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 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精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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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0 00:00:00    小编:安心嘻嘻嘻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 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精选十篇)

小编:安心嘻嘻嘻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一

提货通知单

在pocib中,空运方式下,进口商付款取回单据,并且收到到货通知后,即可进入my city的“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空运部),领取“提货通知单”。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日,买方再付款。

在pocib中,海关受理进口报关需1小时。进口商收到系统通知报关受理的消息后,方可到“单据中心”查收海关签发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商携缴款书即可前往海关办理进口缴税。

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在pocib中,海关受理进口报关需1小时。进口商收到系统通知报关受理的消息后,方可到“单据中心”查收海关签发的“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商携缴款书即可前往海关办理进口缴税。

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在pocib中,进口商缴税完成后等待1小时,将会收到系统通知报关已完成的消息。进口商携报关完成后海关返回的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即可前往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监测系统网上申报。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二

原产地证、植检证、熏蒸证、码单、装箱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收货人是贵司抬头,请提供换单委托书及提单背书

必须文件:加拿大的客户要提供:原产地证 植检证 熏蒸证,收货人要 提供码单、装箱单 商业发票 贸易合同 报关报检委托书 提单 等清关单据。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三

国家或地区

巴 林

①商业发票(4份),发票上应注明有关以色列的声明: “商品并非以色列产品,亦不包含以色列生产的原料,更 不是由以色列提供的”,发票须由商会认证;②原产地证 明书(1-2份),需注明有关于以色列的声明,并须领事 认证;③对某些活牲畜,要求出具健康证明书;④卫生检验证明书,用于植物、植株部分和种子、面粉、大米、新鲜、速冻或冷冻的肉、鱼、鸡。上述所有单据均要求手签。

孟加拉

①商业发票(6份),发票上应详细标出cif费用和货物生 产国;②原产地证明书(2份);③卫生证明书,用于植物和植株部分(水果和蔬菜除外);④消毒检验证书。用于 旧纺织物;⑤放射性物质含量证明书,用于大米、小麦、蔬菜、鱼、肉、食用油、食品、奶粉、奶制品。

文 莱

①提单;②发票;③装箱单;④原产地证明书;③进口许可证;⑥保证单。上述单据各6份。

缅 甸

① 商业发票(3份),发票应注明:“兹证明,此发票是真实正确的”②原产地证明书;③海运提单;④兽医证明书,用于活牲畜。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拉克

塞浦路斯

①商业发票(3份);②货物流转证明(1份)。

伊 朗

日 本

韩 国

黎巴撤

朝 鲜

①商业发票;⑦提单;③商检机构签发的品质及数量证明

约 旦

老 挝

科威特

①商业发票(2份),在发票上应由出口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兹声明,该货物并非以色列产品,亦不包含以色列生产的原料,更不是由以色列提供的,该货物在xx生产”。发票须由商会认证,并经领事认证;②原产地证明书(2份),应由出口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内容同发票的声明一样,须办理领事认证;③海运提单,可使用指示提单,但应注明一位被通知人的地址;④进口商如果要求出口商提供黑名单声明,证明运送货物的船只和保险公司不在“黑名单”之列,这种声明须由船舶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⑤对电器产品,要求有按科威特技术标准kss287/87办理的证书;⑧对肉禽罐头,应附有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即适合人类食用、按伊斯兰教规宰杀;⑦对药剂制品,须在科威特注册登记,同时需要l份证明该药剂制品在生产国自由销售的证明。对杀虫剂及其它毒药有包装规定,对酒精及含酒精的药剂,必须由卫生部书面批准;⑧轮胎应附有生产国的检验证书,并有标记;⑨对于耐用产品,如有使用说明,应使用阿拉伯文。

越 南 ①商业发票(3份),在发票上出口商必须作原产地声明和价格声明,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字;②原产地证明书(2份)

马来西亚

阿 曼

巴基斯坦

卡塔尔

菲律宾

沙特阿拉伯

斯里兰卡

利叙亚

泰 国

⑦商业发票;②海关发票;③从东盟其它国家进口时需原产地证明书

阿联酋

也 门

土耳其

中国香港

中国台湾

①商业发票(3份);②原产地证明书;③供货人说明 欧洲

国家或地区

阿尔巴尼亚

①商业发票;②原产地证明书;③提单

奥地利

保加利亚

①商业发票(3份);②原产地证明书;③对植物及由植物 产品制成的材料,应有卫生检验证明;④动物制品,须提供兽医检查证明(1份);⑤食品需质量证书(1份)

