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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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为进一步提升做好准备。写总结时要客观公正,避免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干扰。接下来,我们将会分享一些总结的写作案例,供大家在写作过程中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二十四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组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以上出资额均于--年--月--日到位。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条股权转让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由被委托人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支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办理,对本章程第十二条中第7、、9、10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
第十八条本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支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并在委托书中载明被委托人的权利。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当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时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九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起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并签字盖章,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文档为doc格式。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股东甲:
股东乙: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投资创业。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投资创业。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投资创业。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x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xxx3】4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采用现金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以上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西------------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此处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注:填写需变更的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二0xx年九月二日经公司股东决议对公司章程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原文为: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两个:
1、股东姓名:章xx。
2、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xxxxxxxxxxxxxxx2”
修改为: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1、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0xxxxxxxxxxxxxxx2。”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原文为: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章xx。
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出资比例:51%。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2、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出资比例:49%。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修改为: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出资比例:100%。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三.第四章原文为:
“股东会”
修改为:
“股东”
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原文为: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修改为:
“第十六条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为最高权力行使人,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原文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为: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原文为: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表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改为:
删除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原文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股东权利。”
八.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修改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九.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原文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东(签名):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8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26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2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十九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第九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副董事长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应当从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中选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册会计师。
第一百零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向股东大会发表书面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向股东大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外,独立董事还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______名,总会计师一名。公司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1条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xxxxxx(审批机关)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认缴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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