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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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全国的法学院数量在30 年内增长了100 倍,由于盲目扩招及人才培养的质量问题,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近年来不容乐观,2007 年法学学科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最低。2014 年,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 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 200 所学校中,将有600 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这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指出了明确的方向,那就是职业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核心课程重中之重的刑法学教育,对学生的实践性、操作性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理应走在教学改革的前列。
首先,刑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课中14 门主干课程之一,无论在法学专业的本科还是专科教育中,刑法学的学分在专业课程中都是最高的。刑法学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相当重的分值,对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而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学生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学院系不重视刑法学的教学是不现实的。其次,刑法学是审判实践性最强的法学课程之一。对于走上专业道路,在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任职的工作人员来说,无论是立案、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还是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判决的各个环节,都是运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过程。在法治社会,刑事辩护是对一个律师最基本也是最高的执业要求。一个具有职业理想的法科学生如果不重视作为职业敲门砖的刑法学课程是不可思议的。再次,刑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其他部门法往往只涉及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或者小范围的社会关系,而刑法可以调整任何领域的社会关系,只要这种社会关系遭到严重破坏。由刑法分则的罪名来看,刑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刑法被称作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这个特征对讲授刑法学的教师素养提出很高的要求,一个不努力学习各种领域相关知识的教师想要讲授自己都一知半解或不知不解的行为、罪名,想要把刑法课讲得清晰透彻、生动有趣是不可能的。
综上,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的教育改革形势对传统刑法学的教学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大部分地方院校向职业教育转化的过程中,怎样形成一支教学水平高、法律职业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怎样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适应能力较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时代赋予高校刑法教育的使命。
2. 1 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脱节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往往关注的是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个数的分析认定,以及构成犯罪后的刑事责任等实体上的问题。但是,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在对犯罪的认定中必然会涉及到犯罪学上的如动机等问题和诉讼法学的证据问题、时效问题,特别是在对主观心态、共同犯罪等知识点进行案例教学中,必然要根据证据的动态变化等情况来准确、客观、细致地分析案件,得出结论,往往既需运用刑事实体法又需运用程序法来分析案件、解决问题。但在现行学科分化的状态下,刑法学和刑诉法学一般分别由不同的教师讲授,这种授课方式首先无法培养学生在相关学科中关联思考的能力,也不能保证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全面理解; 其次,这种方式也使教师只专注本学科知识的教研,导致教师知识结构不够合理,学术上的提升和发展空间受限。
2. 2 传统教学方法的问题
灌输式教学由于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的创新意识没有被激发,实践操作能力没有得到锻炼而受到普遍的批评。近年来,在我国刑法教学中被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也不无问题。如学生从小被动接受知识的惯性,加之教师在案例的介绍、分析、结论得出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主动,课堂的互动缺乏吸引力,要么是案件过于简单,要么是教师的导向性太明确,学生不假思索得出结论,没有养成思考的良好习惯。如果在不那么容易得出结论的案例讨论中,则有可能课堂沉闷,由教师一人唱独角戏。案例教学法并没有实现初衷,达成效果。
2. 3 双师型人才奇缺
培养实践型人才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高度指导实践,而且还应具备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能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由于职称评定体系重科研轻教学以及实践型教学劳动投入与回报的不对称等原因,在地方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高校法学教师在理论和实践两条线上能均衡发展、相得益彰的并不多见。如果连老师都不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如何谈得上重视和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特别是在审判实践性很强的刑法学课程中,学生需学习和掌握的罪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分则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章为最。如果对金融、税收领域完全没有涉猎,那么教师讲授洗钱罪、金融票据诈骗罪、涉及税务发票的罪名时只能照本宣科,脱离实际,教师一知半解,学生当然云里雾里。地方高校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教学改革的深化,“双师型”教师奇缺的状况突显出来。
3. 1 实现刑事实体、程序法一体化教学
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及相关的侦察学、证据学都是关于如何对犯罪和刑罚进行法律适用的学科,教学中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截然分开,如果能够寻找出一条促进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学科体系联动的讲授途径,将会培养学生对刑事法律的关联思考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学作为实体法是贯彻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的主线和支点。围绕这个主线和支点,合理适当地兼顾其他学科的知识,能使教学效果提升到一个更为理想的层次,同时也更有利于对学生实践分析能力的养成。笔者认为可以邀请刑事诉讼法学教师共同进行刑法学案例教学及实践教学,对教学或实践中出现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及时讨论、解答,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衔接得当。
一体化教学方法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时侯,笔者认为,可以打破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原有分类,要求刑事法老师具备讲授这两门课程的能力,这样做可以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全面提高学生的关联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3. 2 双师进课堂,教与学互动
要摈除传统教学中的弊端,活跃课堂,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设计的好坏、教师引导的方式直接决定案例教学法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重点章节应选一至两个典型案例,突出知识点的完整性和信息的饱满性,以教师亲身办理的案例为最佳,这样可以清楚地传达案件细节,又足够吸引学生。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实务部门人员担任案例教学课程的兼职教师,以弥补现行师资力量在实践性教学中的不足。
刑法的后盾法性质意味着刑法学知识远远超出刑法本身的范围,进行刑法学的教学,需要教师有广博的知识,要将时事问题及前沿学科理论融入刑法的教学中去。但一个人的学识和精力是有限的,因此,双师合作教学在刑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如在分则的教学中,可以请知识产权法、商法教师合作讲授相关章节,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金融、税收、网络、医疗、环保专业人士介绍相关知识背景,可以让学生领悟刑法学研究领域的博大,更准确地把握个罪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危害,这对增强学生学习刑法的兴趣将大有裨益。
3. 3 大力培养双师型人才
第一,刑法教师走出去参加培训与实践。首先,刑法教师应重视自身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可以通过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担任兼职律师或者担任陪审员等方式参与法律实践。教师参与实践除了能够提升自身素质和教学能力外,还可以吸纳学生一起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学生进行“师徒式”的指导,实现教与学的共同进步。其次,学校可以借鉴西北政法大学等政法高校的做法,为专业教师脱产一定时期到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刑法老师可以通过这一时期对司法运作过程的感性认识,提高刑事一体化教学能力,为其成为优秀的实践性法律课程教师打好基础。再次,相关部门可以提供机会给高校法科院系,实现“产学研”的结合,为地方发展和建设服务,这对教师运用能力的加强无疑是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第二,兼职教师参与学科共建。当前,许多高校都开展了聘任司法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及企业法务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课堂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以期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笔者认为,除了以对学生开展讲座和与教师座谈讨论热点案件的形式外,法学院系还可以聘请这些行业中具有一定理论功底的骨干人员单独或与全职刑法教师合作开设刑事法律的案例课和讨论课,甚至直接到法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法学院系学生全程观摩。另外,笔者所在院系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探索中实行的课外专业指导教师制模式也可以从专职教师推广到兼职教师,即聘请作为兼职教授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法学本科生的导师,为学生的实践学习提供具体的指导,还可以为学生的实习提供岗位。兼职教师作为课外法学专业指导教师比专职教师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具有明显优势。
【摘要】工程管理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以南京地区高校为例,总结了基于工程管理专业背景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状况,分析了当前高校在培养此类人才时存在的不足,并探究性地论证了在工程管理专业下设置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向的可行性及其优势,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专业课程的优化设置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支持。
