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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一
这世上总有些事在预料之外,结合近期发生的三起安全事故,我车间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也督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确保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连续出现安全事故,这些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发生的三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去解决问题。
四是要重点部位重点抓。车间、班组、各职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职能岗位职能抓。在技术业务岗位很,要做执行标准、带头遵守规程、规矩。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保证各种设备的运行率、完好率,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事故的发生总会让人心痛,痛定思痛,找出根源,对症下药,才会避免这样的事故发生,因此,深刻吸取此次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唤起每名职工安全想意识,做到每名职工不违章,不图侥幸、不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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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兴技术的辨识至关重要但也非常困难,比较了职能论者与战略选择理论对组织战略的不同解释;分析了新兴技术与组织战略的匹配性,进一步,建立了以战略选择理论为基础的新兴技术认知模型,重点分析了高层管理团队对新兴技术管理的重要影响,通过对ibm和seagate两家企业的案例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新兴技术;高层管理团队;组织战略;认知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新兴技术是指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革新,他们可能创造一个新的行业或者改变某个老的行业,由于新兴技术的市场具有爆发性,因此及早对新兴技术进行监控和辨识是企业至关重要的任务,但这同时也是相当困难的工作,美国、日本、韩国的半导体厂商都认为,只有那些能够较早在众多的备选技术方案里敏锐地找出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兴技术的企业,才会在产业竞争中具有优势!
1 战略选择理论的提出
组织的职能论者(functionalist)认为组织就是组织内部的资源与外部环境进行匹配的结果,与特定战略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是唯一给定的(burrell c,1978),组织结构要始终维持与组织规模、技术及所有制方式等背景要素的高度一致,否则就会造成机会的丧失、成本的增加等,组织的运转就会遇到困难,在职能论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许多新的学派,例如战略权变理论、生态组织理论与机制理论,所有这些理论都继承了职能论者关于组织与环境高度一致的前提假定。
然而,建立在社会系统理论基础上的行为决策学派则认为,决策者才是组织的核心和动力,是决策系统的主观能动要素,在决策活动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当前,面对复杂的决策环境,决策者往往不再以个体而是以群体的方式出现,即使是个体存在的决策者,也不再仅仅代表个体自身,而是代表群体意志,更进一步,该学派认为决策者的行为就是从决策者及其可以施加影响和权威的组织成员可能采取的所有行动方案中,有意无意地选择特定行动的过程(simon h a,19551。
在行为决策理论的基础上,为了纠正职能论者关于组织与战略关系认识上的偏差,child(1972)提出“战略选择”理论.战略选择是指组织内部的权力所有者对各项备选的战略方案的决策过程,不同的战略方案将导向不同的组织目标,此处,要注意“战略选择”理论与职能论者的“组织决定论”、政治学派的“权威中心论”的区别,一方面,职能论者强调组织背景和环境的客观性,战略选择理论强调组织代理者,即战略决策者,或者高层管理团队的主观性,所谓高层管理团队是指企业高层经理的相关小群体,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直接向他们汇报的部门高级经理;团队成员来自企业最高层,属于企业的战略制定与执行层,负责整个企业的组织与协调,对企业经营管理拥有很大的决策权与控制权,hambriek和mason提出的高层梯队理论(upperechelons theory)为高层管理团队提供了研究框架,面对同样的决策环境,由于组织代理者观念和认知上的差别,决策结果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政治学派强调组织权威的重要性,根据simon的观点,以权威为中心的政治行为强调组织功能就是强制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组织或组织权威所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因此,组织内的政治行为是以权威为导向的,同时组织结构也就是实现这种权威影响的途径,而战略选择理论框架下的组织代理者的行为是在组织内外部监督下的主观性选择,会受到组织绩效的监督和检验,具有强烈的目标导向性,企业总经理在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做出的各种决策,都必须以企业发展为目标,否则将无法被组织成员所接受,更无法贯彻执行。
经过25年后,child详细地回顾和总结了“战略选择”理论对当代组织理论的贡献,对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战略问题诊断理论、高层管理团队的传记性特征理论、战略群体理论、高层管理团队的决断权理论等进行了评述。
2新兴技术的战略选择模型
2.1新兴技术的组织特征
copper提出stage—gateⅲ模型并认为,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组织内部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得到中层管理者(例如研究与开发人员、工程师、营销人员)的认可,因为他们是组织战略的实施者,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特别是针对新兴技术而言。
2.2技术与组织战略的匹配
依据组织对外界环境的响应速度,miles r e和snow cc(1978)将组织战略划分为四种类型,①探寻者(prospector)代表行业内的创新领导,尽管会面临风险,他们会首先引入新产品,或者首先采纳新技术,这些措施也并非总能带来利润,探寻者总是对市场上那些正在显现或者刚刚出现的机会迅速地作出反应,在汽车行业里,本田和克莱斯勒扮演的就是探寻者的角色,②分析者(analyzers)是市场快速跟进者,通过仔细监控主要竞争者的行为和策略,他们会很快向市场上推出比探寻者企业成本更低或者性能更好的产品,但他们却很少首先进攻,丰田和福特是分析者类型的企业,③防御者(defenders)总是想在一个产品或市场比较独立的区域内维持他们相对稳定的地位,他们往往通过更高的质量、更优的服务或者更低的成本来保护他们的领地,并且会忽略那些对现有业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产业变革,通用汽车、尼桑和马自达属于防御者,④反击者(reactors)的势力较弱,他们尚不能成为与其他强大对手直面抗衡的竞争者,只会在市场受到巨大威胁时才进行局部的反击,国内许多汽车制造商都可以被视为反击者角色。
griffin和page认为,企业的技术或市场策略可以划分为对世界全新的技术、对企业全新的技术、完善现有产品线、改进现有产品、市场重新定位或者降低成本等六种类型,而且这六种类型的策略与组织战略具有内在的联系,图1所示的是他们根据调查所得出的每种组织战略所对应的技术策略的采纳概率。
griffin和page所定义的“对世界全新的技术”与新兴技术的概念是很相似的,也就是说,探寻者往往就是新兴技术的倡导者。
2.3战略选择模型的框架
根据前述的理论基础,针对新兴技术环境建立其战略选择模型,如图2所示,其中,环境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新兴技术的发展趋势、政府管制政策、市场特征等方面,高层管理团队的传记性特征是指团队成员的客观性差异,如年龄、性别、任期、工作经历等,这方面的理论根源是社会学关于冲突行为的研究;而团队结构特征是指组织的部门化形式和程度、多元化经营的方式和程度、工作责任的明确程度、事业部分化的程度等等(duncan r,1979;williamson oe,1975),理论根源是社会学关于均衡的研究,以上两方面的特征是影响团队成员认知多样性的主要途径,使得成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组织不同目标的偏好等方面表现出差异,信息的模糊性是指由于决策问题的非结构化和决策对象的不确定性,可供决策使用的信息非常稀缺和不准确,这些会影响团队内部沟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影响战略选择过程;理论根源是以社会系统理论为基础的行为决策理论,战略选择实质上是在探寻者、分析者、防御者和反击者四种组织战略之间进行权衡,不同的选择结果会导致不同的组织绩效,对组织绩效的衡量往往包括财务指标(如利润额)和组织有效性指标(如组织的开放程度)两方面。
新兴技术的战略选择正是依据“环境一认知一选择一绩效”的逻辑过程,更进一步,如果在长期动态的组织环境里,每一次的战略选择结果又作为经验或教训,反过来影响团队成员下一次的认知判断,构成组织学习的适应性过程;同时,在微观层面上也使得个体学习与组织演化有效地结合起来。
3案例分析
通过两个案例说明“环境一认知一选择一绩效”的认知模型,并且对模型的应用效度进行验证和分析。
3.1 ibm公司的案例
20世纪30年代,tomas watson通过为美国政府实施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新政供应打孔机产品,成功地将ibm公司发展成为美国最著名的公司之一,50年代后,美国的计算机市场初见端倪.此时,tomas watson仍对打孔机产业恋恋不舍,固执地认为,“我们不能打没有胜算的仗,现在我还没有发现多大的计算机市场需要”,而他的儿子,tom watson则果断地认为,计算机的时代已经到来,并提出“追赶univac,并且要赶在前面”的目标,在tom watson的领导下,1961至1964年期间,ibm前后共投资50多亿美元研发全新的ibm/360型计算机,这样的投资规模高达美国政府研发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总投资额的2.5倍,后来,tom watson回忆时也认为这是他“一生所做的最大、最富冒险的决策”,也正是该项目的成功,才迅速将ibm公司推到全球计算机制造业的霸主地位,占领了700%的电脑市场;而相应的打孔机市场则很快就萎缩了(如图3所示),面对全新的计算机技术,tomas watson认为应该采取“防御者”战略,而tom watson坚持认为应该采取“探寻者”战略,作为对企业发展具有生死攸关影响的两位企业家,他们对新兴技术的认知差别是与其不同的性格和阅历有关的,打孔机属于电子机械领域,经营战略以销售为导向,而且长期的产业成功也养成tomas watson封闭和自负的性格;计算机属于信息技术领域,经营战略以技术为导向,自由环境里成长起来的tom watson从小性格里就具有叛逆性和革命性,二战中作为飞行员参战的经历又使得他对电子仪表情有独钟,由此,可以看出高层管理团队成员的传记性特征的确对其认知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不同的认知与战略选择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组织业绩。
3.2 seagate公司的案例
