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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对自己进行成长评价的方式。写一份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恰当的角度和方法。希望大家能通过阅读范文,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一年来,我区在围绕建设“精品、魅力、和谐”铁山的目标,围绕《xx市20xx年城市绿化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用心推进“四城同创”绿化各项工作进程,全区上下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必须进展。根据x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求,现就我区全年园林绿化工作作如下总结:
20xx年我区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了多项工作。
1、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8.9万株。市里下达我区目标为2.5万株,我区上半年已完成8.9万株,主要种植在、107线、北邦、麻雀老、矿山公园等地大大改善了边坡、荒山环境。
2、完成新增绿地8.7公顷,新建绿化广场2处(华藏寺门前广场、陈君翊广场),样板路3条(铁山大道、胜利路、盛洪卿路)。
(1)蔡家山公园新增绿地7公顷。去年我区组织了蔡家山公益林义务植树工程,种植樟树、栾树、马尾松1万株,上半年我区完成蔡家山菜地的清理工作,8月份完成招投标,9月份进入施工阶段,目前公园内基本完成路网及广场建设。
(2)程君翊广场绿化景观工程增绿0.1公顷。此项目听取了市园林局及区政府领导宝贵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构成了此刻曲径通幽、绿色满目、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集观赏与休闲于一体的园林景观。其中乔木50株,灌木120株,绿篱及草坪面积600平方,安装健身器材8组。
(3)有色铁路段“小森林”绿化工程绿化0.3公顷。种植乔木香花槐500株,冬青6000株,红叶石楠1500株。
(4)车站路绿化工程新增绿地0.2公顷。栽种冬青4000株,并完善花坛的站石。
(5)九龙园扩绿1公顷。九龙园建设由大冶铁矿投资建设,原先九龙园是一个封闭的公园,根据市相关部门的要求,九龙园拆除了多年的围墙800米,成为通透式游园。明年我区计划将铁矿疗养院绿化改造与九龙园融为一体,给我区人民带给一个更为完善的休闲场所。
(6)全年新建绿化广场2处,样板路3条。按照建设厅提出的“3515”项目建设的要求,新建了程君翊广场、东景服务区2处小广场、小游园;2月份我区启动了“城市彩色生态景观核心示范项目”围绕着城市彩化建设展开,我区先实施了对铁山大道、胜利路、盛洪卿路三条大道进行了改造、彩化,3处并纳入样板路项目,现基本完成,彩化初见成效。
(7)十一期间摆花3万盆。在迎接建国建市xx周年,我区组织超多人力、才力进行扎花摆景,扎景点主要以张之洞广场为中心,以铁山大道、胜利路主干道为辐射点,为节日增加了良好的氛围。
3、全年我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全部启动并迎接了市局领导的验收。结合127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提高社区绿化档次,加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建立力度,力争新创园林式小区3个:冶矿路社区、胜利路社区、广友路社区。今年我区力争新创园林式单位(106地质队、国家矿山公园)2个,同时为加强和指导社区和单位绿化工作,我区要求区绿化公司组织一批技术管理人员,每月不定期到各社区及一些有庭院绿化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促进小区建设和庭院绿化提档升级。
4、实施彩色绿化建设。自20xx年二月起,区委区政府投入近1200万,全力实施“城市彩色生态景观核心示范项目”及国家矿山公园、城区3条主干道、社区广场、节点彩化,透过植物及其他元素直观反映铁山特色文化,打造贴合铁山特质的高品位城市景观,切实改善铁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区品味。
我区实施彩化的思想:从原先的单一园林绿化向多彩绿化的升级,其主体为园林绿化植物从单纯的绿色植物发展为以绿色为基色、多色彩园林绿化植物群体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植物色彩美(彩色的叶、花、果、枝干)和形态美,透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出凸显植物色彩美、形态美、健康美,随时间季节而变化、具有现代特色的城市彩色生态景观。
对彩化施工要求:实施过程中,规划建设管理局派有现场指导、监督员,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控制工期、质量、投资,时刻跟踪施工现场质量状况,同时,严格控制彩色苗木来源及栽种方式,我们要求施工队伍利用的苗木产品要品种化、容器化、标准化及全色系、全季相、全景观的彩化理念,深化施工队伍提出的彩化内涵,打造和谐靓丽的彩色生态景观。
5、我区要求绿化主管部门每月28日定期对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并组织月度和年度绿化工作检查。对已完工项目,要加强养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早日到达理想的设计效果;对未完工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按质按量按时竣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全面开展“双迎”工程建设项目。
在建国建市xx周年之际,我区紧紧围绕市政府下发我区的“双迎”目标任务,共计14大项目工作目标,其中有6大项内含园林绿化工作,目前106国道下陆段至铁山段道路改造工程(国家矿山公园大道)、铁x区路网建设工程、蔡家山建设工程、九龙园建设工程、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彩色绿化工程)全面展开,现已经进入了基础建设阶段,同时我区明确了职责单位,并把园林绿化目标任务纳入到年度考核中去。
20xx年园林绿化工作围绕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大力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一)制定了年度绿化方案。20xx年十月,召开了全市绿化工作会议,结合市人民政府下达建立目标,会后我区也立即召开铁山区绿化工作会议并出台了《铁山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步骤和措施。
(二)围绕目标抓落实。围绕市政府下发我区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确定了今年园林绿化工作的重点,共计11大项目工作目标。同时,我区明确了职责单位,实施单位,并把园林绿化目标任务纳入到年度考核中去。
(三)加强绿化管理与督办工作。做好单位庭院绿化建设及市样板路、样板广场工作,抓好日常绿化养护管理,做好维护考核检查工作,重点抓好植物的防冻害、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加大追踪查处占绿毁绿事件。对在建的绿化项目派专业人员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
(一)目前,全区绿化管理范围越来越大,难度越来越大,然而我们的城维金费一向没调,资金不足。
(二)园林养护管理仍处于人工化阶段,要加大机械化投入。
(三)不爱护绿化及设施,甚至故意破坏园林设施,处罚难。
(四)历年来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大,加大了我区财政负担,期望市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在我区绿化重点项目上给予资金支持。
(一)做好xx年工作总结及明年的绿化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下一步,做好全年的工作总结及明年的绿化建设计划编制工作。抓紧时间完成今冬明春的绿化工作计划。
(二)抓住契机、加大绿化建设投资力度。明年我区将以“矿冶文化节”为契机,加大对绿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各项绿化项目进行强规划、精施工、勤管理,努力实现我区彩色绿化生态景观。
(三)加强养护、强化管理。一是立足现状,挖掘潜力,提升区管绿地的景观效果,二是进一步要求绿化主管部门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影响绿地景观效果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有效工期4个月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按照贵州省20__定额及铜仁市当地信息价、人价调差或市场询价方式计价,计价主材下浮8%。
