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篇一
下面为大家总结几个常见的错误,以期可以警示各位考生。
1.头悬梁、锥刺骨。考生学习应该张弛有度,不能放纵自我,同时也不能头悬梁、锥刺骨。所谓过犹不及正是说的这个含义。在炎炎夏日,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学习之余,应进行相关体育运动,增强自己的体质。不能一味的学习。由于过度劳累而倒在考场门口的考生每年也是很多。2.前期准备充分,后期放松警惕。这是考生最容易犯得错误,很多考生在前期的准备中,复习的非常充分,知识点也掌握的比较扎实。最后一段时间便放松了警惕,以“大考大玩”为指导思想,对司法考试投入的时间越来越少,进入考场之后发现每个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都是那么的似曾相识,但是却不能准确回忆,从而导致司法考试的失败。3.自暴自弃,放弃司法考试。还有一部分考生在前期的准备过程中,没有能够系统的复习,未能够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在最后的一个月的时间里,便自暴自弃。放弃司法考试期待来年再战。奉劝此类考生,应知道自己的不足并快马加鞭,努力复习。君子治学应持之以恒、张弛有度。司法考试是一场艰苦的马拉松战役,考生应向马拉松选手一样在整个复习过程中,合理的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坚持到最后的考生才是最终的胜利者。
最后补充一句,无论复习何种程度,切勿和他人攀比,和自己的记忆力衰退较劲,因为胡思乱想,怕这怕那,是毫无意义的,最重要的要保持清晰的思路,结合自己的情况,按部就班的复习。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篇二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各类复习资料以及考生心得,归纳以下几点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二复习攻略,希望能对2016司考考生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第二卷包括以下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三门法律在在司法考试的众多科目中算是非常重要的,难度相对也不小,刑法需要记忆的法条非常多;刑诉的期限、程序方面有很多易混淆的知识点;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抽象性很强,对于一些没有公检法工作经验的考生或者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讲,理解和记忆起来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下面分别对这三门法律的复习方法加以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帮助。
☆刑法——吃透法条,和案例结合
1.在法条之外一定要看教材,甚至教材比法条更重要,因为教材可以补救盲点,而刑法考试最喜欢考盲点。对于重点问题,例如共同犯罪,虽只有五个法条,但是理论问题不计其数。例如考题中出现“共同过失犯罪”时,很多考生仅凭借“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模糊记忆而否定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共同过失犯罪”恰恰规定在该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就是记忆的盲点,没有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的话,很难注意到这种盲点。这些内容,法律教育网的杨艳霞老师在他的授课中,介绍的都很详细。我的卷二能以高分通过,多亏了杨老师的指导。
2.在教材的基础上,自己预测考试重点、自己归纳。从考点预测的角度而言,要选择不很浅显、也不是过于玄虚的理论重点归纳,尤其是在理论争议之处。比如关于盗窃与侵占、抢劫与抢夺等罪的区分,诸种教材的解释可能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一定要结合历年考题思路,认真思考哪种说法更为合理,然后综合诸种教材,自己归纳这些罪名的区分要点。
3.遇到理论难题时,要从常人的思维出发,用常人的眼光看待问题。例如一个因为某次事故而聋哑的人,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车撞死撞伤数人,对其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只是简单地背了刑法第十九条,可能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我们常人的思维出发,这个聋哑人在犯罪恶性、犯罪行为上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差别,凭什么要给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思考就对了,因为即使依据刑法理论,结论也是一样的:这个聋哑人的“聋哑”并没有使其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不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熟背法条,区分程序
虽然其在学术研究上是重要的科目,但是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比较简单的科目。因为它考查的方式比较简单——大多数题目直接源自于法条。所以,备考的首要一点就在于熟背法条。在熟背的基础上,对比较重点的理论知识略作归纳即可。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立足理论,关注热点
1.在行政法学中出主观性试题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规律,在第四卷中的考查有加大的趋势;而在第二卷中,则会维持对基本知识点、基本理论的考查,以与第四卷保持平衡。因此,第二卷要把重点放在法条上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要点的熟记上。
2.虽然分值在几部法律中均有分布,但是在各部法律之内,重点却是固定的。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往往追踪热点,近几年的重大事件、新出台的法律都要重点关注。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一定要高度重视历年真题的作用。很多专门与刑法或者行政法打交道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做不对自己熟悉的专业的题目,不是因为他们的功底不行,而是因为过于相信自己的专业实力,而没有注意研究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
以上是对司法考试二卷各个科目复习方法的几点看法,仅供参考,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特点和复习计划来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2016司法考试宜早不宜晚,希望提前提前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计划,提前复习,最后预祝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成功!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误区有哪些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篇三
司法考试于每年九月份举行,考生基本上都会用小半年的时间去准备去复习,基础好的也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对于在职考生来说,复习司法考试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比如在职考生每天都要忙于工作,时间并不充裕,而且很多在职考生的法学功底不如在校法学生……也因为“在职”这样的特殊性,很多考生最后都选择或者被迫选择了放弃。但是,为圆各位的国家司法考试梦,考试网小编特地为各位在职考生奉上司法考试复习攻略,并衷心的祝愿每一位拥有国家司法考试梦的考生早日圆梦,成为一名真正的国家司法考试人!