全球范围内,计算机硬盘行业的技术发展、市场结构、资产重组以及竞争格局是变化最快的,这使得硬盘制造企业的竞争异常残酷而激烈,christensen称其为产业环境里的“果蝇试验”,因为在这样的产业环境里,企业会快速地萌发和成长,但也可能会快速地消亡和破产,全球市场上的第一块硬盘是1952年在ibm公司圣何塞实验室诞生的,此后硬盘技术在材料、工艺、性能等方面的创新路线和网络日益复杂,作为战略决策者,最重要的就是准确地预估技术创新对未来产品市场的影响。
1984年,苏格兰企业rodime首先开发出3.5英寸硬盘,1年后seagate公司也开发出类似的产品原型,为了评估这项新技术的市场前景,seagate公司邀请ibm等台式电脑生产厂家及批发商们(他们也是seagate公司的主要客户)对该产品性能作出评价,评价结果表明,这些厂家并不对此感兴趣,他们希望的下一代硬盘容量是40到60兆,3.5英寸硬盘容量只有20兆,成本反而更高,鉴于此,seagate的高层领导决定放弃对3.5英寸硬盘的研制,加快对主流的5英寸硬盘技术的研发力度,然而事实表明,这是非常错误的决策,因为3.5英寸硬盘的主流市场并不是台式电脑,而是便携式电脑:1988年seagate公司不得不重新开始生产3.5英寸硬盘,而此时它已经损失了大约7.5亿美元的销售收入,更可怕的是市场的损失,直到1991年,seagate公司生产的3.5英寸硬盘还只能替代5英寸硬盘用在台式电脑上,尚无法被便携式电脑厂家所接受。
如图4所示,面对3.5英寸硬盘技术的兴起,seagate公司采取了保护其5英寸硬盘市场的“防御者”战略,分析seagate这次错误的战略选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长期经营5英寸硬盘而导致的认知框架(cognitive framework)的限制,错误地担心3.5英寸硬盘会抢夺现有的5英寸硬盘的台式电脑市场;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期的合作成功经历使得高层管理团队内部出现了群体思维(groupthink)现象,过分强调决策的一致性而忽略了对新兴市场的认真分析,群体思维是指参与群体中人们的一种思想作风,在这个群体中认为追求互相一致比现实地评价各种可能行动方案更为重要,总结政治与军事方面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后,janis il(1972)归纳出形成群体思维的前提条件和造成后果,例如顺从性思维、有倾向性地选择信息、盲目乐观情绪、相信群体无所不能、首创精神的假象等等。
3.3分析结论
根据对ibm和seagate两家企业新兴技术战略选择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三方面的结论,①新兴技术对企业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它所具有的爆发性市场特征可以极大地改变原有的产业格局,甚至创造出全新的产业,正如王选院士所讲的,“一个企业经营产品的失败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错过…个产业的时代”,因此,企业应该对任务环境里的新兴技术有充分的重视,②企业高层管理团队的认知能力对于新兴技术的战略选择至关重要,基于以往的研究结论,面对新兴技术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应该建立异质性程度更高的高层管理团队,多样化的传记性特征(年龄、性别、专业、任期等)与团队结构特征(组织规范性、部门化程度、多元化程度等)有利于对新兴技术进行更准确和更全面的评估,③长期的产业经营实践和合作成功经历会使高层管理团队内部出现群体思维现象,组织研究者发现,即使是在法庭上审判罪大恶极的战争狂或者恐怖主义者,也需要律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从而防止思维定势可能带来的误判,这种机制被称为“魔鬼的诅咒(devil"s advocates)”,在hp和ibm等公司内部,为了防止群体思维带来的重大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都建立了类似的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本文从组织的角度分析了新兴技术在企业内部的选择和认知过程,对新兴技术的管理实践提出了良好的建议,由于以往从组织方面对新兴技术管理的研究较少,论文所提出的战略选择模型的理论基础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最后以两个案例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应用效度,更严格的实证研究还尚未展开,这些都将是以后研究需要加强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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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三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这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切入点、首要任务,是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是职业卫生工作永恒的主题。这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它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直接依据;是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针对性依据;是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是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依据;是提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依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项目不如实,或根本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报;其二,不懂得申报,由于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相对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申报;其三,故意隐瞒不报,个别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可以逃避监督;其四,已申报的绝大多数是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引下被动式申报;其五,要如实申报离不开监测结果或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但这方面企业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开业,依法不需要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已有五个年头了,以用人单位按每年约20%的比例变迁计算,会有不少的新建设项目,按理来说这些新建设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事实上,这几年来我区仅有3个用人单位提交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一个也没有,这种现象在罗湖区存在,我市其它区情况也大致相同,可以说是深圳地区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关部门配合,仅靠卫生部门一已之力捉襟见肘。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一个新企业没有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该企业往往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经营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法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较大的权力,但操作起来形同虚设。经贸部门引进外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均未将卫生部门的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由于没有其他约束机制,导致审查工作难于落实;其二,技术服务能力未能满足评价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的评价资质(乙级),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技术力量,我市2家评价机构每年最多可完成50个项目的评价任务。以宝安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办企业,如果全部要求进行评价,显然缺乏技术支持,而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周期长(一般要4到6个月甚至更长),企业难于接受在全部办完合法手续后再开业。其三,面对较高的评价费用(单项评价费用至少都要4万元以上),企业常常望而却步。其四,用人单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五,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
(三)日常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其制度的内容为实施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目前罗湖辖区工业区内有七百多间用人单位,绝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据了解仅有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且不是每天进行监测。因此可见,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监测中获取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不现实,此外,此条款虽然规定了违法事实,但未规定罚则,留给了用人单位“自由发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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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根据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获得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本来从这里获得的是比较全面准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但事实上还在比较大的差距:第一,关于定期检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做全面的规定,只是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条例的规定虽然明确,但难于实施,不但用人单位难于自觉履行,就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都难于有时间服务。除了高毒物品作业场作了明确规定外,对于中低毒等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多长时间监测一次未做明确规定,这就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点,给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也带来了困难。第二,检测覆盖率低,我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比较明显的用人单位约三百间,2017年上半年已开展年度监测工作的不超过5间,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难于接受监测费用突然成倍增长的事实。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评价方法,原来一个点只测一次,现在要测四次。第三,关于检测结果,在检验报告中,经常会看到某一检测项目的浓度小于某一值,如:车间空气中的苯(皮)<#url#,刚从结果上看可以理解成二个含义,其一是车间空气苯浓度是在大于0和小于#url#之间,说明车间空气中存在苯这类高毒物质,其二车间空气苯浓度为0,表明车间空气中无高毒物质苯的存在,不需要开展针对苯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当然小于某一值的表达方式有可能是检测水平的限制,导致精度不够高,但不管怎样,这样的表达欠妥,容易导致误解。