【关键词】工程管理;法律;培养模式;课程设置
工程管理专业是1998年国家教委对高等教育专业进行调整时成立的专业,代替了原来的建筑经济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作为管理科学与工程下的二级学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较大的专业覆盖范围。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1]。
近年来,基础工程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也得益于高校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懂得相关建设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长远要求,使得高素质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培养懂技术、能管理、会法律的高素质应用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对于拓展专业发展空间,提高所培养人才的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对促进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也具有特殊意义。
一、培养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模式选择
在工程管理专业下培养法律人才,即复合型人才,就是要使所培养的学生能够达到工程管理专业外法律专业的专业水准。
第一种为美国模式,这种模式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的人才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然后经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入读法律专业,一般学制为三年[2],这属于研究生教育的垂直水平复合。中国借鉴了国外经验,创建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招收对象对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学制为两年,即文章中提到的本科为工程管理的法律硕士。这种培养模式迎合了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服务人才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需要。
第二种模式为工程管理专业下加强法律模块的培养模式,属于本科教育的横向水平复合。目前培养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任务几乎还是由法学专业院系来承担,在工程管理专业下培养此方面人才的院校几乎没有。法律专业的教育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由法学专业培养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局限性在于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技能,不能完全胜任未来工作。纵观南京各高校的情况,在工程管理专业下设置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方向具有较好的前提条件和可行性。目前,各高校(如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都发展成了工科门类齐全,兼有经济、人文方面的综合性大学。这种专业结构为培养工程管理专业下的法律服务人才提供了专业支撑。
二、工程管理专业背景下的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和意愿分析
当前中国建筑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加剧了对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而目前各高校对此类人才的培养存在明显不足。通过实地走访和网络调查发现,目前培养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任务几乎还是法学专业院系来承担,在工程管理专业下培养这方面人才的院校尚未发现。虽然工程管理专业下也设置了法律平台课程,但却鲜见将法律服务人才作为明确培养方向的高校,现行法律平台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对于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讲授也是蜻蜓点水,导致工管专业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不强,不能够胜任未来的工作。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面临类似的问题,由于专业培养计划中主要安排的是法律课程,学生对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因此不能满足建筑房地产行业对于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从而造成了学校培养与市场需求的脱轨。笔者针对性地对南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律师事务所以及南京的一部分高校进行实地调查问卷,力图对工程管理专业背景下的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与意愿状况进行分析。
(一)需求分析
在我们发放的19份针对企业需求的调查问卷中,共收回19份有效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企业为17家,所占比例达90.5%(见图1);公司有常设法律顾问的企业为12家,所占比例达63.2%(见图2);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均认为普通的律师在解决工程纠纷的时缺乏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和工程行业的一些素养。
图1 企业发生纠纷比例图图2 企业设有法律顾问比例图
对南京地区4家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进行问卷调查,发放12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2份。在被调查的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中,建筑房地产类纠纷所占比例平均为30%,而在被调查律师事务所中,专门代理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律师与所有律师人数的比例仅为1:4。并且,从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统计来看,有11位律师认为在未来十年内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量将会逐渐增多,占所调查律师数量的比例为92%(见图3)。根据调查结果,对于以下两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双学位制(本科为工程管理的法学硕士)和工程管理专业下加强法律模块培养的模式,10位律师倾向于前者,占总调查律师人数比例的83%(见图4)。12位企业管理人员倾向于后者,占总调查企业比例的63.2%(见图5)。
图3 需求量是否增多 图4 模式选择(律师)图5 模式选择(企业)
因此,探究体现鲜明特色的工程管理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意愿分析
在所调查的南京高校中,针对工程管理专业大三、大四学生共发放问卷380份,收回有效问卷375份。其中明确表示有意向从事建筑房地产类法律工作的学生为115人,所占比例约为31%;另有51%的学生认为培养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主力军是各高校;约有40%的学生明确表示愿意参与法律和土木工程类的双学位制的培养模式(见图6)。
图6 工程管理专业问卷各选项与总人数比较
针对法律专业大三、大四学生共发放问卷135份,收回有效问卷131份。其中明确表示会选择建筑房地产作为就业方向之一的学生为31人,占调查总数比例约为23.7%;明确表示培养专门的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人才很有必要及就业前景的学生为85人,占调查总数比例约为64.9%;仅有6.9%的学生表示不愿参与法律专业和工程管理双学位模式的培养(见图7)。
图7 法律专业各选项与总人数比较
(一)学生的知识面广泛,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针对建筑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均认为普通的律师在解决工程纠纷的时缺乏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和工程行业的一些素养。通过改善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环节,使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更加贴近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岗位的需要。在宽口径的前提下拓深基础,学生具有更扎实的专业知识,就业选择面更宽,可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提高就业层次。
(二)用人单位对此种模式培养出的人才的满意度增加
针对律师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第一专业为工程管理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67%的律师认为,从事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行业方面的工作,工程管理类的更有优势,法律专业的学生缺乏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因此,工程管理专业下培养的法律服务人才,能够满足建筑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律师的需要。其具备较为扎实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以及较好的人文素质,能够快速适应岗位的需要。
(三)从长远来看,能够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推进社会的法制建设
随着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基础建设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大力发展,以及从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统计来看,有92%的律师认为在未来十年内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量将会逐渐增多,社会对建筑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能够为其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加大对社会人才法律知识的教育,有利于社会的法制建设。
四、工程管理专业学生中培养该类人才的优势所在
(一)工程管理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掌握扎实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不需要再对学生进行工程方面专业知识的培养。毕业学生知识面比较广阔,既学习了相关偏工科的建筑知识,也学习了相当的偏人文的社科知识,总的来说是接受了文理双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思维训练,使得工程管理的学生在学习相关的法律课程时能够更好的消化吸收。
(二)根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宽口径、厚基础“的基本思路,工程管理专业突出了工程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4个教学平台。在工程管理专业下加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不需要高校从新进行课程平台的设置,仅需要增设一些法律课程和增强师资力量加强对法律模块专业知识的教学工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校的课程改革负担。并且,当前开设工程管理专业的本科高校几乎都开设法律课程,使得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方便的利用相关的资源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工程管理专业可以为相关工程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平台,通过对工程和法律相关知识深入、细致的学习,将两专业知识加以融会贯通,此举符合当前复合型人才需求理念,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扭转“学法律的不懂建筑,学建筑的不懂法律”的单一专业学科背景在相关实践领域中遭遇到的尴尬现象。依托学校在工程管理方面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充分利用选修课程的设置来补充完善法学课程(工程法方向)的工程知识配套课程体系,构建一个更科学、合理、完整的工程法方向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块[3]。
