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食品安全法(精选11篇)
总结是对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成果进行整理和总结的过程。准备一篇精彩的演讲稿的技巧有哪些?接下来是一些总结写作的范文,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食品安全法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分析与讨论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食品安全法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此,房山法院法官就本条款所涉及的三个重要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提示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该如何维权。
案例:小齐在某网站上花1396元购买了2盒虫草复合片,服用后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之后他查询发现,该产品虽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小齐认为,该网站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站退还购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按十倍索赔。
法官释法: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能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是否需消费者提供受损害的证据?
案例:晓峰在某茶社购买了铁观音茶叶2盒送朋友,后被朋友告知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晓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假冒的。晓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茶社返还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000元,但晓峰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大多数人倾向性认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概率。
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精品花椒。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并索赔617.2元。而超市则辩称,花椒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虽然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篇三
是指由公司法规部负责召开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会议。在这类会议中一般都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法规会议的实效性很重要。实效的会议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在与会者均感满意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实现会议目标。
应当尽量避免实效性差的情况。导致会议失效的因素极多,有的存在于开会之前,有的发生于会议进行中,有的.则出现于开完会之后。
一、影响会议成效的因素。
1。会议前。
欠缺目标、目标不明确、欠缺议程、会议场地设备欠佳、与会者无准备而来、未明确会议终止时间或每一议案讨论时间分配不当、会议不能准时开始、会议太多,致使与会者一听说要开会,无不感觉厌烦、向来很少开会,致使每次会议议案堆积过多等。
2。会议中。
从事交谊活动、外界干扰、与会者发言离题、让没有必要留在会场的人员留在会场、犹豫不决、资料不充足,却贸然决策、少数人垄断会议、与会者不能表明真正感受或意见、视听器材发生故障、与会者欠缺热心、会议超出预定时间、主席未能总结会议成果等。
3。会议后。
欠缺会议记录,不能对决议事项进行追踪、不能对会议成败得失进行检讨、不能及时解散已实现任务的临时性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与会者对会议感到不满等。
二、提高法规会议成效的要领。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2。要在开头就议题的要旨做一番简洁的说明。
3。要把会议事项的进行顺序与时间的分配预先告知与会者。
4。在会议进行中要注意如下事项会对成效产生不良后果例如:
发言内容是否偏离了议题?
发言内容是否只是出于个人的利害关系?
是否全体人员都专心聆听发言?
是否发言者过于集中于某些人?
是否有从头到尾都没有发过言的人?
是否某个人的发言过于冗长?
发言的内容是否朝着结论推进?
5。应当设法在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
6。在必须延长会议时间时,应取得大家的同意,并决定延长的时间。
7。应当把整理出来的结论交给全体人员表决确认。
8。应当把决议付诸实行的程序理出,加以确认。
三、召开法规会议的注意事项。
1。发言时不可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原则上以3分钟为限)。
2。不可从头到尾沉默到底。
3。不可取用不正确的资料。
4。不要总谈期待性的预测。
5。不可进行人身攻击。
6。不可打断他人的发言。
7。不可不懂装懂,胡言乱语。
8。不要谈到抽象论或观念论。
9。不可对发言者吹毛求疵。
食品安全法篇四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食品安全法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食品安全法篇六
核心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通过。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为争议的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对顶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食品安全法篇七
为落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5月22日上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农村活动。该局在石塘镇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
上午9时许,一字摆开的宣传台前挤满了过往的群众。他们有的在向工作人员咨询,有的在展板前观看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图文。工作人员一边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一边发放各种资宣传资料,并对群众提出的关于食品卫生、健康饮食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群众们纷纷表示这次的活动很有意义,让他们了解到了他们平时不知道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
这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了《健康饮食知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你知多少》等各种宣传资料3000多份,参与群众达1200多人。
食品安全法篇八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百姓餐桌安全。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贯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为该法的顺利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调整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依法审理食品纠纷案件创造了良好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了解修改内容和立法原意,把握学习重点和难点。要开展专题培训,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深刻领会条文精神,做到融会贯通。学习中要注意把握该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在提高综合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在办案中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
通知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一千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又要区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归责原则;既要让消费者尽早实现权利,又要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通知指出,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因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食品合格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篇九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篇十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度为元,具体如下: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篇十一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印制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规定。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的进口食品涌入国内市场。消费者如何选择这些食品,如何了解这些食品的名称、品质。营养成分、如何食用、食品的产地是哪里等,只有通过食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内容来辨识。因此,标签的内容非常重要。规范进口食品的标签是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的重要手段,可以防止由境外进口的食品中含有污染或有害因素对人身体造成危害,维护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进行了规范,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1)预包装食品。本法第九十九条对预包装食品的含义作了规定,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2)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标签是反映商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着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能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本质,如所购食品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有哪些营养成分,哪天生产,能保存多久等。通过标签和说明的描述,一方面便于消费者选购食品;另一方面如果食品食用后出现问题,消费者也可据此投诉,便于追查责任。因此,法律上规定了食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属于强制性规定。对于进口的食品还必须标注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目的是方便国内公民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了解其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等。
(2)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对进口食品等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产品,都要求遵守本国的有关法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除本法这些规定,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产品标识标准规定》、《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饮料酒标签标准》等。
本条还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事项之所以由法律规定一一列出,是因为它们是与食品质量、安全、明确责任、监督管理等紧密联系的,应当准确注明,不能有遗漏,缺一不可,否则就要影响到该标签或者说明书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而直接影响到食品的食用。
(3)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本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国家质监总局19号令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必须事先经过标签审核,并取得中文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本法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标签审核和标签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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