1、制定合理而详尽的复习计划,每天按计划走,切忌产生浮躁的心情,要学会调整自己。
2、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环境。如果家里足够安静的话可以在家复习,建造一个小型图书馆;若不是这样可以去外面的图书馆,自习室学习,这里会给你足够的学习氛围,让你能沉得下心来。
3、加入司法考试团队,学习、分享司法考试心得、经验。司法考试团队可以是司法考试论坛,可以是博客群,也可以是现实中一起复习司法考试的一个小组,大家平时在一起谈谈司法考试复习进度,学习方法,资料选用等事项以解决复习中的恐惧,从而透析司法考试。
在职人员可分为两类:工作繁忙的、工作清闲的。对于前者来说,不太可能有时间看书,所以建议一心一意做好工作,下班后在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走,否则不但会影响工作,学习效率也不怎么好。后者休闲型若在单位有大部分空闲时间,利用这段时间复习还是不错的,可以在自己的计划里安排每天上班时间的复习计划。
下班后家务若不是很忙的话,从六点半就开始看书比较合适,到是十一点半应该不成问题,大概5个小时的时间,其实上班族每天能学习五个小时实在是难得。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每天工作那么长时间,回来还要看书,受得了吗?刚开始或许会困难点,但只要有坚定的信念,能持之以恒下去一周,这种疲劳就会消除,毕竟还有近七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对于成年人来说是足够的,但要切忌一点,休息一定要有规律,不能今天少看点,明天多看会,这样人是最容易疲惫的,最终的结果是无功而返。
周末的时间对在职考生来说是最为珍贵的,这段时间一定要好好利用,聚会该取消的取消,应酬该拒绝的拒绝。周末不易起得过早,九点中开始学习比较适合,晚上也不易睡得过晚,十一点之前睡觉比较合适。这样下来,两天大概有20个小时的复习时间。统计下来一周有近五十个小时的学习时间,这对于复习来说是足够的。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篇四
理论法,作为性价比极高的科目,是复习当中不容小觑的黄金得分点。本文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复习攻略,供参考借鉴,预祝考生们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01政治性强。
理论法的命题风格和高中政治还有考研政治类似,很多选项都需要有高超的政治意识,而且这些选项不一定能在书上或者老师的讲义中找到。
02基础性强。
理论法的题目考察难度并不大,都是很基础的东西,没必要在疑难杂症上纠结太久。不过,对于宪法来说,对法条的需求量也很大,所以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复习方法。
03考察多样性。
法理学现在也趋向于案例化的考察模式,有时候一道题会有不同的考点出现。但是对于宪法来说,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考察模式,而且大多考察法条的原文规定。
01重视考点、掌握基础。
理论法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视,大部分的选项并非疑难选项,不怕不理解,就怕不知道。很多考生过分深入研究各种晦涩理论,但司法考试根本不会来考察,导致浪费时间,也没有巩固好基础知识。
02掌握理论,理解制度。
理论法现在很注意对理论和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宪法。但是理论是制度的基础,如果理论不了解,或者不掌握的.话,那么读生涩的法条便会不知所措。
03研究真题,明确考点。
不每年理论法学,有80%的知识点一定是历年真题出现过的考点,因此对历年真题的案例和选项,都要有深入的研究,除去那些已经过时的考点,对于众多重要考点,一定不能含糊。
一、基础精讲阶段。这个阶段,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对基本概念的把握,尤其要尽快树立理论法的框架和体系。
二、系统强化阶段。这个阶段,需要开始真题的演练和重点的把握。对于真题来说,如果时间少的考生,建议做近5年的真题,2遍以上;如果时间多的考生,建议做近10年的真题,4遍以上。同时在做真题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主次,比如对于简单的题目,比如一些政治性考点,少做甚至无需做;对于疑难考点,比如法律论证,法律关系,法律渊源等等,则需要多做。
三、冲刺背诵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把原来厚厚的讲义越读越薄,能够合上书说出诉讼法的相关考点,这个阶段,对于那些应当、可以,以及相关期限,可以放弃,但是对于基础知识,仍然要进一步巩固,以便大脑保持充血的状态。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篇五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为2016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第一卷的形式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德。这些法律中需要记忆性的比较多,考生如果4月份背过了,但是往往到9月份考试的时候,会把先前记忆背诵的全都忘记了,所以复习卷一的背诵记忆知识点最好在7、8月份来背诵记忆,这样到9月份的时候也不会忘记。
对于第一卷的复习,总结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法理学、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几部分集中复习参考书,其他部分集中复习法条。
第二,应该将第一卷作为重点复习阶段和冲刺阶段的复习重点。由于这一部分外容的内在联系不多,可交叉在几大法的复习间隙,打算零星的岁月进行复习。
第三,第一卷记忆性试题较多,所以记忆必定要无误,切忌含混其词。对于记忆量大而分值较小的知识点,可适当研商停止。
第四,认真研究历年司法考试题,找出出题思绪和复习重点。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篇六
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浩瀚,学说众多,争议巨大,上手困难,本文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司法考试《刑法》命题分析及复习攻略,供参考借鉴,预祝考生们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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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法学科命题逐渐呈现以下特点:首先,重点不突出,考点平均化。犯罪论部分几乎对所有的知识点都尽力体现,考查基本平均用力。分则则更是考查了八章的内容,涉及42个罪名,说明出题者非常重视考查的广度。其次,争议题目也多,部分题目司法部给出的答案都难以让人信服。最后,司考刑法部分规避预测题的目的比较明显,所以大家的目光不仅要放在重点罪名上,次重点罪名也应该引起重视。