(四)工程管理学科强调应用性与针对性[4],同时法律知识的应用也必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而当前法学专业的培养主要是培养法学思维意识和法律文书能力,并不深入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工程管理专业中针对性加强法律知识的培养,使得法律知识的应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五)从需求和意愿分析结果来看,设置工程管理专业背景下的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方向较好地迎合了社会的需求,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学生自身发展的双赢。这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是高校招生规模快速增加的必然走势,又是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创新人才的迫切需要[5]。
五、在工程管理下实现建筑房地产类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途径与措施
一是完善课程建设,修订现有的工程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调整教学与培养方案。目前工程管理专业法律模块包括经济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法规等课程,通过对律师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75%的被调查者认为已开设的法律模块远远不够,还需要加强法律素养,如工程质量等相关基础知识。对于课程设置偏少,学校要在认真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必修课程,开设相应的法律选修课拓展教学内容,以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的培养与训练。对律师事务所的调查问卷结果还显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适当修改教学实践环节,除了课堂教授相关法律知识外,让有意向从事建筑房地产类工作的学生有去相关建筑房地产公司和法律服务公司实训的机会,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深化人文素质,培养学生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这是法律行业对法律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技能要求。
二是完善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对授课教师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培养和引进“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主要是指既具备作为教师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能讲授本专业理论课,又具备本专业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并有一定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6]。当前工程管理专业师资队伍适应传统的教学计划与培养模式,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工科背景的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的需要,法律模块教师也不例外。要在现有的工程管理专业专职教师队伍的基础上,扩大相应数量的兼职教师队伍。并加强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将教师做法律顾问工作等活动积累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与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与操作。
三是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将传统的老师“一言堂”教学方式转变为学生的立体能动性学习活动。对建筑企业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68.4%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届工程管理毕业生法律知识不牢靠,全而不精,缺乏处理相关问题的经验。教师应将结合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今日说法”、“庭审现场”、和“法治视界”等法治栏目中的建筑类纠纷或者其他建筑类的经典案例带进课堂[7],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此外,让学生多读书,对于拓宽知识面,丰富文化底蕴,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是很必要的。
四是在生源的选择上,应有所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调查问来看,选择高中生时,58.4%的律师倾向选择科学技术素质较高的考生(理科生),并在大学课程中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力度。对于培养科技类法律专门人才来说,应该在高中生中选取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科学技术素质较高的生源,从而为培养科技类的法律专门人才打下知识类与思维方式的基础[8]。
五是构筑实践教学基地,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培养此类人才的高校应加强与建筑企业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让学生有实训的机会,以此来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促进合作双方的良性循环发展,构筑内外密切联系和完整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使高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单位零距离接触,也便于高校与用人单位实现人才供求快捷对接[6]。
六是引进“3+2”法学教育模式。“3+2”模式是指在工程管理三年级的学生中挑选部分品学兼优的,有志于发展自己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地接受两年法学专业教育[9]。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学生能够在掌握了工程管理专业必须的工程技术的基础上,系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约有40%的学生明确表示愿意参与法律和土木工程类的双学位制的培养模式,“3+2”模式对于这类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南京农业大学srt项目(1015a40)。
作者简介:
陈楠(1989-),女,江苏盐城人,现就读于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研究方向:工程管理。
何静(1979-),男,安徽巢湖人,博士,南京农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工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沈仁兵(1988-),男,四川蓬安人,现就读于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研究方向:工程管理。
相关热词搜索:;摘 要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何将课本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处理具体案件的实践应用能力,则考验着每一所开设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能有效地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课程与职业相对接。本文从师资、课程改革、行业师傅、评价体系以及划分职责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法律专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下的具体实施方法。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 双师 课程设置 评价体系 职责
作者简介:陈海燕,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融入了学校教育因素的一种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断深化的一种新的形式,顶岗实习、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是一种递进关系。高职院校的内涵发展主要体现在“高等性”与“职业性”两个属性上。学徒制以职业实践为中心组织教学内容,充分凸显了高职教育的“职业性”,较好地实现了教育的外在价值。
其鲜明的特征是: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行业双元育人、课堂岗位交替训教。有效弥补了学校理论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尴尬局面。
一、充分利用“双师”师资力量,发挥桥梁作用
目前,高校中的法律专业教师均可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这样得天独厚的双师资格条件,将成为法律专业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天然优势。
(一)充分利用自身的双师资格,实现“教师”即“师傅”
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法律专业教师,能将课堂上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将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教师既是理论知识的传授者又是实践操作的“师傅”,将学生带向职业化的处理环境,很好地解决了现代学徒制培养中的行业“师傅”荒现象,且节约了大量的人力成本以及经济成本。
具体操作中,可以由每名兼职律师身份的法律教师分批交叉带领适量的学生,让学生从当事人接待开始全程参与。学习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案件分析的关键点、法律适用的技巧以及诉讼流程的具体操作。随着每门专业课的开设,任课教师轮流交叉成为学生的行业“师傅”,让学生真正做到“边学边做”,填补课本知识与实践应用的鸿沟。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双师资格,实现学生与律所的无缝对接
每名具有兼职律师身份的法律专业教师均执业在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将成为学生与教师所在事务所中其他律师之间连接的桥梁。可以充分发挥这样的桥梁引荐作用,将更多的学生带到律师事务所,成为其他执业律师的助理,全程参与案件的分析与处理。
如此,则紧密结合了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的深度合作,形成学生受益、律师受益的双赢局面。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双师资格,实现学生与法院、检察院的无缝对接
作为兼职律师的法律专业教师,在日常案件的处理中,会经常与法院、检察院进行业务上的接触与探讨。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良好的沟通关系,可以帮助学生深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案件处理的相关辅助工作。从诉讼程序的熟悉到案件的分析处理,从书记员岗位到法官助理岗位,都可以让学生深入参与。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让学生参与辅助工作既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真正实现“双赢”。
二、改革课程设置,构建科学的学分互认体系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将涉及学校课堂与司法实践部门中实践过程的深度融合。
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以及学分互认体系尤为重要。
(一)以实践应用为导向,将每门专业课程劃分为理论与实践两大模块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每门专业课的理论知识都是为实践操作奠定理论基础的,每一个知识点都是为实际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引的。因此,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将每门专业课程划分为理论与实践两大模块。形式上,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既可以先理论后实践,也可以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司法实践操作交叉进行。在校内,与兼职律师身份的教师进行“边学边做”;在校外,与司法实践部门紧密合作,分散到各业务部门进行实战操练。
(二)以实践应用为导向,将专业课程进行有效合并组合
在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下,由于需要职业化的实践操练,所以对现行的课程设置要进行有效的合并组合,形成更强大的专业课程整合体系。
比如,出于实践应用的需要,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两门课程合并成为一门课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融合,既解决了实践应用的需要,又节约了不必要的课堂学习的时间。