六、承包人对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本项目实行工程师监理制发包人应在施工程施工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位、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必须征得发包人批准。
专用条款。
一、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有。
二、发包人工作。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址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按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水电安表计量实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
三、承包工作。
(1)需由建设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总承建。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合同签订十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表。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工程进度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如果发生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未交工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交工验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发包人。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文明施工、工完场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加强施工人员社会治安,计生等工作,并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时为工人办理劳动保险、工伤意外保险,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工人工资,若有欠款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由此牵连到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6)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及建筑业规定不得使用的劳力。乙方使用的劳力其工资、劳保、福利、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向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承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组织施工,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五、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劳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到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措施。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七、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可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出来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款: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进度付款,;第二次付款:竣工审计结束后(审计时间在工程完工后10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审计价款的20%;第三次付款:第二次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剩余的20%。如延期付款,由发包方按应付款的4%/天计息追加支付给乙方。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并每拖延一天赔付乙方损失1000元—20__元每天,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同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如由于乙方质量安全事故、延误工期、资金短缺等原因无力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甲方有权令其退场。并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已完工程量只能按50%折价计算。
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项目转包、分包:不得以本项目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担保赊欠材料及借、贷款,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此行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解除本协议,并且有权另择承包人和施工队伍,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赔偿。
5、若由于乙方工期、安全、质量等诸多原因造成被罚款或者承担违约金,乙方同时要向甲方承付同等的罚金或违约金,甲方可以优先在工程款中扣划。
6、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政府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部分或者不能履行不用承担责任,但应该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万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合同签订时缴纳贰万元,乙方进场后顺利施工10个工作日缴纳壹拾捌万元整。
2、乙方进场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十一、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未经事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执行或另行商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工程竣工后,乙方的临时设施、剩余材料不能作为抵交甲方的综合费用。
4、本协议约定的权力、义务完成后自动终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二、工程数量、规格及单价:
1、数量400棵左右(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2、规格:树胸径12cm-14cm、高4m。
3、单价155元/棵。(后期工程栽种与此价同等)。
三、工期:乙方确保在20xx年3月20日开工,于20xx年4月15日完工,工程标准达到甲方设计标准。
四、开工准备:甲方前期为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甲方在施工前准备好技术交底等工作;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尽快做出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呈报给甲方。
五、工程款支付:所有苗木栽植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在20xx年12月30日次验收合格后付清30%的余款。
六、工程质量:
2、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保障施工现场的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七、养护管理和质量要求:
1、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
2、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
3、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4、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
