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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篇一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审核申请文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判断)
参考答案:错
解析:一、《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三章 发行程序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注】《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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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篇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b.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篇三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
2.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 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
20世纪6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4.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略)
5.全球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 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倒闭,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美联储批准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篇四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包括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及上市保荐资格。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证券从业考点: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供参考。
保荐制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交易与投资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荐人:
1、保荐代表人的`数量少于2人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3)要有所在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2、保荐代表人有下列行为的,证券会将予以除名,了解一下。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公司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推荐。
上市保荐人的条件,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发行、交易市场)
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例: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一)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1、承销团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5)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不涉及到( )部门。
c、保监会 d、银监会
答案:c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
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1年内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