(五)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的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但是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从用人单位提供给监督人员查看的说明书看来,供货商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产品说明书并不规范,供货商为了减少用人单位对购买有害化学品的顾忌,常常打出环保产品、绿色产品的旗号,或出于配方保密目的仅提供商品名或产品代号,绝大多数有害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上都没有载明有害物质的成分和化学式,有的甚至只提供英文说明书。而企业采购员对此也认识不够,造成信息缺失,因而监督人员想在此环节获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准确信息现阶段还不现实,而且针对此条款监督也难,很多供应商都是由不同地区的职能部门管辖。
(六)监督经验
监督人员可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判定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效果是明显实用,但不够科学、全面,是现阶段的权宜之计。
(七)监督检测
是指政府出具检测费用,用于对不明化学品的定性分析、专项监督或应急事件等,表面上是主动出击,其实是被动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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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 从实际出发,降低监测费用。
一般来讲,监测费用=检测项目×采样点数×采样频次×单价+某些项目的协商收费+不明化学品定性分析费用+其它小额的费用。某些项目的协商收费在实际监测收费中运用得较少,在此不再加以分析。单价与检测方法有关,是由物价部门定的,是多少就多少。不明化学品定性分析费用与化学品中文说明书有关,如果说明书信息准确此项费用可节约,或者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能力检测也可勿略费用。其它小额的费用主要是指监测方案、现场采样、现场监测等费用之和。监测费用大幅提高主要是由于采样频次增多的缘故,采样频次增多是为了满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评价需要服务的。开展一次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与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设备、技术和采样人员选择检测项目、采样的点数、采样频次和经济利益等是息息相关的,如何实现一个既能比较准确反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状况又能让用人单位主动开展监测工作的一种和谐局面,实现双赢?笔者认为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即在尊重科学的前提下,从现实出发,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敢于负责的精神,在检测项目上有的放矢,在检测频率上有所减少,在评价方法上有所选择,着实降低监测费用。例如:对管理水平高、职业卫生条件好,空气中待测物浓度保持在容许浓度以下(根据以往的监测报告),这样的工作场所采样频率可以降低。在检测项目上,对已知的毒物,可根据多年来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如果是毒性不大,对人体健康危害小,检测结果又不超标的,可以少检测或不检测,或虽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但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可以少检测或不检测,如乙酸乙酯、甲酸甲酯等。对明显没有噪声源存在,噪声又在80db(a)以下(一般认为此噪声级别对听觉及人体没有什么影响)可以少检测或不检测。对未知的不明毒物,要主动出击,做毒物定性分析。优点是可行,问题是原有的工作、服务意识和模式还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方案二、 取消企业监测费用,改由政府完全出资。
自技术服务部门增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评价以来,大幅提高监测费令企业难于接受或者负担不起,为解决经费负担问题,可采用取消企业的监测费用,改由政府出资的办法,以保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的落实,对于政府出资解决经费问题的实例,在国内外常有出现,这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优点是保障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顺利实施,直接地保障的劳动者相关权益,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和对企业的关怀;但是会增加政府财政的`负担。
方案三、 政府财政对企业监测费用实行补贴。
像目前解决公交车收费过高的问题,政府实施财政补贴20%—30%,使公交车价格回落,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市民坐公交车的费用。同理,如果政府实施财政补贴20%—30%或更高的监测费用,也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的落实,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正常化。优点是:既体现了税收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又较顺利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但是会增加政府财政的负担。
方案四、 维持现有状况,加大监督力度。
对那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又不落实监测工作的用人单位,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的功能,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落实监测工作。优点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监测工作又得到落实;缺点是:可能导致不和谐因素,难以处罚,也难以推广。
选择何种方案,何时选择,与政府重视程度,与财政的实力,与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都有关。暴露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如何解决问题。在以人为本的时代,劳动力资源保持健康的状态是永葆社会和谐和发展的源动力。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性,弄清楚它是职业卫生工作者孜孜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而职业病防治工作除了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重视外,政府也更应该关心普通劳动者,因为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是纳税人。
(1)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有的为原料,有的为中间产品,有的为产品。常见的有氯、氨等刺激性气体,一氧化碳、氰化氢等窒息性气体,铅、汞等金属类毒物,苯、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
(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称为生产性粉尘。如矽尘、滑石尘、电焊烟尘、石棉尘、聚氯乙烯粉尘、玻璃纤维尘,腈纶纤维尘等。
(1)异常气象条件高温,如热油泵房、催化剂生产的焙烧岗位、加氢催化剂反应器内操作、夏天进人油罐车或油槽车内作业等;低温,如石蜡成型的冷库。
(2)噪声如来自机械力(固体或液体表面的振动),气体湍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电动力及磁动力等。如催化“三机”室、加热炉、高压蒸汽放空、泵、球磨机、粉碎机、机械传送带、电气设备等。
(3)振动如循环压缩机转动;使用风动工具,如锻锤、风锤;电锯、捣固机;研磨作业的砂轮机、铣床、镟床;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火车等。
(4)电离辐射如工业探伤用的x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如料位计的y射线等。
(5)非电离辐射如高频热处理时的高频电磁场,电焊、氩弧焊、等离子焊时产生的紫外线,加热金属、玻璃时产生的红外线等。
生物性有害因素指细菌、寄生虫或病毒所引起的与职业有关的某些疾病。如引起皮革工人、畜产品加工工人等职业性炭疽的炭疽杆菌,引起森林工作者的职业性森林脑炎的是由蟀传布的一种森林脑炎病毒等。
(1)劳动组织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特别多见于检修期间,有的一天工作10-12h,连续10d、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组织不当则不利于员工的健康。
(2)劳动精神过度紧张多见于新工人或新装置投产试运行,或生产不正常时。如重油加氢,高压,硫化氢浓度大,易发生燃烧、爆炸和中毒,新工人紧张,老工人在试运行期间也十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如超负荷的加班加点,还有检修时的工业探伤工作量往往过大。
(4)个别器官、系统过度疲劳如光线不足使视力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
(1)生产场所设计不合理如车间布置不当,有毒与无毒岗位设在同一工作间;厂房矮小、狭窄,设计时没考虑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通风、换气或照明等。
(2)防护措施缺乏、不完善或效果不好如一些包装厂房或操作岗位,往往缺乏防尘、防毒、防噪声等措施,特别是聚丙烯粉料、硅酸铝催化剂等包装时粉尘飞扬。
(3)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和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铆工与焊工在同一厂房作业,铆工有耳塞防噪声,但焊工却没有;焊工有防紫外线的面罩,保护眼睛,铆工却没有。
(4)自然环境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长时间头部受照而发生中暑。
(5)环境污染因素如氯碱厂泄漏氯气,处于下风侧的无毒生产岗位的工人,吸人了氯气;化肥厂的氨气泄漏,同样,也可使处于下风侧的其他工种工人受害。
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四
1.(20xx?丹东中考)选出对下列各个病句修改有误的一项( b )
a.作为一名负责任的校长,使她始终关注着学生的健康成长。
修改:删掉“使”。
修改:将“降低”改为“减少”。
c.难道我们能否认获得诺贝尔奖的屠呦呦不是中国人的骄傲吗?
