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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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m1]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y3]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m4];。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m6],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担任,由[m8]选举产生,[m9]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xxxx 年 10 月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xxxx)65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xxxx年 12 月,公司工商登记住所迁入xx省xx市xxxx镇,公司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xxxxxxxxxxx。xxxx公司经重整后,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xxxxxx。
第三条公司于 xxxx年 5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xxxx)55 号]和[证监发审字(xxxx)5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同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xxxx年 5月,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
第五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xx镇唐城大道 18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604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xxxx年 10月 31日至 2042年 10月 31日。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创造产业优势,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效地保证股东获得最大的收益。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旅游景点开发。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0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要约方式购回;。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或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年。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方案;。
(七)回购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的说明。
特殊情况是指下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条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通过决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券监管机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九十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本公司暂不设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可设副董事长 1-2名。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xxx区xxx路xxx号xxxx。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存续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三章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章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收益与分配。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十七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章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三次。
第三十六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五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4)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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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三)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一)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单独出资设立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郑州市经三路27号财政厅西配楼。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农民工培训基地等城乡建设开发项目;对土地整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进行投资并进行投资管理;筹集融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资产管理中心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总额为1亿元,由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于2011年5月19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管理中心行使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2人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派,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资产管理中心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3名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派,2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私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公司以外的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
(五)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长按照公司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二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说明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财务报告应及时报送出资人。
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依法设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破产、清算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宣告解散:
出资人认为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的;。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报出资人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人员违反本章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修改,报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资产管理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五十年。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1。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14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xxx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x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014年5月26日。
第四篇:要求批复嵊泗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
关于要求批转《嵊泗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
嵊泗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根据嵊泗县常委会议精神,为拓展旅游投资融资渠道,加强旅游资源整合,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地方旅游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动我县旅游产业实现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全面促进嵊泗海洋旅游业发展,要求成立嵊泗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嵊泗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首期出资货币资本2160万人民币,其余部分将在两年内缴清。公司注册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云龙路6号,邮政编码:201450。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身份证号码:330922197005155016。公司经营范围:旅游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投资咨询;旅游纪念品、旅游休闲食品销售;旅游景区经营;旅游经营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公司经营期限为40年。
如无不妥,请批复。
嵊泗县旅游局嵊泗列岛风景名胜管理局。
2014年8月12日。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52398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谢剑锋。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900198201463854。
-1-。
通信地址:沙田镇大泥村大有围组41号。
邮政编码:523981。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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