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导师推荐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3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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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导师推荐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3篇(优秀)

小编:万众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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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导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一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科带头人培养以及促进学术骨干教师成长,学校进一步完善教师进修培训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自身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一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造就一支优秀骨干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校每年安排进修培训经费,资助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为了使师资队伍建设落到实处,各学院(中心、部)要按照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需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需要,进修培训经费重点资助学科专业带头人、工作认真负责并且在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上有较突出成绩的骨干教师、以及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四条

学历学位提升进修项目

访学进修项目

为促进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成长,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访问进修。访问进修包括国外访学项目、国内访学项目和产学研计划项目等。

第六条

各类培训项目

为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项目,包括课程进修、岗位实践、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校内培训项目

为使新进校的青年教师能更快更好的成长,学校将每年安排新进教师校内培训和实施新教师培养计划。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为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更有效,经费使用更合理,学校应制定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每年10月份学院(中心、部)应制定本部门下一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并上报人事处,学院(中心、部)应按照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安排教师进修培训,如果教师进修培训计划需要改变,学院(中心、部)应在当的5月前将调整后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

第九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首先由本人向所属学院(中心、部)提出申请,学院(中心、部)签署意见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以后学校与教师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确定教师所参加进修培训学校资助金额。教师所参加的进修培训没有得到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将不资助经费,坚决杜绝事后审批的做法。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部)应有专人分管负责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督促教师进修培训规划的落实,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完成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总结,于11月底之前将总结提交人事处。

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经费(简称培训费,下同)包括学费(进修费)、生活补贴、往返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学费(进修费)管理

1、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所需学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2万元),本人承担三分之一。

2、教师做国外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其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或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3、教师参加一般短期进修培训,其所需学费(进修费)由学校承担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2000元),本人承担二分之一。若需学校承担超过二分之一的学费(或超过2000元),学院(中心、部)应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教师岗前培训、参加社会实践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修教育理论,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管理

对于脱产参加国外访学、国内访学、产学研计划的教师,其校内津贴、交通贴等停发,学校将以生活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给予生活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

1、对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进修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进入上海高校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计划的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8千人民币以及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学校批准,本人自己联系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6千人民币以及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获得对方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其生活补贴根据对方资助的金额做相应的扣除。

2、对于国内访学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校内每月各类津贴之和的生活补贴。

3、对于参加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教师,在参加产学研践习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校内每月各类津贴之和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一次往返差旅费的报销,以及签证费、保险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未完成预期学业,所发生的培训费由本人承担。在服务期内辞职等各种原因离校,教师按协议需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应赔偿的培训费 =(培训费)/5×(5-进修完毕后已服务的年限)。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导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二

(送审稿)

序 言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立于1960年,前身为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1984年更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2000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独立设臵的成人高校转制为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2001年与上海东沪职业技术学院合并。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教育与经济社会相结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凝练形成了“厚生、厚德、厚技”的校训,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shanghaipoly.,英文缩写为sspu;学校由上 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二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六条 学校定位为多科性应用技术大学,坚持职业导向的高等教育,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职能,努力实现高水平现代应用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二章 教育形式和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有序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开展高水平专科层次教育,并根据社 会需求,适当举办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积极构建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贯通体系。

第八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发扬工学结合、产学合作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培养掌握职业技能、崇尚职业信用、彰显职业特色的高技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依法合理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层次和结构,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确定和调整各类学生的录取标准。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校内外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通过凝聚学科方向,拓展研究基地,加强团队建设,形成和彰显工科见长、管经文理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建设格局与特色。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科研教学并重、科研反哺教学、科研融入教学,鼓励广大师生在学术自由和诚信公正的原则下开展各类应用性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科研 创新水平,促进学校教学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的整体能力与实力。

学校不断优化和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保障体系,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质量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门类的设臵与调整须由二级教学单位提议,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学校专业设臵与调整须由二级教学单位提议,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选课制等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明确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首要依据。

学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监控教育教学质量,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管理相关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的学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 5 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保障科学决策、促进依法治校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就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其审议、评议功能,提出决策建议和意见。校务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等人员担任。