直布罗陀

①商业发票(2份);②原产地证明书;②卫生检疫证明,匈牙利

冰 岛

马耳他

波 兰

罗马尼亚

①商业发票(7份);②原产地证明书

挪 威

①商业发票(2份);②原产地证明书

俄罗斯

斯洛伐克

乌克兰

①商业发票;②原产地证明书

南斯拉夫

瑞 士

国家或地区

加拿大

①海关发票(4份);②商业发票 ;③原产地证明书

阿根廷

巴哈马

智 利

哥伦比亚

①商业发票(3份)②原产地证明书;③形式发票,须商会认证和领事认证

多米尼加

圭亚那

萨尔瓦多

海 地

牙买加

①商业发票(3份),在发票上签署下列声明;“兹确认,本 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所有内容正确属实;②要求 进口许可证的商品都需要原产地证明书(1份)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巴拿马

乌拉圭

尼加拉瓜

巴拉圭

秘 鲁

①商业发票(2份),在发票上签署下列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价格声明:”兹证明,本发票所列价格为正常的出口价 格“;②各种动物,需附经领事认证的卫生检疫证书(2份);③肉类、动物内脏、兽皮和其它动物制品,需附经领事认证的卫生检疫证书(1份)

国家或地区

冈比亚

①海关发票(3份);②商业发票;③原产地证明书

利比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 宁

布隆迪

喀麦隆

中 非

埃 及

埃塞俄比亚

加 蓬

加 纳

肯尼亚

几内亚

毛里求斯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索马里

赞比亚

卢旺达

尼日利亚

留尼旺

①商业发票(2份);②原产地证明书

南 非

坦桑尼亚

多 哥

突尼斯

乌干达

扎伊尔

津巴布韦

国家或地区

澳大利亚

①商业发票;⑥商业证明

斐 济

①海关发票(3份);②商业发票

新西兰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四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递交单证: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办人初审→关员复核→核发手册

4、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设银行台帐;c类企业一律设全额实转银行台帐(前提是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

5、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工作流程:

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复核→核发手册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

3、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填写《合同延期申请表》→预录入“延期申请”→海关审核→签发《银行保证金合帐变更联系单》→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交海关→核发延期后的《登记手册》。

风险保证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四、外发加工申请办理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2、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生产能力证明

3、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说明:

1、外发加工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2、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产生的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必须全部运回本企业。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三、外发加工收发货录入

说明:

外发加工原料入库、出库必须执行严格的海关审批制度,出库、入库必须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系统审批通过后表示入库或出库完成。

五、深加工结转计划报备

(一)结转货物需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

(二)结转货物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

(四)《申请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如出现结转货物商品编码前8位不一致时,转出、转入企业应积极协调解决。若转出、转入企业无法协调,应及时反馈各自主管海关,由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按规定协调解决。

一、递交单证

2、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允许企业在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中发送申请表→转入企业在获得转出企业递交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扫描件,合同,发票,箱单)在当地海关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中进入转入的预录入,并向当地海关审批→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深加工结转收货:

1、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或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

2、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六、加工贸易手册内销审批及报关所需资料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填写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3、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4、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内销申请报告)。

二、工作流程

三、工作时限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所需资料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5、《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报核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经办人签收手册→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经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出台帐核销联系单。

说明;

1、手册在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海关申请报核;

3、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报核后也可以补税)。

相关所需制作的单证资料见附件~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五

二、木材进口报关流程及文件单据

1:根据船到达卸港的时间提前通知提供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

2:进口报关的时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申报,超日海关证收滞报金,在出税单的14天内没缴纳税款,海关征收滞纳金。

4、报关报检单据

报验单据: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合同、、国外的水尺重量单、品质证明书。报关单据: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合同、、重量单、商检通关单、保单、信用证复印件。

需要的单据的就大概上面哪些 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三、木材的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很多问题,比如计价方式,结算模式,价格调整,检验标准等等。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2.木材进口另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审价问题,一般上从外国进口的木材都是价格不菲的物种,但是各地的价格难免有高低,于是每方木材该该申报多少,海关那边的审价是多少这其中的奥妙也值得大家去揣测推敲。

