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限额采购管理办法 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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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7 00:00:00    小编:职场小咸鱼

最新限额采购管理办法 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通用

小编:职场小咸鱼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限额采购管理办法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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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项目采购是油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笔者所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调整招标限额以后,大量的项目采购可以不受招标采购方式的限制,随之而来的采购风险相应增加,在公司原有对非招标方式的管理下,通过完善谈判机制、建立谈判专家库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管控。

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现状

2019年11月,公司采购项目招标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单次采购估算额工程类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物资类和服务类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且鼓励限额以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限额的大幅度提升,采购人获得了更大空间的采购自主权,采购的方式更加灵活,但是由于限额以下项目数量占据公司采购项目的一半以上,约为55%,且涉及金额较大,因此,进一步规范公司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实现公司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

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方式除目录采购和鼓励使用的招标采购以外,主要包括线上磋商或线下寻源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随着大量不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采购方式多样化会使项目采购面临以下风险。

(一)采购方式选择不合理

如果采购方式选择不恰当,应该采用询价采购的通用物资采用竞争性谈判,可能出现人为设置针对性评分标准,有意排除供应商,操纵选择结果,导致价格损失。特殊、专用物资如果不通过竞争性谈判,比较售后服务,技术特性、销售业绩,企业规模等差异,仅以价格低为唯一衡量标准,则可能导致质量损失。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把控不严谨

如果市场调查不充分,或因为个人利益人为不邀请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服务商、而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仅难以为企业选择性价比较优的供应商,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单一来源采购基本没有竞争,采购效果主要取决于双方现场商谈,如果企业未掌握清楚市场平均价格,可能对方报价过高,谈判人员也不清楚合理价位,难以达到价格控制目的。

(三)竞争性谈判缺乏竞争力

(一)严格把握采购方式选择原则,合理筹划采购方式

一是对于规格、技术标准明确一致,技术要求简单、明确,市场现货供应充足,所购货物价格相对稳定、透明、市场竞争充分的通用物资,可以采用低价中选的询价采购方式。施工、服务采购和其余的物资采购建议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二是把握竞争性谈判采购评审原则:货物采购一般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较低的规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服务采购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公布的评审标准,并按照性价比较优的规则,选择成交服务商;三是采用较低价格法时,如果供应商报价较低,但不符合质量要求,应终止程序重新选择。

(二)审慎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风险,申请采购單位要提出书面理由和具体要求,非招标管理部门要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集体审查,没有绝对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二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调查不充分的可能性,在遇到不了解的行业、技术复杂,掌握的信息可能较少,难以确定邀请对象的项目时,可以采用公开邀请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尽量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是把握好单一来源采购中对原招标结果的应用,如果距原招标时间过长(一年以上),或者采购标的较之原合同比重较大,市场价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建议重新确定采购程序,不能直接选择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完善谈判机制

一是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省外供应商从成本考虑只能放弃参与的现象,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在纪检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传真报价、电话免提、视频现场谈判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参选面;二是借鉴评标专家库建立谈判专家库,对非招标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和谈判;三是定选程序必须采用客观技术参数区别质量差异,而不能仅凭技术部门主观意见确定,避免定选依据不够充分,经不起审查。

招标限额提升的同时,可以进一步从严管控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用,充分认识非招标采购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本着公平公正、引进竞争、堵漏补缺的原则,谨慎对待非招标工作每个细节,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牵制和监督程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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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采购管理办法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篇二

网络采购就是使与采购相关的数据、信息、过程实现电子化,它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与传统的采购相同,只不过是充分利用网络来完成采购各环节的任务,这样能够更好地利用internet所带来的方便。下文是网络采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传统采购是指客户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的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过对计划的审核后,选好供应商,再经过商谈确定采购物品的价格、交货和相关事宜并最后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

网络采购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具体形式。

网络采购就是使与采购相关的数据、信息、过程实现电子化,它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与传统的采购相同,只不过是充分利用网络来完成采购各环节的任务,这样能够更好地利用internet所带来的方便。

利用网络采购可以大大避免传统采购的不足,更有利于企业、政府的采购与采购管理,充分体现采购在企业、政府运行中的地位与作用,能够更好地完成采购目标任务。

网络采购可以自行建立网络采购平台,也可以利用公共采购平台。

1、按网络采购参与的对象分

按网络采购参与的对象分,网络采购可分为政府网络采购和企业网络采购。

政府网络采购是指政府利用在线网络对所需求的采购品实行网上公告、发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电子合同,实现电子化结算,甚至直接进行网上谈判来达到政府网络采购目标的一种方式。

企业采购是指制造和零售企业的采购流程利用在线网络自动化,把采购人员的注意力从战术层面转移到战略层面,通过分析采购模式、监控存货与补货延误。更好地制定生产周期和销售计划。

