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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篇一
(1)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①误将他人的事物当成自己的事物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 老张从自家田间回家时,发现有一头牛在田里吃庄稼,为了阻止牛继续吃庄稼也怕别人家的牛可能会走丢,把牛带回自己家牛圈里养着,后面才知道这头牛是自己家的牛。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张虽然符合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但并不符合客观条件,老张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②误将自己事务当作别人的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出门时发现自己家门口有一群刚出生的小奶狗,一位是自己家怀孕的老母狗所生,将小奶狗带回自己家养着,后面才知道小奶狗是别人家的。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王虽然符合客观条件,实施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但并不符合主观条件,老王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③既为他人利益,也为自己利益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见邻居老张家起火,同时担心大火蔓延后殃及自己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
结论:老王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老张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老王与老张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篇二
第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于本人,只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虽其管理的结果形式上不利于本人但符合本人的根本利益的,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第四,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第五,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言,除由本人追认者外,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而对本人无效。所谓对行为人发生效力也即是由行为人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撤回权。因无权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人不负责任;相反,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也应向本人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第三人不对本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为债权人,得请求本人偿付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为义务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然,因为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对于本人的事务处理都是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的,因而就某一行为来说,可以既构成无权代理,也构成无因管理。例如,行为人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就本人的事务处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说,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就其对本人事务的处理说,属于无因管理。这种情况可说是发生行为性质的竞合。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也不一致。若第三人要求本人承担行为后果,而本人不承担时得以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为由,第三人得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无权代理为由,要求行为人承担行为的后果,但第三人不能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要求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行为人要求本人承担其管理事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则应当证明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不能以其行为为无权代理为由。若行为人的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本人要求赔偿的,本人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为由,而不能以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为由。
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篇三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人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特别提示 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1)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见例1)。
例1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甲主张购买第二张门票系为乙实施无因管理。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甲购买第二张门票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他人事务。②不过,若甲能举证证明第二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第二张门票的购买行为成为主观的他人事务,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
(2)他人辦为“特定”的人。须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见例2)。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投巨资开发建造一个巨型空气净化装置“帝都肺”把北京的空气净化得干干净净,“北京咳”终成追忆。①甲与北京的芸芸众生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甲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②甲与北京市环保局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得看法律规定(比如,因环保局不尽职责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环保局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
(3)—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见例3和例4)。
例3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000元。①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②甲、丙间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③若丙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对甲偿付后,丙有权对乙追偿。
例4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①甲的救火行为同时管理了乙、丙、丁、戊的事务。②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自不待言。③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救火的时候,想不到那么多)。甲的救火行为管理了丁、戊的事务,因缺乏管理意思,甲、丁以及甲、戊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
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篇四
1.概念。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又称为:为了他人利益)。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换言之,管理人须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这也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原因之―。
2.关于“管理意思”,司法考试喜欢从以下两个角度切入: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见例8)。②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见例9)。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见例10)。
例8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①乙误将甲的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属于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9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伺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②根据《物权法 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 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目的是惩罚恶意的占有人)。
例10甲见邻居乙家起火,同时担心太火延烧后殃及自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①甲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乙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②甲、乙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三)就事务的管理,管理入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见例11)。
2.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 理(见例12)。
3.管理人不具有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见例13)。
例11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艺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丙、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例12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50万元的意思)。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 (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例13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而管理甲的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四)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本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乐之意思, 指本人事实上已表乐之意思。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这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另一原因(见例14和例15)。
例14甲因好友乙大龄未婚,替乙着急。虽不曾与乙沟通过,甲始终认为罪魁祸首系乙的单眼皮。一日,甲施计将乙麻醉,请整容医生上门为乙拉了双眼皮,花费甚巨。①甲的管理行为害观上并不有利于乙,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②甲的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或者侵犯了乙的健康权(比如乙眨眼不灵活)。
例15甲欠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丙请求甲返还,遭甲拒绝。乙闻知后,未受委托,为顾及甲之名声,替甲偿还了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①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故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②乙的行为楠成不正当无因管理,其法津效果详后。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栝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也包括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其妻贫病交加,乙为甲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欲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乙之手臂因此扭伤)。
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篇五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无因管理是经常考到的题目,也是我们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习讲解,帮助同学们将事业单位中无因管理的考点一网打尽。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相反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管理;这两种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他人谋利意思表示
注:主观意图是有为别人谋利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只为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既为他人也为自己的利益(人我兼顾),但是不可以“纯为自己”的利益。
【例1】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帮忙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则构成无因管理。
【例2】甲的邻居乙居家搬迁到外地多年,原有房屋已垮塌过半,毫无价值。一日,改房屋失火,甲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因乙的原有房屋是否焚毁对乙而言毫无价值,故甲是“纯为自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3】张三误把李四的羊当成自己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没有未为李四谋利的意思表示,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注: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同时管理他人事务应当尽到妥当管理(妥当管理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做出了应有努力)。
【例1】张三误把自己的羊当成了李四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管理李四事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2】某日晚,张某拾得熟人王某的自行车,就给打电话告知了王某。因为天已经很晚,张某想将自行车放在小区的车棚里,但车棚已上锁,张某只得将自行车推到自己住的单元楼下。第二天一早,王某来取自行车,发现自行车被盗。对于案例中王某的自行车被盗,张某已经做到了无因管理行为的妥当管理,故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
(四)他人须是特定的人
注:因为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债具有相对性,所以无因管理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人。
【例】下大雪后,甲把一条无人管理的道路的积雪用化雪剂来化雪。因为方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路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是可以要求本人偿还的,但是不可以索要报酬。
【例】老人乙在路边摔伤,甲花了50元打出租车把老人乙送往医院,为了路上照顾老人乙,甲的手机丢失。1.甲支付的50元出租车费和丢失的手机是否可以向老人乙主张偿还?可以,因为50元的出租车费用,属于因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丢失的手机属于因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向本人乙主张偿还。2.问若途中老人乙的手机丢失是否能向甲主张赔偿手机?不能。因为此无因管理中甲无义务为乙保管手机。3.甲可不可以向老人乙索要报酬?不可以,因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获得报酬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只要掌握其中的核心思想,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并且精准把握其中的考点,可以至少提高5分以上,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通过案例的分析准确理解其中的内涵,小编在备考路上与你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