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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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自己的理解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一个好的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概括出关键信息。如果你对总结写作感到困惑,可以参考下面这些精选的总结样本,或许会有所启发。
(一)社会养老观念仍需进一步转变。%,%。主要因为居家养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多数空巢老人不愿意到养老机构养老,或子女怕被说不孝顺而不愿让老人去养老机构。事实上,部分空巢老人的日间照料服务需求较大,从入住的养老机构人员来看,大部分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迫不得已送到养老机构照顾。xx县xx家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xxx人,x/x以上的老人为失能、半失能人员。调研走访的xx家养老机构中,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占比xx%。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不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全市已建住宅小区中,配有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多,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足,服务开展缺乏基础平台。以xx县为例,xx县共有xx个城市社区,已建成住宅小区xx个,住户xxxxx户,现有社区养老服务用房xxxx平方米。按照每百户xx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应建设xxxx平方米,尚缺xxxx平方米。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深度不够,我市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只是增加楼梯扶手、斜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无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的改造需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相对缺乏,基础设施配备尚不完善,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对薄弱。居家养老服务现有供给能力不高,服务内容单一。全市xx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可提供日托、康复护理的有xx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不足,运营服务缺少标准,多元化的服务模式尚未形成,服务能力与老年人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居家医养结合服务保障不足,缺乏医疗护理和精神慰籍,特困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和上门医疗护理服务难以开展,不能满足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叠加的服务需求。
(四)养老服务保障政策落实不够到位。根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要实行“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调研中发现,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有不少未按照“四同步”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敬老院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个别县区财政向敬老院拨付xx万元运行管理经费不够及时。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力度不够,一些民办养老机构未能享受用电、用水、用气居民价格优惠政策。
(五)医养结合作用尚未真正发挥。医养结合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服务资源整合、合作机制建设等方面仍需完善。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居家的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医疗型、康复型养老机构偏少,医疗机构巡诊养老机构的协作协议有的还停留在纸面上。全市医疗机构总数xxxx家,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的xxx家,占比x.x%,开设康复保健康科的xx家,占比x.x%,医养结合服务资源供给仍需进一步优化。
(六)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缺口大,养老护理人员整体年龄偏大,专业知识不足,护理技能单一。养老护理员年龄大多在xx岁左右,调研中发现,一家农村敬老院聘请的医护人员xx岁,多数民办养老机构有资质的护理人员占比低于xx%,缺乏专业型管理和服务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偏低,农村养老服务人员待遇平均在xxxx元左右,城区xxxx元左右。护理人员队伍不稳定,护理人员缺岗率在xx%以上,人难招、人难留的问题突出。现有的养老服务队伍整体职业水平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强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虽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论断,但是学术界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结构尚缺乏一致的认识。理论上的模糊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偏差。在实践中,政法部门、综治中心和基层社区一直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同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或“心理咨询”。因此,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必须从社会心理学视角揭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理论蕴含和基本结构。
作为社会治理格局的四大体系之一,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内涵和社会机制。从社会心理学视角来看,社会是由微观的、具体的个体和宏观的群体构成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应该既包括微观层面的个体社会心理服务,又包括宏观层面的群体社会心理服务。无论是个体社会心理服务,还是群体社会心理服务,其目标都是解决社会心理问题。而社会心理问题的解决必须具备社会心理的监测、引导、化解和危机应急四种常备子系统。社会心理监测系统是指利用心理测验与现代信息技术对个体与群体内在心理活动进行测量与评价,它包括个体心理测验与群体心态监测;社会心理引导系统是指利用社会心理专业技术对个体与群体心理倾向进行符合社会积极价值观念方向的教育和引导,它包括个体心理教育和群体心态引导;社会心理化解系统亦可称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系统,是指通过心理健康服务对个体异常心理与群体偏差心理进行调适与矫正,它包括个体心理健康服务与群体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危机应急系统是指通过专门的社会心理应急组织对突发性个体心理危机与群体心理危机进行及时的应急干预,包括个体心理危机应急与群体心理危机应急。无论哪种子系统要正常运行,都必须以各种组织机构与社会力量为载体。因此,在社会心理学的视野中,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指特定组织机构与社会力量为解决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问题,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针对个体和群体进行有计划的社会心理监测、引导、化解和危机应急等干预活动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从内涵属性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一种与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治理体系并驾齐驱的社会治理机制;第二,从实施主体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必须秉持社会治理的多方参与精神,需要特定的组织机构与社会力量为其承载才能实现正常运转;第三,从实施手段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一个有计划的社会心理监测、引导、化解和危机应急的完整过程;第四,从建设目标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旨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第五,从技术要求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必须以社会心理学和其他与社会心理紧密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支撑,力求实现社会心理服务技术的专业化;第六,从概念外延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一个由社会心理监测系统、社会心理引导系统、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系统和社会心理危机应急系统构成的完整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树立整体性思维,着力在部门协作、服务平台、服务力量、服务水平上下功夫,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共同体。
着力打造部门协作的推进格局。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切实打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推进格局,使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这就要求,各地市县区必须建立健全由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由政法委、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政法委要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政法委、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
着力建立“务实化”的服务平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着力建立“务实化”的社会心理服务平台,使之能够契合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服务需求,切实增强实效性。这就必然要求实现平台建设的实体化转型。各地市县区综治中心可将已有的“心理咨询室”改为“社会心理服务室(中心)”,并在理念上切实改变“等人上门”的传统心理咨询模式,直面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障碍、社会心理困惑、社会心态失衡等实际问题。还要建立心理援助服务平台。由于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问题具有突发性和隐私性,因此,各地市县区综治中心应建立24小时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和其他服务方式,通过电话热线、网络客户端、公众号等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心理服务和紧急心理救助。
着力实现服务力量结构的多元化。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着力优化社会心理服务力量结构,打造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融为一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多元化大格局”。这就必然要求发展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各地市县区要探索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社会心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开发与社会心理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并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还要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各地市县区要制定吸引社会心理学专业背景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心理咨询人员从事社会心理服务的相关政策,设置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岗位,提高社会心理服务的可及性。同时,发展医疗机构的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各地市县区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引进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加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的配置。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层卫生机构要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社会心理服务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各地市县区政法委、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还应向社会广泛招募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将基层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服务者、乡贤乡绅等纳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之中。