3.国家商检局对木材类,执行商检,程序比较复杂,尤其是检验作业的耗时相当长。若进口的木材有虫,商检局会要求熏蒸杀毒处理。

4.西非、苏里南、圭亚那等地的产地证、植检证大部分是用手写,所以经常出现涂改现象,进口申报时将被退单,需要进口商重新提供清洁的产地证和植检证。

根据个人报关经验,紧凑进行的程序可以节省清关时间,从而节省进口成本,进口流程虽然一目了然,但是要互相配合得紧凑就不是那么的简单,首先是申请木材进口物种证,一定要在货柜到港前两周左右开始申办,那么货柜一到港就可以整理单证先报检报关。这样才不耽误及时报关,不超过免柜租期,可以节省不少费用。

报检的时候如果还没及时准备好纸质单证,可以先电子申报(报关),再另外准备纸质单证递单报关。

海关查货的时候,可以同时进行商检,多个部门一起参与可以节省不少时间。

进口清关的时候就是正常的提单,箱单,合同等文件

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刺猬紫檀

申报要素:

1、品名;

2、种类(中文及拉丁学名);

3、直径;

4、长度;

5、级别(锯材级、切片级等)

说明举例:例:非洲黄花梨 原木、木方、板材、家具、木皮

备注或申报要求:

不同种类不同税率

主要进口过非洲、南美洲、东南亚的原木、木方、木皮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六

一、木材进口流程:

1、国外发货到目的港;

2、码头换单,进口商检;

3、商检完成出通关单,开始报关;

4、海关审单、审价;缴纳税金;海关查柜、放行;

5、熏蒸、码头拖柜、消毒;

6、送货上门至进口商地址。

二、木材进口所需单证:

1、合同、箱单、码单、发票;

2、出口国原产地证、植检证、拉丁文名、熏蒸证明;

3、进口红木等濒危木种需要办理濒危植物进口证明。

三、进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办理程序:

进口红木等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除了办理一般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外,还需要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进口木材检疫要求:

1、进口木材必须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2、进口木材不能带有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和树皮;

3、如果木材带树皮,必须在入境前经过有效的除害处理,且除害处理的方法、药剂、时间等内容必须在证书上注明。

五、进口税率:

进口原木关税为零,增值税税率为13%;进口板材关税为零,增值税税率为17%。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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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开展进口加工贸易业务的进口企业备案

1.加工企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 通知书》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 进出口 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二)作业流程

进口作业提交备案资料--海关验核--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备案后,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7天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二、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一)应提交单证1.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 进出口 合同一式两份2.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3.本《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4.《合同执行情况表》;5.《登记手册》;6.《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份;7.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8.外贸、工贸公司 进料加工 还需提供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签章;9.按 规定 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合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 通知 单》——核发《登记手册》。

三、异地加工

1.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贸易申请,应提交如下单证:(1)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 出口合同 一式两份。(5)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 的委托加工合同一份;(6)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2.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合同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单证:(1)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加封的内有《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进 出口合同 》的关封;(2)双方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一式两份;(3)合同预录入呈批表一份;(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申办异地加工—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审核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异地加工合同备案—海关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合同、核发《登记手册》。

四、合同变更

企业办理合同变更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一)应提交单证:1.变更合同一式两份;2.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4.《变更预录入呈报表》;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企业报原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核发已变更《登记手册》。

五、加工贸易分册

企业申办加工贸易分册及分册变更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一)应提交单证1.《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2.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总册);3.《登记手册》(分册);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分册变更

1.分册进口及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不得变更;2.总册发生变更,涉及下列情况的,分册内容应做相应变更:(1)删除总册某一异地口岸;(2)删除总册进口或出口商品项;(3)减少总册某一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量。

(三)作业流程

企业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核发分册。

六、发外加工

企业办理发外加工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有关规定如下:(一)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某个加工工序,企业无生产条件,确需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且产权不转移的;2.委托企业须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外发加工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受委托的加工企业情况、损耗情况及加工后返还日期等;3.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须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4.外发加工料件必须从委托企业发出,加工完毕后,产品、余料、边角料等必须全部返回委托企业。

(二)应提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2.委托加工合同二份;3.委托企业及承接加工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登记手册》;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三)外发加工成品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回委托企业。合同核销时,委托企业须向海关提交《委托加工申请表》和有关送货单。

