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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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0:00:00    小编:体制内老秘书

最新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实用

小编:体制内老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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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一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这是本类犯罪余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本类犯罪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作为,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偷税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等就表现为不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多数都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尤其需要注意当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时的处理问题。

2.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人的身体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已经危害人体健康的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4.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本罪,要注意划清其与其他走私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8.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限。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内容。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本罪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

1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12.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定两罪数罪并罚。

13.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

14.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等方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抗税罪的界限。

15.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注意的是仅限于自然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

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法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17.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是故意。

18.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19.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为故意。

20.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定、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签定、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二

b. 如果论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c.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 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 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

a 历史解释

b 当然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扩张解释

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 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b. 15周岁的乙参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a. 应当适用俄罗斯刑法或者美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6. 某甲是精神病人,一天突然持刀追杀某乙,将某乙逼到一间旧房子里,某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某甲,致某甲的眼睛受伤。某一点行为属于( )

a. 故意伤害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紧急避险

7. 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相同的刑罚

b.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d.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a. 故意杀人罪(未遂)

b. 故意伤害罪(未遂)

c. 故意伤害罪(既遂)

d. 不构成犯罪

a. 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b. 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意外事件

c. 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防卫过当

d. 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防卫过当

10.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参考答案】

1.d。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a项中甲的解释属于当然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b项说法错误。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故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2.d。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所以,d选项是正确答案。

3.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4.b。

5.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d。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某乙不能造成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正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某乙不用被副到屋子里无路可逃的时候就可以实施。题干中说到某乙被逼到了无路可逃,也就是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形,只有以伤害较小利益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比较符合紧急避险。

7.a。

8.d。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甲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以结果定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另外要注意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

9.a。排除犯罪事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对甲没有不法侵害,甲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乙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a项正确。

10.b。根据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三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本类罪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其余为故意。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本章共31个条文、37个罪名,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有:

(一)故意杀人罪

1.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3)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3.认定:(1)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以放火等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2)本罪与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界限。强奸、抢劫的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构成强奸罪或者抢劫罪;强奸、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以强奸罪或者抢劫罪与本罪数罪并罚。(3)致人自杀的处理。无违法行为的或者有错误行为但错误行为不是自杀的主要原因的,不构成犯罪;违法犯罪致人死亡的,死亡是犯罪后果,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以暴力、胁迫、欺骗、引诱的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自杀的,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本罪;相约自杀,双方自愿的不为罪,一方胁迫或者欺骗对方的是故意杀人。

(二)故意伤害罪

1.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2)客观方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或者不作为。(3)主体: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年满14周岁;其余为16周岁。(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重伤、轻伤、轻微伤的界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的内容不同。

(三)强奸罪

1.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妇女(年满14周岁的女性)的性的权利。(2)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主体:年满14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有奸淫的目的。

3.认定:(1)强奸与通奸:本罪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分的意志。(2)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

(四)奸淫幼女罪

1.概念: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奸淫幼女的行为(生殖器接触为既遂的标志)。(3)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

(五)绑架罪

1.概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勒索财物的,还侵犯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

3.认定:(1)与非法拘禁罪: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2)既遂的标准:完成绑架人质的行为即为既遂。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同时侵犯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2)客观方面: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认定:(1)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取财方式不同;主观目的不同。(2)与借介绍婚姻从中索取钱财:目的不同;有无欺骗和违背妇女的意志的因素。(3)与诈骗罪: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主观方面不同。(4)拐卖儿童罪与绑架罪(偷盗婴幼儿构成的绑架罪)的界限: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目的不同。(5)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犯罪目的不同。

(七)诬告陷害罪

1.概念: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和名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诬陷他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3.认定:(1)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主观心理状态不同。(2)罪与非罪:捏造的是否犯罪事实;诬告的意图是使被诬陷者受刑事追究还是党纪、政纪处分。

(八)刑讯逼供罪

1.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逼取口供的目的。

3.认定: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犯罪对象不同;行为表现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九)侵犯通信自由罪

1.概念: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罪与非罪:情节严重与否;是否属于合法扣押邮件、电报。(2)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情节要求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主体不同。(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与盗窃罪存在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断。

(十)破坏选举罪

1.概念: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采用法定的行为方式。(2)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伪造选举文件的破坏选举行为,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牵连,从一重罪处断;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竞合,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十一)重婚罪

1.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一夫一妻制度。(2)客观方面: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主体:重婚者(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人);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不宜以犯罪论处的重婚行为:特殊原因引起的重婚行为可以不以重婚罪论。(2)与通奸、非法同居的界限:是否形成双重婚姻。

(十二)虐待罪

1.概念: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经常性、一贯性的摧残迫害的行为。(3)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4)主观方面:故意。

3. 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打骂等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情节是否恶劣。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四

1.管制的期限为()。

a.半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b.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c.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d.三个月以上,5年以下

参考答案:b

2.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3.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在()。

a.预备形态

b.实行过程中

c.预备形态和实行过程中

d.预备形态和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实行过程中

参考答案:d

4.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a.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害的威胁

b.危险即将来临

c.危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实施

d.只要能避免危险不惜造成任何危害

参考答案:a

5.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错误的说法是()。

a.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小

b.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6.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指行为人()。

a.意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

b.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c.实现其内心愿望的起因

d.行为追求的最终结果

参考答案:b

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关精神病人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错误的是()。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d.精神病人任何时候都不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8.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参考答案:c

9.有关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错误的说法是()。

a.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

b.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c.我国刑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

d.它与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共同构成刑法的效力范围

参考答案:c

10.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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