另外,合理划分校内校外的学徒课时,使学生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学有所得,行业部门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更多的司法辅助人才。在具体课程方案的制定中,邀请司法实践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谋划,始终将学生受益、行业受益的共赢局面作为实施的前提。
(三)以实践应用为导向,构建实践与课堂的评价互认体系
在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下,学生将与实践部门、与“师傅”进行职业化的实践操练。实践操练过程也是课堂,并且是重要的课堂。
因此,实践课堂的学分计算与学校理论课堂的学分计算必须紧密结合。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的不同性质,划分不同的计算比例以及制定不同的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评价学生的课程应用能力,也为毕业后的职业化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实施中,需要行业部门及时将课程中的学徒评价结果汇总至学校,学校及时通过具体的计算方法得出学生的最终课程成绩。
三、科学遴选行业“师傅”,保障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的开展
行业“师傅”能否积极参与,關系到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能否顺利开展。作为法律实践部门,平时业务量较大,是否还有时间与精力成为学生的行业“师傅”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任何事都存在利弊权衡问题。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在繁重的案件压力下,都需要有一个或几个得力的助手可以分担任务。因此,如果能花小部分的精力去指导一个或几个得力的助手,以求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应该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如此,将形成“双赢”的良好局面。
另外,在进入校外实践部门之前,学生先与校内的行业“师傅”——兼职律师身份的教师进行实践能力训练。这样,在学生进入律所、法院、检察院时均有了一定的实践应用能力,也减轻了校外行业“师傅”的指导压力,会受到司法实践部门更多的欢迎。先内后外的实践培养顺序,也能更好地调动行业部门参与学生培养的积极性。
四、构建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保障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的成效
评价体系的构建应以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为依据,以专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以行业“师傅”评价为主体,学校任课教师、第三方司法部门评价相结合。同时,加入学生自评、学生互评,互相印证以求得到更加公平客观的结果。
评价的内容也应当多元化,除了专业能力之外,专业职业道德、人际沟通处理等均可作为综合评价的内容。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不仅要教会学生专业能力,还需要教会学生如何更好的做好专业工作,以及更好地发展自己、适应社会。
因此,评价的内容也应当充分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将是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成效的有力保障。
五、明确学校与行业部门的职责,确保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的良好运行
作为学校的主要职责,首先要做好现代学徒制的政策保障,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来实现对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的支持,做好与开展学徒制相关的教育教学配套工作。同时要做好经费保障,对实施现代学徒制的专业进行专项经费支持,充分调动专业师生的积极性。另外,以学校的名义积极协调好与校外行业部门的关系等等。
作为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学校联合做好行业带教师傅以及学徒的选拔工作;确定相应的岗位,尽可能给学徒提供良好的实践应用环境;对行业师傅和学徒进行监督管理,结合具体工作做好课程的各项评价工作等等。
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是提高育人质量的现实需要,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职业过程对接,能有效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针对性。但该模式目前还在探索过程中,需要行业部门与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和各种配套制度的大力保障。如何切实有效地将法律专业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落实到位,还需要更深入地研究与实践。但无论如何,高等教育中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困难,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共赢局面的不断形成,相信会成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有目共睹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2]陈俊兰.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14.
相关热词搜索:;[摘要]依据新疆出版业和本地人才需求现状,提出编辑出版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兼具一般应用型人才素质基础上,提出具有先进意识、技能扎实的应用型人才作为新疆编辑出版教育培养人才的特色。结合人才培养目标,探讨课程体系与当地文化结合,实践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新疆编辑出版类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模式
新疆出版业在加强民族团结、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促进新疆各民族及各地区的全面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央援疆政策的大背景下,支援新疆的各出版单位,带来的是资金和管理理念,但是不可能带来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各族编辑出版人才还需要本地培养。在这样一个背景下,2009年,新疆大学人文学院在新疆新闻出版局的支持下,在全区首先开设了编辑出版专业,设在中文系名下,并作为新疆大学人文学院重点发展专业来扶持。
在人才缺口下,新疆编辑出版类人才培养目标合理定位更具社会意义。新疆编辑出版类人才的培养目标要结合区情民情进行充分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也要因地制宜,结合新疆当地的生源条件、社会需求、办学基础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新疆出版业的发展。
1新疆出版业发展对编辑出版类人才的需求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种语言和文字并用的自治区,全区120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中,80%分布在天山南北的广阔农牧区,尽管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了扫盲,但仍不具备全面使用汉文出版物的语言文字能力。按照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新疆目前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和锡伯6种语言文字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其中少数民族出版物占60%以上。在新疆,出版业既是市场,也是战场。幅员辽阔的南北疆农牧区尤其是南疆地区,一直是分裂势力传播非法出版物的重灾区,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党的思想文化阵地就不能得到巩固。
新疆现有编辑和发行方面的人才数量和质量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发展的迫切需要。一些编辑、发行人员观念落后,满足于现状,沉迷于被援助的“等、靠、要”思想之中,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出版工作的市场意识和应对挑战的本领,缺乏危机感和积极进取精神,工作作风散漫,效率低下,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人员结构中,高学历高职称编辑少,缺少业务骨干,整体素质不高,往往造成图书选题策划能力较弱,编校质量不高。制约新疆出版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发行人员文化层次偏低,综合素质不高,沿袭发行工作传统观念,工作方式不能与时俱进,市场拓展能力不足。
新疆出版业人才缺乏的现状,导致各出版社自身造血功能明显不足。根据我们对新疆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期刊社、报社、书店所作的市场调研,归纳起来,目前新疆出版业急需以下几方面人才。
策划人才。这类人才要了解新疆区情,能收集、理解、分析来自新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信息,揣摩读者的阅读心理,能够分析判断收集信息的内涵及其利用价值,策划符合新疆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的选题。
营销人才。要求懂市场、熟悉行情,有敏锐的市场分析判断能力,图书信息捕捉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运筹谋划能力。
版权贸易人才。既熟悉国内有关编辑与出版市场营销的方针、政策、法规,又了解国际法律知识,还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和一门外语,了解新疆及中亚国家出版业现状,能打开新疆出版局面的外向型人才。
计算机网络人才。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具有扎实的图文编排、网络应用能力。
这些人才目前缺口很大,尤其缺乏少数民族出版人才。由于各种原因,内地又很少有人愿意过来,目前新疆出版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只有依靠本地培养。
2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编辑出版类人才培养目标探讨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适合新疆区情的编辑出版人,必须做到“得心应手”,“得心”为上,“应手”为能;“得心”即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确定正确的经营目标,做正确的事;“应手”即很善于操作,包括对内容的操作,编辑制作、营销和内容的再创造。
2.1从“得心”上来说,培养具有“四有”意识的出版人
第一,具有正确的国家观和民族宗教观。
出版业作为当今媒介文化的重要形态之一,作为大众文化的一种载体,在向人们提供感官娱乐、精神审美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甚至支配着人们的价值观、精神状态、人生态度等。新疆在全球化进程飞速加快的今天,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并存与交织使得新疆国家安全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境内外敌对势力从未停止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和破坏。比如,他们利用宗教意识和片面、狭隘民族意识,大量复制出版境外政治性和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在新疆地区传播,从内容上看,这些出版物大多以杜撰歪曲历史、鼓吹宗教狂热和圣战以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为主。
所以,培养新疆编辑出版类人才首先要在国家观和民族宗教观上把关,即牢固树立“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国家凝聚力”观念。要按照政治家办出版的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增强编辑出版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握出版导向,造就一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编辑出版队伍。
第二,具有法律意识。