以2012年刑法命题为例:单选题目21分,多选26分,不定选12分,案例22分,共81分。占全部分数的13.6%,与近几年考试基本持平。(2011年、2010年分值为80分)
刑法学科考察集中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1分,犯罪论部分27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9分。
对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即认识错误考查相对较多。分则考点分布在分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不回避理论学说。卷四主观题今年考查了不少学说的内容,案例题的第6个小问题,就直接考查考生对于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的理解和运用。题目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一家学说,还必须知晓多种学说以及各种学说的不同处理结果。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考查的就比较深。如果平时对这些学说把握得不够或者不重视的话,在做题的时候就会手足无措。
在复习刑法的初始阶段,关键是结合司法考试大纲,了解刑法学科知识框架,理清刑法体系的条理,为后面的复习打牢宏观基础。
首先,要厘清刑法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侧重于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偏向于实践性。针对理论部分,考生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理论体系。比如,刑法总则中的核心--犯罪构成理论性最强。考生一定要仔细研习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把这四个要件烂熟于心,并且把这个理论体系贯穿刑法学习的始终。
其次,紧密结合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弄清刑法中的重点与非重点。刑法部分重点非常突出,重点与非重点界限也很清楚,而司法考试的显著特点是重者恒重,从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来看,有约三分之一的章节占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大半,有三分之一的章节则一分没考,其他三分之一的章节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有所考查但分值很小。因而在进入司考复习的初始阶段,考生应根据司考大纲的要求筛选出重点章节和重点知识点,以便于今后复习时对重点的掌握。
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仔细分析近3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
1、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2、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可能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总则具有指导意义,对刑法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无论我们学习刑法总则,还是学习刑法分则,都要将两者结合起来,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在学习总则时,结合刑法分则的内容来理解相对比较抽象的总则的知识点,在学习分则的内容时,要把相关的总则部分的知识点加以总结和归纳。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比如连续两年考查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04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查难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尺。
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刑法的原则决定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对一种犯罪概念的接受导致特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在总则犯罪论中,重点是犯罪构成。其实犯罪论里所有的问题都是犯罪构成问题。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行为没有出现法条所确定的最终后果。共同犯罪是包括多个主体在内的特殊的犯罪构成问题。正当行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责的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构成相一致,但是因为缺乏可罚性而成为犯罪构成的例外。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每一个具体的知识点,而是应当将具体的知识点放在刑法总则中整体把握。在复习某一具体的知识点时,要将与该知识点相关的理论和法条都要复习,学习这些内容相互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具体案例或者真题、练习题中的运用,做到不仅对知识点十分熟悉,还要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做题当中去。所以,我们在复习总则的内容时,要整体上把握各个知识点,注意不同知识点的界限和区别,以及相关知识点的细节。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3月到3月中旬,重点复习刑法总则,分则问题可以先简单过一下。在复习时因为离考试还远,心态比较平和,所以抓住机会扩展自己的思维空间,多接受点教材里看不到的理论学说,并要进行比较充分认真的思考,使得自己能够真正理解理论问题。这段时间可以把自己不理解的内容和比较生疏的知识点进行重点的复习,循序渐进的掌握这些知识点。
