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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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大家好!我是来自张家庄学区张家庄小学的牛艳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制之花绽放校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是,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学校要发展,离不开教育,离不开师德,更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为班主任,要向学生贯彻学习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通过教育,要让他们从小就明是非,识善恶,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我班有一个学生李某,因为家庭环境优越,从小养成了花钱如流水的毛病。他的父母发现后,为了让他改掉恶习便开始限制他,给他很少的零花钱。但这早已不能满足他的胃口。渐渐地,他便去偷,由偷父母,偷同学,到偷邻居。由几元、几十元、到上百元。我了解情况后,曾几次找他谈心,给他讲一个个因不能控制自己而走向犯罪的真实例子。并且告诉他,如果他不能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作法,以后很可能会发展成为犯罪。他听后很后悔,向我保证说“老师,我一定改正,请您帮助我!”于是,和他谈心,成了我每天的必修课。
可是有一天,班里另一个同学书包里的十元钱不见了。于是,他马上被锁定为怀疑对象。我调查时,他矢口否认。第二天,钱有了下落,原来那个同学把钱放错了地方。但是李某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不明白大家为什么会怀疑他。我告诉他说:“要想让大家改变对你的看法,首先要改变你自己。这样,你才会取得同学们的信任啊!”他坚定地点了点头。从此以后,他果然改掉了恶习,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当中。教师节到了,我收到了他的贺卡:“老师,是您的教育让我不再懵懂、彷徨。您就像妈妈一样,让我感受到了温暖,看到了前方的光亮!祝您幸福!”我热泪盈眶,是啊!看到这个在法制光环下重新振作起来的少年,我为自己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感到骄傲!
花朵是美丽的,它的美丽可以渗透到人的心灵深处。如果我们播下一粒法制的种子,那么就会升腾起一个生长的希望;如果我们播下一种行为习惯,那么就会收获一个法制梦想。亲爱的老师们,让我们做一轮红日吧,让法制之光在校园里闪耀!做一面旗帜吧,让法制精神在校园里飘扬!做一缕轻风吧,带来法制的缕缕清香!依法从教吧,让法制之花绽放校园!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我是来自x班的学生,高晓彤,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让依法治国走进我们的生活。
说起依法治国,大家肯定都不陌生,我们曾在初中的课堂上接触过它,在每天的新闻联播里接触过它,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多少事情与它有关呢?依法治国似乎远离了我们的生活,变成了一个只存在于纸上的词汇。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我们的生活处处渗透着法律,我们出门行车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就业工作有《劳动法》,我们生活的校园有《校园安全法》,我们逛街购物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着法律的底线,我们享受的每一项权利都有着法律的明确规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没有正常的秩序,人们任意妄为,我们的社会很可能混乱的无法想象,更不用提发展,提建设。所以说,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到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大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都离不开法律。
那么,怎么样让法律走进我们的生活中呢?下面我来讲一个生活中法律案例。
逢年过节,同学聚餐是很常见的事情,在餐桌上敬酒也是一种文化传统。但是,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广东某饭店内就曾经发生了这样一个悲剧。一群青年人因为喝酒过量导致其中一人死亡。事后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劝酒者和酒店老板共同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事件中,喝酒,无伤大雅,但劝酒者应当意识到,他的行为会间接对饮酒者造成伤害,即,构成侵权。所以说,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事件频发,件件令人触目惊心。马加爵事件,复旦投毒案,药家鑫案件,这些饱腹诗书的高材生们着实令人痛心。原本是天之轿子,国之栋梁的他们,因为冲动,愤怒,心理扭曲等原因,夺取他人的生命,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毁了家人对他们的期望。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为什么这些寄托了无数人梦想和希望的天之骄子们,会做出如此令人惊骇的事情呢?正是由于他们法律意识的薄弱,心理上的不成熟,才会让冲动的魔鬼越过了法律的底线,一失足,便成千古恨。
生活中,法律是一把戒尺,界定了我们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一扇屏障,保障了为我们的生活秩序;法律又是武器,可以为我们所利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更是警钟,在我们被愤怒冲昏头脑时,把我们拉回理智的边缘。只有人人都能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我们的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我们的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而这一切就是需要让法制走进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哲人康德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地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所以,亲爱的朋友们,让法律走进我们的心里吧,让它发芽,生长,开花,结果。让我们共同携手,用我们心中的法律,为明天美好的生活筑起一道坚固的城墙。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形式与政策
2015年6月
摘 要:国家前主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 人治 法治 重要性 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支撑,依法治国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保证。只有社会处处充满了和谐,国家才能够繁荣昌盛,才能够长治久安,这些都离不开中国法制的建设,而中国法制的完善建设是从依法治国开始的。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xx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
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和党组织的活动规范,对国家的各方面建设也产生了实际影响。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推动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课题。
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初步明确了党内法规的规划、起草、审定、发布程序等。然而,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些产生实际拘束力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身却缺乏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够完善,备案审查没有落实,清理工作长期停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前后矛盾,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013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公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制定条例》分七章、三十六条,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与原则、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备案规定》共十八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提出要求。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发布实施,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党的自身建设是决定党的事业成败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重要经验就是一直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无论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还是制度建设本身,都与党内法规有密切关系,都要靠完善的法规制度保证贯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不仅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方面建设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今天,党员人数超过8000万,党的基层组织总数已近390万个,中国共产党党员规模甚至超过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人口总数。用制度和规范将行为准则确定下来,才能使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有据可循、有章可依,才能够有效规范党员行为和党组织活动,也才能够有利于党的中央组织对地方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保持全党统一,保证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党的各项建设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就是制定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党内法规明确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具体内容、建设目标、实施手段,保障自身建设的稳步推进。实践证明,加强党的建设,不能仅靠口号和政策。
