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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能够让我们不断进步。在写总结的时候,要注重正反两个方面的描述,避免片面性的观点。下面是一些详细的调查报告示例,供大家了解和分析市场状况。
答辩人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凌____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为原审五位原告)就凌____(原审被告)的《民事上诉状》所提到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从整个被答辩人的五个上诉请求事项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没有异议,但是答辩人对于第三项作出补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求该公司将赔偿费用直接转账到本案答辩人赵____的指定银行账户上。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和第五项均有异议。其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一项提到的“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答辩人没有异议。
(一)、上诉人认为“遗漏必须共同参加本案诉讼审理的被告钱____,违法追加凌____为被告,本案一审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张____、李____、赵____等人至今没有起诉凌____作为被告,但法官追加凌____作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一审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张____、李____、赵____已经在一审开庭前(即20xx年9月6日)正式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其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管理,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这里的被申请人和被告均指向凌____。
(二)、上诉人认为,20xx年9月25日钱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刑事拘留,钱____接受讯问笔录时承认其本人曾向孙____借车一事,并擅自将该车转借给邓____使用和钱____被刑事拘留26天,后被取保侯审(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20xx年7月11被告邓____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承认其向钱____借用闽b____号轿车,在驾驶该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们只听到上诉人要求追加钱____为本案被告,而没有发现上诉人有举证说明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相关材料,上诉人也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
(三)、答辩人完全同意这个请求的实际原因是:由于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本答辩意见的后面有解释)。
二、被答辩人上诉第二项请求提到:“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辩人有异议。
(一)、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应当依法将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纳入赔偿范围,进行改判。而不是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称:“被告邓____向钱____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后钱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6天,钱____据实供述其本人不是该起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为邓____,钱____交纳了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这些事实有邓____,钱____的供述笔录为铁证依据,”这些只是上诉人单方面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二)、上诉人认为,自己从未与邓____发生借用法律关系。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邓____的投案自首供述,依法作出的公交认字(20xx)第____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____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____等人的各项损失依应由邓____、钱____共同赔偿,与上诉人凌____无关。一审法院否认邓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阶段供述其向钱____借车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未查清案件事实即邓____驾驶的车辆来源就作出判决,系事实不清楚。答辩人有异议。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根据原被告的证据和现行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来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否认邓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阶段供述其向钱____借车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是由上诉人承担,如果上诉人举证有困难,则应当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没有举证说明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相关材料,我们只听到上诉人要求追加钱____为本案被告。当然,作为答辩人也希望上诉人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特别是钱____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取保侯审的事实。至少有一个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主体在哪里,对于答辩人来说,当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关于钱____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取保侯审的事实,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在二审环节作出公证的判决。
(二)、上诉人认为,关于凌____系汽车租凭店业主,凌____有合法经营资格,________号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____,孙____将该车借给钱____使用,上诉人与凌____虽为夫妻关系,但孙____没有将该车交给凌____经营,孙____也没有在汽车租赁店负责经营管理,凌____昌日常经营亏本,其经营收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即凌____与本案赔偿无法律关系,依法不应当被一审法院追加为被告,凌____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邓____、钱____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足以证明他们未向凌____租赁________号轿车的事实。答辩人认为,这些也只是上诉人单方面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凌____实际管理,凌____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即凌____与本案有法律关系,而不是象上诉人认为的孙____与凌____仅仅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等。答辩人认为,如果上诉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上诉人应当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载明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从该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除第一款第(四)项外,其余各种情形均可以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在二审程序结案的,答辩人建议尽可能在中级法院审理终结。
三、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三项提到“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上诉请求依法应当成立,答辩人没有异议。
