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立法体制主要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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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1 00:00:00    小编:麦田里的程序员

2023年立法体制主要指大全

小编:麦田里的程序员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立法体制主要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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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调整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一要在初次分配领域,通过清理市场准入壁垒、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加大产权保护力度、规范公共部门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要在再分配领域,通过政府的再分配能力、增强收入再分配手段、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三要在收入监测体系、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方面实现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重点突破。

【关键词】经济发展新常态;收入分配体制;主要任务

经济发展新常态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科学判断,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基本遵循。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目的是要实现经济稳中求进新发展,这不仅需要着力寻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而且需要统筹兼顾,防范和应对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和矛盾。近年来,尽管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也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如城乡居民收入一直保持了增幅高于同期gdp增速的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连续六年缩小,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最高的2008 年0.491,降为2015 年的0.462。但是,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仍然是全社会诟病最多的问题之一,造成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内容。

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的作用正在逐渐发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基本确立。在初次分配领域,全社会各类人群以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各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全社会竞相投入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各类经济活动,各类人群的收入都有了较快的增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但是,由于各类人群、不同个体在各类生产要素能级上存在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差异,势必造成各类人群、不同个体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报酬有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收入差异,这种差异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客观需要,其形成的收入差距只能通过事前和事后进行纠正。

一是加大清理要素市场准入壁垒,保障各类要素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力。要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各类地域性劳动力准入限制条件,除非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安全,从公共部门到私营企业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力的地域来源,保证地域之间、城乡之间同类劳动者拥有公平就业权;要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压缩行业在所有制类型上的准入限制,打破不合理的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让各类资本都能平等地进入更多更宽广的经济领域;要打破区域性技术标准壁垒,防止利用技术标准来形成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要维护好近年来取消和清理职业准入和职业等级评价的成果,保障劳动力横向和纵向合理流动的权力。

二要公平对待各类要素主体,促进各类要素公平参与初次分配。长期以来,各地区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在政策上给予资本各式各样的优惠条件,在行动上重资本所在者轻劳动所在者现象十突出,劳动者的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在一些地方不时受到侵害,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例较低的不合理分配格局。因此,一方面各行各业要加快健立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力生产要素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应有报酬,保障形成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各级各部门在处理劳资关系过程中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好双方利益冲突,要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加入wto以来,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以假冒伪劣为代表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还是屡见不鲜,违法者的违法获利不但成为我国初次分配领域分配差距的主要来源之一,也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无法在初次分配中获得应有的报酬,造成各类创新要素的市场定价严重扭曲,极大地打击了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被查获率,保证各类创新要素获得合理的市场报酬,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新者积极性的应有氛围。

四是规范公共部门收入分配行为,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公共部门从业人员薪酬市场形成机制,不断消除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间劳动报酬的差距。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规范各类津补贴,全面实施阳光工资制,消除灰色收入,提高收入透明度。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强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约束,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和行业差距。

五是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提高困难人群参与初次分配能力。人力资本差异是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而人力资本形成更多地依赖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长期以来我国部分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群众收入水平低与当地教育资源落后有重要关系。因此,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部分困难地区困难群众倾斜。

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由于各类群体、不同个体拥有的生产要素存在种类、数量和能级上的差异,即使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初次分配也将形成较大的收入差距,而市场出于优胜劣汰的竞争需要,收入差距将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必须通过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来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分配调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再分配能力和再分配手段建设上还存在一定的短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又会面临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以解决。

一要积极应对经济增长从高速进入中高速,稳步提高政府的再分配能力。伴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经济增长从高速调整到一个较长时期的中高速的增长时期,当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了一系列的减税清费行动,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受到了较大的制约。在这种客观形势下要提高政府的再分配能力,除了要千方百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外,更重要的是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把更多的财力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用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上。

二是深化税制改革,完善收入再分配手段。从总体上要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国各项税收改革的深入。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减少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创新创业人员和机构的经营成本。要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各类人群全部纳入征收对象,将个人(家庭)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重新厘定各项抵扣,让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房产税、遗产税以及生前赠与税的课税办法,在合适时机开征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增强税收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和代际收入差距的能力。

三是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减压器,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安全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后一段时期,要以共享发展为导向,提高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要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通过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要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要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四是加快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改革,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居住需求。通过建立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继续推进城市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加快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满足城乡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支持城乡低收入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要积极探索大中城市廉租房制度运行模式,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等特定人群的住房保障。

