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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异地申请书社保转移异地篇一
社保是每个人在工作当中都会接触的,社保的缴纳多少和自己的工资水平所在地区有一定的联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东异地社保转移流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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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第三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案例】张小姐是上海市的“引进人才”,2013年4月起受聘于a集团下属的上海市某著名动漫品牌企业担任产品部总经理,聘期3年,3年后再调回a集团深圳总部。由于之前在深圳工作了近5年,张小姐想把原先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本市,她来到本市社保机构,却被告知转移手续需先到深圳市社保中心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张小姐折返深圳,又被告知原工作单位尚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出手续,无法开具凭证,她只得前往原工作单位催办相关手续。待她拿到《参保缴费凭证》回到上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经办机构却告诉她:其实她目前才三十几岁,到退休的时间还长,因此完全不必现在急着把养老保险账户转到上海,只需在上海建立临时账户,也并不会影响她退休后的社保待遇。
缴纳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就业地发生变动时,就必须马上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一般来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才开始享受相关养老待遇,因此,无论在何地参加养老保险,最终目的都是将各地的账户统一转移到退休地进行累计整合。hr需要提醒劳动者,办理社保异地转接后,养老保险账户不会因为参保人员异地就业而注销,仍然会按期结息,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也不会受损。所以,参保人员应对自我退休地点进行合理判断分析。满足退休条件时,退休地有如下三种情况:(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时,退休地为户籍所在地;(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退休地为最近一个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参保地;(3)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却没有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参保地的,退休地仍为户籍所在地。
因此hr应当帮助员工合理分析他们的户籍是否会发生变动,当前工作地的就业是短期还是长期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员工盲目转移“多走冤枉路”,从而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关系频繁转来转去的窘境。最合理做法是,先明确参保人员的退休地,然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而距退休年龄尚早的中青年职工,原则上不宜频繁进行账户转移。
【案例】刘先生是北京人,曾担任某地产集团江西公司的项目经理,2013年1月总公司将他从江西公司调往北京公司牵头新项目的筹备工作。当月,北京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2013年4月,刘先生考虑到今后退休地应该在北京,于是要求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他在江西缴纳的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账户。同月,刘先生将江西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了北京公司人力资源部,当北京公司的hr拿着《参保缴费凭证》前往当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却又发现在《参保缴费凭证》记载中,2013年1月江西公司也已经为他缴纳了社保,即两地重复缴纳了养老保险,需先办理重复账户清退,然后才能办理转接。
员工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也是累计计算的。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方法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但是个人缴费并不是绝对的“多多益善”,重复缴费会在办理转移衔接时给个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个人在两地以上的同一缴费时间段内出现重复缴费的,可根据实际就业情况与参保者选择意愿,对其中一地的重复缴费进行清退,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此外,重复缴费的清退,一般只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退还,而单位重复缴纳的统筹部分金额,是无法通过个人账户退还的,也不会退还给企业,这样也使得两个用人单位的.重复统筹缴费中,必有一方做了“无用功”。因此这种情况应当由集团的hr通盘掌握,尽量避免重复缴费的额外支出,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同时确保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案例】赵女士在2013年9月顺利办结了异地社保的转移接续手续,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自安徽转至天津。2014年1月公司为她核定当年度的带薪年假为10天,但赵女士参加工作至今已经年满20年,她认为应当享受20天的带薪年休假,并向该公司提出质疑。于是人力资源部拿出了当时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接续手续的《核定表》,上面记载:截止到2013年9月,赵女士累计全部工作年限为19年零7个月。因此公司认为截止到2013年年末,赵女士的总工作年限为19年零10个月,不到20年只能给予10天的带薪年假。赵女士仔细核对数据时发现,原工作单位为自己少缴纳了3个月社会保险,因此转移接续时有关记录就存在纰漏。但此时转移接续手续已经完成,若再返回安徽公司进行补缴,又得费一番周折。
在帮助职工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前后,hr可以拿到相应的《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这些缴费起始年、月等一系列信息,可以综合地反映出原参保地认定的相应信息,这些信息是职工享受相应劳动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拿到《核定表》后,hr应当帮助员工第一时间核对信息的准确性,若需更正,也应在转移手续办结之前处理完,防止事后的往返波折。
同时,还应注意几个常见的误区:(1)转移衔接《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上记载的资金主要是个人账户,很多hr们普遍感到“资金怎么这么少”,其实是误解、混淆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概念;(2)总工龄可根据1992年底前工龄+视作缴费年月+缴费年限来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只是1992年底前工龄,但核定表上的数据并不是核定工龄的唯一依据。换句话说,相应工龄认定的原始材料并不是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而应当是职工的人事档案履历材料,《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的记载信息仅仅作为参考依据。根据自身情况不办理转移衔接手续的,也应当根据档案履历材料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和其他相关劳动权利。
社保转移异地申请书社保转移异地篇二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社保转移异地申请书社保转移异地篇三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江苏苏州社保异地的转移流程,我们来看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1、在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的,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10、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1、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