编辑出版不仅承载着精神产品生产加工的重大社会责任,同时,又承担着保证出版过程符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编辑出版专业的学生要对法律知识有一定掌握,熟悉各类编辑出版法律法规。新疆有着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版权艺术资源,如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在文学、音乐、医药、舞蹈等领域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但由于版权保护不到位,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民族的珍贵艺术面临失传、绝迹。作为从事编辑出版文化产业后备军的出版专业大学生,其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从业质量,也关系到新疆版权资源的有效开发,甚至关系到新疆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对新疆编辑出版类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特别是版权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具有现代化意识。
在新疆这样一个相对于全国来说不发达的地区,具有现代化意识是保证新疆发展的动力。对编辑出版类人才现代化的要求首先是编辑观念、思维的更新,具有改革创新的动力与追求;其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的应用,掌握以计算机应用为主的编辑出版现代化的各项技术与能力。
第四,具有国际化意识。
教育要有真正的国际视野,不仅包括资金、出版文化资源的全球化,还包括出版技术和出版理念的全球化。
2.2从“应手”上来说,培养适应新疆出版业需要的本地化技能
首先,作为一名编辑出版人,应掌握专业技能。一个合格的编辑出版人员,应对图书的策划、选题、编辑、制作、发行、贸易以及整个出版社的经营管理知识,都有充分了解。
其次,掌握一门少数民族语言和一门外语。新疆多民族地区语言众多,民族出版事业在推动新疆民族地区发展、进步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历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新疆工作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不掌握一门少数民族语言,无法推动民族出版事业的繁荣。同时,不掌握一门外语,新疆出版业“走出去”工程无法有效推动。
第三,掌握计算机技能。当今出版业,以多媒体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出版物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出版和电子商务更加便捷化、普及化;按需出版、即时印刷冲击着现有的出版模式;数字化管理逐步替代传统的出版管理模式。出版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对信息化技术、网络平台、多媒体转换等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和依赖。新疆出版业当前乃至未来需要的不仅是传统意义上了解和熟悉出版的工作者,更加需要的是能够适应数字化环境的计算机人才,要具备较为娴熟的现代传媒技术操作的能力。
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服务社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决定教育质量。若要完成新疆少数民族高素养编辑出版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则必须在课程体系设计、实践教学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创新。
3.1借鉴内地课程体系,补充新疆特色课程
作为新疆第一所开办编辑出版类专业的高校,在办学经验匮乏的情况下,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借鉴内地高校较为成熟的课程体系。
我们在武汉大学的对口支援下,借鉴了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出版科学系的课程体系,在学科课程和专业课程上与其保持一致,在特色课程上补充了适合新疆区情的特色课程。
注重新疆语言文化知识的学习。依托新疆大学人文学院,编辑出版类专业围绕边疆特色,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民族学、宗教学、民俗学、西域文化等课程,让学生精通各族语言、文学、文化,了解新疆历史与现状,使学生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化素养。
注重实用技能的培养。为适应新疆出版业的新需要,我们加强了出版经济类课程和数字技术理论与应用课程的教学力度,开设了出版经济学、市场调研与预测、信息系统工程、电子排版技术、数据库应用、信息处理技术、多媒体制作技术等课程。
3.2学校与出版发行单位携手创办教学实践基地,将实践提前
加强实践环节,使受教育者具备高水平的实际操作能力,是新疆编辑出版专业学生应对出版单位需求的必然选择。新疆大学编辑出版专业与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大学出版社签订实习基地,培养学生的出版实践能力。同时,新疆大学人文学院在新疆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设立实习基地,在维吾尔族聚居区学习维吾尔语。一般来说,学生实习大都安排在大三,学了理论之后再去实际锻炼,但在没有懂得编辑出版行规业律、运作方式的前提下,听课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我们将实践提前至大一,让学生入校学习一年编辑出版理论课后,利用课余和寒暑假去实践基地兼职锻炼,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培养职业意识。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学生才可以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需要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学生才能有目标和紧迫感,让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在实践中强化知识,做到学以致用。
3.3改革考试评价体系
学业考试不拘一格,可试行用社会上编辑职称考试的试题考察在校生,让他们提早熟悉业内知识;也可让他们就一篇稿件、一部书稿自行审改,提出意见,作为平时考察的成绩;还可以“主题”的方式完成调查报告。要求学生结合课堂教学内容,选择自己的研究主题,让学生围绕主题去看书、去调研、去写作,目标明确,既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又提高自己的实际应用能力。
4结论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编辑出版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结合区情、民情,特别要结合新疆出版业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先进意识、技能扎实的应用型人才。在教育模式上,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人才质量,具体是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内容、突出实践环节、改革考试评价体系来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米吉提·卡德尔.新疆新闻出版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j].新疆新闻出版,2006(1)
[5]王一婵.数字出版时代编辑出版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编辑,2009(1)
[作者简介]朱冬梅,新疆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相关热词搜索:;摘要:法律事务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就业困境的形成并非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不符合社会经济、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遭遇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困境。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要求,亟需建设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
关键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认证
现代职业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类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意味着职业教育将会更加重视需求的导向作用。“职业教育具有需求导向的特征,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通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升受教育者的就业创业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满足受教育者知识和技能学习的需求,适应劳动者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要求,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职业教育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直接决定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建设必须首先建立在了解行业、企业对职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在充分掌握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构建人才培养模式。
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笔者拟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行业、企业需求状况,阐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
法律事务专业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争相设置、且招生规模稳居第一的专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该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庞大。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事务专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止一所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问题被麦可思调查亮了黄牌,法律事务专业甚至连续名列高职高专十大就业红牌警告专业。2013年7月,笔者在某法律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的调查更证实了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该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通过网络向2012、2013届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回收问卷571份,根据作答情况剔除32份无效问卷(无效问卷包括空白问卷以及连续超过4题选择同一个答案等明显有问题的问卷),其中有效问卷539份,占89.8%,有效回收率较高。在这539份问卷中,男生274人,占总问卷的50.8%,女生265人,占问卷总数的49.2%,符合毕业生的男女人数比例。使用pasw statistics 18.0对问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毕业生工作与专业不对口。法律专科生的对口职业是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进入党政、司法等政权机关的毕业生占14.1%(这一数据包括以上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合同制员工),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占11.7%(主要是担任律师助理),进入事业单位的占19.3%(大多是合同制员工),剩余的占54.9%的毕业生在其他单位(企业、自主创业、支援西部或者入伍)。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政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占20.6%,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低至5.4%。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根据2004年教育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简介》(征求意见稿),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而2012年教育部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界定为:“本专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细察前后两个目标,其共同之处是都强调人才的“技能”和“应用”,但后者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得更明确,即“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教育部这两个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十多年来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方向。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人才目标是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具体而言,一是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其核心工作岗位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此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必须秉承以需求为中心的宗旨,人才培养必须与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对接,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这个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否适应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以及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需求。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两个部委规章,将乡镇法律服务的正式名称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与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和行业准入标准明显低一些。这也是教育部门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原因之一。
