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太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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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为10604。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佛子路23号,邮编:532200。
第三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 投档办法:按各省制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 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原则,结合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舞蹈表演、美术学、环境设计)录取办法:按照各省艺术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甘肃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考生报考音乐学专业的,必须取得我校音乐学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甘肃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考生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必须取得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甘肃省考生报考美术学、环境设计专业的,必须取得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按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按“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体育教育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60%+文化分×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口语成绩在c(或3)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志愿优先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4125px、女3950px以上,且要求无传染病;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4125px、女3875px以上;报考师范类专业(非艺术类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4000px、女3750px以上;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报读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转氨酶小于40 u/l,无传染病。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认可各省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在65-70%左右。在生源充足、高考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但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不受民族成份限制。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将在校园网上开通录取结果查询,并尽快将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给新生寄发。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广西教育厅和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1.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校设有助困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
3.学校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目前各地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教育局资助办公室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章 咨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2.学校网址:http://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本、专科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我校酒店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不低于1.62米。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以内。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招生工作接受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四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相关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院在相关省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师范专业的学生凡毕业后到县以下公立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三年制专科生一次性发放1800元、四年制本科生一次性发放2400元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2%以上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家庭经济困难、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30%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特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助学贷款。学院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助劳、助管和助研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分学期缴纳学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9
第五条 学校校址:
1.岭南师范学院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2.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北校区(湛江市遂溪县遂海路182号);
3.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南校区(湛江市赤坎区寸金四横路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内容,达到毕业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岭南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等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第二批本科;专科招生批次:第三批a线。广东以外省份招生批次详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解决专业间生源不平衡或省份间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二)广东省外同一投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1.学校单独考试美术(书法)类专业: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
2.学校单独考试音乐(舞蹈)类专业: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2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80%。
3.学校认可所在省统考成绩的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综合分=文化分×30%+专业分×70%。
我校广东省术科类(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音乐(舞蹈)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1.对体育类、音乐(舞蹈)类、工商管理(酒店管理)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身高有要求,身高1.68米以下的男生、身高1.58米以下的女生须慎重报考;2.对体育类、烹饪与营养教育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视力有要求,双眼视力低于4.3的考生须慎重报考;3.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传染病有要求,患有该类疾病的考生须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网站。本科住宿费每年900—1400元;专科住宿费每年500—12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大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依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评定发放。
2.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三等:一等奖学金每生2000元,占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占学生人数的15%。
3.学校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体育奖学金、艺术奖学金、考研奖学金等。
4.学校制定多项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晨光工程免费早餐、学杂费减免、特困生补助以及组织勤工助学等项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处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
招生网址:http:///zs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岭南师范学院201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太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最新(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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