财政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政府才把经济控制权交由市场,从而由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转换为间接控制,这丝毫也不说明政府控制经济能力的削弱,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强。正因为如此,政府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深入到经济基础,又深入到上层建筑。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新的变化,即实现“政治职能——政治、经济、文化职能——经济职能”的转变。这种转变不否认政府作为政府的职能的完整性,而是承认政府职能现阶段的现实性。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低下,采取了统制型的职能实现形式,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指令性的烙印,即使是早已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更多的是非经济的,住房、医疗等等都由国家统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经济人地位和利益的虚化。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背离则已经突出地显现出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总量增长与未来支付预期量不协调发展(社会保障的人员及种类呈膨胀趋势),市场的发育更加强化了这种不协调(失业的出现和扩大减少了资金来源)。
所以,政府职能的本质则是针对经济的,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即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一般地说经济职能还不够,而是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政府的其它职能要围绕着经济职能来行动。政府职能转换不是机构设置的变化和人员的裁减,其职能的经济化,就是使政府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市场体系的建立的双重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体系的发育过程中,更多地采用经济化的计划而不是命令化的计划去指导和调控市场,并通过政府的必要的权力加以约束,从而建立一种既能有利于经济正常运行,而又尽量少地带来消极后果的社会主义市场。这种市场具备的基本特征只能有两个:效率与秩序。效率就是指经济总量迅速增长,一方面创造了更多的可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资金;另一方面创造出更多的不需要或较少需要纯粹的社会保障的人员。秩序就是指经济要素的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一方面实现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高效益;另一方面实现最大化的利润安排。这样就可以保证社会全部剩余产品都能真正掌握在国家手中,增大社会保障所需基金的份额,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作用提供物质保证。
将承担巨大的风险的话,就应该从根本上去发展经济,而尽量少作一些亡羊补牢般的事情。因为,作为政府行为色彩浓重的社会保障工程,是现代经济条件下政府所能做的不多的事情之一,那么社会保障就更多地要求政府承担最大的部分,而不能不负责任地由个人和企业去承担。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应主要体现在由财政中拿出钱来,而不是对个人和企业第二次收上钱来。这样才能起到保障市场主体的作用,否则,要么成为简单的一人一张饼变成一人半张饼,要么成为劫富济贫,对市场体系建立从而经济发展都是没有好处的。唯其如此,社会保障与市场才能成为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而不是对立排斥的体系,避免已经在世界多国出现的二者相互侵销的教训。
当然,政府职能的经济化,同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到政府内部职能的分工,涉及到政府、企业、人的宏观职能划分,还涉及到现实中*府职能惯性对政府职能转换的深刻影响。另外,政府职能的经济化必然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传统涵义,需要一个思想转变的艰难的过程,更重要的政府职能经济化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当前,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就业培训及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真正解决好。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工是其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城市化进程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为农民工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民生问题。要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农民工解决后顾之忧。
1.促进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历年来非常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够将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给农民工,以此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此外,完成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农民工产生更强的城市归属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2.满足农民工现实需要。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本质上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了解决了“三农问题”,不过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医疗、养老及失业等方面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现实问题。
3.加快城市化进程。近年来城市人口数量逐步递增,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要为这部分人口提供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水平。在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够减小城乡间的差距,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并优化城乡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
1.实行教育培训制度。要实行教育培训制度,让农民工有更强的就业能力,这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地方政府要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从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工培训计划。对培训资金来源进行明确,激发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热情,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与针对性,确保最终培训成效。要让农民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更加制度化,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更好的实现就业,改善生存情况。
2.抓好配套制度的改革。当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时,主要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我国户籍制度一直都是农村城市双轨管理模式,分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两种,导致农民工享受不平等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农民工虽然在城市里面工作,但是由于是农村户口,所以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相同的社会保障。所以,要尽快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阻碍。
3.改革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各地为农民工构建的分散性和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因为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统筹层次不高,导致保险关系转移难度很大。为解决这个问题,第一,需要有更高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要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统筹层次提升到省级水平;第二,在当前已有条件下,让农民工自由进行选择,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农民工主要在城市或城乡间流动,比如对养老保险来说,农民工在流动到其他城市之后,流出地社会保障机构要为农民工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同时根据农民工务工时间长短带动一定比例的社会统筹部分,流入地社会保障机构为农民工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流动到农村务农后,要让他们根据自身意愿参与新农保,让他们在原所在地以个人身份进行缴费,直到规定年限能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4.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好农民工的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培训就业、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福利等,构建与*法、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上来说,应加大执法力度,对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执法部门的职能明确下来,严肃处理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司法上来说,应构建便于农民工维护自己社会保障权益的司法制度,鼓励农民工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提供给农民工,为其权益提供保障。