然而,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经历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只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这意味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出不进,不会再有“新人”进入这一领域,无法引进新鲜血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资格,司法部的两个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办法》也随之失效。换句话说,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系已经断裂,而作为一个职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进入该行业的路径。在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地方司法行政官员看来,司法部目前对这个职业的政策完全是任其自生自灭。自2000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就出现下降趋势,2005年以后更是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如今,基层法律服务所因从业者身份受质疑、行业发展政策不明等原因而逐步萎缩,其现状令人担忧。这样一个从业者身份备受质疑、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都存在“合法性危机”的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能够支撑庞大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吗?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言自明。
那么,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相脱节呢?根据职业教育需求和供给的理论,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不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呢?司法部对法律服务市场做了一些调研工作,结果发现市场依然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因为中国律师业的地理分布是极度不平衡的。直到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即使是在律师事务所数以千计的北京,绝大多数事务所也集中于少数城区,部分远郊区县只有几个律师事务所。于是,在那些律师稀缺的郊区和农村地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就在面向当地民众的法律服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各个主要城市,大量的中低收入者也无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却又不在贫困线以下,因而不具备接受法律援助的资格,他们的纠纷解决仍然需要依赖基层法律服务。直到2006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还有21 835家,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是13 096家。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法律服务所在低端法律市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利用贴近基层、熟悉社区、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解决基层纠纷和用平实的语言向普通民众解释法律方面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往往配合当地司法所,为基层政府处理维稳突发事件、纾解基层信访压力、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教育部关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身份不明,缺乏规范的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身份合法性危机和职业资格认可困境,导致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不仅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这样的困境,其他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业资格都存在这样尴尬的处境。例如,现行的《人民调解法》主要针对调解组织、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却没有对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的取得和认定进行规范,只在《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就造成了各地招收人民调解员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其职业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一方面,大量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的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甚至聘请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调解服务,造成人才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拒绝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另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笔者所讲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就业前景非常广阔。那么,企业法律顾问的大门是否向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敞开呢?从我们的调查数据可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占60%以上,但是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政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在管理岗位的低至5.4%。是什么原因造成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学有所用,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呢?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学历层次较低,企事业单位恐怕毕业生难以胜任此项工作。这就涉及职业教育体系与学历教育体系的衔接互通以便于学生提高其学历层次、为其终身职业发展提供条件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此不做深入讨论。笔者关注的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导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无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更遑论从事此项工作。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用人单位选择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相关热词搜索:;摘要云南是中国与东南亚联系与交往的重要前沿和枢纽,随着“建设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战略的实施,云南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交通、信息通道等硬件建设已初具规模,面向东盟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就变得日趋重要和迫切。本文以云南教育现状为出发点,在开放办学的思想指导下,依托东盟深入研究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改进方式,以期能够促进云南和西南地区法律教育,使高校法学教育能够更加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人才 东盟 外用型人才
作者简介:张树兴,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会理事、西部开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赵娴,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教师。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注定将给新世纪的云南带来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无论在社会、经济还是在教育观念和学生的培养模式方面,开放的意识无处不在。随着国际交流与贸易的增多,国际化人才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体现在法律方面就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开始需要大量的涉外法律服务,内资企业随着与国际市场联系的日益密切也出现了大量的涉外法律问题。云南作为向东南地区开放的“桥头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已经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云南高校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面向东南亚的目标要求,制定适合省情、面向东盟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培养模式和培养过程,从而保障云南社会经济的整体提升。
一、国际化法律人才的素养与定义
其次,国际化法律人才应具有创新精神及国际化视野。在迅速变化的时代,要树立创新意识,提高灵活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是各种能力的核心,也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了解国际市场动向,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对世界经济发展进行客观分析,预测未来我国及世界经济的走向。豎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建立在国际化的思维模式基础上,要勇于探求新的法学理论与实务方式。出现新的法律难题时,能最直接的观察到事物发展的一般过程,从事物的表象中总结规律,发现法律的真理,并利用该发现解决现实的具体问题,做到学以致用。成为“外向型”法律人才,既具有开放的意识,又具有适应涉外环境的能力。
最后,国际化法律人才应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备国际化的知识体系,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与实务,法律外的金融、贸易及国际关系等相关技能有应当掌握,了解国外的法律体系及社会经济现状以应对日益增多的跨国往来;同时拥有不断学习的能力,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技能,成为终身学习的实践者。
综上所述,国际化法律人才应当定义为,具备国际化的知识体系,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能够从事对外法律服务或研究的专业化法律人才。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云南省面向东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完善云南省高校法律专业人才教育。
