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与管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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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3 00:00:00    小编:小胡职鉴

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与管理(3篇)

小编:小胡职鉴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与管理篇一

1、年初以来,我乡计生办对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搞好分片包干的工作责任制,月月深入到村、户进行调查指导,并且把抽查结果一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药具有计划的管理,坚持从下而上按需申请,按期编制供求计划,村每月申报一次,并审核发给村药具发放员。

3、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管理。计划免费发放严格按合同管理、库存,严格按上级的目标考核制落实到位,无断档脱供现象发生。

用于自己的药具,同时要求她们至少懂得两种以上的药具使用方法,尤其懂得自己使用的药具方法、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的处理。我乡各村的药具发放管理员都是各村计生专干,每年培训一次,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并每人持证上岗,而且使他们至少要懂得五种以上药具的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成为了懂业务、会宣传、能管理、服务热情的药具管理人员。

1、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药具管理与服务。社区作为药具发放的终端网点,要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对辖区内的用药具对象要建立档案,定期沟通,坚持送领结合,以领为主的原则,宣传引导群众自动到社区领取,对有困难的群众要送药具上门,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别对流动人口用药具人员要和当地居民同管理、同服务,满足避孕药具供应。

2、利用社会力量,拓展发放供应渠道,进行人性化服务,实施“暖人心”工程。乡里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单纯依靠药具部门发放药具,不能满足群众需求,药具不可能发放到位,必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拓展发放渠道,提高群众的易得性。一是在乡卫生院设立药具发放点,对产后、人流后需避孕的,由医生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服务。二是在乡计生服务站设立2个免费供应台,方便群众自动领取。各村要加强协调,建章建制,强化管理,防止浪费。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

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与管理篇二

四、抓载体,满足避孕需求

我们以社区为载体,把社区作为育龄群众服务的窗口,突出抓好了四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强化阵地建设。过去,我们成立社区后,因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原因,社区一直以原有的居委会形式存在。今年,各办事处大动手术,把社区的办公用房都进行了重新翻扩建,花费资金上万元,社区办公房面积均达到80平方米以上,而且社区设有单独的计生办。二是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改革畅通。为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更有规范性,我们制定并完善了避孕药具各项制度。如定期走访制度、定期发放制度、定期反馈制度、药具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我们按章行事,对育龄妇女的需求及发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了及时、全面的了解。同时按照调查情况,及时准确制定药具需求计划。三是狠抓药具管理员队伍建设,为了将重心下移,我们统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实行药具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保证了药具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对药管员登记造册,及时掌握药管人员变动情况和领药人群,消除空白点。四是多种渠道,满足避孕需求。对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要求,对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全区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设立了外来流动人员药具发放点,为社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领取避孕药具提供了方便。今年的=月份我们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开展了中老年人生殖健康知识讲座,为中老年人选择适合她们年龄阶段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我们还结合“男性生殖健康”活动,组织男性进行生殖健康体检,为男性提供避孕药具,深受男性育龄群众的欢迎。

五、抓服务,不断拓宽新领域

首先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避孕药具宣传活动。区药具管理站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向全区发放了由市药具站统一印制的“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和“药具免费发放卡”,做到了每名育龄群众都能看到这封信,都能领到这张卡,深受百姓的赞扬,说我们工作实,工作细,是把党的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我区还自行组织编印了5万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知识介绍”下发育龄群众手中,使群众充分掌握常用药具知识,了解在哪里可获得避孕药具;开通了区计划生育药具咨询热线,及时解答广大群众在生活中碰到的各种避孕节育问题,热线开通的第一天,我们就收到了==多个咨询电话,群众反映很强烈。我们又利用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在中央大街文化广场,组织了计划生育专场演出。其次是努力普及避孕节育药具知识,搞好服务。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紧急避孕培训班”,全区各计生指导站工作人员接受了开展紧急避孕的正规培训。在抓好主渠道发放工作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新路。国家在大学期间允许结婚的政策出台后,我们在商业大学开展了“正确对待婚姻观,科学把握生育关”的大讨论,许多大学生都认为时代在进步,观念在更新,在大学校园里打开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势在必行,为我们今后的工作铺好了路。我们还在职业高中进行了“青春期生殖健康大讨论”,高中生以“自尊自爱、珍视生命”为主题,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活动。我们还结合“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把提高避孕套的易得性作为实事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了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为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推广,提供了舆论上、组织上、物质上的保证,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

六、抓发展,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水平

未来几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我们要认真贯彻今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所确立的“一二三四”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使药具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与管理篇三

摘要:《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并对各方面管理提出具体办法。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 罚 则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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