(一)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交流与合作,部署并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制定各行政职能和非常设性机构的设臵和调整方案,领导和指导各行政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科学配臵各类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七)按规定代表学校与校外合法组织、机构和个人签署各类合作协议或合同。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协助校长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各项行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部署和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相关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校领导可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新闻发言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讨论议题由分管校领导事先提出,校长审核确定。对会议讨论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就需作出决策的议题或事项作出明确结论,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并根据需要在校内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 案。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范围和工作制度;批准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指导其工作。

(五)为学校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聘用作出学术水平评价和评定。

(六)为学校教学、科研预算经费的安排和相关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使用提出学术咨询意见。

(七)维护学术尊严和师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为学校处理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调查依据和处理意见。

(八)处理其他需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评价评定和咨询建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性、委员的代表性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其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校聘教授和在应用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其总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在任的校党政主要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一般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遵循自下而上、公开公正、民主选举的规定程序产生,经校务委员会审议确定,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核查学位申请人材料。

(二)审批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对有关学位的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批学校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方案。

(六)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增补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审批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报上级部门的相关优秀成果评选。

(八)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九)研究与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学科专业带头人、教授及研究生导师中遴选,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管办分离、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臵党政职能部门和相关直属机构;各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党政职能部门和相关直属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并,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就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学生工作、预算管理、外事工作、师生权益救济等设臵各类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发挥各级各类党的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在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教学和科研组织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规定,保障单位内部工作部门的规范运行。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研开发、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活动。

(四)具体负责学生的教育与日常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各类办学资源。

(六)设立学术、学位评定、教育教学等分支机构,并按其议事规则,组织开展学术评议、学位评定、人才培养、教学质量保障等各项工作。

(七)设立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工会的要求开展工作,行使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权益保障和组织文体活动等职权。

(八)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行使本单位重大发展事项和重要决策的参与、审议和监督权。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众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六)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任命。行政负责人向学校报告工作,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教学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行政办公会议是二级教学单位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组织形式,分别按各自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研机构。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责。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按规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资助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听证或申诉要求;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学校侵犯时,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建设与发展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资助时的承诺。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学习实践、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生活保障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和激励表彰制度,依法维护学生学习权利,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臵工作小组,畅通学生申诉渠道,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或培训期间,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 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设立岗位聘任委员会,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审议教职工聘任事项,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晋升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合同聘任制度。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委员会,依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议。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一)严守师德规范,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遵守教学规范,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职业发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学校设立考核委员会,对教职员工的政治表现、职业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效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用、分配、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办学行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就学校重大发展事项和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民生事项行使审议、监督、选举、评议等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臵工作小组,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规范申诉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方式,依法多渠道筹措和获取办学经费,为学校发展提供保障。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优化资源配臵,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行使检查、督促和评价权,并为教学、科研和重大项目预算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校内外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财务运行状况须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合法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学校设立后勤保障工作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运行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就校园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决策和咨询权。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 筹协调和审议指导校园安全工作重要事项,保障校园整体安全、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公益性原则,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学校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积极利用自身知识、技术、人才等智力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积极开展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以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合作举办教学实体等形式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活动,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将产学研合作成果服务于学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与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合作院校、研究机构代表或校内外知名人士建立的校内非常设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对学校学 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教育国际化等重大发展问题,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学校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供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服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校友自愿参加的社团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会密切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和交流,支持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等活动,鼓励校友为母校发展作出贡献,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在各教学、科研单位设立校友会分会,并支持校友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征成立校友会分支机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按其章程确定其设立原则、成员构成,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学术、文化交流等形式实施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校设立外事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港澳台事务。

第九章 校徽、校训、校庆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蓝色外圈内为学校中英文校名,白色中央为校名英文缩写图形。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刻有舒同先生所题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拥有校名、校徽、校训等形象标志的知识产权,维护学校整体形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需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审核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章程修订方案经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并向校内外公布。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导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三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原件。推免生请出示相应的推免证明原件,或学校、学院出具的其他证明推免身份的材料。

2.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

3.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资格由其本人报考院校审核,请考生提前咨询报考院校,现场确认时考点只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审查其相关证书原件。

4.自学考试本科考生、网络学院毕业生必须带毕业证书原件进行现场确认,未拿到毕业证书的自考本科生和网络学院学生不能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5.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网上报名时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线认证或书面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名点核验。

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任何考生如不进行现场确认即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补办。

二、现场确认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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