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假冒注册商标罪(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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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5 00:00:00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2024年假冒注册商标罪(实用9篇)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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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篇一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相关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怎么处罚?下面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快车相关法律经验: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二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等都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下面小编推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事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蚌埠市经营一家酒行,出售“口x窖”系列白酒。2013年1月10日起,王某租用一处民房,将其从外地买进的“口x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区编码和酒盒底下的地区编码,然后把酒盒底盖打开,取出酒瓶,用热封枪将瓶盖上的胶烤化,取出瓶盖,把瓶盖内的地区编码用砂轮机打掉,再把瓶内酒倒出来,用专用工具将瓶内底座地区编码磨去,然后用自来水清洗酒瓶后晾干,再将原来倒出的酒装进瓶内,把瓶盖封胶后晾干,再装入瓶盒内封装进行销售。在灌装过程中,王某利用购买的廉价口子酒“兼香二号”加入补充,每瓶加入约50毫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自行灌制的白酒上使用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100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思路的创新点在于,用司法裁判将商标功能性作用进行厘定,一种商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即使在取出产品时物理状态未破损,但只要打开该种外包装,商标的区分功能即丧失,再次封装应视为生产制作一次新产品,行为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三

现如今,许多假冒注册商标,让消费者很头疼。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下面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吧!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对于此种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法制科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州工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州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州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四

假冒注册商标作为一种犯罪侵害了人民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对经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法律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为您解答。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五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下面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4-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六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那有什么案例是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呢?下面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以颜某为实际负责人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ul”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分别和外贸公司、国外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作意向书,生产、销售带有“ul”商标标识的消防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89万余元。

经查,案发后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退缴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0450元。公安机关在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查扣了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有直角分水器、常用分水器、直角阀体等商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冒商标注册的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也对此做了以下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比照前述规定处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具体,也更符合实际了。它不但便于执行,也使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充分、有力。与此同时,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无疑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1)、(3)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也许这样说你还是不太明白,那么下面小编就举一个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军,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4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健、蔡继白,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05]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代理检察员何玮、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勇、万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健、蔡继白,翻译人员丁昌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蕾米拉公司)于2004年8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管理该公司期间,与芭蕾米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里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组织生产、销售假冒“dove”、“jergens”等8件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产品销售记录、提单、现场记录及照片、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复函》、南通市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等书证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等物证。

公诉机关认为,芭蕾米拉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芭蕾米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周勇、万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5、公诉机关对芭蕾米拉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路及最终去向无证据证实,造成证据链的脱节,不利于公正地区分罪责;6、被告人李某某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的了解,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徐健、蔡继白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未参与公司的决策,其犯罪行为是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授意下实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本案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陈某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芭蕾米拉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注册成立,其核准经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日用化妆品,但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11月至该公司工作,为该公司负责产品配制的技术人员。

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管理芭蕾米拉公司期间,在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立法(另案处理)合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被告人陈某负责产品的配方。

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生产假冒“dove”、“jergens”、“sensodyne(新爽多)”、“nivea”、“fa”、“rexona”、“nair”、“boss hugo boss”等八种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

生产、销售“dove”产品17162打,价值43124美元;

生产、销售“jergens”产品4864打,价值19456美元;

生产、销售“nivea”产品4828打,价值12548美元;

生产、销售“fa”产品220打,价值550美元;

生产、销售“boss hugo boss”产品50ml装4920打,价值18204美元、100ml装2424打,价值10908美元,合计29112美元。

此外,生产“sensodyne(新爽多)”产品 2280打,价值4560美元;生产“nair”产品512打,价值1024美元。

被告人陈某参与了假冒“dove”、“nivea”、“jergens”、“nair”、“boss hugo boss”等五种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价值为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其中,除其参与生产、销售的“dove”产品数额为16162打,销售所得为41124美元以外,其余四种商品的销售数额及价值与上述相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芭蕾米拉公司的化妆品生产线四条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芭蕾米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护照等证据,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但未取得生产日用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哈立法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某为该公司董事,其国籍为黎巴嫩籍。

2、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供述及证人付玲玲、陈莉莉、吴飞、沈扬标、汤莉、谢莉、卞素春、李燕、徐景红、赵婷婷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芭蕾米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陈某负责公司产品的配料及质检等方面的事务。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付玲玲、高锦爱证言、书证产品销售记录、入库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芭蕾米拉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生产的产品除包括本案所涉八种注册商标的商品外,还生产了其他品牌的产品,公司共出货25次,其中所记载的涉案商品的生产数量与本院所认定的数额一致。此外,从芭蕾米拉公司查获的库存成品中有假冒的“sensodyne(新爽多)”产品570箱,计2280打,价值4560美元,“nair”产品32箱,计512打,价值1024美元。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本案所涉商品的实际出口价格低于产品销售记录所记载的出口价格。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熊达证言、书证出口货物委托书、装箱单、提单等证据,证实芭蕾米拉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由熊达所在的上海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6、书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芭蕾米拉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复函,证实本案所涉及的8件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芭蕾米拉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上述8件商标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08078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实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系“dove”商标的所有权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证实henkel kgaa 公司系“fa”商标的所有权人。  8、切迟-杜威有限公司(church&dwight co.,inc.)、美国布洛克药物公司、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证实“nair”、“sensodyne”、“dove”、“rexona”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均未授权芭蕾米拉公司生产该商标的产品;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宝洁公司及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任何合资、独资、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未委托芭蕾米拉公司生产、加工由宝洁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利的“hugo boss”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及成品。