总之,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正确认识到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积极探索解决措施,构建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就业培训及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全国基本养老基金收入1960亿元发放1800亿元盈余160亿元滚存结余仅700亿元。名义积累与实际积累不符将使未来支付高峰到来时福利承诺的兑现风险增加因此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而其中如何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完善社保体系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全国的养老金有少部分盈余,但这部分盈余大多积累在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在那些老工业基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但如果将一个地区的社保基金结余调配到其它地区,又与“基金积累”的制度目标相冲突。
对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地区结构性的巨大缺口的问题,中央有关领导提出要减持部分国有股,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保基金的思路。但是,由于国有股一直处于不能流通的状态,且所占的绝对数量巨大,操作中必须考虑诸多难点。
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入市实现保值增值。
一方面是国有股流通缺乏相配套的资金流入,另一方面以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形式存在的“保命钱”又因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据世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基金总额将达到1.8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拥有国,如何让养老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和证券市场改革的一大课题。
新近出台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基金间接地参与股票投资,投资股票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10%。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存在着不能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限制、交易价格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分割的'双重风险和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缺陷,保险公司投资的基金的资金总额实际不及许可限额的五分之一。尽管现在我国保险业尚未进入偿付高峰期,但投资渠道受阻已经显现出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两种“保命钱”亟待增值的需要要求为两金打通一条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而这两种基金的共同特点是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极高。相对而言,开放式基金存在着更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些优势,可见,让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入市也可以通过设立开放式基金为中介。设立多个“保险基金”,发行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社会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各省市县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基金和各企业工会组织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甚至个人的储蓄养老资金)和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组合投资。设立多个基金并委托多个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在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地转移,以竞争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国有股与入市的“保命钱”以限制。
开放式基金为媒,实现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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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市场机制是以顺畅运行所要求的外部环境。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建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将更丰富,并将进一步成熟起来。然而,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市场的关系,否则,易于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失败,使其难担保障之责。
一
经济运行的领域和埸所是市场。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使人们的观念束缚在僵化的计划之上,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显现出残缺的计划与破碎的市场并存的局面。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成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市场的特性,要求的是竞争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排斥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干涉。在“看不见手”的调节下,即使经济发生危机或周期性波动,都会通过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机制而使危机消除,并熨平周期,从而在新的平衡下完成市场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尽管这是一个关于市场作用的理想化模型,但是“自由”的确是市场以及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内在原则,这一点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至关重要。
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弱化了市场的内在调节机制,并且使市场体系的完善受到抑制。这并不是指市场发展不需要社会保障的存在,恰恰相反,现实中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保障的“理性”原则之间,又确实存在着排斥关系。这是由于在市场完善的过程中,每一个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人或是企业,都不必有所担心和顾虑,而去放心地接受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一切,即使是缴纳一定费用的保险业也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怎么算,缴纳的有限的分期的费用不会对每个人的现实生活产生大的影响,相反,其最终的收益将总是十分诱人。这样,在一个没有建立完整完善市场的经济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导致经济人内在的风险和利益冲动的减弱,无疑会更加延缓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特有的灵活的经济性,它总是使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不发挥或失去作用。也就是说,使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保障成为微不足道的东西,这无论是危机还是繁荣时期都是如此。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成熟,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一矛盾:在市场的波动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时,社会保障体系无能为力;在市场膨胀使经济高速发展时,社会保障体系则成为无人过问的东西。瑞典等福利国家已无法继续维持其社会保障体系。在纳税人大部分尚仅限于涉外人员及其要增加投入发展经济的中国来说,仅能维持最低水准,一旦波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都无法保障。这里所说的是全面的经济社会波动,比如失业的膨胀等等,而不是仅指一些事故事一般性的灾害。比如,目前许多省市针对大量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的状况,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界限或最低救济额度,但这些保障标准是偏低的。如果借用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则目前的保障额仅仅是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个人维持费用,根本谈不上发展、享受和养家糊口及其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训练,另一方面甚至出现“大款”或高收入者领救济的情况,从而使社会保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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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但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中央采取包括增加发行长期国债、适当扩大中央财政赤字、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等一系列刺激投资和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刺激消费增长是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主要考虑为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等留出积累。如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年老可以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患病可以由医疗保险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样就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届时,人们自然会乐于将更多的钱用于当期消费,由此也就可以带动经济更快发展。