二、云南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问题
就云南而言,开办有法学专业的高校总计有17所,每年2000-3000名法学专业毕业生陷入就业难题,然而用人单位却苦于难以寻觅可以从事对外法律服务的人才,最终造成了具有对外能力的人才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人不具有对外能力的用人困境,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急需与目前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已经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这一教育误区的出现,不能不让我们审视法律教育及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面的缺失
1.法学教育内容陈旧。目前法学的教育多侧重于传统的学科教育,各个高校的课程设置大同小异,教育出来的学生知识结构相同,所学内容一致,没有任何的特色。面向东盟各国,但是我国法学传统教育主要学习的是大陆法系较为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如德国及日本法律;即便是比较和借鉴法律也是侧重同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日常课程设置中根本不涉及东盟各国法律。学生在校学习难以掌握这些邻国的法律体系与现状,难以为日后的对外贸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由于对东盟各国法律的不重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知识的更新也明显落后,有用的材料明显难以满足我国与东盟日益增加的交流需求。
2.法学教育教材匮乏。迄今为止,我省乃至全国的高校,还没有一本关于东南亚法律制度概况的教材,学校开设课程直接面临着无书可用的难题。高质量的教材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保证,面向东南亚的法律教材要按照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编写。但是,目前已有的教材普遍存在内容没有“围绕特定的教学目标要求,去掉重复的部分,合并类似的部分,删减繁琐的部分,扬弃过时的部分,保留个性部分,增加先进的部分”,也没有反映东南亚法律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方向,突出基础理论的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难以保障整体教学的学术性、系统性与完整性。没有高质量教材这一问题,是至今东南亚法律课程难以开启的瓶颈,如若要破除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完善相关教材至关重要。
(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不准确
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定位主要分为:研究型和实用型两种,研究型法律人才一般具有坚实的基础知识、系统的研究方法、高水平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从事研究工作和创新工作。应用型人才就是要能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或者是文化这些方面的人才。由于长期以来的误区,应用型人才往往在高校教育中得不到有效的重视,而更侧重于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有些学校对培养目标的处理非常模糊,既不提培养应用型人才,也不提培养研究型人才,而是规定培养“专门人才”。这样错误或者模糊的专业定位直接造成了我国法学教学目标滞后,最终造成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化的人才欠缺。
面向东南亚法律专业人才奇缺,并不是没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而是真正能够适应社会需要,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对法律服务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匮乏。知识经济的社会不能只了解书本理论而不能实践操作、学以致用。在与东盟的交流中,理论化的人才固然可以起到促进双边文化教育的交流,但是大批实务型的人才却能够深入到双边的贸易与劳务等具体的社会生活交往之中,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错误和模糊,会使法学教育流于形式,欠缺针对性,最终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教学资源,也会造成专业目标不明,教育水平不高,就业形势受到严重影响。
(三)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法学教育交流不够
1.办学渠道单一。面向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法学教育及学生培养的交流匮乏也是面向东盟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大缺失,面向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法学教育机构的交流在各个方面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而其在教育方面的意义尤为凸显。国际的学术交流是科学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科学家向同行发表研究成果,得到评论和承认的团体活动,可以促进学术研究的进展与思想的交流;国际教育方面的交流也可以就国家间的教育体制与模式进行对比,激励与启发我国的教育创新和探索。
2.面向与东南亚国家法学专业学生间的国际交流较少。面向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主要聚集在高校教师间,而面向学生间的国际交流机会较少,面向东盟的合作办学也还没有普遍展开,这不利于未来云南与东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没有充分发挥云南省的地缘优势,国际化的学习氛围没有形成。
3.“走出去”的国际化办学模式没有形成,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国际交流与合作,不仅应当是我们开放国门,欢迎东盟国家的学生来我国留学,也应该注重对学生出国留学的帮助,鼓励学生到东盟国家学习法律,成为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更好的为两国的法律工作服务。
三、面向与东盟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思考
(一)加强专业建设,增强学科针对性
首先,要强化国际对话,尤其要把wto运作的基本常识、东盟法律概况、外语、计算机等课程进行强化,不断提高学生的适应力和对外交往的能力,使学生具备适应多变的国际环境,在复杂条件下做出准确判断和进行有效工作的能力,成为真正可以独立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其次,应规范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事先要多次调查,反复征询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然后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应按知识结构的布局设置基础知识课、专业知识课和相关学科课三大类。每一大类课程都有必修课和选修课。从大二开始学习东南亚法律的相关知识。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英语课程的学习,适当开设东南亚各国小语种的二外课程,发挥计算网络的信息资源优势,利用高科技成果,提高教与学的效率。开设东南亚法律文化、小语种语言、法律比较研究等课程,传统法学理论课程和增设新的东南亚各国法律课程相结合,促进教学内容国际化;开设专门的国际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国际观念和国际交往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扩大国外教材的使用比例,推行双语教学;以就业为导向,注重教育的实用性和超前性,使高等教育更加贴近现实世界;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积极引进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国际执业资格证书课程,增强学生就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豏再次,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一套具有较高水平的东南亚法律教材供学生使用。2l世纪优秀的法律教材,要能够满足培养高素质法律对外人才的需要,有利于学生决策能力、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培养学生国际观念、全球意识,竞争和开拓精神,有利于培养学生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全面系统地反映现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发展水平和趋势,顺应信息时代的教育方式并便于教学的新型教材。豐教材要特别注意对学生综合法律素养及国际化视野的培养;在教材的选择上,可以选用西方原版教材,实行双语教学,也可以组织相关人才对东南亚各国的优秀教材直接翻译,依此授课。
(二)明确专业定位,培养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云南省拥有着依托东盟开放与发展的优良契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应该针对这一优势条件,向国际化、面向东盟的外用型转化。法律专业结合西南地区和东南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定位准确,突出“外向型”特色。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围绕培养“具有国际开放意识、涉外专业知识、涉外岗位技能、涉外交流素质的人才”目标,从“放眼世界的国际视野,开放改革的创新精神、掌握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具备涉外工作能力和外语交际能力、具有良好的涉外礼仪素质”等方面组织和实施教学,通过定期交流,使双方教学计划衔接,更好地培养既掌握一门以上外语交际工具,又掌握国际先进的专业知识的人才。应坚持以法学基础理论和方法教育为核心,以东南亚法律教学和实验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为两翼,培养具有远大理想、宽广的国际视野、系统掌握现代经济理论,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广、能够熟练了解东盟法律体系和制度,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具备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综合素质较高的国际化、应用型和复合型经济学专业人才。在专业结构上,既掌握一门以上的基础专业,又掌握目前国内外比较热门的一门新专业的人才,是具有多种才能和本领的人才。在培养目标上,确立了培养“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突出体现了西南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与建设高水平、综合型地方大学的建设目标相一致;在教学内容上,按照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在强化语言教育的同时,突出知识结构的复合性,体现了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前沿性、选择性相融合的特点;在课程体系上,中外双方按照“厚基础、宽口径、精专业、重运用”的思路进行课程设置,改变过去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
(三)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双向合作办学
全球化不仅会影响到中国教育的外部形态和运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将空前地改变教育的既定观念,突破教育的思维定势,引发教育思想的革命。培养、塑造适应全球化环境、能够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共处的高素质人才是中国教育的重要使命,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双向合作办学是一个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教育质量标准,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国家教育质量标准,要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鉴定与质量认证制度,推动学历的相互承认势在必行。高等学校要努力拓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领域,推动高等学校学历的相互承认。要使中外大学之间签订学位互认协议,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合作高校对课程的互认。高校首先应对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进行沟通和研究,制定双方能接受的课程计划,促进教材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最终实现学分与学位的互认。各高校之间可以采取先从学生交流开始,使双方对学生有一个了解,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探索,再过渡到签订校际学位与学分互认协议。豑其次,应当较强双向的合作办学,不仅要鼓励学生走出国门,也应加强对东盟各国的留学生的培养,以促进再学校中交流的氛围。常用的“2+2”模式就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双校园模式,学生前2年在本国学习,后2年在国外合作学校学习,成绩合格即可获得中方和外方学校的文凭。这一办学模式较好地利用了国内和国际教育资源,满足了外向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是对原有办学模式的创新。未来的高校法学教育应加强合作办学这一双赢的办学模式,不断创新交流方式,更好的为法学教育创造灿烂的未来。