三、坚持重点领域突破,解决分配领域关键问题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收入分配领域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系统性的问题,但是,也应当看到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也必须在若干方面着手进行重点突破,形成有利的发展局面。

一是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为调节收入分配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居民收入来源、收入形式多样化、差别化和隐蔽化,国家对居民的收入缺乏客观的统计技术基础成为我国收入分配调节难的一大主要原因。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一方面,通过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大力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完善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推广非现金交易和规范现金管理,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收入统计监测体系打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这样就能在技术上就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打下了可靠的统计监测基础。

二是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和特征愈发明显,通过鼓励结构调整中主要参与者的积极性,既能改善供给侧结构,又能增加特定人群的收入水平。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对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机制和竞争环境,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通过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实现居民增收,对于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要加快研究出台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工资支付保障与集体协商、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和扶贫开发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条例和房地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要加快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使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朝着法制化的轨道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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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制主要指篇二

导语: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等16位代表提交了一份《中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的建议。

在这份建议中,钟南山等代表指出,目前,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

2012年1月,国务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指出,我国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状况未明显改善,临床用药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药师配备和用药指导不足,不合理用药较为严重。2012年,我国药品消费总量为10749亿,占全球药品消费总量的19%,我国已成为继美国、欧盟之后排在世界第三位的药品消费大国。

由于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尚未被临床治疗团队普遍接受,而社会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则并未完全介入慢病患者的用药监护,患者从医疗机构药房或社会零售药店取药后,常常出现擅自停药、换药、添加其他药品等用药安全问题,致使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品治疗效果欠佳,最终造成患者重复住院、重复门诊的现象严重,造成了有限的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

此外,我国当前还面临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老年患者的合理用药问题。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中,65岁以上老年患者的报告比例高达19.9%,其中严重报告中65岁以上老年患者报告比例更高,占到27.3%。

钟南山等代表还表示,目前,国际药师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药房法的立法模式,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一类为东方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药师法立法模式,以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其中英国药师法律制度最早建立于1815年,目前已颁布药房、药师管理的多部法案;美国最早建立于1869年,20世纪70年代国家药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标准州药房法》,各州均制定具体的州药房法,每年8月会颁布修订版;日本最早制定于1925年,1960年修订并颁布了《药师法》,最近2007年予以修订;我国台湾地区1929年颁布《药师暂行条例》,1943年修订为《药剂师法》,1979年修订为“《药师法》”,最近2014年7月修正。

上述国家或地区近年来《药房法》、《药师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在于明确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法律地位、规定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行为规范、相关行业部门对药师队伍的监督管理等。如我国台湾地区在修订“《药师法》”第15条时,添加“药事照护相关业务”。药师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药学实践中都已证明药师立法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

目前我国现行药师法律规范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而药师的专门性立法尚付阙如,药师的责、权、利缺少法律的明确界定,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而我国药师及法制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双轨制,亟待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制度。我国药师队伍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两类。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

二、药师队伍整体良莠不齐,亟待通过立法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据《2015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职称药师(含药士)40959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仅占21.9%。按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职称(药师、药士)高达66.1%。

另据《2016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至2016年1月31日,我国共有41.35万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仅264981人注册(注册率为64.1%)。注册的执业药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34.5%,;从学历背景看,药学专业占60%,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占40%。我国药师整体队伍学历偏低,药师服务能力与专业学历亟待提升。

三、药师服务缺乏相应的价值回报,亟待通过立法调整药师的服务模式。2015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已陆续取消药品加成,但并未出台药事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各地陆续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文件中,也未能体现药师为患者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价值。而我国多数社会零售药店依然停留在传统的依靠药品加成的商业模式。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药师服务模式逐渐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

综上,钟南山等16位代表提出,我国当前亟待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制,通过明确药师的管理主体、提高药师资格准入门槛、强化药师的注册登记、通过学历提升等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药师服务的价值,最终实现保护人民健康的目的。

除了上述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万家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志明等15名人大代表也在本次会议上建议加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制定统一的药师制度和准入标准,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权利,保障合理用药和百姓的用药安全。