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要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主要任务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法律与执政党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为实现这一任务,就必须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建设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对于执政党而言,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依法执政”的“法”包含两个方面,既指国家宪法和法律,也指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执政,主要是通过党对法律制定过程的政治领导来实现,将党的意志通过民主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还要依据党内法规来执政,这首先要求在党内建立一套严格的规范制度,完善党内的行为规范、程序规范、制度规范,通过这些规范来约束党组织的活动,约束党员的行为,把权力放到制度规范的笼子里。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应当首先从党内做起,首先在党内推动规范化、制度化,这将对法治国家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较为完备,但党内法规体系却仍有待完善。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其内涵是各个社会组织、各政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也要与宪法和法律相衔接。从内在逻辑而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内在一致性,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通过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内法规是党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也是全党意志和人民意愿的体现。从对社会的作用而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应当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国家法律无法顾及的领域,党内法规可以发挥作用;在国家法律规范的领域,党内法规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强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现象。
《宪法》第五条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方面是指作为个体的党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主要针对“以言代法”的现象,避免领导人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威高于法律;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组织集体意志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就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尤其是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实施,必将极地大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领头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好了,国家法治建设就成功了一大半。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本身的需要
党内法规的概念最早由毛泽东同志提出。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报告中谈到:“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此后,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党内法规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2006年1月,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明确指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相比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次中央公布的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加完善,从制定和备案两个方面、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设推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实施,将着力解决以下问题。加强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规划。以往党内法规的制定有时缺乏顶层规划和计划,各部门、各系统交叉发布的情况比较普遍。新条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法规的制定将更加有序规范,计划性大大加强。党内法规缺乏科学规划还表现在前后重复、难以清理。党的历史上,除了在拨乱反正时废除了“文革”期间颁布的部分文件,党的文件基本没有进行过常规的废止和清理,难以避免前后重复或冲突矛盾。另外,党内法规规范不够完备,存在注重实体规范、忽视程序规范,重视原则性规范、忽视操作性规范的问题。
就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而言,中央办公厅1990年就发布了《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相关备案工作并未真正开展起来。与此同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等各自有一套备案工作体系。根据新的规定,全党将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制度,并且有机构和机制保障。
以往我们比较关注党内法规,忽视了对大量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际上,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党的中央组织就常常制定决议、决定、意见等文件,有的甚至对国家政治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另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也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距离人民群众近、规定事项具体、适用广泛便捷,其名称虽并未带有“法”字,却对人民群众产生了巨大而广泛的影响。然而,由于基层情况十分复杂,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这些规范性文件更有可能违反宪法、法律和中央的党内法规,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如果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被排除在规范体系之外,这是极其不明智和危险的。新的《备案规定》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必将极大促进各级党委严格依法执政和依法管理,防止利用文件滥用职权。
过去备案审查流于形式,实质审查无从着手。以往对党内法规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只在备案时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文件份数是否足够、格式是否标准。从现实来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巨大,对每一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进行实质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和压力;从制度上看,实质审查需要详细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在审查标准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质审查无从谈起。然而,形式审查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仅有形式审查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威慑力不够,监督效果也不强,不能达到审查目的。没有约束的权力就会被滥用,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这两部新法规大大加强了实质审查的力度,有力完善了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行有效衔接,以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遵守。现实中这种衔接联动已有实践,但力度仍然不够。以往的衔接联动机制往往表现为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制度。但衔接要真正落实,不能仅有软交流,还应当完善相关衔接制度,明晰衔接主体,明确衔接程序,保证衔接效果。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在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意见之后,应当在审查意见中充分体现。
总之,《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出台,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使党内法规的制定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公开化;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标准,并且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还建立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衔接机制,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上位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可靠保障
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首先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长期执行。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人治社会的发展特别依赖领导人个人的德行与才能,领导人的更替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而法治社会依靠规范和制度治理社会,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因领导人更换受到影响,保障执政党大政方针的稳定,从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
