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答辩状大全
文件夹
生活中有太多的变数,我们不得不随机应变。如何写一篇思维敏捷的总结呢?阅读总结范文时,要注意借鉴其表达方式和写作技巧。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__________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__________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______,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__________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__________元。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__________元的侵权赔偿额。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一:佛山市南海区某建材店。
被告二:广东某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苏州高新区某建材经营部。
被告四:苏州某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3、判令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元,调查费共人民币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一是亚麻砖的外观设计人,在2006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此项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4日公告,授予原告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第6316xx号。
2006年7月,原告一和原告二签订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许可协议书,原告一同意原告二使用此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二支付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给原告一,若因第三者侵权,则原告一须协助原告二维权,所获的赔偿金原告一可得五分一,原告二可获五分四。
2008年5月,原告二的代理商苏州工业园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反映,其在向苏州某酒店供应本案所请求保护的专利产品亚麻砖,本来装修工程中应用到约八千平方的亚麻砖,但是多数为被告二生产的x牌亚麻砖所代替。原告二知悉后,即派员前往苏州,在被告四苏州某酒店内发现果然如此,经核算,被告四仅用了原告二生产的3000平方米的砖,其余的用了被告二生产的砖,被告二供应给被告四的亚麻砖外观和原告的`专利产品一模一样;另外,原告还发现第三被告也在违法销售x牌亚麻砖。原告后来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建材店(被告一)内也发现了x牌的亚麻砖,为此,原告一向南海公证处办理了购买公证。
第一、二、三被告明知亚麻砖是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未经得原告一同意的情况下,还进行生产销售牟利的行为,令原告损失巨大,冲击了原告二的销售市场及价格体系,令原告二在短时间内销量大大减少。第四被告明知原告二是生产亚麻砖的合法厂家,而其为减少支出而使用被告二生产的产品,令原告二在苏州某酒店的装修项目中损失了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为维护原告一的专利权和原告二专有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故而原告向你院提起本诉讼,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__________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__________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______,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__________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__________元。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__________元的侵权赔偿额。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15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
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属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租赁x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在东莞市设立,由x与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
其中,x占60%股权。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这样xx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
此前由x代表x与xx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在经营期间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xx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xx承担。
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
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
20xx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xx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xx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xx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
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
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火车及图”、“优能及图”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20xx年11月xx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98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
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xx年月日。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
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xxx年12月10。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
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
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某村某万某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关元朝实习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
手机:13502403197。
律师:卢愿光。
被答辩人(原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朝某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的红酒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立某食品有限公司于5月初联系答辩人,称其代理烟台华夏葡萄酒,并出示相关材料。答辩人认为商店规模小,没有资金购酒,且店又处于城中村,附近以农民工为主,没有销路,没有进货销售的意思。立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先放六支红酒在答辩人的商店代销,不要求答辩人支付购货款,销售出去后,每支提成5元给答辩人,其余款项归立某公司。直至被答辩人购买之前,一支也没有销售出去。被答辩人购买后,立即向答辩人索要3000元侵权费用,答辩人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支付。答辩人才意识到该红酒可能有商标争议,立即将剩下的3支红酒撤下货架,不再销售,退回立某公司处理。答辩人对于已出售的3支红酒完全是在不知该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销售出去,且其后并不再代销任何涉案商标的红酒。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另外,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首先,立某公司已向答辩人出示过相关材料,答辩人有理由相信其对代销红酒有处理权;另从产品外观上看,答辩人无法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答辩人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而在201*年5月20日取证后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故意为了赔偿款而报复答辩人,有恶意诉讼的目的。
二、答辩人销售出去的3支红酒有关标识,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销售出去的3支红酒有关标识,从图案、文字、装璜等各方面,具有重大差别,既不与被答辩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近似,不可能产生混淆,更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商标侵权;被答辩人《起诉状》所陈述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没有提交其商标使用的证据,拟证明其商标有使用,无权要求答辩人提出侵权赔偿的请求。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没有提交其商标使用的证据,拟证明其商标有使用,无权要求答辩人提出侵权赔偿的请求。
四、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100000元侵权损失、合理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10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另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涉案三支红酒,销售收入只有158元,答辩人每支提成5元,利润也仅有15元。因此,如果答辩人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15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15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10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向答辩人强行索取。被答辩人打着似是合法维权的幌子,行恶意维权之道,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年10月9日。
2025年商标侵权答辩状(大全9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