但是答辩人对于第三项作出补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求该公司将赔偿费用直接转账到本案答辩人赵____的指定银行账户上。其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预先单方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理解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结合本案,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仅将“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印制于在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中,并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所以,应视为其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二)、“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明确告知。本案中无证驾驶,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而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本案被上诉人孙____已经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有效。“无证驾驶”作为一种事实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无证驾驶”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所以当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时,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权知晓。所以,有人将“无证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理解为“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也应人人皆知,无须特别告知”是错误的,其混淆了二者的适用,否认了合同主体的平等性,严重损害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孙____已经向被上诉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足额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履行必须明确告知告知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等义务,应承担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四、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四项提到:“依法判决上诉人凌____不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这一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孙____、凌____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错误。他的理由是孙____将上述车辆借给钱____没有过错,且钱____借用车辆后未发生交通事故,孙____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钱____擅自将该车借给邓____驾驶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由邓____、钱____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凌____、孙____无关。这个主张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也不相符合。这在前面已经谈得很多了,因为时间关系,不再重复。
五、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第五项提到:“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____、王____、王____2、张____、李____负担。答辩人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这一上诉请求。
因对_____________(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___房产的_____万元婚前存款;。
2、_____房产装修款_____元;。
3、___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___元。
2、___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_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_________________(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_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___万元;(判决书第_____页第___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_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_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___页倒数第___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___万元购买___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_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_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___元;(判决书第_____页第___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答辩状对字体及大小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不宜采用艺术字体,一般使用宋体或者楷体,字体4号。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答辩人:
答辩人就包头市荣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答辩人认为荣腾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与答辩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是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主张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应为协议书以外的第三人。原告应向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绿苑豪庭”进行物业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资质、经营性收费许可等。
1、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早在2012年业主收房时卖出的房屋已经超过二分之一,小区物权已经移交到业主方,而不在是开发企业,类似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需要占全体业主总人数和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人通过;方可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需要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
业主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方为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荣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在没有取得业主同意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本就没有和答辩人形成任何合同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业主收取物业任何费用,答辩人同样也没有任何义务来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二、原告诉讼理由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六条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绿苑豪庭小区至今都没有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违规建设车库、公然侵占公共面积;小区内纯净水没有投入,老年人每天打水很不方便;物业更是把业主文化室被酒店占用为员工休息室,根本就没有尽到物业所应该尽到的服务,所以没有理由向业主进行收费。
原告诉讼对象错误: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建筑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后,完成交付手续。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苑豪庭小区至今都没有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很明显符合以上条件,所以被告应为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七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第七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受理投诉电话一并公布。
2、小区文化娱乐活动室从居民入住后就没有开放过,今年更是被酒店的员工占用,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
3、做为服务企业有义务完善小区设施,但居民入住后至今仍没有健身器材等设备。
4、私建车库并出售的问题相互推诿,没有及时予以说明。
5、按照规划局公示小区主规划图中,小区道路已经被酒店占用。物业以酒店销售合同内容中的规定范围来认定酒店没有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纵容酒店装围栏,明显的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规不符。
6、保安管理不是太好,进出人员、车辆保安查得不是很认真,而且很多没有车位的车辆经常停在主道上,严重影响大家的正常行驶和出入,没有尽到能加强车辆管理的责任。
7、监控数量少,质量差,电梯未安装“监控”“五方通话”装置,达不到24小时实时小区全方位监控要求。
8、安全隐患:小区是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是否运行正常?没有。
9、物业工作人员打骂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业主装修期间为难业主,吃、卡、要更是普遍现象。
11、小区自入住以来应该没有对草皮进行过重新维护和种植,现在小区有的草皮都秃了,却没有人管理。