保持党员干部纯洁性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证,而反腐倡廉建设也有赖于党内纪律规范的完善,有赖于党内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设了社会主义国家。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目前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方面颁布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不仅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这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了引导和约束作用,使得党内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可以树立党组织遵守规范的形象,提升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党的信任,让人民群众相信党组织的决策是规范的,相信党员行为是合法的,从而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相关热词搜索:;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有机会站在这个舞台上,今天我在这里的演讲题目是:法律就是秩序。
有人说“法律”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 所以,即使为了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 ”。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守法必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通人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成、胡等腐b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就让我们反思一下自己,每次过马路,我们是否都走斑马线?每次开车,我们是否都能做到不超速、不抢行?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遵守不遵守交通法规仿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或许正是我国许多城市交通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的权利。但你知不知道,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 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你要知道因为重要,所以学法;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
同志们,亲爱的朋友们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吧,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最后,我想用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来结束我今天的演讲,那就是“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好的秩序,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拒绝法律。
谢谢大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全会透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改革中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依法治国就应是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全会提出,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务必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走向现代礼貌的重要标志。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务必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带给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贴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务必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用心性和主动性,构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持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个性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持续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摘要:党的领导确保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面守法,取得了制度建设与法治实践的巨大成果。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也将开启新航程、迈向新目标。
关键词: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1.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十八大以来,日益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增强的全社会法制观念,行政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实施,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成就。
一、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坚定、正确地推进,离不开执政党坚定、正确的领导,在全民依法治國的伟大进程中,依法治国的过程以及各个方面都应该贯彻落实好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并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成果的坚定政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执政党与法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上,曾经走过了一个不断探索、曲折前行的进程。这个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大命题,其现实发展可以概括地分为三个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八大,这一时期新中国的法制雏形得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在形式上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党的八大上,执政党以党章的方式对党的组织、党员遵守法律规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极为重要的;从党的八大之后到文革动荡的基本结束,这一时期,特别是“文革十年”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停滞,甚至在个别领域出现了倒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逐渐恢复、丰富与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集中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具有开创性的成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命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依规治党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通过构建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在执政党自身建设上、尤其是反腐败上取得了极具说服力的成果,对于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这都彰显着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行程中,不断夯实自身依法执政的基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自身是坚定的“奉法者”,执政党既不是法外之党,也不是法上之党。一系列管党、治党的成果,不仅实现了执政党的自我净化,赢得了民心,更是为领导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与保障。
二、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方面
立法的科学性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立法,立什么样的法对于法治运作是至关重要的,立法的科学性形式上要充分体现规则治理的要求,本质上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符合国家发展的实际。规则治理是法治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的规则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等制度上,规则具有反复适用性、普遍性与独享适用上的平等性。规则“只对事不对人”,对于人治的缺点予以克服,这种铁面无私使得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得以避免。普遍性的意志集合与普遍性的对象适用,在规则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了统一。规则治理在反对特权的反复适用中,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现实。规则以明确的方式,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模式的路径,即规则告知社会成员哪些行为当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在这种可预测的过程中实现了法治的导引功能。规则的最高形式表现为法律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法律规则具有国家意志性、平等性与赏罚分明的特点,以形成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使社会成员最终崇尚法治、遵守法治权威。立法在形式上,必须彰显这些规则治理的基本要求。
立法的科学性在本质上,应该体现良法治理的基本要求,即良法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符合国情与发展实际,在运作上要具有可操作性,通俗易懂,能够为社会成员所认知。这意味着,立法应该体现民主性与开放性,接受广大人群中的监督,从而实现法治对于公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本要求。此外,立法应该彰显对于人权的保障,我国《宪法》对于公民人权的保障,正是这种科学立法的突出表现。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长期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选择必然是“恶法非法”,这已在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诸多重大理论与决策中,“良法善治”得以充分证明。