2、按网络采购信息的发源分

按网络采购信息的发源分,网络采购可分为国际采购和国内采购。国际采购还可进一步按国别细分,国内采购也可细分为中央采购、地方采购。

3、按网络采购过程的管理

按网络采购过程管理分,网络采购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由各国各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采购项目,一般来说,要求集中采购的项目的采购金额是有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发》第七条、第八条中就有相关规定。

4、按网络采购进行的方式

按网络采购进行的方式分,网络采购可分为卖方主导型、买方主导型和中介型。

卖方主导型

卖方为增加市场份额,以计算机网络为销售渠道而实施的电子商务系统,卖方在网站上列出销售品目录、设置在线销售系统或在线拍卖系统,让买方选购或竞买。如戴尔、英特尔、联想集团等网上销售系统。

买方登录卖方主导型系统通常是免费的,卖方保证采购的安全。使用这种系统的好处是访问容易,能直接接触供应商,对于买方来说,无需做任何投资。缺点是难以跟踪和控制采购开支。这种系统是采购人员开始网络采购而又不担风险的理想工具。

买方主导型

买方自己控制的电子商务系统,在卖方自己的网站上列出要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目录,设置在线采购招标系统,由卖方进行竞买。如美国三大汽车公司联合开发的全球汽车零配件供应商网络、海尔集团的网上招标和上下游供应商等。

买方主导型系统通常是链接到企业的内部网,或企业与其贸易伙伴形成的企业外部网,通常由一个或多个企业联合建立,目的是把市场的权力和价值转向买方。这种系统的好处是快速的客户响应、节省采购时间和容许对采购开支进行控制和跟踪,缺点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和系统维护成本。

中介型

中介型网络采购是中介机构设立的公共采购平台,将买卖双方要采购的或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目录列出来,买卖双方通往网上交易平台可以享受到各类信息查询、信用查询、贸易洽谈、签订合同、支付结算等在线服务。

中介型网络采购平台通常有综合市场中介和行业市场中介两种类型,前者如ariba、commerceone、freemarkets和国内的中国企业采购在线、企业采购在线网等;后者如专门买卖金属(特别是钢材)的metalsite、专门经营石油化工和塑料制品的chematch、国内最权威的钢材采购网站中国钢铁采购网等。

公正透明

招标信息在网上发布速捷、公开、通畅,能够有效扩大竞价范围,确保采购产品质量合格、价格适中。网络采购能够增加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长期处于“黑箱操作”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项目等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促进廉政建设。

效率高

透明的采购过程,对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全部实现标准化和电子化,使整个采购流程合理有序,有效提高网络采购的效率,缩短了采购周期。网络采购把价格谈判的时间从几个月压缩到几个小时,减少了商业环境剧烈变化对价格影响的可能性。网络采购企业对整个采购过程通畅实行一条龙服务,从联系确定供应商,到确定采购时间,最后完成采购竞价,一直全线跟踪服务。

竞争性强

网络采购平台把竞争扩大到世界级的范围,公平竞争排除了原有供应商享有的一些优势,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有同等的机会赢得订单。扩大的市场偏向有竞争能力的供应商,也就是说,合格的供应商将来会被邀请参加当前的顾客所发起的网络采购,另外也有更多机会赢得来自新客户的业务;供应商因此能增加销售和扩大顾客范围,并建设了与相关的销售和市场开销,参加网络采购的供应商能看到市场价格并验证自身的竞争能力。

节约成本

网络采购能够有效地降低采购费用、降低材料和服务成本,这使得它倍受企业和政府的青睐。企业和政府在网上寻找合适的供应商,从理论讲具有无限的选择性。这种无限选择的可能性将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并代理供货价格降低的好处。著名的mercer管理顾问咨询公司分别对施乐、通用汽车、万事达信用卡三个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作了一次详尽的电子化采购调查,比较了其运用互联网技术前后的采购流程成本控制,结论是:施乐公司下降83%、通用汽车公司下降90%、万事达信用卡功效下降68%。通过internet的b2b网络采购已经成为一个有效成本的解决办法。

限额采购管理办法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篇三

关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限额采购管理办法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篇四

1.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的图书资料为书目中指定书号或出版社出版一致。

2.供应商必须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对本询价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3.报价包含书籍编目、包装、运输、搬运、检测、保险、税金、售后质保服务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本项目所有费用一次性包定,不再追加。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请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报价即视为完全相应本询价公告所有要求。

4.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的图书在采购方提供的电子书目中挑选,到货数不少于3600册,提供的每种图书复本小于等于24本。如不按此执行,采购方有权与成交供应商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以10%的罚款交采购方作为赔偿;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三年内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资格。

5.签订合同及供货时间:中标后5天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20日之内完成供货,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分类(按《中图法》第五版)、著录、盖藏书章、写贴书标、贴条形码和电子标签等,要求加工好的图书完整无损、书目规范(含分类号、种次号、打包编号),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所指定的地点和位置。

6.采购单位收到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图书后,会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发现书目与采购方书目不一致、且存在非正版、排版印刷装帧等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与成交供应商立即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没有超过采购预算且总码洋最高价格者中标,本次采购不接收进口产品和联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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