立法体制主要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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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战之后,法国体育经历了快速崛起和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的多样化发展进程。除了传统体育项目重新获得继承和发展之外,法国体育运动还受益于德国体操、瑞典体操和英国户外运动带来的新鲜血液,并与传统大众体育运动相结合,为健身、竞技、休闲娱乐和学校体育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文章分析了法国体育文化的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探讨了构成这种体育文化形态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解析了其体育管理体制为什么会走政府主导下的大众参与模式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体育管理体制;社会基础;法国;总统制

为什么法国的体育文化会如此繁荣?法国体育文化的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又是什么?构成这种体育文化形态的社会基础又是什么?其体育管理体制为什么会走政府主导下的大众参与模式?运作机制上又有哪些主要特点?这是本文极想探讨并欲想回答的问题。

1法国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社会基础

19世纪法国现代体育运动的兴起正处于政治风云激荡,社会思潮迭起的社会变革时期。整个社会因向现代化的全面转型而显现出的时代特质和社会氛围,给法国体育文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从而孕育、烘托、浸泡出一个法国体育文化长足发展的历史时代。从18世纪末期开始,一场融合身体力量与人体生理知识的体育文化运动在法国渐露头角,并革命性地引入了对人类自身身体发展的兴趣。一些对人体科学的探讨和实证研究都取得了新的突破,生理学、心理学、临床医学、整形外科、体育教育等学科知识为人们更好地控制身体,锻炼体魄,发展意志,陶冶情操提供了科学依据,而工业化城镇社会的发展又削弱了传统社区之间的联系,随着非盈利性体育联盟于19世纪后半叶的出现,英国的体育俱乐部,德国的体操和瑞典的体操在法国渐趋流行,从而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体育文化形态;“一是以传统大众为代表的古代经典体育项目如击剑和马术,它象征着传统社会秩序的力量;--是以德国和瑞典体操为代表的体育教育和身体教育的项目,它象征着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对体育的影响,三是以英国户外体育运动为代表的现代体育项目,它象征了统治阶级中部分自由派和现代派的文化倾向”。

法国传统体育项目地位的削弱是始于20世纪初,主要是受更为先进的德国体操,瑞典体操和英国户外体育运动的冲击而日显其落后和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相反,德国体操(tureen)和瑞典体操(gymnastics)在人体生理学、心理学、康复医学和体育教育的科学原理支撑下,加上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文化对欧洲的影响,使得这种体育项目带着政治色彩和意图在法国传播和流行,其形成和发展呈现出一个复杂的进程,它是在近一个世纪中不同身体文化的形式和内容之间、观念和体系之间碰撞和交锋的结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相关社会文化的缩影。根据美国历史学家eugeneweber(weber,1983)的观点:“19世纪中期到二战期间法国社会的主要变化就是乡村社区从社会背景中逐渐削弱进而最终消失”。随着法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在发生巨变。直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逐渐成为人们交往的基石;而基于性别和年龄群体的传统联系和当地身份都已不再成为识别人们的标准了。而有着广泛社会基础和地域特色的传统大众体育运动项目都被逐渐融入到诸如“守护神节”的文化活动中去了,从而加快了新型体育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各种身体活动与具体的社会价值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中以组织化的方式出现的是“青年社团”,通过运动的规则化和仪式化向青年人进行社会一体化教育,传播和灌输新的体育价值观念和活动方式,并规定社区中的已婚男性或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人都必须参加这种活动。19世纪下半叶“体操社团”的逐渐发展则属于另一种类似的社会文化传播组织。1870年的普鲁士战争胜利逐渐引起了人们对体操的浓厚兴趣,不断有新的社团创立,德国的身体教育,尤其是通过体操的方法,被认为是军事成功的基础,所以这类非盈利组织的创立是在国家支持、倡导和控制下建立的,而不是仅仅从社会内部自发组织或产生的。当然,1873年组成法国联盟的体操社团还是基于自愿会员制的社会准则,但这并不能忽视政治对其发展的推动作用。而与此相类似的英国体育俱乐部却在当时没有得到大力发展;19世纪80年代初,第一批英国式的“体育俱乐部”在法国创立,有一群年轻人创办的这类俱乐部赢得了一些推崇英国教育体系的教师支持,在这些年轻人的促进下,这些俱乐部和各所中学紧密联系。皮埃尔.顾拜旦将运动作为一个体育教育的主要课程设置引入中学失败后,这一首创精神仅被限制在一些非盈利组织中开展,由于体育俱乐部是基于自愿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团体,所以当时的学校和地方机构都不支持这一项目,其发展一开始也只能被限制在大城市中。直到20世纪初期,体育俱乐部开始由资产阶级上层人士组成,俱乐部的社会资源开始扩大,体育文化的上层建筑特色由些突现,上层和中层阶级进入了主流体育运动组织的各个领域。到20世纪60年代,普通民众和中上层阶层在参与体育运动的目的上仍然有显著区别;人们认为:身体的习性同样也是社会经历的产物;身体运作的方式在工人和资产阶级成员之间是显然不同的,对前者而言力量和身体技巧是谋生的条件,而对后者而言,身体运动则是彰显一定社会地位的符号和手段。那种不带直接生产目的的“自由”身体活动,逐渐从大众文化中消失,并被视作浪费时间和精力。然而,另一方面,当某种身体活动获得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后,这种身体力量和能力展示的运动又会被大众接纳,如摔跤、拳击和举重。需要强调的是;法国大众体育的真正兴起还是政权归还平民这一思想的深入人心后才逐渐开始的,其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提出了法国社会的公民概念,这一概念要求国家和政府真正能够让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力得以实现,包括参加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力。体操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壮大,1901年关于“联盟的自由”的法案引入了支持公众主管的非盈利联盟。由于体育运动在两次大战之间,尤其是二战以后逐渐变得越来越获得人们的支持,国家开始全权负责其中的运作。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法国在二战后最初几届奥运会上招募运动员时违背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则,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一样,采用行政力量来进行组织和发动,而不是由非盈利组织如国家奥委会来承办这一特殊任务。