修改:删掉“不”。
d.中德两国元首同意巩固并建立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
修改:将“巩固”和“建立”互换位置。
2.(20xx?福州中考) 下面这段文字中画线的句子有语病,请改正。
修改后的句子: 墙面分别选用镇海雄风、屏山古韵、闽都春韵等艺术品进行装饰 。
3.(20xx?南平中考) 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d )
a.经调查,“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原因是瑞海公司违规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安全管理极其混乱造成的。
b.面对叙利亚小难民艾兰伏尸海滩的照片,使欧洲一些国家终于松口,允许更多难民入境。
c.磁州瓷器工艺精湛,具有高雅、时尚、个性的艺术享受,是一种观赏价值极高的艺术品。
d.屠呦呦用青蒿素治疗疟疾的研究,有效降低了疟疾患者的死亡率,为医学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4.(20xx?南平中考) 下 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b )
a. 能否顺利开展大课间活动,也是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保障条件 。
b. 记者探访多家药店发现,部分药品价格上调 ,大多数药品价 格保持稳定 。
c. 敦煌市承办首届丝路文賻会的各个展馆都在改善建设及改造的进度。
d. 吉利公司推出的首款电动车"知豆 di"初步定价大约在 4 至 6 万元左右。
【解析】a 项是两面对一面的错误,能否开展活动包含"能开展"和"不能开展"两方面内容,只有"能开展活动"才"是提高身体素质的条件","不能开展活动"不能"是提高身体素质的条 件"。应去掉"否"或在"提高"前加"能否"。
c 项是谓宾搭配不当的错误,无法"改善""进度"。可将"改善 "改为"加快"。
d 项是语意重复的错误,"大约"与"左右"意思重复,应删去任意一个。
5.(20xx?武威中考) 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c )
a.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因此催生了世界大国战略博弈的新格局。
b.未成年学生玩手机的危害应该得到有效引导和管理。
c.我国拟 把足球学习情况纳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
d.通过考古发掘、征集和捐赠,甘肃省博物馆获得历史文物藏品近820xx多件。
1.(20xx?广州中考) 下列句子中,没有病句的一项是( b )
a.随着粤剧表演及广彩制作等活动引入课堂,让更多学生受到了广府传统文化的熏陶。
b.中国体育健儿正在积极备战20xx年奥运会,他们将在赛场上努力拼搏,争创佳绩。
c. 读者深受喜爱的杨绛先生,不凡的一生中,留下了大量文风质朴、寓意深刻的作品。
d.“中国成语大会”节目受到中小学生喜爱,是因为其形式新颖,有文化内涵的原因。
解析:a.“随着……”使句子缺主语 c.语序错误。改为“深受读者喜爱” d“是因为 ……的原因”句式杂糅。
2.(20xx?广东中考) 下列对病句的修改不正确的一项是( b )
a.最近发生在马里北部加奥地区联合国维和人员营地的恐怖袭击事件,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无比愤怒和谴责。(删去“和谴责”)
b.只要聊起时事要闻,王林经常充当“主播”,原来他每天都看中央13台的“新闻24小时”,难怪对时事这么熟悉。(将“原来”改为“因为”)
c.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个人的努力,也需要他人的帮助,离不开家庭小环境,也离不开社会大环境。(删去“和发展”)
d.凭借《太阳的后裔》爆红的男神宋仲基在与广州粉丝的见面会上表示,会不会再来广州,关键看广州影迷欢迎。(在“欢迎”前加“是否”)
3.(20xx?桂林中考) 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c )
a.在科技大讲堂的活动现场,充满了孩子们求知与探索的热情。
b.目前,“智慧桂林”城市免费wifi的热点数已逾9000个左右。
c.有些人之所以不断成长,是因为有一种坚持下去的力量。
d.我市将通过实施老城区特色街区改造工程,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4.(20xx?安顺中考)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c )
a.由于团省委的一系列关爱活动,使留守儿童感受到了人家庭的温暖。
b.我们只要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c.青年人应当把自己的梦想与民族的梦想紧密相连,刻苦学习,在追逐梦想的过程中为中国梦的 实现而贡献力量。
d.在旅游旺季到来之际,我市推广并通过了“美丽乡村游”的休闲旅游政策。
5.(20xx?河北中考)下面文段中,第②③两句各有一处语病,请提出修改意见。
①语文学习既包括读写听说能力的培养,又包括精神的充实、 情感的完善与人格的提升,其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提高语文素养。②在这里,教科书只是给你们搭建了一种资源,一个平台。③你们不必受此局限,而应尽可能将教科书与社会生活中的语文学习资源整合起来,在更广阔的范固内运用语文、学习语文、享受语文。④这样,你们的语文水平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
(1)第②句修改意见:把搭建改为提供;
(2)第③句修改意见:把运用语文和学习语文位置互换。
6.(20xx?哈尔滨中考) 对病句的修改不正确的一项是( a )
a.在语文学习之旅中,我们将领会到名人的光辉形象。
将“领会”政为“领悟”。
b.中国梦不仅在国际社会产生强烈反响,而且在国内引发强烈共鸣。
将“在国际社会产生强烈反响”和“在国内引发强烈共鸣”互换位置。
c.通过调查,使我们了解了真实情况。
删掉“通过”或“使”。
d.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措施。
去掉“防止”或“不”。
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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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笛在一家教育集团工作,做事认真踏实,知识底子扎实,可在公司干了两年多,一直原地踏步。
辨识度?陈笛深思熟虑之后恍然大悟:对,一个模糊的人,怎么可能脱颖而出呢?得在自己身上贴些个人风格的闪亮标签才会成为引人注目的职场ip。
陈笛一听,灵机一动,决定给自己贴上第一个闪亮标签:擅长汇报工作。
陈笛从网上找了很多关于如何汇报工作的文章,列下重点,从ppt到思维导图再到平面设计,埋头一点点攻克。每次往主管邮箱里发邮件汇报工作时,都严格要求自己。主管果真开始关注她,交给她一些总结、汇报性的工作,陈笛做得很好。后来,每次去总部汇报工作,方案都由陈笛来做。就这样,陈笛成了主管的助手,薪水也跟着涨了。
陈笛又给自己设置了第二个闪亮标签:收到领导和客户的邮件、微信留言后,最多不超过10分钟一定回复,即使有的问题一时回答不了,也先给予初步答复,然后想办法给出更详细和成熟的答案,这样无形中在她身上形成了“工作认真、可以信赖”的光环。
尽量让领导和客户做选择题而不是问答题,这是陈笛给自己贴的第三个闪亮标签。
比如有一次,主管给的工作任务方案中有一项是关于外场人员发传单的,传单什么时候去发、发哪些地方、以什么形式发原本都是随意规定的。陈笛综合了公司外场人员反馈过来的数据,又亲自去一线实践了几天,然后综合出几个理想方案供领导选择,最后领导根据她的提示选择了一个最佳方案,招生人数大幅上涨。
主管成绩突出,升到总部管理层,他向总部力荐陈笛当主管,总部立刻就答应了。
(摘自《风流一代·青春》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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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六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随便倾倒物料
六、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防止危险物品流失而引发事故
十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防火罩
十三、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和带有阻火器的通气管
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景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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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药家鑫案引发了颇多可供讨论的法律问题,比如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联等。仅就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发放“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的行为来说,就可以映射出许多关于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样态。究其本质,发放意见表实则难属司法行为或审判行为,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院的管理行为。从庭审管理的角度而言,这一行为彰显了在当前集权体制下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逐渐难堪的现实,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法院还算占绝对优势控制的庭审管理环节深受媒体和舆论的压制而艰难前行的无奈,并且还反映了法院在以政治为首要职能的高压下难以实施专业性技能管理的困境。
关键词:药家鑫;庭审管理;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法院管理
管理也可以理解为治理。而社会管理可以说涵盖了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目的的诸多方面。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社会管理更多地是迈向了一种被称之为“专业化技术治理”的时代。这种以程序法治主义为构建核心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一系列的“依法治国”子项,都在“通过法律的治理”①中不断强化。具体而言,所谓程序法治主义,即试图对法律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设置法律程序,通过挖掘法律程序的种种功能来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机关的恣意。②有学者认为,当前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体现了从传统的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方式向现代的技术治理方式的转型,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型与建立法治国家的努力同步,但转型期间国家的财政能力又无法按照理想中的模式进行运作。这样一来,旧的治理方式被放弃,新的治理方式又无法按照理想中的模式进行运作。③其原因被归结为中国特有的组织的表层结构和潜层结构双重异质性的二元性特征。④ 其中,表层结构体现了现代组织管理的特性,而潜层结构则因袭着传统的特性。有学者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他指出,在1979—2003年中,中国的法律人在日常工作中逐渐引用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并采取越来越技术化的语言回应来自公众的问题。这一转向带来了法律系统与日常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困境,⑤但这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阵痛。因此,“表里不一”可以恰当地用来描绘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管理。