3月中旬到3月底,重点可以放在分则上,但是在复习分则时不要忘了利用总则的理论来分析分则的问题,尽量在复习时就作到分析问题总分则结合。
4、5、6月份对总则进行全面的细致复习,并联系分则的具体规定深化理解,思维不要展的太开,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关键是对细微之处予以充分注意。对容易混淆的内容和比较细微的知识点要深入细致地学习,要善于总结、归纳和比较。
最后在7、8月份突出重点地复习总则,并且要通过不断大量地做题来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并查漏补缺,对自己不理解或者掌握不好的内容进行重点复习。考试前是不用看总则的理论内容的,只要看一下具体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地方就可以了。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规范是对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的落实和体现。在司法考试中,虽然说总则分则的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从分值或者说出题形式的角度来看,分则分值可能甚于总则,分则的复习重要性可见一斑。刑法分则作为对总则所确定制度的一种具体落实,刑法分则共有十章,整整350个条文,连同至今已有的七个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分则已经有420多个罪名。从内容上看,似乎内容很庞杂繁多,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其基本上以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为原型,同时又考虑司考试题设计的要求,我们还是可以分析出刑法分则内容是重点分明、层次清晰的。
我们大致可以把分则按照重要程度进行划分:
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考察。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这三章为一类,这三章所占分值在25%——30%左右。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腐贿赂罪”,所占分值可能占分则总分值的60%——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明确这些,有助于大家复习分则时明确侧重点所在以及复习方法安排,而不是等量齐观的。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这部分内容万国的重点法条也直接有总结,大家可以选择应用。
2、法定刑问题
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腐收人贿赂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学员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想象竟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法条竟合问题
刑法分则存在大量的法条竟合现象,甚至存在多种竟合关系(典型的如渎职罪中)。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如规定诈骗罪的266条相对于规定合同诈骗罪的224条、招摇撞骗罪的279条而言就是一般法条,而224条、279条则是特殊法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或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虽然也完全构成诈骗罪,但不定诈骗罪而以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论处。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法条竟合适用“重法优先轻法”,最典型的如根据第149条第2款之规定,140条与141—148条的竟合关系即适用“重法优先”而非“特殊法优先”规则。
4、重要罪名、重点法条问题
如上所述,分则的复习同总则复习存在一个十分明显差异:分则虽然条文众多、篇幅较大,但其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而总则则不然,几乎每个条文、每个制度都是重点、可考点、都是题眼所在。一般而言,司考每年的分值都集中在一些重点内容上,即80%的分值集中在20%—30%的内容上,集中精力抓好这个80%,你就抓住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判断对于刑法分则的复习尤其明显。刑法分则的四章即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腐贿赂罪”,属于重点部分,所占分值可能占分则总分值的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几乎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说白了,刑法分则的复习其实就是这四章约40个重点罪名的把握上。近几年的刑法试题,不论是客观性的选择题还是主观性的案例分析,均莫不是围绕着这些重点罪名做文章。可以说,诸如交通肇事罪、奸污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贪腐罪、收人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复习,我们无论如何细、如何深都不为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些重点罪名的把握,仅仅看指定用书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学员在istudy网络学习的平台的“关键考点检索系统”中对相应知识点进行补充学习。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知识的扩展。当然要求大家对知识点仔细研读可能有些不现实,但至少可以备在身边,有选择地参照补充,如当复习到抢劫罪的时候,将指定用书上“抢劫罪”部分看完并提炼要点后,再看看网络上的“抢劫罪”部分,看看有哪些内容是咱们指定用书上所没有的,是否应补充到笔记上或者指定用书上,待下次复习时心中就有数了。这样一者加深了影响,二者相互补充参照,开阔视野,不再是仅仅被动地、填鸭式的复习,而是主动地、研究式的学习,也是事半功倍的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