执法的严格性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而使公权力不至于恣意妄为。在依法行政中,执法是否严格直接关乎行政公权行使的效果,关乎政府的形象。执法的严格意味着执法者应该严格按着法律预设的轨迹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到行权有依据、行权讲程序,以排除权力行使者个人喜好、态度、关系、人情等的干扰,尽职尽责、秉公、严肃地执法,以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主体,与广大社会成员建立关系的主要方式,就在于在公权力行使过程是否能够形成良性的、和谐的公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落实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的严格性是非常重要的。执法的严格使字面上的法成为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对于具有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而言,执法是否严格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法律的权威性也体现在执法的严格性上,执法不严格,必将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人们也很难认同法治,更不可能信仰法治。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罚不罚、同案不同罚等,都在腐蚀着法治建设的机体,成为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障碍之一。我国执法的重要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承担着我国近八成的法律、近九成的地方性法规的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能否落实好执法的严格性,一方面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执法的严格性要求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正在推进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负面清单”,都是建构执法严格性保障机制的重要实践。
司法的公正性
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而公正是法律实施的灵魂所在。人们之所以遵循与信仰法治,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治彰显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与实质上的公正,构成了法治中公正的两个方面。公正是法治的底线,它应该贯彻并落实到法治的各个环节,在执法公正,特别是司法的公正上,昭示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法治坚守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正确的主流价值观形成,也发挥着重要的推进作用。办事公道不偏不倚,正直公平利益均衡,是朴素意義上的公正。而公正在司法领域则意义更为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的依法,办案的过程中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与主观臆断等,都是公正对于司法的基本要求。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政法委以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的公正上,下了真功夫,作了真功课。近几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充分彰显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成果,也充分体现出公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关注,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官与检察官的员额制、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司法审判的开放与监督机制等的丰富实践,都是法治国家对于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不断追求的具体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政法机关明确了努力的目标。十八大以来,司法为民,司法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使执法者忠实于法律成为现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成为常态,保障了司法权形式的独立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落到了实处。
守法的普遍性
守法的普遍性就是全民守法氛围的形成,这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守法的普遍性要求,社会成员不因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而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任何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在守法上,存在法律之外的特权,这无疑是对法治权威的巨大破坏。
社会成员普遍的守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认知、认同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制度设计,必须与广大社会成员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效能。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角度考量,通过科学与民主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最后实现的就是全社会对法治的崇尚,即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尚法的意识共识,并在行为上将这种共识外化为遵法、守法、尚法的行为。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地遵法与守法。在这个问题上,权力的行使者,特别是执政党自身的守法是非常重要的。近九千万执政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遵法与守法,对于法治国家而言,这种以上率下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尚法的氛围。孔子曾经说“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则何物不正”,全民守法的重要组成在于公权力行使者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手中的权力,筑牢法律底线与红线意识,以确保在带头守法的过程中,推动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
作者简介
黄佳宇,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治。
责任编辑 李冬梅
相关热词搜索:;1.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拓宽领域,突出重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一)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法治县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深入贯彻党的_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有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建设的宣传,为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等,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积极主动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和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意识、公正司法意识,积极防范和及时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2.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干部法律素质,加强普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积极征订好普法宣传资料。
(二)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工作。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不断提高 干部职工法制教育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学习计划和学法内容,全年法制学习教育5次。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法制轮训,主要学习内容为全国“__”普法统编教材、《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结合综治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五)积极参与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以此为契机,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的法制宣传活动,把法治之声传播到各个角落,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法治理念,利用新的载体提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提高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水平。
(一)“__”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启动,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是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我们紧紧抓住难点工作,加大调研力度;抓住重点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抓住关键环节,加大检查督查工作力度;抓住基础性工作,加大查漏补缺力度。
(二)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善于发现典型,推广典型,用典型指导工作。培养出各级各种类型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典型的质量,发挥典型的实际指导作用。
(三)加大了学习培训力度,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县上组织的骨干培训和法制讲座,提高普法宣传员自身素质和水平,使其在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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