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内容的核心考点有两个,一是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二是计税规则的特殊规定。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 (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信;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上述劳务。
油气田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 企业及地域情况 | 计税规则归纳 |
| 总分结构企业 | 总分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油气田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各油气田石油产量分配的方法,按各油气田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
| 母子结构企业 | 母子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企业,采用各自登记各自纳税的方法 |
| 新疆地域发生的生产性劳务 | 新疆地域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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