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五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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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0 00:00:00    小编:大谦聊职场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五篇(实用)

小编:大谦聊职场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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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及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接受来访人或接访人的吃请,不得在来访人数字登记统计中弄虚作假,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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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篇二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推进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历逢三、六、九(节假日除外),镇党委、政府领导轮流在群工办接待群众来访。

(一)随机接访。根据2016年镇党委、政府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安排,在群工办随机接待上访群众。

(二)专题约访。根据各村(社区)和各部门报送及排查出的信访突出问题,对带有全局性、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分析研判后可在领导接访当天定期进行约访。

(三)现场接访。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涉稳集体访或突发急难访,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分工或联系工作范围按程序确定接访领导,面见来访群众,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发生在领导定期接访当天的,根据情况可由接访领导接访。

(一)工作衔接。领导到群工办接访的相关事宜,由群工办负责衔接落实。接访领导因公不能按照既定时间参与接访的,需自行做好接访顺序的调换安排并提前两日告知群工办,确保不发生接访领导因事不能接访而影响群众上访。

(二)接访处置。接访领导接访搜集到的问题,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能现场答复的现场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列入包案,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责任单位,推动化解落实。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内的问题,接访领导对接待信访事项书面签批处理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协助单位、稳控单位后,交群工办办理。

(三)跟踪督办。群工办将根据定期接访领导批示意见予以及时交办并跟踪督办,坚决防止领导接访后事情不落实,问题复杂化。

(四)陪访联络。领导在群工办接待群众来访,实行部门负责人陪访制度,陪访部门由接访领导确定。请陪访部门根据领导接访安排做好陪同接待群众来访的准备。

(五)规范秩序。领导接访期间,派出所要做好维持接访秩序准备,强化对缠访闹访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行为,规范信访秩序;需要临时通知部门参与的,被通知部门必须按要求参与。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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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市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来访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市委、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和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事项都应进行登记,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客观、准确地反映来访情况。
登记项目应当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人数,事由、具体诉求,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访,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
(二)告知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接待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1、2),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来访事项,来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以后即可口头告知。
(三)安排接谈
以下情况应予接谈:1.集体上访;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群体初访;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群体重复上访;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凡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编号、加盖接谈印章。
(四)接谈
1.接待工作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核实《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笔录或在计算机中录入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接待工作人员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修正。
2.对来访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接待工作人员可电话询问相关单位。对当天未谈完或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接谈过程中,对按照规定应当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要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告知书,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来访事项属于有权处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按转送、交办规定办理。
4.对来访事项涉及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大规模集体上访;有特殊情况的个体上访、群体上访、集体上访;重要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集体上访以及有特殊情况的个体来访、群体上访,电话通知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安排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市人民来访接待室联合接待,并现场转送、交办、劝返或带回。
5.外国籍、无国籍人士、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室、局领导报告。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室、局领导审定。
6.对重大、紧急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日提出建议,经室、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按批示办理。
(五)办理方式
1.转送。需要县、区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来访事项转送通知书》(附件3),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一般情况下,下转至县级有权处理机关,同时抄送县、区信访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诉求事项较多或有权处理机关不明的,可视情下转到县、区信访工作机构。
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来访事项转送通知书》(附件4),作归口处理。
2.交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送事项,市信访局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附件5):(1)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的;(4)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5)其他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对受理单位反馈结果的材料,接待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所报内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是否有落实措施,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责任单位盖章、责任领导签名、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
3.发函转送、交办方式。市信访局每周一次集中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附件6),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转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先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转送、交办函。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不得擅自转送、交办或者退回。对转送、交办件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申请审核。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人数较多、难以劝返、涉及多个县、区和市直部门的,或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受理有争议的,可组织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决定,按决定意见办理。
对需要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报室、局领导同意。协调结束后形成纪要,并督促落实。
5.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负责对本室转送、交办、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进行督办。需要移交市信访局督查处的来访事项,要及时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移交。需要向督查处备案的,按要求每月将本室交办的来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员等方式进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限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上报与通报
1.上报。对需要上报的来访情况,通过《信访信息》、《信访重要情况专报》、《信访重要情况签报》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信访局报告。以上三个简报和信息分别由来访接待室和当日值班的牵头人负责撰写(下同)。
(1)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或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访事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其他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信息,通过《信访重要情况专报》或《信访重要情况签报》不定期上报。
(2)对群众来市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月编发《来市去省集体访情况通报》,每季度编发《来访情况综合分析》,以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信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对每日来访情况编发《信访信息》。
2.通报。每月对来市去省赴京上访情况和当月来访突出问题、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尤其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在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通报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必要时,对来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七)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结构清楚、标点准确,内容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逐级送审。
(八)终结事项的备案
接待工作人员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九)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记录或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登记、存放,每年集中销毁一次。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十)查询及回复
来访人需要在市信访局信访信息系统查询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及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接待场所查询。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接待工作人员原则上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告知的,应拟写复信稿,按要求送审。
(十一)统计
来访接待室确定专人每月对来访情况、办理情况进行统计,经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上报局领导(各类统计表见附件7-12)。
四、公示接访事项
1.公示内容。(1)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2)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3)有关信访法律、法规、规章;(4)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工作流程及有关制度;(5)律师参与市信访局接待工作的时间。
2.公示方式。在市委、市政府接待场所或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按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市公安局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市卫生局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市处理。
4.来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患病需要急救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值班领导报告,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处置。治疗及善后处理事宜,由患者本人及亲属、患者所在县、区、单位负责。
5.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党委或政府值班室,立即派员来省、市劝返。需要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分管领导来市劝返的,报室领导同意;需要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主要领导来省、市劝返的,报局领导同意。
6.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值班领导报告,由局值班领导通知市公安局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局主要领导。
六、立卷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
来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过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七、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及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接受来访人或接访人的吃请,不得在来访人数字登记统计中弄虚作假,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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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篇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果的要求,在接待日内使上访群众人人受到领导接待,信访事项件件得到依法处理,努力做到应该本单位解决的问题不到区委、区政府,努力把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发生。