注释:
参考文献:
相关热词搜索:;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是高职法律类职业院校的重点专业,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人才。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法律事务专业在培养众多高职法律职业人才的同时,也面临困境,尤其面对法律本科教育的普及,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如何办好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突出职业教育的优势和特色,适应社会、市场的需要,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决定》和《规划》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的设计,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借职业教育改革的契机,将职业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高职法律职业教育中,创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以创新的职业教育理念,明确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方法
《决定》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职业教育要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律职业内部的高度分工和等级森严性,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教育部关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是,正如法学家孙晓楼所言:“我们的所谓法律教育,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来训练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还试图沿用本科法学教育的方法来培养中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由此可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不接“地气”,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高(理论素养)不成,低(实务技能)不就”,因此,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应当以就业为导向,坚守职业教育的本色,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就要求我们探索以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法来培养、训练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随着我国人才评价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职业准入制度已初步确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人们择业的“通行证”。《规划》提出为完善职业人才培养体系,应强化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衔接。完善学历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范围单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的工作人员,辅警、安保(检)人员等,至今缺乏国家对其岗位和技能的职业资格认定,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使有,这些职业资格证书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框架内,因而缺乏规范性和和权威性,甚至职业合法性陷入危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非不符合社会和企业的需要,而是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此外,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认证来看,我国在法律服务职业资格认证方面还存在认证主体繁杂,“证出多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由于缺乏职业资格的认定,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制定的岗位标准乃至于职业标准的确定,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职业标准而制定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的确定。
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性、职业性更需要国家统一、规范的职业资格认定。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对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提升其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实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制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认证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法律职业资格为纽带,实施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规划》要求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职业院校可以在政府和行业的指导下对接职业和岗位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按照科技发展水平和职业资格标准设计课程结构和内容。
高职教育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鉴别不同职业和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标准,培养毕业生今后职业环境所要求掌握的职业能力,促进学习者综合职业能力发展,提高其职业素养。职业能力标准的开发,应该建立在对行业岗位进行总体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岗位群,在此基础上进行各岗位或岗位层次职业能力标准的开发,形成行业职业能力标准体系。职业能力标准的开发,首先要进行专业市场调研和职业岗位分析,形成条理清晰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和职业(岗位)能力目标分析”结果,然后将职业能力的培养开发转化为具体的知识点、能力培养方案,根据人的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将各知识点、能力培养方案系统化、具体化到各门课程中,形成“能力核心、系统培养”的课程体系,这样的课程体系将引领学生攀爬职业能力发展阶梯,进入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学习。
以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建设主要集中在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改革,没有对基层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岗位)综合能力进行分析,并在考虑其长远职业生涯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构建基于职业能力标准的课程体系。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职业院校应当会同基层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业务主管部门,即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下辖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律师行业协会、公证机构以及相关企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同的职业(岗位)的任务要求,制定细致的可操作性强的职业能力标准,包括职业素养、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从职业的逻辑起点出发,把职业岗位的需求以及职业者的终身发展作为课程开发的基础,从职业世界向教育内部辐射。
世界银行报告指出:“21世纪的劳动市场是个更加多变的市场,职业转换频率加快,我们不仅要为受教育者第一任职岗位提供充分的职业准备,还要为受教育者未来的晋升、转岗、再就业、再培训作出一定准备,创造比较便利的条件。”职业教育受教育者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职业教育教师要面对的问题,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对职业教育受教育者提出的严峻挑战必将成为职教教师的挑战。
“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特色和重点,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适应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但在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中,“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资格认定标准仍不明确,学院自行组织的“双师”教师资格评定标准更是随意、缺乏权威性。职称职务评定上没有体现对于“双师型”的激励和认可,仍然是重理论,轻实践,教师提高双师素质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师,大都直接来自普通高校,毕业时基本上没有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实践能力相对缺乏。由于学校扩招,教师疲于应付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时间,学校也不鼓励教师定期实践,教师也就越来越缺乏实践能力。由于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没有制度化,教师缺乏稳定的师资培养基地,提高专业实践能力的条件和机会只能是不确定的、时有时无的。
因此,《规划》提出一系列措施,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包括改革教师资格和编制制度。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完善教师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完善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建立“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探索职业教育师资定向培养制度和“学历教育+企业实训”的培养办法。建立职业院校教师轮训制度,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实践企业基地,实行新任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和教师定期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专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加入行业协会组织。
《规划》关于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的措施需要制度化、规范化,以制度的手段保证实施,才能保证“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落到实处。因此需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职业学院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为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服务社会的条件,提高职教教师的师资质量。
(该文章系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教改项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0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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