9、证人陈飞的证言以及书证产品购销合同,证实其公司曾卖给芭蕾米拉公司两台罐装封尾机,并按照李某某提供的样品帮助其生产“nair”脱毛膏软管的事实;证人施全的证言以及书证订购合同,证实其根据李某某提供的模具,帮助芭蕾米拉公司加工生产“boss hugo boss”香水瓶的事实;证人韦明的证言以及书证订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实其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包装物和说明书的样品为芭蕾米拉公司加工生产“boss hugo boss”外包装盒的事实;证人朱子健、朱锦堂、黄正环的证言及书证送货单,证实海门市新浪彩印有限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样品为芭蕾米拉公司加工生产“nair”、“sensodyne(新爽多)”等产品的外包装盒的事实。

10、侦查机关扣押的物证及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证实从芭蕾米拉公司查获的该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的品种与上述八类商标的产品一致。侦查机关查封物证的说明及查封物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辩认,证实芭蕾米拉公司用查封的设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1、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国际结算部出具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入价资料,证实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现汇买入价为100美元兑人民币826.41元。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芭蕾米拉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芭蕾米拉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公司的假冒行为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对部分假冒商品的配制,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虽将本案指控为单位犯罪,但鉴于芭蕾米拉公司现已停业,亦未能找到适格的诉讼代表人,无法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故未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只承担其二人分别作为芭蕾米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公诉机关未将芭蕾米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于法有据。辩护人认为应当将芭蕾米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参加诉讼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芭蕾米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哈立法并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被告人李某某虽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负责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的所有经营行为亦由其决定,被告人李某某实系该公司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参与决定、实施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芭蕾米拉公司所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所有行为,故其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不应对芭蕾米拉公司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其授权国内代理公司代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将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在本案中,认定芭蕾米拉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证据,除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公司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外,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的供述、证人付玲玲等的证言以及芭蕾米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亦能充分证明上述事实。故对部分未经认证的证据的排除,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年4月22日颁布实施的《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该规定并未对国际知名商品的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南通市公安局的委托,依法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以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国际知名商品价格的资质为由,否认该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由于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未涉及本案八件商品的价格认证,故本院未将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芭蕾米拉公司所生产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通过上海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销售至中东市场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付玲玲、熊达等的证言以及书证提单、出口货物委托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而非如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说的证据链脱节。而且在有充分证据证实芭蕾米拉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的情况下,假冒商品的最终销售方向查明与否,不影响对被告人指控罪名的成立以及对本案的公正处理。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开办公司,应当了解并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其在我国苏州市开办企业期间,曾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被行政处罚,在南通投资开办企业的过程中,再次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犯罪数额高达100多万人民币,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确,且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在我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认罪行,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是由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定,不能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以李某某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导致犯罪等为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被告人陈某明知芭蕾米拉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进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配制,该行为在芭蕾米拉公司实施犯罪过程起关键作用。此外,陈某所参与犯罪的数额达人民币9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本案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国内、国际市场的正常秩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公安机关查封在案的芭蕾米拉公司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商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 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八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处罚:

商标权的保护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概述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使用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措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伪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的存续、变动及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及续展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有效期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应依法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续展次数没有限制规定,到期的注册商标是否续展以及续展多少次均应由商标权人自己决定。

三、注册商标的变动

注册商标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商标的转让,二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订立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三、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标和受法律保护,当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注册人就要承担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得长期搁置不用的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就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不准擅自改变核准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擅自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的改变。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否则,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即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依现行商标法,不仅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且是允许使用的。为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创设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商品上,随着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

依照《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守如下义务:

1、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10条就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商标不仅不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且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注册标记,即冒充注册商标的,不仅是一种扰乱商标管理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还是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必须保证,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征。

对于违反《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上述三种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于罚款。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可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取得商标权。对于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则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我国现行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涉及人们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

(二)申请在先原则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准予最先申请者注册,驳回后申请者的申请。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就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的,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主要体现在工业产权保护的申请程序上。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该成员国应当将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及服务的提供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商标的请求。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可由申请人直接办理,也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二)申请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图样

3、证明文件

与申请书一同附送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2)国内的报刊、杂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

(3)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4)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6)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步申请国、初步申请日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四、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商标审查是决定授予商标权的关键。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了商标法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四)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公告。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商标权的主体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主体形式。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在本国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具有真诚的商业意图,需要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客体。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区别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标志,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表现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时间性。注册商标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时间性。

(三)地域性。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即在一国核准的商标,其商标的专用权只限于授予此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发生效力,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有使用权

这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表明自己区别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这一商品是自己生产经营的,才能更好地体现商标权的价值。

(二)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在享有专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一经注册,就受法律保护,他人就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并可以通过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

(三)商标转让权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商标所有权人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许可使用权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财产,其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利自己专有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许可权而获得收益。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商标所有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保证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假冒注册商标罪篇九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小编详细介绍假冒商标注册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简介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中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无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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