局领导班子成员。

除法定假日外,每月及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为我局局长群众信访接待日,其他工作日为我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群众信访接待日。

(一)提前公告。

领导干部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前,按照接访领导、时间、地点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具体公告办法为:局领导公开接访,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下月公开接访的具体安排在崂山区投资政务网和政务大厅公示栏予以公告。

(二)提前安排。

在每个接待日的前一天,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接待领导的联系工作,便于接待领导做好工作安排,确保群众信访接待时间。若接待领导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接待的,应委托领导班子其他领导代为接待。

(三)现场接待。

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安排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共同参加公开接访,面对面地与群众交流,现场受理和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工作人员认真作好记录,及时报接待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意见认真办理。遇集体上访,工作人员要向来访群众做好疏导解释,引导其按《信访条例》规定派出代表,使接待活动依法有序进行。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四)强化督查。

按照“谁接访、谁负责督促落实”的要求,对接待的群众来访,强化督查督办措施,确保领导接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结率达到100%。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局主要领导同志是公开接访第一责任人,身体力行,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信访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负责解决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健全制度,形成机制。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把开展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与重点约访、下访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逐步建立区投资服务促进局处理信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广泛宣传,公开公示。

加大对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大信访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使信访人学会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篇五

**镇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化解信访难题,推进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接访工作效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幸福**,根据《东莞市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办法》(东委办发201113 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践行党的宗旨,切实发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作用,落实“事要解决”的要求,形成党委书记带头,其他领导班子参与,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直接面对群众,亲自接待来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此推动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解决问题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力争在各敏感时期,确保不发生大规模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确保到市赴省集体上访大幅度下降,确保不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部署

本方案所称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是指把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分时段就某一类信访事项安排相应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接访。

(一)接访时间

1、制定镇班子领导工作计划。信访办积极与相关部门、各村(社区)沟通协调,根据镇领导分管工作特点和日程安排,结合接访群众工作实际,每年一月制定各班子领导全年定期分类接访工作计划,并预告镇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镇委书记、镇长至少每两个月分别接访1次,即每人每年不少于6次,其他班子成员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2、实行基层负责人接访制度。每月的15日为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接访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村委会主任接访日。

(二)主要环节

1、信息公告。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络、政务公开栏等各种

传媒,将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及接待时间、地点、形式等信息提前面向社会公告,方便群众了解参与。

2、接访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跟踪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定点接访,即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按问题分类,在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一楼调解室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重点约访,即对长期上访老户和涉及全局性的上访问题,有针对性的约请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带案下访,即带着信访案件深入到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大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跟踪回访,即对已办结的信访案件,适时回访,防止反弹。

3、领导包案。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实行领导包案,切实做到“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问题、包人员稳控、包息诉罢访。对群众反映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信访事项,对涉及人数多、组织化倾向明显的'群体性信访事项,包案的领导干部要亲自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或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包案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因、接访领导、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答复情况等;其次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定期对各部门、各村(社区)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访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把该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的一项内容进行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镇党委书记、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接待、亲自解决问题。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信访办要做好统筹、协调、服务、督办等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村(社区)做好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要积极主动配合信访办开展工作,参照本《方案》认真研究本部门、本村(社区)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既要参与本镇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也要做好本部门、本村(社区)接访群众和化解矛盾工作,并将本部门、本村(社区)参与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纳入信访工作责任考核内容,确保全镇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取得实效。

宣传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使信访人学会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各部门、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把开展领导干部定期分类公开接访与“创先争优〃能力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开拓新局面、总结新经验,及时提炼升华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附件:《**镇领导干部定期分类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

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加大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解决力度,结合群众上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目标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落实“事要解决”的要求,形成院领导带头,各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直接面对群众,亲自接待来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接访时间及人员

每月的第一个周一为院长接待来访群众时间,其余每周一分别由一名院领导轮流接访,必要时可安排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层干部一起接访,由立案庭负责通知接访领导和负责接访记录。

三、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1

由立案庭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立案庭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副院长接待上访当事人登记表》中,接待院领导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立案庭,立案庭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1)要做到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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