5、苗木管理期间,必须经常清理各种废弃物;。
6、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至20xx年12月底,养护标准达到苗木成活率100%,养护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验收方法:
1、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2、经验收合格,由甲、乙双方签字后视为该段工程合格。
九、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每推迟一天承担300元付给乙方作为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甲方设计的要求,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苗木成活率不达标,需补植的苗木,由乙方承担补植费用.
2、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承担300元违约金。
3、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如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本工程在20xx年12月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余款,甲方可以另行处理。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定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丰富绿化形式,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和艺术水平。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绿地系统建设方案。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时,应当安排绿化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五)铁路、高速公路、河道两侧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一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至三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体现绿化优先,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城市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
新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具备屋顶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垂直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改造为透景围墙。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比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单位和居住区有可以绿化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联合验收,对未达到绿化设计方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配置。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的养护,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占用道路进行绿化养护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电力、通信等部门对道路附属绿地的养护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
(一)政府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其权属由种植方和土地使用权人约定。
第三十二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除正常养护修剪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辖范围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不得损害、擅自移植或者砍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及时砍伐或者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通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四)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的';。
(六)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的;。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的;。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设施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植物和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绿化损毁的,应当及时组织补种、补植。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价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护单位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枯死的,处以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三)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城市树木价值参考标准,并定期公布、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在市总党组的领导下,民管部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相关工作情况如下:
年初,在调查摸底、充分掌握基层企业工会建制情况的基础上,以xx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名义向各镇(街道办)、开发区下达了目标任务书,进一步明确要求,提升基层工会责任意识。以邳州板材行业第九次工资集体协商现场推进会为新的起点,把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全年工作重点,实现了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新的突破。利用四月份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月行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工资协商的重要意义,向基层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册,为职工了解协商、企业支持协商、工会善于协商营造良好的氛围。
建立指导员队伍,重力推进工作。选送人才参加省、市工资集体协商业务培训,20xx年参加省培指导员2人,市培指导员8人,2人分获江苏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谈判员资格证书,8人获得xx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资格证书。同时xx市总加大自培力度,开办了3期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邀请xx市总工资集体协商专家组来邳授课,培训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243人次。建立起了一支由市、镇、企三级组成的195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此外还专门聘请了5名市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的工资协商维权顾问团,进一步健全了工作运行指导机制,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各级工会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设立的指标,至20xx年11月底,全市新增五金、玉雕、餐饮等规模大且带动性强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6家,新增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9家。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50人以下中小企业达98%以上,实现了50人以上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100%,惠及全市职工近20万人。