一、中国法院的管理模式
有学者对司法管理的概念早有研究,他借用美国学者hey 对司法管理的定义,认为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个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另一个是诉讼的运行管理。⑥ 而从法院外部和内部视角来看,法院管理是法院外部资源获取和内部资源配置的权力结构关系和运行过程,具体包括审判事务管理、法院政务管理和法院人事管理。⑦司法实务界将法院管理划分为审判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三大类,其中,审判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工作的组织和审判工作的督察规范管理。⑧笔者讨论的内容仅涉及庭审管理。
庭审管理显然属于审判业务管理,主要关涉的是庭审过程中伴随法官审判工作展开的主要活动,也即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各类管理活动,包括法庭秩序管理、各种辅助审判活动的行为管理等。庭审管理也可以理解为法院对自我诉讼运行的管理。由于庭审管理是法院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欲想了解当前中国的法院庭审管理,须先知晓当前法院管理的状况。
“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和“非独立化”经常被用来概括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法院管理中的“泛行政化”现象早就被学者所关注。⑨ 由于法院处在国家集权管理体制下,其在人事、行政和财务后勤上与国家集权制运作的模式有着诸多的同构性。保罗•迪马久认为,一个组织领域对单一(或几个相似)关键资源提供者的依赖程度越大,趋同性程度就越高;一个领域内的组织和政府机构交易越多,整个领域的趋同性程度就越高。⑩基于合法性和制度化强制趋同性、对不确定性反映的模仿趋同性、规范压力产生的社会规范趋同性的制度趋同变迁的三种机制,我国法院效仿当时军事机关和行政组织结构建立控制严密的、集权化的科层结构,法院内部管理科层化在所难免。
具体参见艾佳慧:《社会变迁中的法院人事管理——一种信息和知识的视角》,载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北京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法院的人事管理呈现出大众化和人事化的独特模式,当代中国法院系统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带来了三个不理想的现实后果:最大化官位和收入的法官(直接后果)、民事诉讼率的下降(间接后果)和现代程序制度的失灵。而与庭审管理直接相关的则是程序制度失灵的问题。而对此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的是陈瑞华,他认为,刑事程序失灵的问题有五个原因:现有法律没有确立有效的程序性制裁和程序性裁判机制、一些程序制度的设计带来了过高的实施成本、某些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和鼓励法官规避法定程序、既有程序规则的自相矛盾以及缺乏有效司法体制的保障。因此,保障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程序制度设计被认为是一种在现代社会化解案件审判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分散裁判风险的有效办法,有研究者将其称为程序制度的信息理论,并将程序制度的失灵归结为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病——即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和法院内部调动的行政化两大原因真正消解了来自于西方的精美的程序设计。新中国成立后,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经历了由外部分离到内部分离反复的阶段,自1982年以后,法院司法行政事务回归到法院,法院自我管理的方式实行以人事制度为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正是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得法院地位和法官角色发生了改变。从外部来看,地方法官虽然与行政机关相互分离,但是受地方党组织领导,除了政治学习之外,还参与各项党团活动。从内部来看,由于法院的审判和内部行政事务尚未完全分离,甚至行政机构担当了管理法官的角色。由于法院外部与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上级和同级党政与法院叠加而成的“同构性”行政体制,法院与行政机构几乎没什么两样。有学者也较早指出过法院的这种制度及其运作所造成的后果使得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还有学者指出了这种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而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过多,如案件非程序的内部请示和批复;二是法院内部管理中沿用许多行政工作方式,如庭长或院长对案件裁决权的掌控等。由于当前法院实行高度行政化的运作模式,使得法院结构呈现出结构一元性,即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重合。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法院行政首长案件审批制度,即行政化审判制度。若用专业化、权力等级、规章制度和非人格化这四个因素来界定科层制组织的基本特征,则中国法院管理实为接近能动型政府下的科层式权力运行机制。法院的行政制度和审判制度逐渐趋同,使得法院的审判结构和行政结构已经完全同质化。众所周知,在从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向以程序法治主义为代表的技术治理转变过程中,当代中国的司法行为遭遇到了诸如司法腐败、司法公信等诸多负面的情绪影响,而这与法院行政化的管理运作模式密切相关。有研究者认为,以有效动员民众、实现实体正义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目标的,早在红色中国革命时期就形成的中国式审判模式被毫无保留地运用到当代法院的审判管理中来。但这一模式在应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工商社会需要之时,则显得捉襟见肘。独立、专业的法院和法官以及司法解决纠纷和规则之治的新功能开始受到重视,但原有的那套审判模式和司法理念却在路径依赖、既得利益以及政治控制的结合下依然如故。这就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最大困境,也是有些学者明确主张要将法院组织的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加以区分的原因,审判方式改革也许更应看作或应侧重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因此,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改革紧密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独立公正性)和法院管理(行政科层化)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有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传统研究,参见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不单是法院运作模式完全继承了自红色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大量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治安工作而言,当代中国的主要做法也是在革命传统的基础之上,以“群众路线”为基本纲领展开的。参见陈柏峰:《革命传统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政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载《文化纵横》2010年第12期;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前引,第169—171页。
参见前引⑨苏力文。 了解了中国法院管理模式和庭审模式状况,我们再来回顾一下2011年度中国司法界最为轰动的西安药家鑫案(以下简称“药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药案的一审判决与重庆李庄案的判决在同一天。两案的判决被称为检验中国司法改革三十年成败的关键点,它牵动的不仅仅是法律界,而是整个社会的心弦。而两案的判决结果都大致符合了法律界甚至大多普通民众的预期。尤其是“药案”,可以说是大快人心。但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的是,在“药案”的庭审过程中,现场500名旁听人员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意见表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一做法令人大开眼界,诚可谓是“药案”的又一亮点。笔者通过公众对这一意见表的合理性产生的诸多质疑,来窥测前文所及相关研究者提出的“专业技术化治理方式”同传统中国经验治理方式的冲突。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将重点放在法院的庭审管理(审判管理)这一问题上,将发放意见表这一行为界定为一项法院庭审管理(审判管理)行为,借此来论证以下的观点:该行为是在传统集权体制下的法院行政化管理行为,在新时期面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等法治社会价值压力下的“新举措”,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但这一新举措却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法院接受民意的新形式,是法院走“群众路线”的新动向,完全将其视为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非管理行为。在这一认识误区下,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理论研究者,亦或是法院同行,都对此种“司法审判行为”大加讨伐,认定其违背了司法民主的基本要求。虽然这些认识可以对抵制此后这一类似做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但并未触及到问题的实质。这一错误认识根源于笔者在前文中不厌其详地花费大量篇幅来介绍和界定的一个常识:中国当前的法院由于处在集权管理体制下,采用了同构性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使得法院的审判行为和行政行为高度重合,以致我们对发放意见表这种行为的性质难以辨识。
二、法院管理下的司法“独立”