着力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着力探索一条以提升实务水平为导向的职业化发展道路,切实增强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的实务应对能力。这就必然要求各地市县区在聘用社会心理服务人员时打破“唯证书论”的传统观念,推崇“实践出真知”的用人理念。还要制定社会心理服务人员的常态化培训计划,对社会心理服务人员开展职业素养、操作技能和实地观摩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从而补齐社会心理服务人员的“能力短板”。同时,各地市县区要正确运用激励手段,制定社会心理服务的激励政策,对在极端(案)事件预防、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社会心理服务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激励,从而增强社会心理服务人员的职业认同度。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把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和农村,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改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把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和农村,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改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
当前,要大力加强重大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等公共文化服务工程。要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大产业支撑和市场供给,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分阶段地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抓紧抓好。
根据上级要求,xx自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来,镇党委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明确任务,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全镇人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了社会的大局稳定。现就我镇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镇把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坚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相关软硬件建设。成立社会心理服务综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分管政法、卫计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卫计、综治、派出所、司法所、妇联、残联、卫生院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一是不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心理健康知晓率和部门的实操能力。二是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村(社区)、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互相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氛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措施,积极推进。一是强化基层建设,镇设立社会心理服务站,完善办公室(咨询室)、档案室等各项配套;村级成立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小组,同时......等5个村(社区)建立基层社会工作室。二是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对辖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随访、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格落实每月一随访制度,督促患者落实服药;对一般精神障碍患者落实每季度一随访制度。现全镇在册的206个精神障碍患者都得到有效管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完善村级基层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争取在本年度内完成社会工作室建设任务;二是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在学校开设心理辅导室;三是强化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四是完善村(社区)心理服务能力,利用网格员、精防人员、义工组织等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关爱帮扶及救治救助,严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镇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镇相比还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镇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促进本辖区平安、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条公益性文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免费的公益性演出、文化艺术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公众开展自发性的文化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化艺术素质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共享。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收集公众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更新、充实。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其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
(二)挂职、选拔、交流等;。
(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
第四十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鼓励热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文化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对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公共文化财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科技馆、青少年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广场、广播电视台(站)等;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重点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其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条公益性文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免费的公益性演出、文化艺术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公众开展自发性的文化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化艺术素质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共享。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收集公众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更新、充实。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其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
(二)挂职、选拔、交流等;。
(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
第四十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鼓励热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文化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对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公共文化财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切实转变传统社会养老观念。广泛宣传国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和新型的养老模式,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切实转变广大群众的传统养老观念。做好居家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转变老年人传统的生活观念和消费观念,增进老年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信任感,鼓励更多的老年人主动融入社区大家庭,乐于接受服务。以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为背景,有效利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相关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养老事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养老服务建设规划。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努力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着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高度重视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按照“立足实际、需求导向、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建设完善老年人活动场所,有效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统筹资源配置,科学规划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加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与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衔接,不断满足老年人活动需求。着力推进适老化环境改造,开展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工作,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设施资源,优化改善农村养老设施设备条件,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三)突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快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发展,制定服务流程、实际操作、服务评价标准,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作用,形成兼具行业监管、资源链接、直接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网路,积极打造xx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提升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收集、分析能力,实现居家服务管理科学有效。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供给,更好地与市场导向相协调,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商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实现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切实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居家服务需求。
(四)不断加大养老服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养老服务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形成养老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定期发布机制,健全奖优罚劣机制。
(五)持续深化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建立参与医养结合社会机构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实现医养结合服务的标准化。完善“医养结合”布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的医养结合服务。依托大数据运用和互联网发展医养结合健康服务产业,整合养老和医疗信息资源,提高服务质量。研究制定社区居家养老中基本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等与医保衔接的具体办法,做实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强化签约履约,保障签约老年人就医取药。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结合xx“世界中医药之都”建设,构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探索设立中医药养老服务专区,推动xx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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