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省财贸轻纺工会相继来我市召开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座谈会,对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xx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再次引起社会关注,经验在全省、全国推广,今年5月份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现场打分评选上,我市总工会荣获20xx年度全省工资集体第一名;6月份,xx市板材行业工会被全总评为全国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单位。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精神,紧扣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深化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了幸福企业创建活动,为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提供了助力。
在今年的幸福企业创建活动中,民管部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等部门密切协助,共同制定了相关评分标准和评价细则。以xx市创建幸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开展创建活动的通知,目前创建幸福企业达标的单位占建会企业总数60%以上,选树全市达标的单位40家,市总民管部与人保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深入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培育,并对40家单位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5月底,推荐评选出全市十佳幸福企业,并给予表彰。徐州盛和木业有限公司和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荣获xx市幸福企业称号。幸福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创建活动效果进一步显现。
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相关重大决策方案工会参与制订、职代会审议完善、公开运作实施等制度,畅通职工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渠道,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创新创优实践活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益。大力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中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建制专项要约行动和“民主管理企业行”活动,推进基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建制企业数达到2183家,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州盛和木业有限公司荣获“江苏省厂务公开先进单位”。
此外,民管部还牢固树立全机关一盘棋的思想,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工代会相关工作中,承担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和宣传组的部分工作。配合办公室参与了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的拟写工作;配合女工部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配合法工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等。
绿化是城市非常重要的部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市绿化会议简报,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2月2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西峰城南绿化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正军,副市长王谦及市政府秘书长左自刚出席会议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会上,西峰区政府、市林业局分别汇报了城南绿化工作相关情况,市财政、住建、规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绵办等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了发言。
庆阳市城南绿地项目位于西峰区董志镇与新城南区结合部,总规划面积2955亩,概算总投资4.7亿元,规划建成滨水游乐、体育健身和林下休闲等9个功能区域。项目的总体功能定位是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依托6600亩生态防护林和雨洪集蓄保塬生态项目,打造庆阳市绿色生态屏障、特色植物园、4a级旅游景区和休闲运动园。
朱涛指出,城南绿化工作是改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西峰区要以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为契机,全力推进城南绿化工作,科学合理规划设计,着力打造亮点突出、效果显著的精品绿化工程,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要求。
朱涛强调,要着力打造“城市综合体”,按照城市建设“一盘棋”的思路,将城南绿地项目与南区建设、庆阳市民俗文化产业园建设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盘活城市资源,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综合体。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彰显特色的原则,科学配置绿化树种,实现观赏性、艺术性、实用性的有机结合。要以适地适树为主,尽量选用辖区内优质适生树木和当地培育苗木,降低项目成本,提高树木成活率,带动群众致富增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的目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抢抓当前植树造林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城南绿化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城区主干道路和老城区的绿化补植工作,全面提升城市整体绿化水平。要牢固树立海绵城市理念,把城南绿化工作纳入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之中,按照“渗、蓄、滞、净、用、排”六大要素,做好城区绿化的规划设计,真正发挥城市绿地的吸水、透水功能,努力塑造满眼皆绿、步步为景的城市绿化美化效果。
会前,朱涛带领市直有关部门及西峰区相关负责同志前往城南绿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调研。
2月17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蔡宝军一行赴延庆区调研冬奥会赛区周边绿化建设以及20xx年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造林营林处、延庆区园林绿化局、规划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延庆区园林绿化局重点介绍了冬奥会赛区周边绿化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当前重点工作,规划单位从规划背景、基本原则、重点建设任务、工程概算等方面进行了汇报。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社会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创卫活动,市园林部门也下大力气整治绿化带环境卫生,共同维护优美的城市环境。