可以说在中国制度的框架中至今并未体现出对司法独立内涵价值的清晰认知,在中国的制度表达中只笼统地承认了某些司法要素独立的合法性。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独立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强调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分工,而不是独立。后现代主义对司法独立的价值提出了质疑,甚至质疑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并不是唯一选项,甚至也不一定是最优选项。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尴尬境地或许与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及信奉马克思主义主张的“真理论”相悖有关。在社会逐渐呼吁“司法能动”的过程中,法院法官或许看到了大权在握的迹象,但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中,这或许又是一个不可企及的梦想。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尴尬在发放意见表这一行为中彰显无疑(后文详述)。当然,为顺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院和法官在中国司法体制中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独立,只不过与法治的目标仍有距离。具体到类似于“药案”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本身的敏感性和网络传媒的发达,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度比较高。由于媒体的传播效应非常强,因此法院和法官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会十分被动。如果再加上案件本身情节的因素,比如案件当事人和被害人有背景、案件本身性质十分恶劣等,会使得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更加慎之又慎,这些都可能给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带来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加之上面所讨论的法院行政化的管理运作体制,使得承审法院和法官更加小心谨慎。如果法院不回应民意,则无法贯彻中央“为民司法”的司法民主方向。如果法院回应民意,则又难以逃脱“司法不独立”的干系,也会成为公众的笑柄。所谓的“舆论审判”将法院法官的正常审判活动推向了更为难办的境地,更何况刑事案件中的法官甚至操有生杀之大权。大众对此类案件会特别关注自不待言。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的过程中,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若考虑到公众的情绪和回应以及法院本身的管理体制,则法院法官的独立性难免不受影响。
发放意见表引起社会质疑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举动有着看似合理的解释。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回应称:“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是按照陕西省高院的要求做的。我们从2008年就开始执行征询意见的政策了。”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要求的呢?2008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指出:为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推进司法民主,建立健全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全省法院普遍开展了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在“五进”活动中,许多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征询其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按照该规定的要求,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旁听庭审公民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公民代表意见、建议有分歧的,合议庭评议时应全面研究,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一规定在陕西省法院系统内已全面推开。这一做法也可以完全印证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内部高度行政化的审判运行模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发放意见表,也仅仅是照章行事。在2010年12月2日陕西省“五五”普法十大法治事件评选中,该制度榜上有名,被誉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畅通民意阳光司法。陕西法院推出征询旁听庭审公民裁判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套说辞足以抵挡法律界对这一做法的批驳。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从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和健全创新民意转化机制等12个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同时还专门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行和贯彻“为民司法”的重大行动,也是继中共十七大后,司法改革的重心被强化党的领导和为民司法所置换,司法独立的提法逐渐被忽略的证明。看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先行一步,在事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首肯后,渐行渐远,将这一举措确定为“普法十大法治事件”。从上面的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刻体会到中国法院管理体制的特点。这是一种集权体制下的以完全行政化的科层制运作的法院管理模式。院长、联席会议和审委会完全掌控着中国法院的审判权力,民主集中式的办事方法根本不加变通地在法院审判中使用。当然,任何令人惊诧的司法方式都可以用“中国特色”的词语加以维护,这固然不成问题,但如此堂而皇之地否认法官能动和审判独立,则彻底颠覆了司法审判的应有之意。
三、媒体干扰下的法院庭审掌控
(一)媒体与公众影响下的法院应对
不言而喻,媒体监督作为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部分,尤其对防止司法腐败起着重要作用。但媒体如果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是监督而是非法干涉。因此,必须对媒体监督司法进行限制。这是当前学界对媒体和司法研究的主要态度和观点。至于如何限制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则众说纷纭,如对媒体采访报道方式和采访报道内容等等加以限制。虽然媒体对法院的影响大多是积极的,但有时也可能是消极的。正因如此,我们才要防范媒体行为。如何防范,就需要了解媒体如何影响司法。以下笔者将进一步围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庭审意见表这一举动来反观媒体如何消极地影响法院,重点讨论媒体影响下的法院如何管理庭审。
面对媒体和社会舆论的重大干扰,法院试图通过采取一种看似具有法治程序这一“规则之治”的庭审行为即发放意见表,来表达为民亲民的热情,建立自己公正审判的形象,借以回应媒体和公众对法院司法独立的质疑。但由于媒体的过分报道以及法院考虑欠妥的意见表规则,法院竟因此陷入“不义(正义)”之地。众所周知,随着“药案”相关信息的逐步被披露,媒体将报道的触角更多地伸向了药家鑫的成长历程和他周边的同学好友。到2011年3月23日庭审时,被告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发落。而这些所谓的品格证据在事前的媒体报道中被完全涵盖,可以说媒体毫无疑问地影响了司法,甚至主动为司法寻求证据,而法院则“欣然接受”。我们知道,媒体的定位是求新求奇,从而获得公众持续的关注,不断推出新闻卖点。这是媒体制作案情的高超手法,也是媒体热衷于报道具有重大公众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原因所在。不可否认,媒体的故事很动听,其影响效应也很广,甚至连“弹钢琴杀人法”都被媒体抛出,将“专家”置于难以自辩的境地。可是,众多媒体也十分热衷于挖掘更多的信息,深入地对药家鑫成长的历程和环境加以报道,争相出示各种证明药家鑫是好孩子的证据,有意或无意地将药家鑫同一个残忍杀人凶手的形象区别开来,将矛头直接指向孩子的教育问题,这就是媒体要的新奇效果。这些报道遭到了众网民的集体抵制,媒体无论如何渲染,依然不能缓解民众对药家鑫凶残的愤怒。但媒体只是报道,并非有意去与大众为敌,尤其是在大众一边倒地同情被害人、声讨处死药家鑫的时刻。
作为社会正义良心代表的法院,则不能随媒体跟风,丧失自身的独立意识。意见表的发放,说的好听一点是为了征求民意,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法院很可能是和媒体在“唱双簧”。法院对媒体报道的证据加以接受,并且有限地针对旁听人员发放意见表,仅这两项就难以排除我们对法院的怀疑。从当时500个庭审旁听人员的组成上看,有400人是大学生,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仅25人。而在这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大多是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这根本无法保证法院获取到真正的民意,这些旁听人员并不具有代表性。有学者认为,“在药家鑫案中,显然500名旁听人员没有经过任何的筛选和资格限制,与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先前已经接触到的倾向性信息的影响?作出判断时是否保持足够的理性等均无从考证。这样的民意调查传递出来的不过是天马行空的民意,甚至很有可能与真实的民意相去甚远”。“如此缺乏科学性的民意收集方式,非但保证不了判决的公信力,反倒一开始就暴露出审判者对自己判决能否说服公众能力的极端不自信,甚至要提前拿一个伪民意调查结果来为自己壮胆”。而从另外角度来看,大众也有理由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似乎并未放弃对药家鑫减刑的努力,希望通过旁听人员的口来表达自己的意图:药家鑫或许还可以不杀。这些当然是我们的推测,但这种推测并非完全没有根据。法院意见表的发放并非一个必要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征求旁听意见呢?何况旁听意见并不能足以代表民意,此做法难免令人产生怀疑:法院是否和药家鑫有幕后关系?如果没有(事后证明也没有),则法院的这一举动很难说没有受到媒体的影响。法院以及承审法官因此险些成了众矢之的。在这一特殊的“难办案件”中,法院发放意见表无疑是画蛇添足,甚至可以说是弄巧成拙。总体而言,法院在对意见表的性质认定上是错位的。
(二) 意见表的专业化与大众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对记者的报道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即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记者也不能随意进行报道,须经法院同意才可进行。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消极对待,并没有制定比较完善的法规来规范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或许仅有这样的规定,才使得法院在处理同媒体的关系时显得捉襟见肘,而且时常极端化,这在近年来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也正是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才使得地方法院在应对媒体报道和舆论压力时显得无法“独立”。而这一立法缺失在笔者看来并非法院应对失策的核心问题。在“中央只作原则性规定”的政治结构中,地方还是轻而易举地随机采取诸多变通性的做法。问题的核心在于法院对意见表本身的性质界定不清。正如前面指出的,法院的意见表是作为重大司法程序行为加以表彰并推行的,但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实践做法来看,其对意见表本身性质的认定依然模糊。