五、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2015年8月31日。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x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县啤酒厂下岗职工,住**县中心小区号.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离婚二审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冀b477—挂60车是答辩人与上诉人共同出资以及向银行借部分款购买的,上诉人是向银行借款的借款人,答辩人在借款人配偶意见一栏中签字予以了同意。借款后,上诉人与答辩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于x4年6月2日全部还清,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消费贷款汽车经销商——唐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队证明、偿还借款本息的24份收据以及借款所购车辆的挂靠车队——唐山xx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货物运输分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特种运输车辆融资经营协议》为证。x4年银行借款本息已还清后,上诉人起诉与答辩人离婚,上诉人积极伪造证据,并转移、擅自变卖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伪造债务,虚构与他人合伙,企图侵占答辩人的财产,将财产全部据为己有,以上事实有上诉人x4年8月1日《靠挂车辆转让申请》、买方田卖方上诉人证明人胡队长x4年12月6日所写买卖车辆《证明》以及上诉人提供的伪证可以证实。
二、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上诉人提供伪证是其品德不好的又一表现,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有李写给上诉人的8封信件、上诉人写给李2封信件、上诉人写给答辩人的1封信件、女儿周写给上诉人的二封信件、上诉人与赵通话的记录、赵照片、周证明、艾证明、曹证明以及张证明可以证实。
三、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原审中关于车辆的证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人与所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证言明显虚假,自相矛盾,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更没有答辩人同意他人合伙的证据,与答辩人提供的书证相矛盾,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三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伪证责任。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6年1月6日。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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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人: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上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签订书面协商协议;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单位利益。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口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是制作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一审行政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
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
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
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
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渎职,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
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
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
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
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二)二审行政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中首部、尾部的写法与一审行政答辩状基本相同。
二审行政答辩状的正文应重点阐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从而达到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目的。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相关知识。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原告在诉状中将双方签定的“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告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工程项目,以事实不存在的挖方区弃土地4.3万方别行计量计价索要工程款,完全是隐瞒、歪曲事实。
事实真相是:
一、挖方区段土方是我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路基施工利用方。
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和编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挖方区段的土方为利用方,利用方单价为5.71元/m3。
此区段的土方在路基施或挖高补低,是路基成形的料源地。
二、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挖方区的土方是原告路基施工取土区用于咱基成形,以咱基成形后的方量进行计量计价。
在原告(路基五队)进场之前,即在20xx年11月开始路基一队、二、三、中队均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原告在20xx年10月进场施工。
在原告进场之前对施工现场和挖方区的取土区域进行了考察和了解,并签定了“施工分包合同”和发给原告施工图纸,包括挖方区施工图。
合同中明确规定挖方区为其取土区,此区段土方用于路基回寺是其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并明确了计量、计价的内容单价和办法。
原告现提出挖方区的土源有4.3万方全部外弃不能使用是毫无道理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三、双方对发生外弃方量存在争议的真伪和对弃方单价的确认。
路基工程结束后,对路基施节余办理了工程结算,路基施工1-4队均结算完毕。
原告的工程量结算在20xx年12月26日双方签字订可,当时唯在存在争议仍是外弃土方数量。
对发生的外弃方量我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张言明核定是1.3万方,原告书面申报外弃方量2.6万方,回其没有现场签证资料项目部不予认可。
原告在诉状中又讲外弃方4.3万方,更是荒唐可笑。
对于以下3点提请法庭注意:
1、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即在挖方区内土方量均为其取土范围,以路基压实成形方量,按8.6元/m3计价,即原告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是其施工内容的一部分,已在单价中包含。
高单价,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单价提出异议,此要求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3、在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签证单中,对已发生外弃方明确外弃方单价7元/m3,双方已有约定,现又单方提出异议是无效的,而对于事争议的'外弃方计价是有效的。
对于外弃方量凡是经路基专业工程师张言明签字认可的,已在工程结算单中给以计量计价,反之则不是事实,项目部不予认可。
四、20xx年12月29日对挖方区实地进行测量是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程序。
原告在挖方区取土施工至12月底近三个月了,挖方区大体已见雏形,为确保质量和将在20xx年春节后挖方区段施工的边坡防护队,路基处沉基础队进场时间对施工进度进行计划安排,而对挖方区进行实地测量,主要是:
1、对挖方区路基中线复核,确定两侧边坡上、下边线位置,以及地面底标高检测,是路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措施。
取土,超挖1500多方,形成大坑造成质量返工。
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责令其返工并要求严格控制取土范围,保证地面标高和边坡尺寸线。
3、确定挖方区剩余土方数量妥善安排在20xx年春节后将在挖方区段施工的后续工,防护五队、路基处治基础队、桥梁队和后续路面施节余,绿化队的进场时间和施工计划安排。
4、在挖方区实地测量记录中,测量工程师仅对剩余土方量加以确认,并未有任何文字表明土方全部需要外弃。
提请法庭注意以下两点:
1、项目部的月度生产计划和监理签证资料都足以证明原告从进场至20xx年7月一直在进行“施工分包合同”规定的路基工程施工。
五、关于20xx年3月23日“挖方区施工专题会议纪要”的事实真相。
在20xx年3月份,挖方区的取土(利用方),已近尾声,将参加挖方区段内施工的防护五队,路基处治工程基础队已按项目部要求进场,迫切要求提供施工区段。
为了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明确近期施工区段和解决各队之间的配合问题,项目部在20xx年3月23日召开了有原告(路基五队)防护五队、基础队、桥梁队参加的“挖方区施工专题会议”。
会议上项目部认真听取了各专业工程,各施工队的意见和要求,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总体工程进度要求,项目部领导分别就挖方区总体安排,对各施工队的要求向各个施工队提出了具体要求。
项目执行经理冯新生首先对路基五队(原告)提出工作目标。
六、综观全部事实证据,充分说明原告在诉状中抛开双方签定的唯一“施工分包合同”,提出“路基处治工程”根本不是原告施工项目,进而提出挖方区4.3万方土不能使用全部外弃,更无事实依据,隐瞒取土回填路基真相,达到二次计量计价的目的,答辩方依据合同和事实,相信法律的分正和严肃性,诉请法庭驳回原告无理要求。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二oxx年三月三日。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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