(一)认真落实“两个确保”。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作出部署。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方面,国家要求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安排,亏损企业按照财政、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共有1219万名职工下岗分流,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另610万人中,58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占95%。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基金收缴,使收缴率保持在90%左右;二是动用积累基金,一年来共动用127亿元;三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目前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地共调剂使用基金25亿元;四是各级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支持。一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有效地遏制了欠发养老金的势头。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到1998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73%,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占56%,覆盖面偏窄,不仅损害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我们利用这个大好时机,集中力量抓扩面工作,要求城镇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基本扭转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连续几年下降的局面。到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9195万人,比上年净增71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380万人,新增1452万人。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基金征缴力度,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提高。
[1][2]。
1999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但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中央采取包括增加发行长期国债、适当扩大中央财政赤字、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等一系列刺激投资和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刺激消费增长是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主要考虑为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等留出积累。如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年老可以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患病可以由医疗保险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样就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届时,人们自然会乐于将更多的钱用于当期消费,由此也就可以带动经济更快发展。
(一)认真落实“两个确保”。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作出部署。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方面,国家要求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安排,亏损企业按照财政、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共有1219万名职工下岗分流,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另610万人中,58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占95%。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基金收缴,使收缴率保持在90%左右;二是动用积累基金,一年来共动用127亿元;三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目前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地共调剂使用基金25亿元;四是各级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支持。一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有效地遏制了欠发养老金的势头。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到1998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73%,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占56%,覆盖面偏窄,不仅损害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我们利用这个大好时机,集中力量抓扩面工作,要求城镇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基本扭转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连续几年下降的局面。到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9195万人,比上年净增71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380万人,新增1452万人。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基金征缴力度,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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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吉林全面振兴的重要保证。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大力提高全省社会保障水平,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吉林省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前,国有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社会保障压力很大。2002年,吉林省有40%的国有企业承担办社会职能,每年至少支付35亿元费用。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89.8万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73.4亿元。离退休人员105万人,每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然缺口近30亿元,城镇低保对象149.7万人,居全国第四位,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13%,居全国首位。1998年至2004年,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06.8万人,累计发放基本生活费43.64亿元。这种状况使企业发展、社会保障、职工利益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一方面企业社会负担沉重,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无法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社保资金缺口,严重阻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群众长远利益无法得到维护。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下大力气推动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并轨与国企改革、与促进再就业、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切实发挥改革的聚合效应。一是抓筹资,确保并轨工作进度。协调金融机构,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落实专项贷款。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15个方面筹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为调动各地筹集资金的积极性,还采取了“抽慢补快”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资金的落实。二是抓规范,确保政策实际效果。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执行各项试点政策,通过定期调度、典型示范、开展“回头看”等形式,扎实组织推动,确保了并轨工作的质量。三是抓就业,确保并轨人员有业可就。将就业再就业作为并轨的核心工作和前置条件来抓,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就业补贴,完善再就业与失业保险和低保联动机制等各项制度措施。四是抓续保,确保并轨时期参保人数不下降。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鼓励并轨人员续保。五是抓稳定,确保社会和谐。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认真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化解矛盾,保证了整个并轨工作始终平稳有序进行。
年基本完成了816户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改制任务,化解了金融债务,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吉林通钢、铁合金公司、一建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在“瘦身”后成功地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同时,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各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力跨地区、跨产业、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使一大批下岗职工在并轨后转移到民营企业、第三产业就业,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
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后,我们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切实发挥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功能。