也就是说每两个法国人中就有一个是运动参与者。随着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深入,加之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体育不仅是中产阶级和上层社会青年人的专有领地,妇女参与体育运动也得到更多的尊重,与此同时来自下层社会参与者的数量也有了实质性的提高。一开始被视为上层建筑的体育运动的性质开始在微微发生变化。一种超越自我、提升自我、展示自我和放松自我正成为人们参与体育的主要动机,并逐渐演变成为一种融入社会,放松,保持身心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

2法国体育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现状

在法国,直接管理体育运动开展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由cnosf(法国国家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cros以及cdo来进行管理的体育俱乐部。二是青年体育部。这是国家负责管理体育的行政代理机构。在法国,行政区域分为大区、省和市镇。省下设专区和县,但不是行政区域。县是司法和选举单位。法国本土共划为22个大区、96个省、4个海外省、4个海外领地、2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全国共有36565个市镇,其中人口不足3500人的有3.4万个,人口超过3万人市有231个,人口超过10万的市有37个。全国有9千名国家公职的体育管理从业人员负责各大区的体育事务,并同时依靠地方或区域机构培植相关管理人员15000名。三是学校体育教育。在全法国共有35000名教师负责1200万学童的体育教育。四是体育产业关联系统。它组成了所有和运动相关的商业活动。粗略估计大概有超过4万人受雇于这个亚群体。事实上这个亚群体还可以细分为:筹划常规运动(特定职业体育俱乐部)或更多特别赛事(环法自行车赛)的职业联盟;提供休闲活动和运动旅游业的机构(体操馆,私人网球或是高尔夫俱乐部等等);以及其它运动服务的提供者。

和其它西欧国家不同的是,法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对体育的资助是法国体育运动开展的重要基石。

通过对于受雇的人力资源评价,国家级雇员在数量上占主导地位,他们的数量(将近50%)。

这一信息告诉我们法国是以国家在处理国务中无所不在为特征的诸多西欧国家之一。许多俱乐部和联盟在发展体育运动中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家的资助,从我们的采访和文献资料收集中发现,这些联盟主要可以分为3类:一是完全依靠体育运动部门的联盟(其至少2/3的内部资源是由体育运动部门拨划)。这些运动联盟主要包括五项运动,摔跤,冰球,举重,泛舟,爱斯基摩划艇,剑术等。二是大部分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联盟(其由体育部门拨划的资助占其内部资源的1/3到2/3)。其中还包括奥林匹克联盟项目的有冰上运动,拳击,棒球,游泳,排球,自行车,体操,射箭,羽毛球,帆船运动,手球,乒乓,射击,滑雪,柔道和篮球。三是主要独立的体育联盟(其由体育部门划拨低于其内部资源20%)。在这一分类中的奥林匹克联盟有马术,足球和网球。

