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销售合同政策法规篇一
乙 方:
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单位: 元
二、交货地点:
三、交货方式:
■送货 □自提 □物流 □快递 □公路 □其它
四、交货:
乙方需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交货(即 年 月 日前),若乙方无法在上述时间内供货,甲方同意:□a □b(需选择以下两条中的一条)
a 撤销合同
b 按照乙方调整的供货时间供货(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调整供货时间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如无书面答复将视为甲方接受乙方调整的供货时间)
五、验收
1、 货物运到后,甲方应当场进行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约定验收的日期,但验收的日期不应当晚于交货日后 1 个工作日。
2、 产品验收:验收完毕,甲方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于当日内通知给乙方。
3、 有质量异议的,在货到后七日内提出;对经使用才能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可以在到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六、结算方式:
■现金 □电汇 □汇票 □支票 □承兑 □其它
七、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 年 月 日前先支付 ( 百元整)元定金。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验收完毕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货款余款,计人民币: 元(捌仟贰百元整)
八、违约责任:
1、 合同签订后,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单方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一方要付给另外一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50%。
2、 如甲方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则每迟付一天,应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应超过该产品总价款的10%。如甲方迟延付款超过合同规定期限7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除遇不可抗力之外,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应付的货物价款中扣除。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日支付全部产品总价款的0.5%,但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产品总价款的5%。如乙方迟延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7日,甲方有权决定解除合同。
4、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基于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有权向该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传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政策法规篇二
导语:下面是关于2017年导游资格中关于订立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形式的相关内容,需要考试的考生们我们一起来看看试题吧。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标的,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首要条款。合同标的有三类:a财务(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等),b劳条(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c一定工作成果(加工承览合同等)。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分析:甲旅行社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以及旅游团返程购票事宜上向对方提出了新要求,而乙旅行社未答复即发团,遭致甲社拒绝接团的合同纠纷案。
1、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如集市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此形式鼓励交易,但不利于举证解决合同纠纷。
2、书面形式
a.表格合同
b.合同凭证(车票、保险单、购物凭证等)
c.合同确认书
d.定式合同(公证、签证、登记、审批等)
3、其他形式
a.推定形式(如饭店住宿合同问题)
b.默示形式(不等于“不作为”)
1、要约
a、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动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也称“订约提义”。
b、构成要约的条件
a.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b.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例如:1、要约人不得把同一要约同时向第三人提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形如“一稿两投”问题);2、要约人一般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要约,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方为有效;3、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人提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的人提出。
案例分析:陈碧霞与江西乐平市体委的“体育彩票,请勿摇摇摆摆”案例分析。
c、要约邀请
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a.是一种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b.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
在发生要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征婚广告案例分析。
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5种形式(《合同法》规定)。而悬赏广告、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作为要约。
b、主要条款确认;
c、交易习惯确认。
2、承诺
a、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提议”。
b、承诺的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实质性变更即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
d.承诺必须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一般不能撤回,如果撤回承诺,其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撤回通知方可有效。
c、承诺的方式
a.通知(明示)的方式(口头、书面形式)
b.默示的方式
通过行为本身去表示承诺。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是指受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默示是通过行为来表示:如交易习惯;要约要求。
销售合同政策法规篇三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