笔者认为,无论是意见表发放的时间还是其定位都是有问题的。意见表的全称是“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既然是反馈,应当在全部庭审完毕之后才发放。同时,意见表反馈的两个问题是:“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第一个问题才是重点,大家只对第一个问题感兴趣。而就第一个问题本身而言,其完全可以写成“您对药家鑫案有何看法”,而无需明白地写成“您认为处以何种刑罚”,前一种写法实际上可以减轻公众对法院可能有的以上怀疑。第二个问题无非是陪衬而已,经验告诉我们,很少人在接受调查时能够将类似问题给予耐心细致的回答。而实际上,第二个问题才是真正最需要反馈的。稍有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从量刑的性质上来讲,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才有量刑建议的资格,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公正。由此观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偷梁换柱”之嫌,甚至可以说是“本末倒置”。这样的做法不禁让我们追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馈意见表”之形而行“向旁听人员索取量刑意见”之实到底有何目的?难道仅仅只是为了贯彻民意司法或“为民司法”的需要?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太过于牵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旁听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任何参与权。这一点法院和法官是心知肚明的。因此,意见表本身不仅反映了法院的无奈,更加让人感觉到了法院的困境——将量刑责任推向公众本身就是明证。这就是法院在面对“难办案件”和媒体舆论的压力下的选择?当然,很多人会接受这样的解释:在当代社会,尤其是网络发达,民意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司法,尤其是当出现这些震动全国的“难办案件”时。法官在面对“难办案件”时无法真正独立,它们最可能的做法是将责任进行“分摊”,最妙的做法是将责任加以推脱。在当前法院法官不能独立审判的背景下,这一做法是法院和法官自我减压的明智选择。这种责任规避,最好的说辞是“兼听则明”,即最大程度地听取各方意见,媒体恰恰可以提供听取各方意见的平台,这也是法院容易受到媒体报道影响的原因所在——对媒体报道的接受可能是不经意的。当然,媒体可以由于新闻报道的需要求新求奇从而扰乱法官视线,因此法院法官需要更加慎重,这也就是在“药案”中发放意见表的另一种原因,也是法院法官在面对“难办案件”时去法律之外寻求一种正当性的动机。只不过法院在选择减轻风险的时候并未将意见表进行定量和定型化。前面所提到的意见表发放对象完全不具备代表性就是一明证。退一步讲,意见表发放时间的错置可能并非法院真意,而是法院真正在寻求媒体大众对药案的看法,只不过意见表的名字不该用“反馈表”这一称谓,意见表中的问题设置也不应该这么“明目张胆”,其实质追求是为了统一审判口径,减少司法风险。说白了法院更愿意让意见表成为庭审的一种常规形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它的目的也在于此。但通过意见表的用词及问题设置来看,法院并未在实质上将这一意见表制度常规化,至少在表面上并未完成常规化的任务。可能法院自身认为已经完成了制度的常规化,否则不会自上而下地作为经验推行,但由于前文重点介绍了中国法院审判行为和行政行为的高度同构,甚至行政指导审判的高度科层化的管理运作体制使得法院自身也难以将审判和行政相区分,这就导致了法院认定和推行的意见表制度作为一种庭审的审判程序已经常规化、固定化,但实质上给公众呈现的效果则依然属于一种行政化的建议或意见行为。这从另一个事实也可以看出,意见表制度实际上并未实质常规化: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事,受害者家属及代理律师事先并不知晓。如果作为一种庭审程序,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竟然毫不知情,这就更增添了对意见表作为法院庭审常规化程序的责难。因此,意见表完全可以完全被认定为法院的庭审管理行为,而非审判程序的制度化创新。
有关镇反时期的人民司法研究,参见沈玮玮,赵晓耕:《政治术语的法制化实践:论1951年前后的反革命罪》,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参见梁娟:《药家鑫二审维持原判 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载《北京晨报》2011年5月20日。
薛雯、高雅:《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要求就是判其死刑》,载《西安晚报》2011年3月23日。
参见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解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法院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上文所提到的专业化技能对传统司法经验的一种妥协。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诸如佘树斌案、邓玉娇案、习水官员强奸幼女案等等“难办案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药案”中采取发放意见表的形式征集“民意”当然可以理解。在网络舆论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境下,“大众司法”直接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了无形的压力。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毕竟是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并不是镇反时期的人民法庭。它需要维护一个“专业司法”所应有的独立和公正的基本立场。因此,庭审中也依然是一再围绕药家鑫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宽处罚等进行论辩。但“大众司法”在面对如此残忍的杀人场景时,只是相信“杀人就要偿命”的真理,正如死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一遍遍所重复着的:“我的要求就是判药家鑫死刑,告慰我女儿在天之灵!……索赔数额都是代理律师核算出的,我们不在乎也从没想过赔多少钱。”因此,“专业司法”想不受外界干扰地审判变得十分困难。而此时,中国审判传统中对情理要素的考虑和“恤刑慎杀”的观念让“专业司法”有了另一种“刀下留人”的考虑合理性,在审判作出之前还要发放意见表来“考察”民意民情。仅就发放意见表这一行为来看,专业司法在面对传统大众司法时,加上中国当前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使得本就不太专业的“专业化司法”会直接套用传统大众化司法中的遗风。前述学者所认为的大众化法官和追求实体正义的司法价值观,使得当前并不完全“职业化”的法官和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法院在面对诸如“药案”这一类“难办”的刑案时显得更加倾向于行政化体制更浓厚的大众化司法做法,意见表这一并未实质化为“程序法治主义”的专业技术规则便在“专业司法”和“大众司法”的裹挟中应运而生。这也是意见表定性充满诸多行政化色彩的关键问题之所在。
四、双重功能下的法院庭审管理
(一)政治与司法的双重功能
法院作为一个权力机构,在中国行政化的科层制管理下也承担了许多政治职能。前文的研究已经证明法院的政治职能定位。当然,司法功能无疑是最主要的。由于政治和司法天然存在着各种藕断丝连的关系,司法要完全脱离政治或政党,完全超然独立于政党和政治之外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能的。西方国家的司法运作在“显性独立”的大框架之内,并不排斥与政党发生某种程度的“隐性关联”。 因此,法院的政治功能也是十分重要的。即便如此,为了保持相对的司法独立,需要在执政党和司法之间设定必要的限度。环顾中国国情,中国司法承受的此种压力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在集权体制下的行政化司法运作模式中,司法不能完全对其政治功能视而不见。甚至可以说,中国法院承担的司法职能和政治职能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或者说政治职能是首位的,其次才是司法职能。
发放意见表本身就是司法和政治双重职能的体现,该行动就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与民意的紧密互动”之策而始,是对一个最高(中央)政策的落实,即为民司法。纵然我们在现今有效的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意见表的合法依据,对意见表的诸多制度设计连全面推行的陕西法院也并不清晰——当事人律师事先并不知情就是最好的证明,但它只要有一个最高指示就够了,只要符合最高精神就足矣。可见,意见表并非首先作为一种司法程序而引入,其功能旨在针对中央精神的贯彻,承担的是更多的政治功能,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化的治理色彩。而公众对意见表质疑的本身也是真切地希望通过自己意见的合理表达来影响法院的“专业司法”,这也是最高政策的应然要求。民众希望法院将这一反映民意的渠道常态化和正规化。
由于法院过度考虑的是政治职能,而政治的变动性很大,因此法院对于一项行动本身向制度化程序化的转变动力就不足。因此,低级法院最好的选择是照章办事,以变应变。并且,低级法院也在观望上级法院乃至中央政策的变化,这也是意见表未予常规化的原因所在。况且向旁听人员征询量刑意见本身于法无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采取惯常做法,并未进一步制度化,虽然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但这与意见表自身所承担的政治功能是相符的。因此,意见表在庭审中使用看似是一种不健全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却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功能,这是意见表本身功能的错位,其正反映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法院功能的错位。
(二) 和谐语境下的法院选择
李斌等:《让公平和正义的旗帜高高飘扬——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改革中发展完善纪实》,载人民网:http:///gb/1026/,发布时间:2010年2月22日。
有关研究甚多,在此不作详列。比较全面的论述参见罗燕青:《浅析法院如何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资料来源:http:///html/article/200710/08/,发布时间:2007年10月8日。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首先提出“和谐社会”,并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首次写进“和谐”二字,促进和谐成为这一时期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而从2003年9月29日到2004年4月26日,再到2007年11月27日,胡锦涛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可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和谐社会成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最高指示。而国内学界研究以“法院如何建设和谐社会”为题的论文颇多。统而言之,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消除仇恨,这是法院审判的重点,也是其对和谐社会的最大贡献。具体到刑事案件,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各项综合治理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除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缓慢推行,量刑规范化的逐步展开,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为定罪和量刑的考虑因素外,各地法院在贯彻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央精神时有着各种具体的做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在面对重大难办的刑事案件时,发放意见表的做法也是贯彻和谐精神的一大举措。从前文对意见表的定性而言,意见表是一种以维护稳定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介入司法手段,在成熟的程序性制度设计推行之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发放意见表这一看似审判程序和行政管理程序夹杂的做法,实则是一种行政化的处理模式。当然,发放意见表是法院为了回应媒体舆论,回应公众情绪本身毋庸置疑,不论这一举动是法院从“司法为民”的立场考虑,还是法院无奈的推脱,都足以说明法院是在缓和大众与药家鑫甚至药家鑫这一类被告人的情绪,也是在缓和法院同大众的情绪。法院从司法独立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需要保护药家鑫以及这一类被告人的权利,也要充分维护法院自身的公信力,保卫自身的权威性。当然为了防止大规模群体事件出现,法院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否则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将受到质疑,法院因此将面临更大的政治压力,所以,法院选择利用意见表这一做法来化解双重情绪是情有可原的。当然,意见表并不能让法院在药家鑫和被害人家属之间的情绪得以化解,被害人家属很有可能出现上述对法院黑幕的猜想。利用公众情绪来抚慰被害人家属,让被害人一方以一种理智的态度听取公众的意见,这也是法院在被害人和公众之间的周旋。说到底,意见表的使用是法院为了化解“药案”双方当事人,以及“药案”和公众,甚至“药案”和法院司法公正之间的诸多负面情绪一招。法院对刑事案件和谐解决的追求超越了其自身司法职能,不惜利用意见表这一受到公众普遍质疑的暂行行政性制度来推进社会和谐,充分说明法院在面对和谐社会构建精神指引下对司法职能的态度。