七、深加工 结转

(一)向转出地海关备案开展 深加工 结转,应提交单证:1出口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内容应包括手册封面、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2《申请表》(一式四联);(二)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开展深加工结转,应提交单证:1《申请表》(第二、三、四联);2结转双方企业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内容应包括手册封面、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三)作业流程企业向转出地海关备案—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经转入地海关批准后,转入、转出企业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送货完毕—转入、转出企业各自向其主管海关如实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八

(一)进口贸易的分类

进口贸易按其性质、特点、方式等分类有多种划分形式。如有:直接进口、间接进口、第三国转口;一般贸易进口、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进口、设备进口、技术进口;一般关区进口、保税区进口;需要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不需要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指定商品企业进口、非指定商品企业进口;国家调拨进口、易货贸易进口和专项外汇进口;自营进口、代理进口等。

(二)进口业务工作流程

进口贸易跟单流程主要环节有:进口业务的交易前准备、进口合同的签订、进口合同的履行、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等。

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需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涉及国家指定商品进口的,需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如原油、成品油、化肥、煤炭、危险品、铁矿砂、汽车等商品的进口许可。凡涉及国家指定商品经营的,需按规定办理指定商品经营审批。没有获得批准的企业不能从事这类商品的进口。

(一)寻找和选择国外供应商。

1.选择进口商和供应地。

2.资信调查及内容。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客户公司的成立年份、经营性质、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经营商品、银行信用、支付能力、员工人数、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是否有网站等。

3.资信调查的渠道。跟单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国外供应商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要求客户自我介绍、网上搜寻查证、向中国驻当地商务处函电咨询、通过中国银行等机构进行资信调查等,以防止有些供应商资信不佳,利用劣质商品、甚至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使进口商受损。

4.紧急报告制度。在得知客户发生经营异动或经营纠纷等情况后,跟单员应及时向进口业务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暂停或放缓业务;对于有迹象表明客户将申请破产倒闭的,应立即停止业务,并迅速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二)进口商品(设备)业务调查

1.商品调查。

2.行情调查。

3.进口业务环节调查。

4.对自营进口的国内销售客户或代理进口的委托客户情况资信调查。

5.贸易方式调查。

6.进口到货控货情况调查。

7.国内销售提货付款方式调查。

8.业务风险控制调查。

9.进口商资金准备情况了解。

10.进口成本及自营业务收益估算调查。

(1)进口成本估算。通常而言,商品进口的主要费用有:银行费用、保险费用、运输费用、检验检疫费用、海关税费、码头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2)自营进口业务收益估算:

①购销差价。

②经营利润。

11.其他需要调查掌握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跟单员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进口业务可行性评估或报告,也可以此编制企业内部进口业务审批报告。

(三)申请进口许可证

1.进口业务涉及的进口核准及许可事项。主要有:进口许可证核准;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准(非外商投资企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审批;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核进口单位上报的特定产品申请;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出证;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关税配额商品(棉花、羊毛、天然橡胶、粮食类、食糖类、成品油、钢材、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减产配额商品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等。

2.对于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必须在进口前向商务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外经贸或相关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等批件。进口业务跟单员需要及时掌握有关进口许可证政策变化情况。

3.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资料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基本要求。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企业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企业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商务部或省、市(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外贸经营权文件(复印件)。

(4)进口合同、进口商品说明书等。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九

环控(1996)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检验的标准。

第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

第八条 列入附件一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

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废物范围见第三十二条),禁止进口。

第九条 进口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7204.2100、7204.2900、7204.3000、7204.4100、7204.4900以及7204.5000号废物(简称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二)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利用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进口废物申请书》(附件二)(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

上述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三份。

(一)进口废物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应予受理;

(三)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一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并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直接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二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五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废物中除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以外的废物的单位废物利用单位,或者申请再次进口已批准过的第十四条所指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另行规定。

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直接受理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或者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查进口废物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对附件一所列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就每季度进口废物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附件四),报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和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附件一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从事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境个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处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并责令退运,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废物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废物的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三)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局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进口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废 物 名 称 动物废料 骨废料 冶炼渣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 瓦楞纸或纸板

不锈钢废碎料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镀锡钢铁废碎料

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废电机 废电线、电缆 废五金电器

第八类 废运输设备

进口单证员的工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员工资篇十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证进口付汇核销办理流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三、服务监督机制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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