但是,仍有部分市民在绿化带内乱堆杂物、乱扔垃圾,在树上拴绳挂物,攀折花木,损坏绿化设施,占用绿化带种植农作物,对城市绿化环境和创卫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共同呵护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倡议:
广大市民要爱护绿化树木,珍惜绿化成果,不要向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绿化带内堆放杂物,不占用绿地种植农作物,严禁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秸秆、乱搭乱建,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园林部门的绿化带卫生清理和苗木补植工作。
对于违反规定的,市园林、执法等部门将根据《xx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清理和整治,并对破坏行为进行媒体曝光和相应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并对破坏绿化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人人争当文明市民,使我们的城市环境更加整洁卫生,更加靓丽宜人。
xxx。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广大游客朋友:
绿色是大自然赠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如今xx区xx公园大地“绿妆”正浓,生态文明渐成风尚。为了保护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让广大游客尽享绿色福利。我们郑重发出如下倡仪:
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植绿、爱绿、护绿意识,争当文明市民,积极参与到爱绿护绿活动中,让我们真正成为绿化的爱护者和守护者。
二、学习了解绿化养护知识,宣传植绿、爱绿、护绿的意义,争做绿化宣传员。
三、爱惜绿化,呵护花草,请勿在绿化带内进行蔬菜种植、乱停车、晾晒衣物等损绿毁绿行为,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和悬挂重物,不在公共绿地内抛洒废弃物。
四、遇到损绿、毁绿等不文明行为时,主动劝阻,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当义务监督员。
绿色家园,人人共享;爱绿护绿,人人有责。我们希望广大游客朋友能理解、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园林管理工作,携手共建更加美好的游览环境。
xxx。
xx年xx月xx日。
《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9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9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为此,从2019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条例不仅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主体及其责任,还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永久性绿地、临时性绿地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纠纷的事情,此次都上升到了法规层面。
条例新增了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其中,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市市容园林局已将我市第一批“永久性绿地”名单筛选出来,并于今日向社会公众公布。
在“临时性绿地”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从法规层面规定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工程用地必须实施绿化,避免园林部门与建设工程方出现纠纷无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我市治污减霾工作的要求,避免了黄土裸露。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并由园林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爱绿护绿”的理念也贯穿整个条例,在对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从内容来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内容很少有一些泛泛而谈的内容,多数内容都非常具体,对于园林绿化工作提出的标准也很高,要求也更严。
条例第四条提出“保护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也是过去的法规中从来没有的内容,逐年增长意味着“让我们生活的城市绿地面积不再减少”这个梦想成为现实,不但不减少还会增加,这是让老百姓非常欣喜的一个变化。
在居住区绿化方面,条例也规定,“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老的条例规定的居住区绿地率为30%,新条例上升到35%,从法规层面保证了老百姓在居住区畅享绿色的权益;新条例还提出了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的概念,意味着以前开发商见缝插针种树栽草来满足绿地率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只能划出一大块地来做绿化。
为保证城市绿地面积的不断增长,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新条例还对城市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提出了要求,规定“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这就解决了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许多地下空间的顶部只能放可移动乔木的现状。根据相关规定,草皮的覆土厚度为15-20公分,乔木为90-150公分,新规定要求地下空间利用时必须留足乔木生长所需覆土,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大难题。
园林绿化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百姓的参与和监督。新条例的许多细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信息公开,百姓参与监督。
在城市绿线划定方面,新条例规定,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在移植砍伐树木方面的规定,也解决了老百姓以前只知砍伐移植不知移往何处的问题,条例规定,“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条例还规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8个类别的信息: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绿色是生命的颜色,象征着生机与活力,孕育着理想与希望。一颗颗嫩绿的小草,一片片鲜绿的树叶,一朵朵鲜艳的花朵,都是大自然中可爱的生灵,点缀了我们的校园,同时也点缀着我们五颜六色的生命。披着柔媚的春光,穿梭于绿色的校园,舒适惬意,这是我们期待的生活状态。
然而,在我们身边,一些破坏校园绿色环境的不文明行为还时有发生,有的同学为图方便另辟蹊径,有的同学逞一时之快摧花劫木。为营造美丽和谐的校园环境,在此,特向全校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1、大力宣传植绿护绿的重要意义,营造全校“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争做绿色文明使者。
2、积极培养“爱绿、护绿”的文明习惯,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抵制一切破坏校园绿化环境的不良行为。
3、积极投身义务植树等活动,自觉参与绿化、美化校园的公益事业。
4、保护绿化成果,爱护一草一木。不践踏绿地草坪,不攀摘树枝花朵,不在树上钉钉、刻划和栓挂,不损毁园林小品和绿化设施,不在绿地内倾倒或乱扔垃圾。
同学们,爱绿、护绿是时代赋予我们小学生的一项光荣职责。美好的校园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播种绿色,播撒文明,为创造美丽、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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