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奥运联盟的财政主要依靠体育运动行政部门。如果把国家资助的数目折合成联盟统一预算的百分比的话,那么奥林匹克联盟占32%,单项非奥林匹克运动联盟占16%,多项运动联盟占20%。国家对于体育运动的帮助同样体现在使国家雇员被体育运动联盟接纳。由于大量的资助和间接的帮助(设备和人员的分配占了超过60%的预算),法国体育俱乐部对社区就普遍存在很强的依赖。

3法国体育管理体制发展的主要特点

1)国家行政协调负责全国体育运动的开展。青年体育部是法国唯一官方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直属总理领导,部长由总理任命。“该部门正式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总部位于巴黎,下设体育司、青年司、总行政司和培训司。在全国的22个大区和96个省分别设有地方的青年体育部门”。全国各大区、省的政府青体部门分别接受国家青体部的“条条”管理,同时接受大区、省地方政府的指导。青体部的职能是负责全国体育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推动体育活动的全面开展。青体部代表政府,根据《体育法》和有关体育政策,与各社会体育组织进行广泛的体育合作,对全国的体育工作行使领导管理职能;各类体育协会有权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体育竞赛与活动,接受政府的体育补贴和监督指导,培训高水平选手代表国家参加国内外的体育竞赛。

2)社会自我协调负责全国体育运动的具体落实。目前,法国的体育协会有120多个,这些协会大体上分三类:一是奥运项目协会27个,另一是非奥项协会,再一是综合性协会。许多协会创建的历史较长,在政府青体部设立之前便具有一定的规模,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协会的基层单位是俱乐部组织。各类协会在有关体育法规、体育政策范围内,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推荐和选拔该项目的优秀选手,负责训练,保障就业等。

3)教育部主管体育教育。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作出了重大决定,原先由青年体育部负责的体育教育转为由教育部门直接负责和管理,尽管该决策的作用是削弱青年体育部的职能,但事实上,国家教育部并没有将体育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其中更缺乏具体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实施步骤。而当地方公众管理机构(行政区域,部门,行政地域)的权利增强时,分权立法同样也削弱了教育部门的直接影响。

4)商业部门的广泛介入。随着体育产品的日益丰富,体育市场的逐渐扩大,商业部门对体育运动开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商家企业在职业和业余两个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并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链,尽管这一新兴的体育市场尚缺乏非常系统和有组织的管理,但象高尔夫运动、网球运动和马术等已经逐渐成长为一些边缘的职业体育联盟,并伴随休闲理念的更新而呈现出蓬蓬勃勃的发展势头。

4法国体育管理体制对我们的启发

法国体育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有其自身的路径依赖和特点,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它是法国经济变革、阶级力量变化、政治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积淀相结合的结果。世界各国的体育体制在具体形态上千差万别,法国是属于在欧洲国家中少数几个有国家行政部门主管体育的国家,为什么会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会出现以政府行政协调为主体的体育管理体制呢?它的形成背后究竟有哪些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呢?我们认为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法国的政治体制兼具英美两种模式的特点,既非严格的总统制,又不是完全的议会内阁制,而是处于中间形态,即“半总统制”,“国家元首在法国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主要是解散议会;把法案直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在紧急状态下行使非常权力,同时,宪法规定总统由庞大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1962年改为总统由公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他有权选择总理,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

从传统的经济与政治基因来看;“1789年大革命前身的法国是一个封建农业国,农民约占全国人口的3/4”,农耕文明传统深厚的国家的政治特点表现为轻民主价值的立法协商而重秩序价值的行政集权;法国议会制的发展之所以一波三折,无能低效,最终为具有集权特点的半总统制所取代,其深层原因,即在于深受小农生产方式制约的法国社会的组织和整合机制脆弱,议会不能有效融会和表达民意,因而难服众望,国家意志不得不更多依赖传统集权政治的整合机制才能够顺达。也正是由此,法国体育管理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一脉相承,在体育管理中以不偏不倚的仲裁人的角色发挥作用;既体现国民公意,又表达理性主义思想,批判封建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夹击中世纪的神学教条,清扫封建社会的传统与愚昧,同时体现政府行政集权,贯彻宪法的主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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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制主要指篇四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 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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