五、谨慎对待通过法院的社会管理
当前围绕法院管理展开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派:理论界一致认为这种行政化的科层制管理模式极大地影响了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独立,这是对司法价值最根本的摧毁;而实务界则认为这种行政化的科层制管理虽然对法治社会追求的司法价值产生了极大的障碍,但在以司法服务政策的政治理念指导下,实务界并不抱有十分激进的改革态度,依然在政治与司法的自我掂量中时有逾矩,毕竟司法独立的主张对法官而言,无论是身份提升还是前途理想都是十分有吸引力的。以意见表为代表的庭审管理行为或许也反映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以上两种考量中的折中之选。
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理论界当仁不让地高扬司法独立之大旗,这在当前“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中,关于司法独立的诸多价值和制度主张也会得到政治上的大致认同。而实务界毕竟在中国行政化的集权体制下磨砺多年,也深知转型时期国家权力建设的重心和难点。因此,中央在“通过法院”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的政策也得到了上下一致的推行贯彻。笔者认为,至少在重大的难办刑事案件中,法院难免不受到媒体等大众情绪的影响,司法独立会受到极大挑战。法院法官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会以和谐为主要价值选择,采用各种非常手段尽最大努力在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稳定情绪抚慰心灵的工作。但作为新时期的法院,在维护稳定这一精神指导下也在尽可能追求所谓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以“为人民服务”的姿态来建立法院自身的形象和合法性,继而在“专业司法”和“大众司法”之间徘徊。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行为有时会弄巧成拙,出现一些令大众不可思议的举动,如“药案”中发放意见表的行为。这些举动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本无可厚非,但若从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的长远考虑,此类做法则需相当慎重。若我们从法院庭审管理的视角来理解诸如发放意见表这类做法时,则可将此理解法院作为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做出的当然行为,以韦伯工具理性的观点来看,这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法制逐步理性化的必经历程,但此类做法尚需考虑周全,否则有损司法独立和民主的权威,也会对已有的司法改革成果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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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八
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与评价是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其他工作,如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程改造,设备、工艺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等工作,都与此密切相关。作为安全评价师必须掌握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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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开展辨识之前,要对目标工作场所的地理位置、车间布局、机器设备摆放、工艺流程、现场抽排风系统、采光、一线男女工人数等情况,进行收集与汇总。这些资料将关系到岗位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内容、作业场所工作改造项目、设备与工艺的技术更新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佩戴等。
企业应参照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建立切合企业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辨识与评价分级标准。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危害因素,年同岗位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也可能有所不同,应对措施各有差别。笔者根据纺织企业的特点,制定了一份“辨识与评价分级标准与应对措施表”供读者参考,见表1所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危险化学品的辨识与评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表中的等级评价及应对措施。目前,国际化学文摘系统登记的化学品已超过3120万种,已进行毒性登记的化学物质超过10万种,日常接触的化学品多达25万种,我国使用的化学品有3~5万种。但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只规定了329种有毒物质、46种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还有很多化学物质没有被列入。而且,对化学物质危害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作业接触限值也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以苯为例,8h加权平均接触限值(twa)先后经历过3次调整,分别为100mg/m3、50mg/m3,目前是6mg/m3。可以看出,将低干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岗位不问青红皂白,统一界定为4级或5级作业岗位是不可行的。此外,部分化学物质在以前被认为对人体健康无害,而随着应用领域的扩展,它们对作业人员的`危害陆续显露出来;有些有害物质能在体内蓄积,故少量、长期接触,也可能引发职业病。因此,涉及到化学物质的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价,一定要慎重,要结合员工素质、作业条件、接触概率、浓度、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全面评价。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人员一定要亲临作业场所,在了解作业工艺及现场环境的人员的陪同下,实地展开辨识。在辨识过程中,应将得到的有效信息及时记录下来,并尽可能携带测量仪器实地测量。在辨识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内容包括:工厂、车间、岗位名称,危害因素名称,主要工艺、危害因素来源、涉及人数,女工人数,现场测量数据,既往有否环境检测等。另外,可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辨识过程中发现的对评价工作有帮助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对一些环境较复杂,多种危害因素变织并存的作业场所,要反复、多次进行辨识。
现场辨识结束后,要及时对辨识过程中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汇总,根据“危害因素分级标准与应对措施表”界定评价等级,最后形成完整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表”。除表1内容外,表中还应包括:作业场所浓度/强度、国家标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等级、改进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环境监测周期、健康体检周期、体检项目等。一份完整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表”,将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当然,仅凭一次辨识与评价并不具代表性,因为作业场所可能会随工艺条件、外部环境的变化发生改变。因此,对辨识与评价结果,要定期进行更新。当有如下情形,应重新开展辨识与评价: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改、扩建;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投入使用;发生紧急意外事件,如有害物质泄漏、防护设施损坏、失效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后,要由专业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检测,以验证其是否全面、准确。
辨识人识人辨才发言稿篇九
本人于2______年8月开始在____市中医院实习。本抱着潜心学习中医的决心来到大连,但实际情况与我所想竟全然不同。
第一次是在内科门诊与中医老教授抄方学习,让我受益非浅。我经常与肾病的中医专家王荣欣老师谈论中医的各种学术问题。我们畅所欲言,我的很多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最后我们既是师生,又是好友。她常借我买的一些书看,我也经常到她的门诊去听她看完书后的体会,我就能比较和我看完书后的体会有何不同。那三周和后来的几次拜访是我学到东西最多的时间。
在神经二病房的时候,我的同学因没在带教老师陪同下去与患者交流而被主任痛骂。他只是想去补充收集一下老师没有收集完整的中医四诊资料而已。
学校要求我们要写16篇临床病历。我虽然觉得抄这些病历几乎提高不了自身的什么修为,但还是决定硬着头皮抄两篇交差。还没等下笔就被主任痛骂,说些什么这是患者的隐私,不能让你抄之类的。看来她对我印象不怎么样。骂得好!我本就觉得这是浪费我时间,不抄了。
当我要转到普外实习的时候,我终于忍不住了。我断然拒绝了医院的安排,自己去找了内科门诊的主任---大连治脾胃病最有名的中医—李吉彦教授。他平时是不带学生的。但看到我的诚意,又经我跟科教那边多方协谈,他终于同意了。我终于感觉到我开始学中医了。他先看一个患者,写方,递给我,我抄,我再重新看一遍那个患者(这时他看另一个患者),望,闻,问,切,自己来一遍,再自己开个方,跟老师的比一下。幸亏老师看得很慢,我有足够时间做这些。当抄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方,我渐渐明白了这位老师的思路和用方习惯,我也向他提出了一些见解,有些也被他采纳了。我感觉我突然进步了很多,心里有股说不出的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