一、养老保险方面。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试点成果,我们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确保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一是调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保积极性。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调动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个体参保人员由53.4万人增加到167万人左右。二是连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05年以来连续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5年人均增加额约为420元左右。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到了1030元左右。4月份省政府下发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从今年开始吉林省将统筹解决全省5.8万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年增加投入约2.3亿元。三是降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08年起,连续两年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即从2008年1月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23%下调为22%,2009年1月再次下调至21%,减轻了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近10亿元。四是保障企业破产重组顺利实施。近年来,吉林省陆续有一些工矿企业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这类企业给予一些扶持政策,保证企业破产重组的顺利实施,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五是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对因金融危机导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其在2009年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对年内一次性补缴历年陈欠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征收滞纳金。上半年,全省共有6户困难企业享受了缓缴政策,累计缓缴约1700万元。
二、失业保险方面。从失业调控、促进就业、确保发放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39.9万人,完成计划的99.9%;征缴失业保险费4.5亿元,完成计划的56.9%。一是开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普查。向吉林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全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普查情况报告》,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二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结合吉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实际状况,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初步建立吉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三是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划分为5类地区,分类确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从183元提高到257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是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或自谋职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帮助解决创业或自谋职业资金不足问题。这项政策的出台,增强了失业人员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创业成功率。目前,松原、白城等地正在进行对符合条件人员的排查、审核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
三、医疗保险方面。坚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让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一是加强城镇职工医保工作。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困难企业,采取“费率、缴费、待遇支付”三优惠政策,确保30万困难企业职工稳定参保。2008年把16万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企退休人员全部纳入了职工医保,今年又把26万地方依法关闭破产国企退休人员全部纳入了职工医保。针对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职工、居民双向选择、各有补贴”的促保措施,确保48万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保。现在吉林省已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稳步递增。截至7月底,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了466万人,完成任务指标的97%。二是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2006年,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启动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国家确定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试点省。为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出台了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符合“4050”再就业条件的,可从再就业资金的社会保险补贴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参保缴费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了595万人,完成任务指标的78.8%。
几年来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要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推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前进;要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本金,弥补长期形成的社保欠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继续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暑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调查报告,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为了能够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走进基层,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及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状况,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暑期社会实践小队于7月15日到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进行为期3天的社会调查。在活动前期,我们小分队的宣传和组织人员针对当地居民准备了调查问题:
第一、您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您了解多少;
第四、您认为新农村医疗的补偿程序方便吗;
第五、您认为目前乡镇医院需要改善的方面是什么;
第六、请简单的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可以举身边的例子来说明;
第七、您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了吗
第八、您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什么看法
第九、您希望我们的政府接下再为该体系做些什么;我们深入农家看农村养老制度
7 月15日,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在xx市xx县xx乡xx村的诊所内,采访了该诊所仅有的一位医生,在谈话中我们了解到本村村民绝大多数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家参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较广,解决了村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刘医生反映基本的医疗器械不足,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无法完成。
暑期社会实践小组还对村民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农村养老问题进行了解。村民刘阿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是偶尔关注,对此不是很了解,但是她认为新农合补偿程序非常方便,报销很简单,对该体系十分满意。村民刘大爷,今年72岁,但是因身份证信息错误并无参加养老保险,现在由子女出钱抚养。村民王大爷,今年60岁,参加了养老保险,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七十多元钱,现在跟着子女生活。
1、增加农村基本医疗器械,完善农村医疗环境;
针对农村医疗器械设施不完善,医疗环境较为简陋,我们应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医疗器械,改善村民的就医环境。
2、加强农村医护队伍培养,吸收新鲜血脉;
农村医护力量不足,医疗人员太少,水平不高,影响村民就医质量。为提高村民就医安全度,最基本的应该是加强医护力量培养。医护队伍的不断壮大,需要吸收有活动的新鲜力量,鼓励当代医学大学生到农村就业。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弘扬中国“孝”文化就农村养老问题的交谈
农村生活条件较差,子女外出务工较为普遍,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迫在眉睫。弘扬中华“孝”的文化,培养大家尊老爱幼的优秀品格,可以更好的为老人提供养老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